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阳春,华中科技大学 哲学系,湖北 武汉430074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并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把具有普遍性价值的正义思想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结合起来?笔者以为,可以吸收和借鉴美国当代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社会正义思想,以公平的正义作为政治体制顶层设计的基本理念,建立平等、自由、公正和法治的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的正义感和道德素质,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奠定其社会思想基础。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强调,正义原则应用所要求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并不等于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或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而是指向生产资料运作所产生的社会财富和利益分配。所以正义原则既适合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社会,也适用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的正义原则作为理想,指导着各种制度并评判各种制度。“无论是一种私有制经济或是一种社会主义制度都可以满足这种正义观。即使现存条件总是达不到理想的假设,我们还是得到了某种关于何为正义的概念。而且,我们因此就能处在一种更好的地位来评价现有缺点的严重程度,并决定接近这一理想的最好方式。”[1]309具体地说,正义原则是普遍性和非民族性的。罗尔斯认为,“从理论上说,一种自由的社会主义政体也可以满足正义的两个原则”[1]271,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所有制之间,“正义论本身并不偏爱这两种制度中的某一种,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要决定哪一种制度对某一特定民族最佳,得以该民族的环境、制度和历史传统为根据”[1]271,各种制度都有价值合理性。
自改革开放以来,当代中国社会的基本任务可以概括为两句话,一是经济市场化;二是政治民主化。如果说经济市场化是广泛的、深入的中国经济制度改革,那么政治民主化的实质则是中国的政治制度改革。新一轮改革是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全面改革。全面深化改革,从根本上说,是要为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开辟道路。因此要将公平正义这一核心价值作为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目标,并以此为基准来进行改革方案和制度的设计。
以公平正义为取向的改革,意味着以制度化的方式实现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将政治社会生活纳入法治轨道,建立利益表达、施加压力和社会博弈的机制,促进公民意识和社会组织的发育,保护公平权利并促进公民权利平等。公平与正义的实现,必须基于法治的基础,需要宪法权威、司法公正、行政公平。同时,以公平正义为宗旨的改革要勇于与既得利益集团切割,破除各种利益固化的藩篱。但有人可能会怀疑,公平正义的目标是不是过于理想化?公平正义能真正实现吗?这个问题关键是怎么看。阿玛蒂亚·森①(印)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1933年生于印度,现为剑桥大学三一学院院长。著作有《以自由看待发展》、《正义的理念》等。认为,人们对现实中的不公正的共识,要远远大于在哲学意义上关于什么是公正的共识。消除社会中人们公认的不公正的现象,是走向公平正义的最现实的路径[2]译者前言。中国面临严重的社会不公正问题,不能靠决策者的治标性政策调整来解决,正确的路径选择是立足于现阶段中国社会的阶段性特征,以全球正义的视角确立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社会合作的社会公正理念,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依靠法治、良治和善治,通过公正的社会制度构建、有限政府、协商民主打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基,才是建设公正社会的根本之道。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从现在起到2020年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联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两者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这就涉及顶层的制度设计问题。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认为,“社会制度应当这样设计,以便事情无论变得怎样,作为结果的分配都是正义的。”[1]275这里的分配既包括公民平等的自由权利的分配,也包括社会各个阶层经济利益的分配。我们既有消除中国社会不正义制度的义务,也应承担推进制度变革、设计符合正义原则的国家治理制度的责任。在制度设计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处理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罗尔斯是非常重视程序正义的,这也是西方自由主义的传统。