叶 云,聂 虹,袁 丰,李一霏
(1.武汉科技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湖北 武汉430065;2.湖北工业大学艺术设计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5)
根据城市边缘区聚落景观研究需求,我们将聚落景观分为物质景观和非物质景观。物质景观通常是指聚落人群在生产生活中所创造的物质产品所体现的实体景观,通常具有形态、色彩、质感等多方面的特征,是能够被人们所实际感知的景观形态。非物质景观是在聚落形成的历史过程中逐渐产生并传承下来,凝结着聚落人群智慧和劳动结晶的非物质文化,是其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关系体现为制度、思维和精神的非实体景观要素,是一种“无形”的景观,包含社会景观和经济景观、政治权力景观等。其中社会景观指的是社会结构中与其关联的人、地、物、民俗文化、历史宗教、制度体制等一切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元素并由之引发的社会属性、利益变化以及物质形态上的改变所共同构成的景观形态,通常伴随着“以文化为载体而引起的物质空间形式上的演变,同时又是特定时期、特定宗族、特定地域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生存模式,通常以自发的文化模式或者精神的方式存在”。而聚落经济景观实际上是聚落居民的一种日常生活方式,指的是在聚落社会结构中,同聚落居民生产生活实践相关联,不仅仅局限在农业生产领域,还包括在工业、商业、旅游业、生态养殖、畜牧业、文化产业,甚至包括聚落社会人和人以经济关系作为纽带所发生的各种互助方式等。政治权力景观不仅仅指国家及地方政策法规制度等公权力对聚落景观形成的影响,也包括拥有可以控制他人行为的武力、资源、信息、知识拥有者对他者形成的影响和控制这些微观权力。这些关系影响着聚落物质和精神面貌的改变。
本文研究的是湖北省东部地区的黄石市和鄂州市边缘区的F村、L村、H村,其中F村位于黄石市的北大门,与鄂州市的新城之一——花湖工贸新城和杨叶镇接壤,百年来,在国家宏观政策变迁的背景下,此村落主要受黄石市城市扩展和城市定位的改变以及周围区位交通条件的改变而改变,由以耕作和务农为主的单一农耕经济、聚族为主的村落演变成为商业和租售为主的经济模式、杂居型的村落,村落景观由此也由传统农耕村落社会物质特点向杂居型村落社会物质特点转变。L村位于花湖工贸新城南侧,一路之隔与黄石市区相邻,是一个移民型村落,村落前期有完整的规划,其景观变化主要受工贸新城的快速发展和黄石市城区以及周围交通条件改变的影响。H村位于鄂州市主城区边缘的南大门,其景观的变化也是受城市的扩展、村落耕地的消失、交通条件的演变、周围城市设施的改变而发生变化。这三个村落都是从面水而居的农耕传统型村落演变成为杂居型村落,伴随着其中的改变,其物质景观和社会景观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本文主要对研究对象村落的政治权力景观,即对边缘区聚落各阶层权力及权利的转变进行分析。
权力和权利从来就是一对孪生兄弟,权利常常存在于权力之中。权力和权利有时没有绝对的分水岭,但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权利是权力的社会来源,权力包含了对权利的分配,权力通常从权利出发,权利成为权力的作用对象。[1](p12)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指出:论权力的人可以分为两派,一派偏重在社会冲突方面,另一派偏重在社会合作方面。从社会冲突方面看,权力表现在不同社会团体或阶层的形态里,在上的握有权力者对在下者发号施令,并驱使支配者的行动而获得利益,这称为横暴权力;而从社会合作方面看,因为社会的分工使每个人都不能“不求人”地生活,因为分工从来都不能自足,于是,在为了自己利益的同时不得不干涉别人,同时自己也受到别人干涉。因为完不成分工所取得的效益,整个社会将失去平衡,于是人们便发明了在共同社会契约基础上的权力,即同意权力。[2](p64-65)这两种权力的根本性是围绕利益展开的,握在手上的权力如果获不到利益,权力就失去了引诱力。但是乡土社会并不仅仅只有这两种权力存在,还有一种是在社会继替过程中的教化性权力,教化下一代或晚辈遵循前人积累下来的社会规律、社会契约及规范。在一个很少变化的社会,文化是稳定的,用传统办法制定的社会生活制度是教化的也是可行的,这也是为什么见面问贵庚、长幼有序、“三人行必有我师焉”的来历了。
