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必然的关系

2014-04-04 03:04
关键词:存在主义理性逻辑

杨 军

(保定学院 政法系, 河北 保定 071000)

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问题历来是哲学上的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这是因为,解决了这一问题就等于回答了这样一个问题:从根本上来讲,人的自由是绝对的;或者,从根本上来讲,人是被决定了的。人从根本上来讲是自由的,还是被决定了的这一点,涉及到了人类实践活动的最为本质的层面,因此,解决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问题首先就要对人类实践活动的特点做出根本性的把握。

一、人类实践活动的特点

与动物不同,人是具有思维能力的。通常情况下,认为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能够制造工具,而动物不能,所以,应该从实践的角度,而不是思维的角度对人与动物作出根本的区分。这样的理解是将思维与实践对立起来,但这样的对立是不妥当的。实际上,尽管人们可以有与实践相对分离的抽象思维存在,但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必然渗透着思维因素,如果脱离了这一点,人的实践活动与动物的本能活动就没有什么区别了。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1]273正因为人的实践活动中内在地包含着思维的成分,所以人的实践就具有自由性。同时,人的实践活动要受到各种不能被思维所操控的因素制约着,而这些因素就是必然性因素。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就在于无法区分开思维自身以及制约思维的必然性因素。

人的思维是如何产生的呢?首先,思维能力的产生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在由动物进化到人的过程中,人必须要改变事物自在的存在方式,才能够满足自己的需要。要实现这一点,必须要认识事物的规律,因此,思维首先指向外在的物。在这一层面上,虽然思维的内容是以一种主观的形式体现出来的,但是内容本身的逻辑却是由外在的物决定了的。从这一层面来理解思维,思维就是受着必然性因素的控制,是服从于必然的。此时,自由可以被理解为对必然的服从;或者进一步地被理解为在服从的基础上对必然的改造。不过,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人的思维只能够指向于外在的对象吗?人的思维如果只是指向外在的对象,那么渗透着思维因素的人的实践活动只能是满足人的需要的一种手段。这样来理解人的实践活动,与动物的本能活动并没有本质的不同,因为动物的一切活动也是要满足自身的需要。如果这样来看,人的自由只能是有限度的,在根本上受必然性因素的制约。然而,与动物纯粹本能的活动不同,人的活动是具有选择能力的,而这并不能完全由人对外界刺激的反应这一点得到理解。人之所以具有选择能力,是因为渗透在人的实践活动中的思维能力不仅指向外在的物,而且还可以内化为人的反思能力,也就是说,人不仅对外在的对象世界进行思考,而且还对这种思考本身进一步地进行思考。这样,人不仅生存着,而且还可以对这种生存进一步地思考,即,人是在反思中生活着的。

如果说动物的生存方式完全受它的生理因素与外在环境所决定,那么人类的生存方式则不是这样,人是自由的。如果认定这种自由就是对外在必然世界的改造,而这种改造的动机就在于满足需要,那么人就只能受自身需要的控制,尽管这种需要比动物的需要高级得多。因此,人的自由本身不能在对外界事物的认知以及在此基础上对外界事物改造的层面来理解,而要在人所特有的理性反思能力的层面来理解。这一理性反思能力随着人类实践活动能力的不断提高而不断地深入,并且这一能力不断地内化到人的深层心理意识之中。

二、自由:纯粹内在的理性反思能力

思维的核心就是人的理性反思能力。如果没有反思能力的存在,思维就是不可理解的。因为思维的最基本的特点就是它的抽象性,而如果没有反思能力的存在,抽象性也就不可能存在了。不过,即便如此,思维本身还是可以相对地区分为指向于外在对象的思维能力与纯粹内在的反思能力。当然,指向外在对象的思维能力也包含着反思的成分,但是这种反思的成分受外在对象世界决定;而纯粹内在的反思能力则不受外在对象世界决定。人的纯粹内在的反思能力实际上指的就是人所具有的绝对自由能力,但是由于传统思维的局限,一般并不从这个层面来理解人的自由能力。相反,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总是将自由理解为一种具有盲目性特点的东西。与传统哲学将自由归结为人的精神属性不同,现代哲学将自由理解为人本能的意识状态。在对人的行为进行考察时,传统的观点认为人的行为是受“思维”控制的,但是当代哲学与心理学的发展证明了人的“思维”并不在人的行为中起着决定作用,起决定作用的是人的潜意识。弗洛伊德认为:“意识的心理过程仅仅是整个心灵的分离的部分和动作,在意识的底部还有一个更为广阔的领域。”[2]442这个领域就是潜意识领域,是以一种“意识流”的方式存在的。起初,人们将起着决定作用的潜意识理解为人的生物性本能与欲望,这些因素与人的理性能力直接地对立着。之后,人们逐渐地认识到,潜意识因素并不完全是非理性的,潜意识内在地具有一种结构,既然是以结构的形式存在着,就具有一种理性的特征:人的潜意识与动物的本能欲望有着根本的区别。