他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并不是并行排列的,而是有着严格的优先性顺序,即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在第二正义原则中,又有个优先性问题,即平等的机会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在正义与善的关系上,他主张正义优先于善。所以在他看来,一种宪法、法律制度必须首先是符合正义原则的,其次才是善的。这些充分体现了罗尔斯的程序正义思想。在罗尔斯的制度正义中,程序正义比实质正义更加重要,他追求的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性,这种基本结构是按照体现正义原则的程序来建构的,只要符合正义原则和程序正义,其实质正义自然得到了体现。反之,如果社会基本结构不符合程序正义,其结果肯定就不正义,实质正义也无从谈起。没有程序的正义,是伪正义。联系历史的和现实的中国政治生活,一个突出的问题是缺乏程序正义的意识,许多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有些即使规定了程序,也难以执行或者根本不执行,因此,破坏程序的事情在中国根本算不了什么。“文革”悲剧之所以会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宪法对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等权利的行为缺乏程序性的防范措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配套的法律体系,但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的现象,制定容易执行难,这与我们的法律过于注重实质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有着很大的关系。因此,如何在顶层制度设计中更多地体现程序正义,这是完善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当务之急。
处理好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从深层次来讲,就是要在制度设计中体现道德正义的伦理要求。比如,中国深化改革中一个重要问题是调整阶层利益结构,特别是化解贫富分化。下一步国家制度设计的关键节点之一,就是“正义的利益分配”。如何推进社会收入分配改革,需要借鉴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防止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在改革方案设计中不能只盯着分配的结果是否公正,而更重要的是确定公正的分配原则和合理的分配机制,即不是关注谁能得到多少“蛋糕”,而是重点解决如何切好“蛋糕”,以什么标准和方式来分配“蛋糕”。这就需要引入一个道德正义原则:既限制权力对市场的介入,又关照到各个阶层尤其是社会底层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一个分配正义的社会。中国实行和坚持的是社会主义制度,这是不能动摇的。但在现实中,社会主义的价值因素在现有的制度体系里面可以说体现得不充分,结合得不够紧密。换言之,在现实的社会主义制度中,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或价值就是通过宪法变成社会主义的制度内涵的,而社会主义的现实和制度层面,也是按照社会主义宪法原则展开和实现的。所以,笔者认为,未来五到十年,中国改革的重点还是制度性的,特别是政治改革的问题。如何做到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如何建立起一个正义的社会主义制度?如何实现社会主义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价值?等等,都需要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这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绕不开的话题。
“所谓正义,实质上就是以制度的方式把最基本的政治价值体现出来”[3]183。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体现的最为重要的政治价值就是自由和平等。如果说正义是社会的首要美德,那么这个社会的制度就应该体现出自由和平等的价值。换句话说,一个现代社会只有以制度的方式实现了自由和平等,它才能称为正义的。在这里,以制度的方式就是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各种社会经济政策。继续追问下去,自由和平等作为政治价值,其基础是什么?经过深入分析,我们发现,罗尔斯的自由平等的正义观隐含着一个道德前提,那就是理性人的观念。这种理性人来自康德的自主自律思想,即具有实践理性的道德主体。康德指出,理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特征:“人就他属于感官世界而言是一个有需求的存在者……但人毕竟不那么完全是动物,面对理性为自己本身所说的一切无动于衷,并将理性只是用做满足自己作为感性存在者的需要的工具。因为如果理性只应当为了那本能在动物身上所做到的事情而为他服务的话,那么他具有理性就根本没有将他从价值方面提高到超出单纯动物之上;这样的理性就会只是自然用来装备人以达到它给动物所规定的同一个目的的一种特殊的方式,而不是给他规定一个更高的目的。”[4]84因此,正是从正义理论的理性人预设的角度,我们看到了人的实践理性在制度选择中的前提性作用,即如果没有一种道德人格和思想观念前提,正义制度的建构是不可能的。
人类社会制度发展的历史表明,任何一次重大的制度变革,都是肇始于思想变革的。通过激烈的思想交锋和观念激荡,最终达到理性选择的共识。吴忠民在《社会正义论》中指出,“现代基本制度的成型有赖于两个基本条件的具备,一个条件是现代理念的形成并成为社会的共识,另一个条件是市场经济的成熟。”[5]565表面上看,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问题是制度问题,但根本说来还是观念问题,在公平正义上没有共识和重叠共识。因此,如果不在社会公正理念上做出变革,中国现阶段还不可能形成完整、规范的现代制度体系。我们要打造一个“中国社会结构性改革”的全面升级版,就要在现有的社会主义体制因素里真正纳入“正义”这一核心理念。
