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云峰
(黑龙江省龙头桥水库管理处,黑龙江宝清155600)
公路是典型的开发建设项目,同时具有线长面宽的特点,因此必须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在公路建设过程中,与其相关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有:
1)《水土保持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
2)《水土保持法》第八条规定:“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即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
3)《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规定:“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4)《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条例中进一步明确为“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5)《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建设工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6)《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治理”。
公路建设是一条线,公路建设对地面扰动、破坏类型多。公路建设中路基工程将对公路征地范围内的原地面进行填筑或挖方,由于施工造成了地表的植被破坏,使土壤表层裸露,原地表坡度、坡长改变,从而使它的抗蚀能力降低,诱发新的水土流失[1-3]。
工程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大量取土或弃土、弃渣,尤其是弃土、弃渣。由于受地形及运输条件的限制,可能被就近倾倒于沟谷、河坎岸坡上。
这些松散的岩土,孔隙大、结构疏松,若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就会导致新的水土流失及生态环境的恶化,并可能影响高速公路的安全运营。
在公路施工过程中,施工区内的临时施工便道以及土石渣料,缺少必要的水土保持措施,一遇暴雨或大风将不可避免的产生水土流失[4]。
要解决以上问题,首先要提高建设人员和项目主管审批人员的环境意识。其次,在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的职责中把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纳入,在工程合同和监理合同中把项目环境行动计划等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相应的条款。
最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严把取弃土场所变更设计的关,不能听之任之[5]。
要避免目前在宣传报道上出现的一方面公路工程作为大型基础设施被大量正面报道,另一方面又被媒体等在水保等方面做为负面被暴光;或先是施工期被负面报道,后在竣工时又被表扬[6-7]。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既有我们在工程初期确有不如人意的地方,也有我们对工程本身缺乏宣传的原因。在努力做好自己工作的同时,也应向外界说明公路工程作为大型土建项目,要开山和劈石,对原地形和地貌的破坏在所难免。
但同时由于公路上边坡设有截水沟,下边坡设有排水沟或边沟,加上边坡上采取的各种防护工程,因此公路修建后,截去了坡面径流对公路线位以下坡面的冲刷,从总体上看公路修建后将有利于当地的水土保持[8]。
随着人类改造地球能力和强度的不断加强,地球的表面景观不断被改造。同时人类不合理的活动,导致地球表面生物多样性迅速减少,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日趋紧张。
在这种背景下,作为研究生物与生物、生物与环境之间关系的科学—生态学得到了蓬勃发展。人类认识自然不是最终目的,而改造自然才是最终目标[9-10]。
公路景观生态绿化工程就是利用景观生态学的思想和原则,对公路的主要景观要素进行景观生态工程设计后实施的一项公路绿化工程。
公路绿化、美化是公路建设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绿化、美化的质量直接影响公路的功能与档次。
它力求对公路绿化进行全方位、立体式、多功能的科学设计,将绿化、美化以及景观观赏和窗口示范等功能和谐优化,融为一体,创建一条景观环保型“绿色生态公路”,或者说是一种较高层次的绿化。因此,它是我们在实施公路绿化的过程中追求的目标。
综上所述,公路交通水保工作发展快,总体已发展到了较高的水平,基本建立了较完善的公路交通水保管理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但各项环境保护工作归根到底都要靠人来推进,因此,必须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环境意识。
同时,必须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组织科技攻关,开发和推广防治水土流失的实用技术,扶植水保产业的发展。但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和控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环境问题,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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