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已于9月26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郭庚茂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讲话中强调,常委会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进行了修订,对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补充和细化,突出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域的划定,强化了各级政府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和管理责任,既符合我省实际,也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推动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健康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法规的学习宣传,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和要求,增强贯彻实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推动水土保持法及河南省实施办法的全面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