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导引】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至今已实施25年。在这一过程中,《环境保护法》逐渐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据新华社报道,多年来,修法呼声不断,从1995年到2011年,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400多人次提出修改环保法的议案78件。与此同时,我国在这一阶段的发展表现为过于追求GDP增速的粗放形态,导致了由大气、水、土壤等共同构成威胁人民健康的立体污染。环境问题成为中国最大的民生问题,影响社会安宁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011年,《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被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之后历经四次审议,分别是2012年8月和2013年6月对环保法修正草案进行的两次审议,2013年10月和2014年4月对环保法修订草案进行的两次审议,包括两次公开征求意见。最终,《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于2014年4月24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这是《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公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改。修订后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还就政府、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与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作出了系统规定。如何评价《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如何实施新《环境保护法》,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我国环保法律体系包括30多部相关法律和90多部行政法规,还有大量的环保标准。《环境保护法》则是规定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的法律。《环境保护法》修订后,其与环境领域内单行法律的适用关系,以及在其引领下,其他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的修改应如何展开,也需要加以研判。
为此,本刊特别约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竺效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柯坚副教授、浙江大学法学院巩固副教授和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梅宏副教授,分别就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立法状况及其适用、《环境保护法》修订的总体状况、《环境保护法》修订条款在守法激励方面的表现和适用方面的空间,以及《环境保护法》修订对于湿地保护的意义和适用方案等撰写专论深入研析。期待上述研究能够揭示《环境保护法》修订的重要方面及其意义,同时就《环境保护法》适用的重要问题做出预判并提出建设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