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正式并轨

2014-04-01 03:57
湖南农业 2014年10期
关键词:迁入地县市区档次

湖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正式并轨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印发并开始实施。《意见》提出,到“十二五”末,在全省基本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农保)和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缴费档次增至14个,多缴多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每年个人缴费标准设为14个档次,增加了1500元、2000元、2500元和3000元4个档次。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参保人选择年缴纳100元、200元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选择年缴纳300元、400元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选择年缴纳500元及以上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此外,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代其缴纳全部每年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对重度残疾人,县市区人民政府凭《残疾人证》为其代缴全部每年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部分补助。

《意见》还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同时,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湖南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终身不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目前,湖南省基础养老金已由每月每人55元提高到60元。为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长缴多得,《意见》规定,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从原规定的每月增加0.5元提高到1元(不含补缴年限)。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终身不变。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到退休年龄后,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计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年满60周岁,缴满15年可按月领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意见》印发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不得重复享受。

省内转移,不转个人账户资金《意见》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在省内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账户资金,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需跨省转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首提丧葬补助金,缴费领取就近就便《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以探索建立丧葬补助制度。探索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方,参保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可领取丧葬补助金。

摘自红网 201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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