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视野下的就业性别平等
——德国经验与中国实践

2014-04-02 15:40贺赞
关键词:育婴养老金福利

贺赞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006)

社会保障制度视野下的就业性别平等
——德国经验与中国实践

贺赞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006)

中国的就业性别平等立法的主要障碍在于,如何在社会资源积累有限的前提下将就业性别平等的要求融入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中。作为最早的福利保障国家,德国曾经历了高福利的一段时期。在20世纪70年代经济衰退的背景下,德国福利给付缩减,福利体制向支持“成年劳动者”模式的方向转型,其在福利体制视野下推动性别平等实现的一些具体实践,对于中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如保证女性平等的养老待遇,完善生育福利制度,加强对孕产期劳动妇女的保护,同时适度干涉传统意义上的家庭角色分工,引导男性承担家庭责任以实现两性职业与家庭责任的平衡。

德国 福利体制 就业性别平等 养老 生育福利 职业与家庭责任的平衡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就业性别平等指两性平等享有就业机会;平等享有晋升、培训等机会;同工同酬;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养老、失业、疾病、残疾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该条第2款规定了为避免女性遭受歧视应采取的适当措施。根据该定义,就业性别平等权利的外延是较广的,除平等的晋升和培训机会、同工同酬、健康和安全保障之外,两性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障权利也是就业性别平等的重要内容。

就业性别平等与社会保障制度密不可分。一方面,养老、失业、孕产期等与就业相关的社会保障权利本身是就业性别平等权的内容体现;另一方面,这些社会保障政策将影响女性在就业问题上的决策,如是否进入劳动力市场、在多大程度上承担家庭照顾义务等,进而实际影响女性在就业市场的竞争力,决定其能否在就业领域实质性地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地位。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最终影响就业性别平等的实现程度。①Ann Shola Orloff.Gender in the Welfare State.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1996,22:51.多项针对欧洲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也表明,与养老、生育相关的一系列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促进女性就业的最有效途径。②蒋永萍:《社会性别视角下的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载《妇女研究论丛》2013年第1期。因此,在社会保障制度的视野下讨论就业性别平等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中国目前的就业性别平等立法与过去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但较少在社会保障的制度设计中贯穿性别平等的思考。一方面,与就业相关的社会保障权利并未体现性别平等的要求。如虽然立法有了宣示性的规定,但女性实际享受的养老待遇低于男性。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欠缺对性别平等的考虑,因而对女性在就业问题上的决策产生了负面影响。如女性员工的生育保障不足,其成本实际上由雇主承担,雇主为节约成本而“隐性歧视”女性员工的现象极为普遍;又如,由于育婴假及补贴制度规定不够科学,导致家庭责任分担不平衡,女性实际参与就业的质量较低。

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就业性别平等立法完善的主要障碍在于,如何在社会资源积累有限的前提下将就业性别平等的要求融入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中。作为最早的福利保障国家,德国曾经历了高福利的一段时期。在20世纪70年代经济下滑的形势下,德国反思过度福利的弊端,在福利体制完善的过程中结合了自由竞争主义与高度福利主义的优势,其在福利体制视野下推动性别平等实现的一些具体实践,对于中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不同福利国家类型下的就业性别平等路径

社会保障是国家依法强制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国民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系统。①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思辨》,第11页,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在西方国家通常称福利体制。

