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军
(沈阳音乐学院 艺术管理系, 辽宁 沈阳 110168)
深化辽宁省文化投资体制改革对策建议
陈 军
(沈阳音乐学院 艺术管理系, 辽宁 沈阳 110168)
分析辽宁省文化投资体制存在的问题,借鉴美日文化投资体制,提出深化辽宁省文化投资体制改革的五点建议:实现文化投资主体多元化;解决好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问题;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拓宽文化产业投资渠道;形成对文化产业无形资产的投资方式。
辽宁省; 文化产业; 文化投资体制; 社会资本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既要振兴经济,又要振兴文化。在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过程中,辽宁省的经济和文化产业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据统计,2013年辽宁省GDP总值约为2.71万亿元, 实际增长9%; 同期辽宁省文化产业的增加值为1 180亿元,约占当年辽宁省GDP比重为4.4%。 在省内经济和文化得到高速发展的同时, 应当重视经济发展与文化发展的差距, 以及文化产业实现的增加值占地区GDP比重过低的实际情况。 如何实现文化产业更好的发展, 已经成为经济发展背景下产业发展应该面对的问题之一。
为了促进辽宁省文化产业发展,必须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而文化投资体制改革是文化体制改革的先导,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必须首先深化文化投资体制改革[1]。
1.投资主体单一与投资主体限制
辽宁省文化投资体制经历了长期的过程,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并未完全摆脱传统文化投资体制,文化投资仍过分依赖政府,对社会资本的利用不足,文化投资主体政府化。单一的政府投资主体,不但满足不了文化领域的投资需求,激化文化领域资金不足的问题,更严重的是使文化投资背离市场,阻碍文化产业化发展。由于文化的特殊性,我国对文化投资主体的限制较为严格,不利于社会资本的进入。
2.投资渠道不畅通
金融业主要依靠存贷利差获取利润,中间业务发展缓慢,特别是针对文化产业的中间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很难充分发挥中介服务和信息交流的功能,很难成为社会投资者投资文化产业的媒介,文化产业对金融工具的利用有限。此外,辽宁省文化企业基本靠自身滚动发展,不善于运用各种金融工具来筹集资金,这进一步导致了文化投资渠道的不畅通。
3.投资方式不合理
辽宁省政府文化资金的投资领域不清晰,造成文化投资资金的浪费现象比较严重。此外,政府投资的许多文化项目缺少明确的目的性,只讲投入不讲产出,造成投入与产出的不协调,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文化产业发展中的资金不足和资金流向不平衡。从本质上说,政府文化投资方式仍未摆脱传统的事业型投入方式[2]。
4.投资管理体制滞后
辽宁省文化投资管理方式和手段落后,一方面表现为重视行政指令,轻视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表现为重视行政管理,忽视市场导向作用。大型文化企业难以形成。省内文化企业缺少市场竞争力,在2014年公布的全国文化企业30强中,辽宁省文化企业无一在榜。
美国和日本的文化产业投资体制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已经相当成熟,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美国——多元化文化产业投资体制
美国文化产业的发达是毋庸置疑的, 相关数据显示, 美国500强企业中近50家属于文化企业, 如苹果公司、惠普公司和迪斯尼公司等, 其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 ①多元化的投资主体。 美国文化产业对投资主体的限制较少, 投资主体相对多元化, 美国文化产业一方面拥有政府的大量投资, 另一方面吸收广泛的外来投资, 并得到各种财团的资助。 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使文化产业的投资需求得到了比较充分的满足, 也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带来了活力。 ②金融的全方位介入。 美国文化产业善于利用各种金融工具为其注入大量的资金, 文化产业的腾飞有着强有力的物质基础。 ③直接融资比重大。 美国证券市场发达, 文化企业善于上市融资, 社会资本能够快速地介入, 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激发了文化产业的活力。
2.日本——中央、地方、民间全方位投入
日本也是文化产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其文化投资体系建设比较完善,值得借鉴的经验很多。 ①投资主体以企业为主。日本政府虽然高度重视文化产业,但并不对文化产业的投资实施垄断, 而是采取政府和民间共同投资的发展模式,企业在文化投资中占据主导地位。 ②完善的文化产业投资政策优惠体系。 日本政府通过制定和完善各项文化产业投资优惠政策, 逐渐形成了本国特有的文化产业投资政策的优惠体系,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 扩大文化投资规模,促进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 ③文化产业法律法规健全。 日本通过法律法规管理文化投资, 不但消除了文化产业投资者的后顾之忧, 而且维护了文化产品创造者和所有者的权利, 有利于文化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1.促进文化投资主体多元化
