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泰
(福建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契约首先是一个法律术语,它意味着人们将承担义务和责任,并且是一个协议。契约在英文翻译中有:“pacts”(协定)、“compacts”(盟约)、“contracts”(契约)。它是双向的一种权利与义务建立并履行,一个契约通常也会确立各方之间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它是一种履行的条件。心理契约是个体与群体之间相互作用过程中,一种为书面化追求自己需要而形成的道德约束,它属于人类的一种理性行为,它的目的在于追求个人自我完善和群体的利益的相互融合协调发展。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并未正面提出心理契约,但在规范家庭事务管理中提出父权以及夫权的应用,由此来规范家庭管理,父权和夫权均来自子女与父母,丈夫与妻子之间生活过程中的心理道德约束。即在追求家庭美满幸福的过程中形成。而在城邦治理中,亚里士多德提出来衡量标准——善。道德追求起源于善,善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分为:外物的善、躯体的善、灵魂的善。善在人与人之间、人与城邦之间发挥维护和规范各种社会关系的需要。城邦的目的不仅在于追求人类的生存,而且更要实现共同的优良生活。这种共同的优良生活,在当时社会条件下,需要一种自然而然的一种“正当化”的心理契约约束,这种心理约束是内心的一种道德约束,也是一种标准,即善。追求至高无上的善业是理想城邦最终的目的,也是城邦治理者如何共同营造良好契约心理氛围的重要精神,通过教育和训练培养单个个体成为善的公民,促进城邦和谐稳定有序发展。
从这个角度来看,心理契约不仅仅在家庭事务管理、社会治理以及教育训练方面有普遍的实践,同时在一些专业市场或者商业实践中被普遍接受使用的习惯做法、社会风俗等,都可以纳入契约的范畴。只不过这些契约没有被城邦(国家)强制的实施而形成法律,而作为自治性规范的规则执行,很大程度上心理契约在当时社会条件下应用的区域比较广泛,唯一不足的就是可能没有形成书面化,但它依然存在人们的内心深处,即亚里士多德指的灵魂的善中,人们用善恶来赞美该赞美的、憎恶该憎恶的、做他们应该做的正义的事情,由此心理契约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不言而喻地透着智慧的光芒。
家庭事务管理中,有生命的工具与无生命工具。奴隶是有生命的工具,而石器其他工具是无生命的工具。家庭关系中父权和夫权形成了自然而然的心理契约,双方形成了承担义务和权利的默契的规则约束。这些群体管理中,需要“道德领导”,道德领导是指领导者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道德信念为核心,以非权力影响力为主,通过各种基于伦理文化塑造与相关制度的建构,与被领导者形成一种心理契约。心理契约在某种程度上起作用表现为一种道德领导。道德领导在当时的城邦治理和个人事务中发挥着不言而喻的作用。道德领导正是基于领导者与追随者双方的心理契约和内在认同而实施的,重视双方的平等关系和意见互动,因此明白道德应有之意。对一个组织来说,领导伦理是沟通领导者与追随者的重要桥梁,是双方形成心理契约的主导力量,能够促使双方同心同德,形成凝聚力,有效保证组织的稳定性。
城邦治理中,统治主要通过教育和训练培养最大化的善民,即良好的公民。追求优良的共同生活是最大的社会期望,这种社会期望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集体的心理契约。从这个层面上来讲,正是因为这样的心理契约思想,才促使当时社会稳定,城邦有序发展。个体与群体之间形成一种心理期望,这种期望是城邦希望公民成为善民,而善民又希望通过有智慧的人治理城邦,与大家一起为追求最优良的共同生活而努力。英国学者迈克尔·莱斯诺夫教授的《社会契约论》中写到:在当时古希腊社会治理,社会中的统治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主人对于奴仆的统治,目的是为了统治者的利益;第二类是家长对其妻子和子女以及一般家属的统治,目的是为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两方面的利益;第三方面是城邦的社会治理统治,这种统治主要是通过教育培养最多的善民,在有智慧的善民代理下维护统治者的利益。这些治理都需要心理契约作为行为的准则。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心理契约是起源于规范社会关系的需要,并且是通过人民及其统治者之间的一个契约所建立的。这种自然而然形成的心理契约规范在家庭管理以及城邦管理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同时心理契约促使城邦的政治活动实质上在古希腊变成了一个如何教育个体成为一个好公民,一个人和一群人如何优良共同生活的问题。