将人的潜意识状态理解为人的自由状态,在形式上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种形式上的自由是以一种盲目的方式存在着,尽管这种盲目性不同于动物本能性的盲目状态。受精神分析理论的影响,但与精神分析学说明显不同的是存在主义思想对人的自由的理解。当代存在主义思想认为人是绝对自由的,因为人的实践活动总是面临着未来,总是面临着各种可能性,所以人必然要进行选择。人是要绝对地进行选择的,所以人是绝对自由的。这种对于自由的理解是从人的存在状态出发,将人与物的存在状态进行比较得出的结论。与传统理性主义将自由理解为人的精神属性不同,存在主义对人类实践自由的理解要更为合理一些。因为,从根本上来讲,精神因素是以一种必然性的形式体现出来的,这样理解的自由最终也只能以一种必然性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由。

存在主义对于自由的理解并不是:人在任何状态下自由的表现都是等价值的。存在主义实际上认为,人的选择能力的高低是人的自由能否得到充分表现的关键。所以,人的自由要想得到充分表现就要提高自身的选择能力,但是,应该如何提高这种选择能力呢?存在主义思想认为,要想提高人自身的选择能力,必须要对传统的理性主义采取一种拒斥的态度。与非理性主义思潮对于理性的完全拒斥有所不同,属于现象学潮流的存在主义思想以一种理性的态度来对待非理性的因素。正如海德格尔所说的,“‘现象学’这个名称表达出一条原理;这个原理可以表述为‘面向事情本身!’”[3]33在存在主义看来,这种新的理性态度的充分表现就是人的自由状态的充分表现,而这必须要体现在人的选择能力上。尽管如此,存在主义对于理性的这一理解方式中,实际上存在着一个与传统理性主义共同的思维取向:理性在原则上可以以一种“无限绝对”的方式表现出来。

在现代哲学的思潮中,实证主义思想揭示了理性的有限性特点。但是,实证主义思潮认为,理性只能以经验实证的方式表现出来,不能经受经验实证考验的东西就是非理性的。实证主义的观点从根本上否认了在理性中能够存在自由的观点,而是认为理性只能以一种必然的方式体现出来。尽管实证主义存在着这样的缺陷,但是它将理性视为有限的这一点却是正确的。不过,不能由经验实证层面理性的有限性特点推导出反思层面理性的相对性特点,因为理性反思与经验实证并不处于同一逻辑框架之中。实证主义思想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而是做了一种逻辑越界式的推导。同样,存在主义思想也从相反的角度犯了同样的错误。存在主义虽然没有将自由与必然共置于一个逻辑框架之中,但是其思维方式仍然没有完全摆脱实体论思维方式的限制。存在主义思想没有认识到,否认理性的相对性,并不能否定理性的有限性;肯定理性的绝对性,并不能肯定理性的无限性。这样来看,纯粹内在的理性反思能力是有限的,同时也是绝对的。

三、自由与必然的关系

人的理性能力中最为核心的就是人的纯粹内在的反思能力,而这样的能力是绝对自由的,但是这样的绝对并不是以一种对象(自在的物质世界或精神世界)的方式或者一种非对象的盲目方式表现出来。由此来看,人的理性能力无法达至纯粹的(无限的)必然领域。因此,作为绝对自由的纯粹内在反思能力的“绝对性”并不是传统意义上所理解的绝对性。传统意义上理解的绝对性在基本逻辑形式上与必然性等同。