艾斯平-安德森(Gosta Esping-Andersen)的福利国家三分理论认为,根据市场和家庭在提供收入及服务上的不同安排,以及根据福利国家对社会分层和包括劳动力的去商品化等社会公民权利的不同影响方式,可以将福利国家分为三大类型,即自由主义福利国家体制、社会民主主义福利国家体制和保守主义福利国家体制。②Gosta Esping-Andersen.The Three Worlds of Welfare Capitalis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10,10,40.自由主义福利国家通过市场而非政府来保证公民的福利需求。国家被称为“最后的资源”,只在社会失灵的情况下发生作用,并且将援助限于特殊群体内。这一模式将福利限制在十分边缘的程度,避免选择福利来代替工作,其代表国家有美国和英国。在这一类型的福利体制下,孕产假、育儿假及津贴等公共给付较为有限,育儿等照顾性工作主要通过市场机构而非家庭承担。尽管缺乏直接的公共支持,但家庭在照顾上的支出可以申请税收抵免,女性的就业参与率仍保持较高水平。但该体制无法保证对贫困人群的照顾,低收入人群的女性就业参与程度较低。③Ann Shola Orloff.Women’s Employment and Welfare Regims: Globalization,Export Orientation and Social Policy in Europe and North America.Social Policy and Development Programme Paper,United Nations Research Institute for Social Development,2002:19.社会民主主义福利国家体制,强调“普遍性”供给原则,废弃市场机能的运作法则,并以充分所得再分配之方式保障全民之最低福利需求,社会权资格的确认几乎与个人需要程度或工作表现无关,而主要取决于公民资格或长期居住资格,代表国家有瑞典、挪威等。④Gosta Esping-Andersen.The Three Worlds of Welfare Capitalis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10,10,40.这一福利体制类型的国家通过性别平等立法支持“两性共同养家”的家庭模式,同时辅以广泛的公共育儿服务,积极鼓励女性参与就业。⑤Huber,Evelyne and John Stephens.Development and Crisis of the Welfare State Parties and Policies in Global Markets.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1:113.保守主义福利国家体制的特点是奉行强制性的国家社会保险,社会权的资格以工作业绩为计算基础,即以参与劳动市场和社保缴费记录为前提条件,⑥Gosta Esping-Andersen.The Three Worlds of Welfare Capitalis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10,10,40.代表国家有德国等。这一福利体制类型的国家通过为不同的社会阶层提供不同规定而保持社会阶层的划分,保持传统的“以男性为主要经济来源提供者,不鼓励女性参与工作”的家庭关系。比如,德国曾经以收入和缴纳额作为社会保险福利资格的基础,鼓励母亲在家照顾家庭。⑦Mary Daly.The Gender Division of Welfare:The Impact of British and German Welfare Systems.Cambridge,U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114.

艾斯平-安德森上述对福利国家体制的分类使人们注意到:福利国家体制是影响两性规则和价值形成的因素,对两性关系影响重大。战后德国的福利体制建立在“男性养家,女性照顾家庭”这一假定之上。换言之,妇女作为家庭妇女在家从事家务,而不是作为劳动者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同时考虑到这一劳动力市场性别分工,在制定养老金计划时辅以遗属养老金。⑧Gillian Pascall.Gender Equality in the Welfare State?Bristol: The Policy Press,2012:1.由于女性实际参与就业的程度较低,其实际享受的福利待遇也较低。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之后,德国经济下行,失业率大增,由于社会养老费用支出长期过度扩张,德国开始反思过度福利的弊病,推动养老改革,紧缩公共养老开支。为提高人口出生率和女性就业率,德国逐步通过调整福利体制以实现从传统的“男子养家”模式向“成年劳动者”模式①Claire Annesley.Lisbon and Social Europe:Towards a European‘Adult Worker Model’Welfare System.Journal of European Social Policy,2007,17(3):198.转变。在转型过程中,福利体制对就业性别平等的影响是德国政府考虑的重要因素。德国特别是在养老、孕产期、育婴假福利制度上的改革,充分体现了就业性别平等要求。

二、德国福利体制的转型与就业性别平等

与德国就业性别平等相关的是三个层面的法律规范。第一,欧盟法层面:欧盟法中的就业性别平等条款;第二,宪法法层面:德国《基本法》第3条及其解释;第三,德国普通国内法层面:包括民法、劳动法、社会福利法等部门法及专门的《平等待遇法》中关于就业性别平等的相关规定,也包括各个州的平等待遇法。

如前文所述,福利体制本身也是就业待遇的一个体现,决定就业性别平等的实现程度,并且实际影响人们的就业决策,因此,相对于民法、劳动法等部门法中的促进就业性别平等的规定而言,其对就业性别平等的实现起着关键作用;此外,福利体制中的就业性别平等规定是预防性措施,相对于现有研究中讨论较多的歧视救济制度而言,有着事前控制的效果。因此,本文仅仅选取德国就业性别平等立法的一个部分——福利体制中有关性别平等的内容进行讨论。在福利体制领域,养老制度、孕产妇保护制度、孕产假及津贴制度与就业性别平等关系最为密切。以下将结合德国福利体制转型的背景,针对德国养老制度、孕产妇保护制度、孕产假及津贴制度有关就业性别平等的规定进行讨论。