但随着近三十年来城市化的急速发展,传统稳定的熟人社会发生急剧变化,各部分利益体也发生转变,在上拥有权力者对下者施加影响,聚落社会内部各阶层权力格局发生变化的同时也影响着权利的变化。下文主要分析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在城市化过程中,城市边缘聚落各阶层权力格局的转变形态和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和谐发展策略。
城市化推进过程中,政府、开发商在征地、拆迁、补偿等具体事务方面不愿意直接与村民打交道而需要代言人,村民自治委员会这时就进入了他们的视野。村民自治委员会理论上应该是广大村民的利益代表,但现在的村民自治机构——村民自治委员会是国家权力全面渗透乡村形成科层式权力结构的末梢,其作为科层结构的权力代表者——村干部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拥有极大的权力。这是因为,一是国家有关拆迁、征地政策本身不完善,往往落后于时代发展,具体操作过程中难度系数大、变数高,村落治理者往往有空可钻;二是他们处在村民和政府博弈的中间联络层,在村民与开发商、政府博弈过程中,村落治理者站在中间位置可以左右摇摆和相互要挟,可以操纵两头相互博弈而取得利益。这时,因为资源拥有的不可替代性,其对政府、开发商、村民都形成了权力,这种权力是在横暴权力不能有效实施情况下的同意权力,更多的是福柯所阐述的微观权力。此种权力可为村落治理者获得一定财富从而使其逐渐富贵化。例如在H村,一个在位十几年的村干部,最近被村民告发下台,原因是十几年来,在村落土地征用中其将补偿款大量私吞,自己还在一些开发项目中占有股份,同时其三个儿子利用其关系承接了开发商的大量工程而获取了大量的利益。
另外,一些过去拥有资源的治理者,在治理过程中给予别人资源帮助而获取了一定的“人情”,这种“人情”在自己需要帮助的时候也是需要别人给予资源帮助的,这其实也是一种权力,在没有很好的叫法之前,笔者用“后置权力”暂且代之。这种“后置权力”也可在一定时候给自己带来好处,例如,F村原养猪场占地面积300多亩,因为城市扩展对养猪基地的冲击而使其占地面积越来越小,形不成养殖规模,加上经营不善连年亏本面临倒闭危险。于是开发区将养猪场关闭、员工遣散,给他们每个月一定数量的退休金,但开发区将原养猪场领导重新聘用,给他们组建了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H公司并占有一定股份,对这块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看到原来的管理者得到好处,村民普遍不服,从而使矛盾激化、上访不断。
在城市边缘区的开发过程中,村民们要么顺从于现实,要么因为不能顺从而相应地发展出一套弱势群体所特有的“缠闹的政治学逻辑”。[3](p192-193)对于不公正的待遇,他们通常采取的办法是行蛮和上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作用通常有限。
目前,土地征用一般是按照土地过去的年均产值作为补偿费用的标准,一般是近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折算下来,中部地区被征土地每亩不过5万元,农民到手的不到3万元。而市场每亩地的出让价是40万元-50万元。农民的获利不到十分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资源的潜在价值和商业价值未作充分考虑。几万元钱很快就花完了,同时针对农民的其他社会保障机制未跟上,而且农民的知识及技能未跟上时代发展,从而激发了他们对土地财产被侵害的反抗性认同。同时,占用集体土地特别是宅基地、自留地搞违法建设的行为也就涌现了出来,其目的是为自己的社会生活提供基本的经济保障。这其中的权力贫困是其根本原因。以制度方面来理解,集体土地产权主体模糊性是权力贫困根本原因之一,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农村集体”或“农民集体”是一个抽象集体,它不是法人和自然人,也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目前的农民集体——村民委员会是政府权力的一个末梢,故它并不是真正代表村民处理土地所有权,而作为“农民集体”组成要素的农民个体,事实上不能履行土地的所有权。再就是国家权力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买卖和转让土地,但国家可以征用集体土地,一些地方政策对土地的处理更是随意性大,故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及处理权也是名不符实。政府在征用土地时,农民没有被征用的决策权,也没有对土地价格的谈判权,对“为公的利益的需要”也没有明确界限,故政府可以随意圈占农民的土地,在与农民博弈中,政府永远处在绝对优势地位。[4](p150)
