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做出农机牌证行政许可是大势所趋

2014-04-01 15:23:081沧州市农机安全监理所马书强2沧县农机监理站高维华3沧州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薛建军
河北农机 2014年6期
关键词:设区行政许可收割机

1沧州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马书强 2沧县农机监理站 高维华 3沧州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薛建军

县级做出农机牌证行政许可是大势所趋

1沧州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马书强 2沧县农机监理站 高维华 3沧州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薛建军

当前,各地的政务中心陆续建立起来,一些承担行政许可职能的单位陆续进入行政审批政务大厅,农机监理也不例外,也要求进入政务大厅承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照审核发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进入服务大厅开展工作以后,一些问题也逐渐的暴露出来,尤其是市级农机监理部门。本文将就近年来的农机牌证许可办理工作谈一点认识。

农机牌证;行政许可

按照2004年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要求,做出主管拖拉机牌、证行政许可的是设区的市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市农业局),而具体承办的是辖区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上下两级没有人事管理关系,仅仅是业务指导关系,证件办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县级行政领导没有直接关系,造成了权利和责任的分离。虽然设区市、县两级农机监理机构年年签订岗位责任状,但是一些地方还是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2009年国务院法规《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后,进一步明确了农机监理牌证许可事项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承办,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农机监督管理条例》也做了明确规定。但是,截至目前,拖拉机驾驶证、行驶证证件上套印的印章仍然是设区市农机主管部门,产生了实施机关与承办机构不一致的现象。

1 农机监理行政许可县级承办的依据

1.1 国务院第563号令《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1.2 《河北省农机管理条例》(2012年12月1日实施)第三十四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培训后,参加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核发操作证件。未取得操作证件的,不得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第三十五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和有关操作证件,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作和发放。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牌证和有关操作证件的发放工作。”

1.3 《河北省农业机械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日实施)第十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等证明、凭证,其中进口机具需持进口许可等凭证,专营运输和兼营运输的拖拉机还需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向所在地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号牌和有关证件后,方可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2 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具备开展行政许可的条件

2.1 各县农机监理站为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按照农业部《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配备了包括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和其他管理人员,以满足岗位设置要求,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做到责任到人、持证上岗,并在工作场所或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2.2 各县农机监理站按照《农机监理机构建设规范》,具备了办理农机监理许可的必备条件(办公场所、办公设备、考试场地、考试机具、配套设施及对拖拉机检验的检测设备)。目前,多数县农机监理站的行政许可业务已经进入辖区内的政务中心,全程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管。

农业部对农机监理牌证许可有统一的业务工作规范及业务工作流程。从业务受理直到证照发放都在所在地县级农机监理部门办理。

3 县级农机监理许可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3.1 农业部《规章》明确规定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牌证许可的具体工作。

3.2 设区市农机监理机构,按照《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监理机构建设规范》要求,抓好辖区内农机监理机构建设、队伍建设、设置装备及许可业务规范化建设。

3.3 设区市农机监理机构,依法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订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号牌(含临时号牌)、驾驶证、行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及用于开展业务工作的表格,指导监管县农机监理机构使用核发。

3.4 设区市农机监理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县级农机监理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管。对县农机监理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证照办理合法有序推进。

3.5 市农机监理机构定期对各县监理业务办理、牌证发放、档案核对等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和汇总,并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

4 对当前农机监理许可工作的建议

4.1 农机监理业务面向的对象是农村农民,由此决定了农机证照业务办理只能是更接近基层的县级监理机构。

4.2 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农机监理的业务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承办,由此决定目前由市级做出的行政许可应该调整为县级。

4.3 证件监管是农机主管部门抓源头管理的一种方式,在此基础上通过开展检查、宣传教育,来保证农机安全生产。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认为农机监理许可的办理流程只适合在基层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进行,设区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遂行对辖区内农机监理行政许可监管工作。县级做出农机牌证行政许可是大势所趋,有利于当前利民便民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农机监理业务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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