(一)养老改革摒弃传统性别假定,赋予女性平等待遇

历史上德国的福利体制是建立在“男性养家,女性照顾家庭”这一假定之上的。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之后,德国经济出现衰退,而支持传统“男性养家”模式的福利体制意味着高昂的福利开支,德国政府迫切需要缩减公共福利开支,并增加劳动力供给。养老作为就业福利待遇的最重要部分,深刻影响着人们的就业选择。德国即通过养老制度的改革以影响就业模式。养老领域的改革主要集中在法定养老制度、私人养老制度和救济性养老金制度三大领域。通过削减女性依靠配偶可取得的福利以促使女性就业,女性因此获得独立的养老金资格,此即“成年劳动者”模式。而鉴于女性多从事兼职和低收入工作的现实,独立的养老金资格可能使女性实际获得的养老金水平较低,德国政府又规定了配套的改革措施,以赋予女性养老待遇的实质平等。此外,德国政府还通过私人养老制度和救济性养老体制的改革,弥补女性在实际享受养老待遇上的劣势。

首先,德国养老制度在1989年和1997年分别经历了两次改革。改革集中于三个方面:第一,降低终身全职劳动者的养老金水平,从而自动降低了遗属养老金水平。女性依靠配偶可以取得的福利降低,更多女性选择参与就业,以独立的名义取得养老金。第二,将两性退休年龄统一至65岁,而在此之前,女性退休年龄早于男性。这一变化使女性养老金水平因工作年限增长而提高。第三,规定养老金水平还可以因承担育儿责任而提高。②Julia Lepperhoff,Traute Meyer,Barbara Riedmüller.Zur Alterssicherung der Frau in Deutschland und in der Schweiz,Berliner Zeitschrift für Sozialwissenschaft,2001,29(2):202.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开始在判决中承认女性中断工作而养育孩子的年限应当被算作缴纳公共养老保险的年限(在此之前,只有受雇时间才被算作缴纳公共养老保险的年限)。

其次,2001年通过颁布《养老改革法》,德国政府在法定养老保险之外建立了补充的资本积累式的私人养老金制度③这种私人养老金制度是工资性附加津贴和免税政策的结合,资金来源于雇员工资和政府提供的附加工资补贴,补充养老金也可以由企业承担全部或其中一部分。,这标志着德国养老体系从纯粹的公共养老向公私养老并行的模式转变。一方面,为限制支出,该法降低了公共养老金水平,并进一步削减了遗属养老金。另一方面,为弥补待遇的削减,政府鼓励就业者参与私人养老计划或企业年金计划,这项改革使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待遇确定型的现收现付制转为缴费确定型的部分积累制。④P.Bleses,M.Seeleib-Kaiser.The Dual Transformation of German Welfare State.Hampshire:Palgrve Macmillan,2004: 27—86.在私人养老体系中,由于女性预期寿命较长,保险公司起初对女性规定如较高保费等歧视性条件。迫于女权主义者、工会和欧洲议会的压力,德国在2006年规定了私人养老保险参保的非歧视性条件。

最后,德国于2003年引入最低养老金计划,《联邦社会救助法》规定了较宽松的申请救济性养老金的条件。由于女性通常从事兼职和低收入工作,在以工资收入和年限为基础的公共养老体系中能够获得的养老金水平较低,这一改革在实际效果上尤其有利于贫困老年女性。