纯粹内在的反思能力以一种纯粹时间的方式存在着。可以这样理解这种纯粹性:首先,它并不以任何对象的方式存在;其次,它具有内在的同一性。由于它不以任何对象的方式表现出来,所以它的这种内在的同一性并不以任何逻辑的形式体现出来。纯粹内在的反思能力是任何具体思维的基础,但它并不能导出任何具体的思维,如果缺乏了对象世界这样的必然性因素,具体思维就是不可能存在的。尽管没有了对象世界,纯粹内在的理性反思能力也是不可能表现出来的,但对象世界并不对纯粹内在的反思能力起一种奠基的功能。纯粹内在的反思能力不以对象的方式,而是以一种直观的方式表现出来,不过这样的直观并不是具体思维意义上的直观,它是纯粹抽象的直观,是一种本质意义上的直观。这样,纯粹内在反思能力所包含的绝对性特点就以“自明性”的方式体现出来了。所谓的“自明性”也可以理解为绝对无前提性,也就是说,纯粹内在反思能力的表现不需要任何的前提性条件。在具体思维中,总是包含着各种前提条件,而要做到绝对无前提就要对具体思维中的这些条件进行悬置,只有这样,纯粹内在的反思能力才能表现出来。

对不自明的前提条件进行悬置,不仅是一种思维能力,同时也是一种实践能力。在这样的悬置过程中,理性与实践是内在统一的。这种悬置能力的高低就等同于人的自由能力的高低。而自自由能力的现实表现实际上就是自由与必然的沟连。自由能力之所以能够与必然沟连起来,在于人的纯粹内在反思能力是以一种意向性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所谓的意向性指的就是意识一定是指向对象的,而这种对象决不是外在的物质世界或者是自在的精神世界。这种对象实际上就是一种可能性,是一种“对象极”,正是有了这样的可能性,人的思维才能够指向外部物质世界或者精神世界。正是因为纯粹内在的反思能力是以这样一种意向性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所以它就具有了与对象世界沟通的能力。正如胡塞尔所说的,“从作为意识的可能对象的对象基本范畴出发,尤其是作为认识意识的可能对象的对象基本范畴出发,回问可能意识方式的全部多样性——通过这种意识方式,这些对象被我们所意识到并且原则上可以被我们意识到——,而后,从这里出发,在继续研究的过程中阐述这些意识方式对于理性的综合真理成就而言所具有的目的论功能。”[4]316这种使自由与必然沟通的意识方式不同于逻辑思维层面的方式,因为,通过一种逻辑思维的方式来理解这样的沟通,必须要设定一个逻辑起点,而这样的逻辑起点必然是以物质实体或者精神实体的方式体现出来的,也就是必然会以一种对象的方式表现出来。如果依照这样的方式来探讨问题,就会陷入一种逻辑上的循环,而使问题重新地模糊化。

人的纯粹内在的理性反思能力是在人与人之间的内在交往中具体地表现出来的,而这种内在交往是以语言的方式表现的。从传统的角度来看,语言具有的是表意功能,是对外在对象世界的描述,但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发现语言还具有另外一种重要的功能,即以言行事的功能。对于交往过程中语言这一功能的揭示,使得人们将语言视作人们交往过程中内在的实质因素。从语言的语用学功能来看,语言内在于人的实践过程中,而语言本身必然要通过理性思维的方式表现出来,所以在语言的这种语用学功能中,理性与实践是内在统一的。同时,语言仍然具有表意的功能,所以可以与对象世界有着必然的关系。语言中的这种行事功能与表意功能并不是分别地表现出来的,而是融合在一起的,二者不可分离。对这种表意功能与行事功能的分别陈述也不能通过一种传统的逻辑方式来实现,而要通过一种“看”的方式。

