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英团
一名担任公司董事的内地女子,去年通过“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以专业人士身份申请来港工作,涉嫌为加快其申请批核,向香港入境处职员寄出一张6000元支票作为“服务费”。 2月11日她被香港东区法院裁定为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判监12个月。
从司法实践看,我们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正逐年上升。但是,与西方只要有约定或许诺给予“不正当好处”即构成行贿相比,与此次案件相比,我们对行贿犯罪还是太宽容了。
行贿和受贿作为对合性犯罪,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单纯打击其中的一个方面并不能有效解决腐败问题。根除贿赂罪,必须在严惩受贿者的同时也严惩行贿行为,“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而不是重受贿轻行贿。表面上,行贿人行贿是将自己的财物送给别人,并没有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但是,行贿人行贿是一种投资,企图赚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所以,就该让行贿的成本高起来。
行贿是诱发受贿犯罪、滋生腐败的直接原因,行贿不但直接损害了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形象,又攫取了腐败收益中的大部分,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损失。行贿不除,则受贿难消。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没有行贿,何来受贿?行贿与受贿,两者是一种对象关系,即只要存在行贿,必然有受贿行为的发生。所以,遏制贿赂犯罪必须从受贿和行贿两个方面来治理,必须加大对行贿人的惩处力度,不能让得到好处的行贿人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