上述改革对就业性别平等产生了积极影响。首先,在法定养老金体系的改革中,遗属养老金的削减促使女性获得养老金的方式从“依靠配偶而派生取得”转化为“通过参与就业而独立取得”,更多女性参与就业;退休年龄的统一弥补了过去女性在享受养老待遇上的实际劣势;育儿工作视同养老缴费承认了抚养子女的家务劳动与劳动力市场的就业具有同等地位,使女性拥有了在继续工作和暂时退出劳动力市场以照顾子女之间自由选择的权利。女性在生育之后更倾向于一边恢复工作一边养育孩子,以此获得更高的养老金。其次,因公共养老金取决于劳动者退休前的工作收入,低收入人群(实际上多数是女性劳动者)往往无法获得充足的养老金。私人养老金设立和完善后,她们能够通过养老储蓄、企业年金计划获得养老金。最后,由于女性通常从事兼职工作或较低收入工作,所获公共养老金较低,在私人养老、企业年金补充下仍然达不到最低养老金水平的情况下,《联邦社会救助法》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能够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二)孕产期福利制度改革加强怀孕劳动妇女保护

如上文所述,支持传统“男性养家”家庭模式的福利体制向支持“成年劳动者”家庭模式的福利体制转型,推动了女性进入就业市场。而如果缺乏配套福利措施的跟进,女性就业率的提高可能意味着人口出生率的下降,因此,福利体制的设计还必须在提高女性就业率的同时,提高人口出生率和人口素质。生育福利制度的加强也是德国福利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德国一直有鼓励生育、保护孕产期劳动妇女的传统。1927年德国正式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通过的《保护产妇公约》,并制定了《孕产期前后就业法》,规定所有的生育妇女,无论是否是投保人的家属,均能获得生育后的免费助产服务、医药、分娩津贴以及10周的产假补助。①Gesetz über die Beschäftigung vor und nach der Niederkunft.Jul.16,1927,RGBl.I 1927 Nr.3I,S.184.1952年,德国颁布了《产妇保护法》,为与养老改革所带来的女性高就业率相匹配,德国多次对其进行了修改,逐步加大了对孕产期劳动妇女的保护力度。

《产妇保护法》发展到2002年基本定型,并在2012年和2013年的修改中延长了产假。该法规定,所有劳动关系中的女性包括承担家务劳动的女性都有权享受产假,并通过为女性产假期间提供补贴以保证因怀孕或生育而无法正常工作的女性经济上的稳定性。而且,女性在生育后6周内有权获得产期补贴,而承担照顾义务的母亲有权获得8周的产期补贴。孕产期获得的经济支持补偿了女性因怀孕、生产无法正常工作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从而承认了女性的平等工作权。德国的社会保险体系为产假期间女性提供了绝大部分的报酬,雇主仅需补充支付保险所支付的补贴不足原有收入的部分,而雇主支付的部分最终还可通过联邦税收返回。因此,产假期间雇员也能获得正常报酬,雇主实际上并不会因为雇佣女性员工而承担额外的成本。②Kook Hee Lee.Gender Equality in Reconciling Work and Childcare in South Korea[DB/OL].Cornell Law School Inter -University Graduate Student Conference Papers,Paper 17,2009-03-30.[2013-08-19].http://scholarship.law.cornell.edu/lps_clacp/17.对于承担照顾孩子义务的母亲所提供的经济支持更有其额外的政策考虑:立法者认为,为照顾孩子的母亲所提供的补贴将为女性乃至儿童带来利益,因为这些额外的财政资源将鼓励职场母亲亲自照顾新生婴儿,这将有利于儿童的心身发展,从而提高未来劳动力的素质。③Alexandra Heron.Pregnancy Discrimination:Some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s[DB/OL].The OECD 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 Report,2004:6.[2013-08-19].http:// sydney.edu.au/business/__data/assets/pdf_file/0017/ 44108/Pregnancy_Discrimination_International_Comparisons.pdf.

为加强对孕产期妇女的保护,《产妇保护法》第9条特别要求,若要解雇怀孕和休产假(或父母假)的妇女,必须事先经有关行政部门或法院批准(而对于不涉及孕、产的不公平解雇案件,并不要求经过事先批准)。要求雇主取得解雇许可,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雇主随意解雇孕产期妇女。此外,要求怀孕雇员辞职必须通知政府,这样做是为了确保禁止解雇孕产期妇女的规定,不致于被雇员非自愿辞职所规避。德国为怀孕或休产假(或父母假)的妇女不受解雇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该保护期延续到法定产假结束之后8周(或整个父母假期间)。①Achim Seifer,Elke Funken-Hoetzel.Wrongful Dismissals in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Comparative Labor Law&Policy Journal,2005(4):487—518.