同时,农民利益表达的途径有三种:人大选举,村民自治,合法信访。人大选举确实是一个很好的制度设计,但就目前农村的实践来看,农民利益和意见很难通过基层人大转化为政策制度,因为农民代表的选举和政治参与权力只占很小的比例,如七届全国政协委员中,1000名代表只有2名农民,农民团体在政治决策中处于边缘化地位。而对于村民自治机构的村民委员会,在“压力型行政体制”背景下,为完成上级政府的经济任务及各项指标而疲于奔命,而且下级机关人员的升迁、福利、荣辱都由上级机关掌握,故村干部是以完成上级政府的任务为重点,而对村民的事则是见机行事,采取能办就办的消极应对态度。信访渠道是处于社会底层百姓利益表达的惯常渠道。对于政府违法征地,大部分农民都采用了信访方式,但信访仅是条例而非法律,通常还是要传转到基层政府来处理,所以信访的效果是极其有限的。由此可见,制度设计的缺陷造成农民的利益表达渠道也是极其缺失的。
基层因为缺乏一种文化正当性和正常经济生活的支撑,而显现出某种赤裸裸的利益斗争的喧嚣与嘈杂,基层政府、村级组织、示弱和行蛮的村民在这一喧嚣与嘈杂的利益场上为着各自的利益,以各自所能调动的资源展开了或明或暗的较量,在这些较量之中,以调用非正规化的权力技术手段为最显著的特色。
通过调研,发现村落有很多闲置的空房,其中很多都是简易的新建房屋。由于改革开放后农民的收入水平迅速提高,这时孩子的成家立业促使了新建房屋的增加,外来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务工也需要租房,同时为了拆迁获得更多的补偿,农民抓住这一机遇,迅速加建和改建自己的房屋。建成后通常也无人居住,主要期待着拆迁赔偿,在如此境况下,房子成了一种工具,在政策空隙下的谋利工具。
在征地及拆迁过程中,通常“地痞无赖行为”能换得更多好处,钉子户得到的利益也会更多。其实,在政府和村民的利益博弈中,作为政权统治的政府可以凭借横暴权力去获取自己的需求,为什么在博弈的过程中政府经常会做出让步呢?一方面在中央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地方政府的一些官员不想将事情闹大,而村民也抓住了其命门;另一方面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农民在土地利益上作出了巨大的让步,一些村民甚至因为没有谋生技能而陷入贫困之中,故地方政府部门在对待个别村民所表现的
“刁蛮”和“无理”的行为时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中国传统政治视野中的“家族民间社会”在当代政权建设中都是以“国家——社会”二者相混合而形成“强国家——弱社会”的互动模型,在这一客观的互动模型下,在特定时空的各阶层复杂的相互博弈中,呈现出的复杂性是否印证了总是“强国家——弱社会”、“官强——民弱”这一基本范式呢?在经济贫困、物质贫困、权力贫困的大背景下,农民往往通过一些非正常手段,如“痞”、“跟踪”、“抖狠”、“行贿”等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3](p606-610)为维护自己的生存权基础,不“痞”不行,不“狠”不行,不“行贿”不行,不“利用人情资源”不行,这种熟人社会化行为是官民互动中官主动性“倒置”的一种回应,也是村民“示弱”的一种有效表现,示弱通常与顺从相关联,当农民将“示弱”并博取同情就形成了一种有效武器,他们有耐心与公权力抗衡并采取拉锯战的办法。违规建房时,当代表公权力的城管来时,因城管都是当地熟人,他们招待以烟酒并封红包,城管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作一个姿态完事。村民会利用节假日及夜晚时间赶工,房子可能像蜗牛一样慢慢长起,也可能一夜之间突然长起,形成了两个极端。有社会资源的村民可能通过给领导打招呼的方法让其放过一马,领导认为如果是在村落中间位置而不是在明显地段修建,只要不让更大的领导发现也就听之任之。而对于社会资源较少的村民,采取“痞”、“抖狠”的办法,提前将倒石块、做围墙将地圈起形成自己的地域范围,也有采取死缠烂打策略,让领导烦不胜烦,无奈答应村民的要求。这些村民可能是一个违法擦边球者,他们惯于利用政策与体制的不接轨和不完善,或是利用熟人社会特征,又或是以“弱者”或是“痞子”的姿态出现,从而获得自己的利益。但对于那些“安分守纪”的村民,在村落中经常被视为“没得用”。这里“痞”、“狠”等不讲理的行为正好印证了斯科特分析的“弱者的武器”的日常抗争形式。
随着制度的变迁、城市化的推进、城市的扩展,传统的民间权威权力也在转型。传统社会变化少,文化相对是稳定的,生活也是一套传统的办法,传统的权威权力在乡村治理中起着主要作用。传统乡土社会可以说是没有政治的,有的只是教化。[2](p68)随着三十年城市化以来的社会变迁,传统的办法并不足以应付当前的问题,教化权利必然跟着缩小,主流上官方权威就势必取代传统权威,在整个社会变迁过程中,用传统的社会经验来指导日常生活往往不能起到作用,于是在聚落内部,长者的权威权力就向能解决问题和带来好处的村落“能人”转移。