为了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一方面,应减少对进入文化产业的限制,使社会资本可以比较顺利地进入文化领域;另一方面应变行政管理为法制管理,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文化投资管理,不仅保障社会资本对文化产业投资的顺利进行,提高文化产业投资效率,而且确保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激发文化产业的活力。
2.推动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
我国目前文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只有真正解决好文化单位的产权问题,才能实现文化企业发展的产业化和文化产业经营运作的市场化[3]。解决好辽宁省内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问题,有利于形成新型文化产业市场主体,促进各类文化产业市场主体自由竞争,进而更好地开放文化市场,完善文化投资管理体制。
3.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公益性文化事业,主要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具有非赢利性,包括图书馆、博物馆和古迹保护等,对政府投资具有一定的依赖性,政府对其发挥的作用应持续增强,确保投资的可持续性。经营性文化产业主要是指文化生产和文化消费的经营性行业,具有赢利性,包括新闻、出版、电视和动漫等。经营性文化产业的经济性和物质特征,有利于吸引社会投资,便于金融的介入;有利于进入金融市场,便于更广泛地吸引资金。政府在进行文化投资时,首先要明确投资领域,应将实施经营性文化产业放手给市场,减少对其的行政干预。
4.拓宽文化产业投资渠道
美、日文化产业的强大,离不开文化产业投资渠道运转的高效和形式的多样化。资金不足和社会资本难以进入,一直制约着辽宁省文化产业的发展。为了拓宽文化产业投资渠道,一方面政府必须促进金融机构的改革,加大金融对文化产业的介入力度,明确投资目标,提高投资效益,协调投入与产出,扩大文化投资和融资渠道;另一方面政府或金融机构可以牵头组建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便于社会资本进入,为文化企业提供创业和发展资金,促进省内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此外,通过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企业债券或可转换债券等渠道,加大直接融资比重,可以促使社会资本有效地进入文化产业,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加快省内文化企业的发展。
5.改善对文化产业无形资产的投资方式
我国目前的主要投资方向是固定资产的投资,各种金融机构也主要服务于拥有大量固定资产的产业,导致以无形资产为主的文化企业不能灵活地运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进行融资,造成文化产业化之路受阻[4]。为了金融机构更好地介入文化产业,必须改善针对文化产业中无形资产的投资方式。为此,一方面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无形资产评估标准,另一方面金融行业应研究无形资产的信贷模式,使各项金融工具更好地进入文化产业,促进文化与金融走向深度合作。
[1] 姚小雄. 改革文化投资体制与发展先进文化[J]. 特区理论与实践, 2003(1):51-52.
[2] 花建. 文化产业集聚发展对新型城市化的贡献[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2(2):3-10.
[3] 刘立峰. 完善文化投融资体制与对策[J]. 宏观经济管理, 2013(7):61-62.
[4] 金正. 我国文化产业投资方式改革的路径[J]. 黄山学院学报, 2006(6):147-149.
【责任编辑:孙立】
CountermeasuresonDeepeningCulturalInvestmentSystemReforminLiaoningProvince
ChenJun
(Art Management Department, Shenyang Conservatory of Music, Shenyang 110168, China)
The problems of cultural investment system in Liaoning Province are analyzed. By drawing on US-Japan cultural investment system, five suggestions are proposed to deepen the reform of cultural investment system in Liaoning Province: realizing diversification of cultural investment; solving the enterprise restructuring problem of state-owned profit cultural institutions; standardizing government investment behavior; broadening the investment channels of cultural industry; forming the investment approaches of intangible assets of cultural industry.
Liaoning Province; cultural industry; cultural investment system; social capital
2014-07-08
陈 军(1976-),女,辽宁沈阳人,沈阳音乐学院讲师。
2095-5464(2014)06-0733-03
G 124
: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