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志伟
河北文安县建设局(065800)
浅谈工程质量控制
贾志伟
河北文安县建设局(065800)
工程项目施工涉及面广,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也很多,如设计、材料、机械、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管理制度等,均直接影响着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尽管现代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已大大提高了工程材料的性质,施工作业、工艺水平、质量的管理与控制水平、建筑行业的管理也逐步进入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趋于完善的境界。但是,由于受社会与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工程质量事故问题仍为当今社会最为突出的难题。工程项目建成后,劣质建设不可能像工业产品那样拆卸、解体、更换配件,更不能实行“包换”或“退款”,因此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就显得极其重要。
工程质量的形成受到所有参加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技术干部、操作人员、服务人员共同作用,他们是形成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因此要控制施工质量,就要培训、优选施工人员,提高他们的素质。首先,应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观点,施工人员应当树立五大观念:质量第一的观念,预控为主的观念,为用户服务的观念,用数据说话的观念以及社会效益、企业效益(质量、成本、工期相结合)综合效益观念。其次应提高人的技术素质。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应有较强的质量规划、目标管理、施工组织、技术指导和质量检查能力,生产人员应有精湛的技术技能、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的法制观念,服务人员则应做好技术和生活服务,以出色的工作质量,间接地保证工程质量。提高人的素质,靠质量教育、靠精神和物质激励的有机结合,靠培训和优选。
1)优选采购人员,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质量鉴定水平。挑选那些有一定专业知识、忠于事业、守信于项目的人担任。
2)掌握信息,优选送货厂家。掌握质量、价格、供货能力的信息,选择国家认证许可、有一定技术和资金保证的供货厂家,选购有产品合格证、有社会信誉的产品,这样既可控制材料质量,又可降低材料成本。针对建材市场产品质量混杂情况,还要对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实行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监控。施工项目的所有主材严格按设计要求购买,应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质保书。对进场材料,按规定进行必要的检测,对质保书不全的材料应进行分析、检测、鉴定。
管理也是生产力。管理因素在质量控制中举足轻重。建筑工程项目应建立严密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明确各自责任。施工过程的各个环节要严格控制,各分部、分项工程均要全面实施质量管理。在实施全过程管理中,首先要根据施工队伍自身情况、工程特点及质量通病,确定质量目标和攻关内容。再结合质量目标和攻关内容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具体的质量保证计划和攻关措施,明确实施内容、方法和效果。
在实施质量计划和攻关措施中要加强质量检查,对结果要定量分析,得出结论。“经验”则加以总结并转化成今后保证质量的标准和制度,形成新的质保措施;问题则要作为以后质量管理的预控目标。质量控制目标是质量控制预期应达到的结果、程度和水平,实施目标管理可以激发施工人员质量控制积极性、主动性,使关键问题迅速得到解决。
质量控制的目标管理应抓住目标制定、目标展开和目标实现三个环节。施工质量目标的制定,应根据企业的质量目标、控制中没有解决的问题、没有经验的新施工产品、用户的意见和特殊的要求等,其中同类工程质量通病是最主要的质量控制目标。目标展开就是目标的分解与落实。目标实施的中心环节是落实目标责任和实施目标责任。各专业、各工序都应以质量控制为中心进行全方位管理,从各个侧面发挥对工程质量的保证作用,从而使工程质量控制目标得以实现。
建筑企业是把工程建设市场的原动力,建筑企业期望在工程建设市场的投资得到回报。这就难免有违规行为,仅靠工程建设市场的自身力量无法改变这种不利的局面,因此要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法规体系。健全的质量监督法规体系,是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力保证。我国在建筑方面出台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各省市也出台了有关法规,但某些方面仍然存在空白,所以建立健全质量法规体系已迫在眉睫。
自从我国成立质量监督机构以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政府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内部都存在着几个误区。1)认为工程质量监督是质量监督机构的事。事实上,质量监督机构只是接受政府行政委托,在委托范围内对有关工程实物质量及其各方行为实施监督。一方面它代表政府履行部分职能,另一方面又是事业单位,受权限的限制,不能完全行使政府的所有职能。所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范围比质量监督机构能从事的工作范围要大很多。2)认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只需对实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关键是对涉及公众安全、公众利益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它由国家机器强制保证实施。而实物工程质量反映的仅仅是工程产品生产水平,是由各种质量行为产生的后果。3)认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只限于施工阶段。施工阶段是工程实物质量形式的关键阶段,但不是唯一的阶段。目前,我国多数质量监督机构只有对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是不适当的。4)认为质量监督机构是工程质量直接责任者之一。工程质量监督行为必然产生一定的后果,其工作质量的好坏对工程质量也有一定的影响,但作为政府的质量监督机构只从外部提供保证,不是工程的直接参与者、管理者,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只是起间接的保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