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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建筑法对总承包单位的界定还是停留在“施工总承包”的层面。现在我国有很多工程总承包企业,他们没有施工资质,但是有成套设备供应或者设计资质,对这样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如果分包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总承包企业的责任如何认定?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也未说明。
○邓嘉勇
邓嘉勇: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的范围内容可以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项的全部,也可以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其中的一项或多项。即: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内可能只有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能有若干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还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并专门规定了,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法律明确规定,有勘察、设计、设备采购的资质但没有施工资质的总承包单位不能够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国家鼓励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并制定了有关管理规定和办法。工程总承包企业没有专门的资质,工程总承包都是由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的企业调整经营结构、增强综合实力后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也没有专门的资质,由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企业承担,受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施工任务必须由依法取得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接,施工任务应符合其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分包单位向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国家法律规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赋予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分包单位的管理权力,明确了施工分包单位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的义务。
具体工程项目现场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成立的事故调查组会以事实为依据,科学、认真、严肃地查找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同时认定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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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粉尘、有毒物品的生产地区、生产车间与生活区的安全距离应是多少? ○伍志杰
伍志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对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制订了防护隔离标准,该标准是根据企业类型、企业规模及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做出了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
目前已颁布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工业企业有:盐酸造纸厂、氯丁橡胶厂、黄璘厂、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聚氯乙烯树脂厂、铅蓄电池厂、炼铁厂、焦化厂、烧结厂、硫酸厂、钙镁磷肥厂、普通过磷酸钙厂、小型氮肥厂、煤制气厂、水泥厂、硫化碱厂、油漆厂、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塑料厂、炭素厂、内燃机厂、汽车制造厂、石灰厂、石棉制品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制胶厂、缫丝厂、火葬场、制革厂等。
如:规模为年产50万吨以上的水泥厂,当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小于2m/s时,其防护距离为600m;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风速为2-4m/s时,其防护距离为500m;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风速大于4m/s时,其防护距离为400m。
详情请查阅《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附录B(规范性附录)工业企业卫生防护隔离标准。
编辑:
加气站内配电室门应该向外开,但是有人给我解释说,配电室门如果向外开,里面发生火灾,火苗就会向外扑;如果朝里开,火苗不会扑出来。这个有道理么?现在对于加气站有哪些安全规定?适用哪些标准?
○张海波
张海波:
加气站安全生产,首先要确保人的安全,同时,要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配电间作为辅助设备空间,出现安全隐患的风险,首先是电器设备的本质安全,只要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材料质量和安装是可以实现,运行中应加强电器规范维护和巡回检查
当配电间出现高温、火苗时,首先保证人的安全逃离,再准确判断险情,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抢险。密闭空间内高温通常导致高压,如果人员在室内高压情况下,内开门将无法打开,外开则避免此现象。加气站要注意站内地下管道在房屋下方穿越管段的腐蚀泄露的隐患检查,防止密闭空间因电缆沟相连形成天然气串气。
现行主要规范有《QSY1514-2012压缩天然气加气 站安全管理规范》,包括该规范应用的相关标准均适用于加气站的安全管理。
专家提示: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针对问题分析事故隐患,要注意综合分析,不能片面只说门的开向和是否有火,有时出现高温、冒烟都不正常。要加强危险识别和风险分析,特别是日常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