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俊松
(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山西 太原 030001)
山西省2005年开始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淘汰了单井规模9 万吨及以下的煤矿;2008年9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重组,对煤炭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整合。到2010年底,全省煤矿数量由2005年的4278 座减少到1053 座,30 万吨以下煤矿全部淘汰,单井平均规模达到120 万吨/年以上。山西兼并重组整合的煤矿项目分为单独保留和整合两大类,依据井田面积、开采规模和开采煤层变化等可分为以下十余个小类。兼并重组整合类型的多样化,导致每个类型环评的关注点不一样,不能套用某种类型特点进行评价。在环评及技术评估中需针对不同整合情况具体对待。
兼并重组整合前,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如下:①根据相关调查统计,整合前煤矿只有约50%左右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取得了批复,且仅有约30%的项目完成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很多煤矿的环评工作流于形式,环保设施不落实或不满足环保要求,没有起到减轻环境影响的作用。②整合前的地方小煤矿只注重煤炭生产,不重视环保工作,煤矿开采造成地下水位下降、人畜吃水困难,生态破坏,村庄搬迁等问题。③煤矸石大量随意堆存占用土地资源,破坏生态景观;堆存的煤矸石没有及时压实、覆土并生态恢复,造成煤矸石二次扬尘和自燃污染环境空气,煤矸石受雨水淋溶污染水体环境。
3.1.1 现有工程的回顾性评价
(1)整合前各矿井筒、工业场地、矸石场地数量以及煤场、锅炉房、地面建筑物繁杂,有些整合煤矿自身是2005年由几家更小的煤矿而成,尚未整合完善就又进入本次整合,各矿之间的依托、衔接关系头绪复杂,被整合煤矿遗留环保问题的难以梳理。
(2)多数被整合关闭的煤矿经历的多个发展阶段没有履行环保手续或手续不完善、资料缺失严重,原采空区分布、矸石处置和地表塌陷程度、生态破坏及土地复垦措施等不清楚,各煤矿各发展阶段建设内容、环保设施建设情况调查非常困难。
(3)地方小煤矿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不落实、运行效果不佳、很多环保设施成为摆设,没有环保措施运行监测记录;整合后不利用的锅炉、热风炉等多数已废弃或已拆除,无法进行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测,整合前后污染物排放量“三本帐”难以准确核定。
3.1.2 项目分期、分时段情况
整合后多数煤矿井田范围较大、开采煤层较多。项目往往划定先期开采地段,委托相关有资质部门对先期开采地段进行地质勘探和初步设计,对后续采区一般只给出原则性方案,环评只能根据地质报告及初步设计等资料分期或分时段环评。
3.1.3 对矿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的协调性差
山西各矿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编制均较早,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没有或者没有完全体现兼并重组方案的内容,对整合煤矿的要求相对较粗,造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环评与兼并重组方案存在较大的脱节;整合项目与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中建设性质、井田范围、生产能力和建设时序登协调性较差。
3.2.1 遗留生态问题回顾
整合前煤矿均没有设立岩移观测站,对采煤造成的地表塌陷深度、范围、发生位置等没有观测记录;破坏土地由村民填堵裂缝后进行耕作或生态恢复,项目地表塌陷情况、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情况难以查清。
整合前很多小煤矿没有规范的矸石填埋场,矸石倾倒随意性大,矸石堆场的责任主体不能清晰界定,对原有矸石堆存量、生态破坏、地下水污染现状难以准确调查。
3.2.2 整合项目生态评价
山西煤矿项目所在区域地形地貌大多以山地、丘陵为主,地下水水位埋深较深,井工煤矿开采一般不会形成积水,不会造成土地利用类型发生明显变化。
根据生态评价导则,在不涉及导则确定的特殊生态敏感区的情况下,山西煤炭井工开采项目生态评价均为三级评价,不能依据项目位于重要生态敏感区和可能导致土地利用类型明显改变将评价等级上调一级。露天煤矿因表土剥离、露天开采和排土场等会造成土地利用类型明显改变,评价等级应提高一级。
3.3.1 对村庄水源的影响回顾性调查
整合前煤矿均没有建设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采空区范围内村庄饮用水源影响调查一般只能询问村民的感觉,调查结果人为因素影响较大。
山西的煤矿四周一般都分布有别的煤矿,井田边界附近及地下水评价范围村庄可能完全位于别的井田内,不能准确判断该村庄水井是受那个煤矿开采引起。
3.3.2 地下水环境敏感性