社会公正是现代社会基本制度设计和安排的基本理念依据,但是,公正的制度伦理作为一种完备性的理念毕竟是一种理想状态,而现实社会中,人们的道德观念、宗教观念和哲学观念往往是多元的、不一致的甚至是相冲突的。如果要求持不同文化价值观的人们都认肯某种普适性的正义观,未免带有乌托邦的色彩。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提出了公共理性和重叠共识的思想,这一思想是以社会中存在不同的甚至相冲突的多元道德观、宗教观和哲学观为事实依据的,人们可以在保留各自文化背景的同时,接受或认同政治的正义原则。他认为,一个社会的政治正义观必须建立在公共理性的基础上,并形成重叠共识,才能维系政治正义的稳定性。制度的变革要求思想观念上就制度的正义价值取向达成共识,首要的是要在宪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和实施上达成重叠共识。宪政民主是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而制度正义是宪政民主的核心价值。正义与宪政是同质的,正义是抽象的宪政,宪政是具体的正义,是正义的外化,“当法律与正义的目的相符时,两者甚至可以合二为一”[6]370。“赋予宪法以至上性,并不是由于其推定的渊源,而是由于其假定的内容,即它体现了一种实质性的、永恒不变的正义”[7]4。如果宪法不是以正义为标准来决定其价值构成,并充分体现和促进正义,那么宪法将因缺失合理的价值支持而丧失其至上性权威。从根本上说,罗尔斯的整个理论建构都是基于对现代立宪民主政治的承认之上的,或者说,罗尔斯政治理论的目的就是要维护和捍卫现代民主政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这早己成为大家的共识。所以,以宪法为根本的民主政治不是要不要、能不能建设的问题,而是怎样建设的问题。托克维尔①托克维尔(1805(乙丑年)-1859),法国历史学家、政治家,政治社会学的奠基人。主要代表作有《论美国的民主》第一卷、《论美国的民主》第二卷、《旧制度与大革命》。在总结美国政治制度取得成功的三个因素时曾说:“第一是上帝赐予美国人的特殊和偶然的状况;第二是他们的法律;第三是他们的习惯和习俗。”[8]128而在这三个要素中,“最具有生命力的是第三个要素——人民的精神、感情、信念、观念,即人的心灵和思想、习惯”[8]128。宪政民主观念的主要内容包括权利、平等、自由、宽容、法治、权力制约观念,等等。
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表明,每一次社会的重大进步,都是从冲破思想观念障碍开始的,都是以思想解放为前提的。当前深化改革面临的最大障碍莫过于人们思想观念上的误区和盲区,最危险的是固守一些不合时宜甚至是错误的治理方式。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些思想观念障碍往往不是来自体制外而是来自体制内,来自体制内的思想观念“藩篱”比利益樊篱更可怕。观念的变革必然推动制度的变革,一个正义的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人民自由选择的结果。实现人类自身的自由发展一直以来都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自由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必须的,没有了人的自由,就不可能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因此,社会契约论者设想在社会交往中构建制度时,便自然而然地把自由视为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并把它作为衡量制度正义与否的一个基本尺度。制度保障的自由就是这样的一种自由,它既赋予人们以权利,又赋予人们以义务。绝对自由导致的结果是只讲权利不讲义务,而只讲义务不讲权利的自由则会导致对人的奴役,二者都是对自由的摧残。从这个意义上,制度上的自由也是自律的。这些都是建立法治社会所必须考虑的顶层设计原则或可能达成的重叠共识。
社会基本结构及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最终都需要由社会中的公民去承担其责任和义务。现代社会制度的正义性建构,对社会公民的文明素养和政治道德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按照罗尔斯的说法:“自古代世界起,个人的概念在哲学和法学中,一直被理解为某个能够参与社会生活、或能够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因之能践行和尊重社会的各种权利与义务的人之概念。因此,我们说,个人便是某个能够成为公民的人。也就是能够成为一个正常的终身能充分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9]16可见,在社会合作的秩序良好的社会中,个人的素质尤其个人的道德素质最为重要。从此意义上说,道德正义是政治正义的基础。
社会公民必须具备两种道德能力。罗尔斯认为,政治制度正义的公民对应于道德正义的个人,二者都应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要成为自由的,他们必须具有“两种道德能力(正义感和善观念的能力)和理性能力(判断能力、思维能力以及与这些能力相联系的推论能力)”[9]17。本质上讲,社会公民的正义感的能力就是合作的欲望、相互性的愿望。政治正义的正义感能力与道德正义的正义感能力并没有实质性的不同,如果说后者更注重于原初状态契约的遵守,那么前者更强调现实社会合作的必要。罗尔斯说:“假定政治观念的本性是具体规定一种公共的证明基础,那么正义感也表达了这样一种意愿——如果说不是一种欲望的话——这就是在与他人的关系中按照他人也能公开认可的项目来行动的意愿。”[9]17可见,政治正义的正义感能力是一种合作、协作的能力,是一种向善的能力而非一种利己主义的倾向。善观念的能力在道德正义中是自由而平等的个人制定、实施、感受合理生活计划的能力;在政治正义中,“善观念的能力乃是形成,修正和合理追求一种人的合理利益或善观念的能力。”[9]19-20两种道德能力是公民合作的前提,反映了政治正义论主体的道德属性,也是推动社会变革的基本要求。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的主体性要求就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参与者和推动者要具有两种道德能力,否则,设计出来的改革方案就会失去其公正性,或者由于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而难以推进。
