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规范我市医药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供应保障管理办法。
一、 中标药品供应情况的信息来源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通过以下渠道汇总药品供应相关信息:
(一)药品采购平台供应信息评价系统中的信息;
(二)药品采购平台到货确认信息;
(三)经核实采信的举证举报信息;
(四)其他渠道信息。
二、中标药品的供应保障管理要求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须按照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要求进行订单确认、备货、配送,保质保量地为各级医疗机构及时供应中标药品,保证临床的用药需求。
(二)中心对中标药品供应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建立评价平台,由网采单位对违约行为突出的中标药品在指定的系统平台予以评价计分。对有供应违约行为的中标药品、企业进行相应处理。
(三)按照信息来源渠道对出现下列情形的中标药品进行汇总计分(见附件“中标药品的计分考核办法”):
1、医疗机构反映不按采购需求供货的;
2、采购期内中标药品投标企业要求撤标的;
3、因中标药品供应问题影响临床使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违约行为的处理
(一)处理流程
1、中心根据医疗机构对中标药品(短缺药品除外)的评价计分情况定期汇总,进行网上告知或预公示,接受企业申诉,发布核实结果。
2、根据计分周期的分值,对违约企业采取警告、严重警告、停止采购、纳入严重违约行为名单、直至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参加我市下一轮药品集中采购资格等处理措施,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二)处理措施
1、警告
计分达到3 分,对违约企业提出警告,责成企业限期整改,恢复中标药品正常供应。
2、严重警告
计分达到5 分,对违约企业提出严重警告,责成企业限期整改,恢复中标药品正常供应。并在下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中按照规则予以扣分。
3、停止采购
计分达到6 分,停止该药品网采资格,按规则替补其他企业产品,同时将该企业所有中标产品纳入重点监控。并在下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中按照规则予以扣分。
4、纳入严重违约行为名单
计分达到12 分,纳入严重违约行为名单,取消该产品参加我市下一轮药品集中采购资格。
5、在计分周期内,一个企业所有中标产品计分累积达到20 分,采购人有权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参加我市下一轮药品集中采购资格。
四、涉及处理措施1、2、3 项的情况,由中心按照规定处理并向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五、涉及上述处理措施4、5 项的情况,由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决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4 年3 月10 日
中标药品的计分考核办法
一、在采购周期内,对中标药品供应情况进行动态考核。对中标药品和涉及企业的违约行为实行量化计分。
计分周期以12 个月为限,到期清零。每周期计分结果作为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的依据。
二、由网采机构对违约的中标药品在指定的系统平台予以评价计分。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直接在网上平台填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独立站)在网上填报后,由区县卫生局审核通过后上报。违约行为包括:
(一)评价周期内累计多次订货未配送,到货率不足40%的,造成中标药品断货或严重影响临床使用的。
(二)评价周期内配送中标药品品种或数量平均到货率高于40%不足80%的或影响临床使用的。
(三)未按订单品种名称、剂型、规格、包装、生产企业等要求供应药品的。
(四)未按订单地址、时限要求及时送达中标药品的。如:急救、抢救药4 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24 小时内送达。
(五)未按约定对近效期、包装不符合规定、包装破损或有问题的中标药品拒不进行调换的。
(六)未经价格主管部门调价或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审核通过,中标药品私自调价的。
(七)其他违约行为。
三、计分标准
(一)配送至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中标药品
1、属于违约行为(一)的,每个药品每次计0.5 分,同一评价周期累积5分止。
2、属于违约行为(二)的,每个药品每次计0.2 分,同一评价周期累积2分止。
3、属于违约行为(三)的,每个药品每次计0.2 分,同一评价周期累积2分止。
4、属于违约行为(四)的,每个药品每次计0.2 分,同一评价周期累积2分止。
5、属于违约行为(五)的,每个药品每次计0.1 分,同一评价周期累积1分止。
6、属于违约行为(六)的,每个药品每次计3 分,同一评价周期累积6 分止。
7、属于违约行为(七)的,每个药品每次计0.1 分,同一评价周期累积1分止。
(二)企业撤标的中标药品,每个药品计6 分。
(三)中标药品供应问题影响临床使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每个药品计12 分。
四、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定期进行中标产品的计分汇总,计分同时累计到相应责任企业名下,考核结果定期公示。主要责任是生产企业的,分值计入生产企业和投标(经营)企业名下,作为我市下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主要责任是配送企业的,分值计入配送企业名下,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下一轮集中采购遴选配送商的重要依据。
五、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企业及时向中心报备,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经认定属实不予汇总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