在对语言功能的揭示中,有着重大突破的是哈贝马斯。哈贝马斯将理性区分为交往理性与目的理性。当然,二者都要通过语言来表现,但是目的理性着重于语言的表意功能,它是以满足人自身的需要为目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只是满足目的的手段而已。与此不同,交往理性是对目的本身的悬置。“交往行为与策略行为之间的区别在于:有效的行为协调不是建立在个体行为计划的目的理性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交往行为的理性力量基础之上;这种交往理性表现在交往共识的前提当中。”[5]60交往理性对目的的悬置并不是对目的的拒斥,它并不是以达到特定目的(对目的的拒斥本身也是一种目的)为目标。语言的语用学功能与其表意功能的区分并不能够成为不同类型理性的区分标准,因为在目的理性中,虽然侧重于语言的表意功能,但其语用学功能也是显而易见的;而在交往理性中,虽然侧重于语言的语用学功能,但脱离开其表意功能也是不可理解的。所以,从单纯的语用学的角度来讲,是不可能对目的理性进行悬置,而达到交往理性的。尽管这样,对目的理性的悬置必须通过对语言的语用学功能的“阐释”才可以达到。如果将语言单纯地限定在其表意功能上,那么人与人的交往就只能是一种手段,满足于个体的需要就成了最终的目的。这样,就无法从理性的角度来理解人与人之间存在着的超越于目的的交往了。从语言的表意功能来看,在人与人的交往过程中,语言的功能只是起着辅助的作用,而工具的使用功能则是最为核心的内容。从这样的角度来看,语言所具有的理性特征是由工具所具有的理性特征所决定了的,语言的使用功能是附着在工具的使用功能之上的。相反,从语用学的角度来看,任何工具的使用功能都不可能脱离开语言而被理解。语言必然要通过交谈才能表现出来,而交谈就会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内在交往。所以,只有通过对语言的语用学功能的揭示,人与人之间的内在交往才可以显现出来。但是,如果只停留在语用学层面,而不能透过语用学的层面深入到人的内在的纯粹理性的层面,是不可能使人的内在交往中的实质内核完全地明确出来。

通过语言来揭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对于理解交往过程中的内在机制是关键的一步,但这并不意味着交往的内在含义可以完全在语言的层面得到理解。在明白了这一点的前提下,就需要一种恰当的方法论来使交往中的内在机制充分地显现出来。这样的方法论就是胡塞尔揭示的“本质直观”的思维方法。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理论就是以这样的方法,正确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他指出,要想使交往能够通畅地进行下去,语言的使用必须要满足真实、正当、真诚和意义这四个条件。语言交往过程中所具有的这四个条件在语言的范围之内是不可能予以澄清的,这必须要诉诸于人的理性能力,而这种理性能力并不需要任何的条件就能够自觉地表现出来。并不是说,人们在交往过程中必须要遵守这样的条件;而是说,如果没有这样的条件,人们的交往就不能顺畅地进行下去。这样,普遍语用学前提就不是任何意义上的本体论预设,而是被“直观”到的。也就是说,哈氏所说的普遍语用学前提指的只是一种纯粹的可能性。现实交往与这种可能性的不符合并不妨碍这种可能性“自明”地存在,不能因为现实的不纯粹而对纯粹可能性进行否定。这样的可能性就是人的纯粹理性反思能力的特质。

从现实的逻辑来看,认识与实践必须要建立在必然性之上,尽管这一认识与实践中也包含着自由的因素,但这自由最终被必然性所局限。只有超越于现实的逻辑之外,才能认识到不被必然性逻辑所统摄的自由因素,而这种超越绝不是以一种与现实相对立的方式体现出来的。因为,与现实相对立实际上也并没有完全摆脱现实的逻辑,现实与非现实仍然共处于一个逻辑框架之中。所以,从对立统一式的辩证逻辑的角度来把握自由与必然的关系是不可行的。只有从“本质直观”的层面,才能够将二者的关系厘清,而这必然地涉及到了纯粹内在的理性反思能力。只有从纯粹内在的理性反思能力的角度才能准确地理解超越于必然性逻辑的人的自由,同时才能够使得自由与必然的关系清楚地呈现出来。自由与必然就是以这样一种内在张力的方式相互地沟连起来,而这就是人类的“命运”之所在。至于这种张力最终会以一种什么样的具体的现实方式表现出来,却是不可能为人类的理性能力所认知的。因此,只能止于此,进一步的前进会使人们重新地陷入到“非理性”的状态之中。

参考文献:

[1]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66-280.

[2]刘放桐.新编现代西方哲学[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440-445.

[3]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M].陈嘉映,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33-45.

[4]胡塞尔.胡塞尔选集[M]. 上海:三联书店,1996:310-320.

[5][德]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M]. 曹卫东,付德根,译. 上海:译林出版社,2001:5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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