(三)育婴假及补贴制度改革促进职业与家庭责任平衡

作为传统的保守主义福利体制国家,德国历史上的就业性别平等立法维持男性养家模式。比如,德国曾经只规定孕产假,未规定男性育婴假;又如,育婴假补贴太低,无法实际支持休假生活,导致男性实际较少选择休假。在由“男性养家”向“成年劳动者”福利模式转型的过程中,德国选择了相对较为保守、缓慢的变革方式,比如德国目前的税收政策仍然有利于“一人养家”的模式,社会保险体系仍然覆盖不了工作妻子的医疗与养老保险。②Esther Geisler,Michaela Kreyenfeld.How Policy Matters: Germany’s Parental Leave Benefit Reform and Father’s Behavior 1999-2009.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Demographic Research Working Paper WP 2012-021,2012:6,18.但为了鼓励女性更多地进入就业市场,德国修改了孕产假、育婴假和补贴制度,反映了其在协调两性职业与家庭责任上的积极态度。

首先,将孕产假和母亲单方的育婴假制度改为孕假、产假加父母双方的育婴假制度。德国法律历来重视对承担育儿责任的母亲的福利保障,经过多次修订,已经形成了较成体系的孕产假制度,但直到1986年,德国才颁布第一部《联邦养育津贴法》(BErzGG),确立劳动父母双方均有权从联邦政府获得养育津贴的制度和父母双亲育婴假制度。2001年,德国对《联邦养育津贴法》进行了修订,使受雇工作的父母有权获得从孩子出生起累计3年的育婴假。③Monika Merz.Women’s Hours of Market Work in Germany: The Role of Parental Leave.IZA Discussion Paper Series,No.1288,2004:10—11.孕产假制度的引入,最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母亲和婴儿的身体因为女性参加工作而受损。而在父母双方的育婴假制度中,立法不再将女性单纯地定位为“母亲”,而是将其定位为“人”,不再仅仅关注其生理角色,而是更多地关注其社会角色,改变了将女性假定为抚养儿女唯一主体的传统思维,使得女性的地位由“家庭义务的主要承担者”转化为“职业和家庭义务兼顾者”,保证了两性在工作与家庭之间享受平等的机会。女性劳动权保护已不是一般的对就业权、生存权的维护,而是站在现代人本主义的高度,从社会性别的角度考虑妇女劳动就业权益的保障,以维护妇女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我发展的权利。

其次,在育婴假和补贴法中规定对雇员的补偿以实际收入损失为基础。而在此之前,《联邦养育津贴法》规定的给父母双方的补贴一次只能由一方享受,并且补贴也并非以休假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为计算基础。由于事实上存在的两性间收入水平差距,男性往往出于整个家庭经济收入方面的考虑而放弃享受假期,大大降低了这一措施的实际效果。为解决这一问题,2007年德国借鉴瑞典的做法,进一步完善了2001年《联邦养育津贴法》中的双亲育婴假和补贴制度,规定补偿以实际收入损失为基础(补偿照顾孩子一方第一年实际收入损失67%以上),④Germany.The Sixth State Report to the 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Federal Ministry for Family Affairs,Senior Citizens,Women and Youth Document,Oct.22,2007,CEDAW/C/DEU/6,p.18.并为男性特别规定了一段可以享受补贴的时间(父亲可以享受2个月育婴假补贴),以此鼓励男性参与育婴,从实际效果上保证双亲育婴假和补贴制度的实行。

一项研究选取了1999—2006年与2007—2009年两个时间段,以考察双亲育婴假和补贴制度上的改革对两性职业与家庭责任分担情况的影响。研究表明,2007年育婴假和补贴制度修改之后,父亲实际休育婴假的人数增多。这一变化在受教育程度较高的男性中尤为突出。受教育程度较高的男性通常收入较其配偶要高,在2007年之前的育婴假和补贴制度下,他们往往会选择单独养家。而在新制度下,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得到弥补,在考虑是否休假的问题上,经济因素的影响减小。此外,受教育程度较高的男性在性别角色、养育孩子的态度上也更为开明,这也增加了他们实际选择休育婴假的可能性。⑤Esther Geisler,Michaela Kreyenfeld.How Policy Matters: Germany’s Parental Leave Benefit Reform and Father’s Behavior 1999-2009.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Demographic Research Working Paper WP 2012-021,2012:6,18.