(1)根据《环境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1)的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同时满足“输水管网到用户”和“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两个条件。但部分地下水专家只针对供水人口进行判断,将地下水评价等级提高到一级,增加了项目工作难度,延长了项目完成时间。
(2)山西省政府划定设立了19 个岩溶大泉泉域范围和重点保护区,全省80%左右的煤矿位于泉域范围内。是否将泉域作为地下水敏感目标,目前在环评和评估上存在较大争议。
3.3.3 单个煤矿项目数值模拟准确性较差
地下水导则要求一级评价必须进行数值模拟,但大多数项目现有水文地质勘察工作深度不足以支持建立合理的水流数值模型;单个煤矿井田外扩500-1000 米不能包括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而以完整水文地质单元为模拟范围,又超出单个煤矿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深度和能力范畴;依据个煤矿地质报告中的矿井水涌水量进行疏排影响模拟与预测也不能真实反映实际煤矿开采对区域地下水资源的影响。
(1)整合前的地方煤矿对当地环境造成了污染和生态破坏,补偿资金不到位,造成居民对煤矿开采的抵触情绪较大。很多反对的意见也主要是针对遗留环境问题提出的,对整合后煤矿的环保措施、资金补偿等措施及执行、落实持怀疑态度。
(2)部分煤矿井田内村庄很少或者没有村庄,井田边界附近的村庄位于别的井田内,村委会和村民经常不配合调查,公众参与调查难度较大。
(3)煤矿项目所在的农村地区居民文化程度较低,环保意识较差,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缺乏了解或不关心。
(1)根据项目现阶段地质勘探程度、设计深度开展工作,不强求全井田、所有煤层一次性评价。按照“远粗近细”的原则,对首采区进行详细的分析和环境影响评估,对后续采区提出原则措施要求即可。
(2)仔细梳理整合项目与原有工程的依托、衔接关系;认真调查整合前各煤矿存在的遗留环境问题,有针对性提出对遗留环境问题的生态恢复及“以新带老”措施;根据物料衡算和类比调查,合理核定污染物排放“三本帐”。
(1)对不涉及特殊生态敏感区的井工开采项目,原则上生态环境评价均可定为三级评价;露天煤矿生态评价等级不能低于二级。
(2)生态评价应包括所有场地、矸石场、取土场等工程占地和进场道路、输水、输电线路等线性工程占地。
(3)详细调查项目原有、新增占地面积、占地类型,明确项目是否占用林地及林地的权属、林相、林种和林地补偿措施。
(4)对整合后不利用的工业场地、矸石场、采空区分别给出生态恢复治理方案,明确生态恢复利用的方向、完成时限和资金投入计划。对整合后的生态影响应规定出切合当地实际的生态治理对策措施。
(1)地下水评价应以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复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保护区来判定项目所在区域的地下水敏感程度;没有批准的分散水源和饮水工程不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对待。
(2)煤矿项目都属于地下水导则中划定的Ⅲ类建设项目,具有Ⅰ、Ⅱ类项目影响特征。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建设项目Ⅰ类和Ⅱ类场地特征确定的最高工作等级作为项目的地下水评价工作等级,单可以分别按Ⅰ类和Ⅱ类场地特征确定的工作等级开展相应的评价工作,不用将两类场地的评价工作都归到最高工作等级进行评价。
(3)单个项目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数值模拟相关的水文地质参数尽可能从国土、水利、环保、气象等部门收集利用区域已有的相关资料,不要求项目补充水文地质勘探工作。
(1)在评估阶段采取现场走访、电话回访等形式对公众参与的程序合法性、形式有效性、对象代表性、结果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公众参与工作不完善的,应要求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进行补充完善。
(2)针对煤炭项目的地理位置特点,在进行公众参与调查时应以村庄公告栏公告、发放调查表等手段为主,报纸和网站公示作为辅助手段。
(3)由于项目原因造成村庄搬迁的,对煤矿首采区内拟搬迁村庄应逐户发放公众参与调查表;对首采区内其余村庄及井田内其余采区的村庄公众参与调查工作可适当简化。
(4)露天煤矿造成居民大量搬迁的项目,公众参与应以座谈会或听证会的形式,组织当地村民、村委会、乡镇、环保、国土、建设、水利等部门参加,把公众参与工作做到实处。
为切实做好山西煤矿兼并重组整合环评及技术评估工作,提出如下建议:①进一步开展地下水导则、生态导则及煤炭采选工程导则的专题培训,统一认识和评估标准,形成共识。②完善环评管理程序,落实环保措施。建议针对煤炭项目的特点,开展阶段性环评、阶段性验收或环境影响后评价,促使各项环保措施落到实处。③政府部门在修编矿区总体规划时,应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规划环评工作,规划环评的地下水评价应根据地下水环评导则开展工作,详细调查区域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合理的参数和预测模型,全面预测分析煤炭开采对区域水环境的影响。④积极探索区域大量矸石、炉渣和脱硫渣的综合利用途径和集中处置方案,减少矸石场、炉渣堆场个数,减少占地和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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