这是因为以前人们的生活空间相对封闭,村民之间的矛盾主要依靠村里辈份大、威望高的长者来协调,大多以儒家的尊老爱幼等一套系统为衡量标准。随着村落人口的增加和土地资源的消失,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长老的思想、传统的办法并不足以应付当前的问题,为了降低处理矛盾的经济和社会成本,人们需要民间的力量来协调地方的矛盾,于是村落发生的一些事情通常会找在社会上混得不错、社会关系广的人来调节,村与村之间发生的利益纠纷,也会找政府部门来协调,但更多会借助非正常势力来解决,这时传统儒家的一套体系基本土崩瓦解。于是,长老权力向一些头脑灵活、肯实践、肯尝试的“能人”转移,因为他们拥有相对较多的资源,从而拥有更多的私权力,他们运用擦边球的方法寻找公权力的庇护以及漏洞,以寻租更多的权力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他们可以利用外部的公权力和拥有资源形成的“微观权力”为村民带来一部分利益,同时解决村落的一些内外矛盾。
传统聚落时期的民间权威通常是民间传统道德及文化的监督及纷争裁判,他们通常给人的感觉是有魄力、爱管事、不贪财、公正。他们的成长通常与古代中国延续至今的“为民作主”的传统理念相吻合。[5](p326)这种权威人物通常把社区和社会看成是与自己个人运途紧密结合的相关事业。他们有头脑、有威信、有智慧,对社区内部矛盾的调和以及与社区外利益共同体的竞争都能起到组织领导作用,也可以说叫“湾老子”。他往往代表权力关系场景中的当地社会的集体性利益。民间之所以拥有权威,是因为超地方的权力系统无法包容地方性的权力过程。当超地方的权力接近或代替民间地方权威所能代表的权力范畴,民间地方社会的权威就被其他权威所替代。在整个景观变迁过程中,聚落的权力转变由长老权力为主的混合体向以能人权力为主的混合体转变。
长老权力为什么会发生转型呢?只是因为村落中的长者没有勇气与传统的道德观念作对而采取所谓不耻的手法去获取相关利益,于是在这“能者为上”的社会,其权威和公信力减弱,这时其权力就转给了年轻的、敢于冒险的、活络的“能人”了。这些人通常成为村落和家庭事物的主要决定者和协调者。
对于村民来说其制度性的贫困与利益表达有关系。而传统的利益表达方法是人大选举、村民自治、合法信访,但三项都受到制度性缺陷和压力型行政体制的困扰。这几种方式都不能合理地表达农民的利益权力,故在此状况下村民获取利益的过程是一个充满权力和权利博弈的过程,在此利益争夺中,村民常用“行贿”和“痞”的办法,发挥非正规权力技术等优势,从而取得自己所期望的权益。但对于村民来说,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及维权意识,往往对于别人建造房屋听之任之,任其长高而影响采光通风,权力在无知和人情的双重攻击下丧失殆尽。
针对以上分析,笔者提出以下发展思路:即以政府为主导、村民为主体,重建村社共同体。
政府主导即是国家在宏观政策思想上要建立重视“三农”问题,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坚持工业反哺农村、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保障农民权益,加大村民权力表达的有效渠道,促进农村和谐发展。具体层面上应该在完善征地制度、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上做文章。在操作层面上,政府可在政策、资金、智力采购(即引进专家学者为农村建设出谋划策)上为乡村发展提供必需的支撑。但政府的一系列支撑并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为了建立一个以村民为主体的农村集体特别是村级集体,这个集体是一个有效的具有活力的现代化的生态循环的有机体,对于外来入侵有一定的抵抗和消耗力,也即村社共同体。村社共同体的基本特征有:其一为四权统一,即有共同的“产权、财权、事权、治权”;其二是三位一体,即村民共同体有“经济发展、社区建设、社区治理”三种职责和功能;其三在村社共同体内,有最高权力的村民大会、村民委员会、村经济联合社,一套人马,三套班子,各司其职,合作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村落集体才有一定自我生产、自我治理和化解矛盾的能力,传统社会的伦理道德在此熟人社会的状态下才会适当回归,尊老爱幼的社会特点才会出现,村落权力也会转移到能为村落带来利益的能人身上,村民权利能得到保障,同时,因为生存需要和政府相对抗产生的非正规权力技术也会大量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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