社会公民必须有一种决定性的善观念:人生价值观念。“一种善观念通常都由一种或多或少具有决定性意味的终极目的(即我们因其自身之故而想实现的目的)图式,以及对他人的情感依附和对各种各样的群体和联合体的忠诚所组成。”[9]20人生价值观念作为社会公民必须具有的决定性的善观念,其意义在于它能表达公民安身立命的生活目的,尤其善观念中公民对他人、集体的依恋情感。公民具有关爱他人、关爱集体的倾向,于是奉献、仁爱的德性就产生了。由于“这些情感依附和忠诚产生了奉献和仁爱的情感,所以,作为这些情感之对象的个人和联合体的繁荣发展,也是我们善观念的一部分。”[9]20社会公民还要有与政治的正义相匹配的美德。罗尔斯说:“政治的正义永远需要其他美德的补充。”[9]22这句话不仅意味着政治正义本身蕴含政治美德,而且也意味着政治正义需要其他美德的辅佐。那么,其他美德是什么呢?答案是公民美德与宽容的美德、理性和公平感的美德。政治正义离不开道德帮助,离不开道德正义的支持。当今中国正在深入进行的反腐运动,一大批位高权重的官员严重违纪违法,其中不少贪官道德败坏,他们在成为“阶下囚”后的反思中,几乎无一例外地忏悔自己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扭曲,道德上腐化变质。这充分说明了掌握公共权力者,如果没有道德正义的支持,最终也有可能使政治权力出现异化。
社会公民应当建立平等互助的合作关系。公民合作互惠的秩序良好的社会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立论基础之一。社会合作的前提是人与人之间的互惠关系,即相互性。什么是相互性呢?罗尔斯说:“按照公平正义来理解,相互性是公民之间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规导社会的正义原则来表达的,在此一社会世界,每一个人所得的利益,都以依照该社会世界定义的一种适当的平等基础来判断。”[9]17罗尔斯认为,相互性是秩序良好社会里的公民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关系。相互性反映并应用在政治正义的两原则中。第一原则要求“每一个人对平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之完全充分的图式都有一种平等的要求。”[9]5第一原则强调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每个人所遵循的原则也是其他人所遵循的原则,在原则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保护每个人的利益,因而,原则符合了每个人的合理性的善观念。第二原则中的差别原则更为反映相互性理性。由于先天的自然偶然性和后天的社会偶然性的影响,现实中不可能绝对平等,机会绝对地公平,通过差别原则,保护了“那些最不利者的社会成员”的利益,在优势群体获益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关切弱势群体的利益,从而使每一位社会公民都被吸纳到公平的合作模式之中。罗尔斯说:“理性的(及其相互性的理念)不是利他主义的(只为他人利益的公正行动),也不是只关注自我(并只受其目的和感情驱使)。”[9]56笔者认为,公民的理性在于他们能相互合作,共同遵守原则。相互性理念正是公民公平合作的深厚底蕴,没有对相互性的尊重,社会合作将化为乌有。市场经济就体现了相互性的理念,所以该经济体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人的社会性体现了相互性理念,所以,该理念成为人们易接受的道德观念。相互性的理念的依据在于,“所有的人都有他们自己希望实现的目的,所有的人都准备提出一些可以理性地期许他人接受的公平项目,以至于所有的入都有可能获利、并改善每一个人所能追求的状况。”[9]56现实社会中,所有社会成员的公平合作对每一个社会成员皆有利,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相互性就是理性,也是理性的合理性,是利他与利己的整合,是普遍有利与自我有利的整合。相互性反映了理性的社会人们的基本关系,是公民关系的基本属性和要求。“我们把这样的社会设想为永久存在的社会:它世世代代生产和再生着它自身以及它的制度和文化,生生不息,万代千秋”[9]17。
罗尔斯社会正义是一种制度的伦理。如果说罗尔斯的社会正义思想对中国当前的政治改革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的话,那么他由此表达出来的政治伦理更加值得我们每一个关心改革的中国人深思。一切真正的变革都来自观念的变革,而如此深刻的观念变革也就不仅仅是改变一种思想,而且是改变一种文化,这正是中国当代民主政治建设的社会思想基础。
[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2](美)阿玛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王磊、李航译,刘民权校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3]姚大志:《罗尔斯》,长春:长春出版社2011年版。
[4]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5]吴忠民:《社会正义论》(下册),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6]梁治平:《法辨》,载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
[7](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
[8](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9](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