心理契约是以契约双方权利和义务扩展而形成的一种维护社会关系的观念,并成为人们行为基本准则和处理社会关系的规则。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心理契约思想是来自于家庭事务管理中父权以及夫权基础上形成的一种伦理约束的心理状态的平衡。在当时的城邦治理过程中,为了追求共同的优良生活,城邦通过教育和训练善民来实现,将人分为:金、银、铜和铁三类,将最大的心理契约“善”作为价值判断。在当时的城邦中,通过善评价引导人们的认知道德体系,确立人们的行为实现,形成有等级的次序准则,以此来规范当时的社会关系,在城邦治理中,心理契约的满足或履行即认为是正宗政体,也就是照顾到大多数人公共利益的君主、共和、贵族政体,反之,则为,心理契约的违背,这种心理契约思想实质上是一种伦理契约思想,它存在于人们的道德约束中,是由当时社会生产历史条件决定的,也是当时城邦治理中人与人之间“互助性的产物”。有研究者指出:在中国,虽然没有“社会契约”这一立意非常明确的学说,但也有类似的思想。它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墨翟。他认为原始社会是一个没有秩序、如同野兽一样的社会,并认为,天下之所以如此之乱,原因在于“无政长”,于是人们立天子、置诸侯,组成了国家。其实,中国的君为天等思想也是一种心理契约思想,只是散落于各派的大思想家中,并未形成系统的理论而已,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某种程度上它存在我国古代社会中。美国学者查尔斯·弗里德在其《契约即允诺》中写到:在休谟看来,人身安全、财产保障和契约责任是文明社会的基石。从这个意义上讲,心理契约无论是关系性契约还是交易性契约,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心理契约思想都是当时希腊社会的一种表现,同时它的这种心理契约思想为当时的城邦管理提供了必要的思想基础。
心理契约一旦按照原定预想的情况进行,则不存在违背问题,反之,理想的心理契约情景就会被打破。心理契约违背存在以下情况:第一,个体与群体之间有冲突,不能进行合作;第二,个体与群体失去理性,不愿意再维护双方建立的心理契约规则;第三,个体与群体在认知想法、思维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第四,最重要的是,各自在最初约定的心理契约的利益或者需要被打破时,现有的秩序关系不能满足各自利益的需要。细致阅读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我们看到,当群体出现心理契约违背的时候就是政体的变革,比如很少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在家庭事务管理中或城邦管理中出现非“善”民或者“暴”民等,卢梭在《论社会公约》中阐述“怎样找到某种形式的结合,使这种结合能够动用成员的集体力量来保护其结合者的人身和利益;而且在这种结合下,每个人在和别人结合的时候并不是使自己服从于其他的人,而是仅仅服从于他自己,并且仍然像从前一样自由”。这便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我们用美国心理学家拉塞尔采用情绪评价和归类的方法,对心理契约履行以及违背的情况进行评价。第一,在个体与个体或个体与群体之间,利用情绪评价方法,把情绪划分为两个维度:愉快度和强度。在愉快度维度上可以划分为愉快和不愉快,在强度维度上生活概念可以划分为中等强度和高强度。一旦出现心理契约违背,就会出现冲突,不愉快。第二,在群体之间,心理契约违背直接关系到组织个体(公民行为)。违背会出现:破坏、越轨、滥用、冲突等恶意行为,出现政体变革。心理契约履行与否主要决定于是否满足各自利益需要。
亚里士多德的心理契约思想存在于他所阐述的家庭事务与城邦治理中,心理契约促使人成为人,将人与人之间关系建立在一种诚信和规范的关系基础上,调整了当时的生产关系,为维持城邦和谐稳定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尤其在城邦治理领域,理想的城邦都是单个个体追求“善”这个最大心理契约的城邦,以此来作为衡量真善美的唯一标准,规范个人行为,单个个体考虑怎样成为善人。当前中国,共同富裕、以德治国、和谐社会、国家治理、经济改革等都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公民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特别是,当前“中国梦”,即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确保“国强民富”,是我们中国政府最大的心理契约,也是我们每个人过上幸福生活这个最大心理契约的隐形的内在奋斗动力。“中国梦”这个心理契约勾画了一个小康社会良好的愿景,由此形成一种全社会群体的充满正能量的政治文化,它为激发人们进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美丽中国提供了强而有力的政治文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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