三、推进中国就业性别平等的制度保障

中国已经批准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承担了实现就业性别平等的义务。目前中国的就业性别平等立法主要由《宪法》以及《妇女权益保护法》《工会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中的个别条款构成。

以上立法与过去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总体来看,涉及就业性别平等的条款多是具有宣示性、授权性和基础性的规定,较少从福利体制的视角设计规则,中国就业性别平等的实现程度还不够。

第一,女性实际享受的养老待遇低于男性。首先,由于女性就业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比男性低,她们在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比男职工少;此外,由于女性就业人员的平均报酬低于男性,其养老金水平相应较低。其次,女性在公共领域的劳动参与率较低,导致养老保险参保率较低。中国女性在公共领域的劳动参与率低于男性,在就业的女性中从事非正规就业的人数高于男性,而目前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针对的是职业稳定的就业者,真正能进入制度的女性较少。在缴费方面,女性收入低于男性,其缴费能力不足也影响了她们的实际养老待遇。

第二,雇主实际承担较重生育保障成本。中国现有法律规范中也有生育保险的规定,①如《社会保险法》第六章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政府也不提供补贴。中国的生育保险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参见刘明辉:《女性劳动和社会保险权利研究》,第228—232页,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但目前的制度对生育福利保障不足,女性员工的生育保障实际上由雇主承担,雇主为节约成本而“隐性歧视”女性员工的现象极为普遍。

第三,女性家庭责任过重。中国女性近年来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程度已经大大提高,但中国现有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忽略了女性额外负担绝大部分家庭责任,在劳动力市场上与男性不平等竞争的事实。社会转型使女性扮演着“双重角色”,面对“双重期待”,构成“双重压力”。②魏萍:《解决职业女性“亚健康”困扰》,载《中国妇女报》,2004-04-12。这些因素导致女性的工作与家庭冲突水平上升,③陈万思、陈昕:《生育对已婚妇女人才工作与家庭的影响——来自上海的质化与量化综合研究》,载《妇女研究论丛》2011年第2期。中国女性总体就业层次仍然比较低。

中国福利体制与西方国家福利体制之间在历史进程和福利水平上都存在着重大差别,完全照搬西方国家模式是不可取的。但在解决经济现代化与社会保障之间的矛盾这一问题上,德国较成功地融合了自由竞争主义与高度福利主义的优势,并尽量消弭两者的弊端。其在福利体制视野下推动性别平等实现的一些具体实践,对于中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首先,针对中国养老制度中的性别盲点,可以做如下修正:统一两性退休年龄;将女性在私人领域的劳动时间也视为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以提高女性在养老保险体系中的实际受益程度;对于贫困老年妇女的养老问题,可以建立一个由政府财政支持的、针对老年贫困人口的最低养老保障制度。

其次,针对中国生育保险制度中对孕产期劳动妇女保护不足的问题,应当改变目前由雇主承担较重生育保障成本的现状。建议明确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政府同级财政给予补助等,以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减少生育保险基金在运行的困难。

最后,针对家庭责任分担不平衡的问题,只有使男性平等参与家庭责任,女性方能平等地与男性在职场上竞争,这是实现两性劳动权利实质平等的关键。德国政府适度介入私人领域,引导男性分担家庭责任的做法正满足了这一需要。具体而言,可以借鉴德国以实际收入损失为补偿基础的双亲育婴假和补贴制度。目前中国已有29个省(直辖市)出台了包括男性陪护假/护理假的地方性计划生育法规。但由于未能有效解决假期工资支付问题,假期的实际利用程度不高。建议在生育保险待遇中增加“生育陪护假”一项,将男性生育陪护假纳入生育保险津贴补贴的内容中,同时辅以适当的假期收入补贴制度,并允许灵活的工作方式和时间。

【责任编辑:王建平、肖时花】

D922.5/C9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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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455(2014)04-0113-06

贺赞(1982—),女,湖南娄底人,法学博士,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201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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