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镝
(东北林业大学 文法学院,哈尔滨 150040)
论我国林业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
张 镝
(东北林业大学 文法学院,哈尔滨 150040)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深入,林业知识产权作为推动现代林业和促进科学发展的一种新生力量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和认可,各国也相继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刑事保护作为一种最具权威性和全面性的保护手段,在林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林业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系,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深入掌握林业知识产权的相关理论,准确把握林业知识产权的国内外动态,科学借鉴各国刑事保护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林业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系,有助于推动我国林业知识产权的科学发展。
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刑事执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林业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各国促进科学发展、推动现代林业的必然趋势。对于林业知识产权的定义,国内外学者并没有统一的观点。笔者认为,所谓林业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林业科技领域创造的科研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林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林业专利权、林业版权、林业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林产品地理标志、林业商业秘密权和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知识等。林业知识产权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具有多方面的价值,主要表现在:第一,林业知识产权的激励功能。林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明确赋予在林业科技领域内取得科研成果的创造者这一专有权,就是为了进一步激励林业科技领域内的新发明和新创造,进而为推动我国林业的发展提供科技保障。第二,林业知识产权的保障功能。一方面,使林业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避免遭受他人的不法侵害,进而保护科技创造者的劳动成果,保障国家林业知识产权发展;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确立,规范了林业知识产权的使用程序,有力规避了不正当使用,进一步确保了林业知识产权的使用效力。第三,林业知识产权的规范功能。林业知识产权的确立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的使用、转让等行为,是提高林业知识产权质量、促进现代林业发展的有力保障[1]。
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体系在美国起步较早,相继在各国得以完善和发展。林业知识产权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刑事法律保护,刑事保护是规范林业知识产权使用行为和确保林业知识产权使用效力的必然选择。具体说来,林业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知识产权的应然选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制。林业知识产权是创造者的科研成果,包含着创造者的心血和智慧,只有通过法律对其加以规范和保障,才能充分发挥林业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推动我国林业知识产权快速、高效发展。某些组织或个人为了获取更大的市场经济利益,侵犯他人的林业知识产权,多次触犯法律底线,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在这种情况下,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是林业知识产权得以全面保护的保障。此外,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林业知识产权犯罪案例和程度日益增加,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致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混乱。为此,加强刑事法律保护刻不容缓。只有通过刑事法律保护,才能给予林业知识产权创造者最权威、最全面的保护,并对其他人产生震慑和指导作用,最终实现保护林业知识产权、促进林业科学发展的目的。
2.林业知识产权特征的内在要求
当侵犯林业知识产权的行为严重损害到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危及社会经济秩序和安全时,就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给予林业知识产权最权威的保护。林业知识产权的性质决定了其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无形性等特征。无形性是指林业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资产。无形性的特点使林业知识产权不以一定实际载体为使用条件,在很多时候无法受到权利人直接控制,使得许多不法分子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不择手段,致使林业知识产权遭受严重侵犯。此种情况下,给予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不仅能实现惩罚不法分子和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双重目的,又能对他人产生激励和震慑效果,在整体上有利于促进林业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
3.打击林业知识产权犯罪的有力举措
一方面,林业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受传统因素和教育条件的影响,我国大多数民众并没有产生林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使得林业知识产权难以得到切实保护,致使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及时得到保障。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加强林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势在必行。在林业知识产权受到侵害而通过调节、行政等救济手段无法弥补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时,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各种刑事强制手段,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4.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必然趋势
在经济全球化的带动下,知识产权作为综合国力较量的重要因素愈来愈受到各国的重视。在WTO规则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已成为世界贸易的三大支柱,知识产权保护已然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产物。在国际社会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不难发现以制假售假方式侵害知识产权的现象已严重危及国际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这就需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国际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促进全球经济发展。
1.美国林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和刑事保护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早,至今已形成完善、科学的保护体系。1930年,美国以保护人类智慧结晶为原则通过《植物专利法》,以明确的法律形式给与植物新品种保护。该法旨在强调人工培育植物的特殊性和专有性,明确规定任何个人、组织或团体对发现或发明并能够以无性繁殖方式生产的植物新品种享有专有权利。1970年,美国在该法的基础上又颁布了《植物品种法》,随即形成了实用专利、植物专利和植物品种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成为美国林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发展的一个新起点[2]。美国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方面采取分散立法的模式,在立法中比较注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意。在定罪时,只要行为人有主观故意,客观上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为构成要件,这就降低了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处罚门槛,更加有利于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近年来,美国在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的同时注重财产刑和其他资格刑的适用,在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方面取得良好效果,这对我国林业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日本林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和刑事保护
日本林业知识产权保护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至今已形成一个比较完备的保护体系。1975年,日本发布的《关于植物新品种的审查标准》中规定,如果培育的植物新品种跟原植物特点不同,则可以批准植物新品种专利。1978年,日本颁布《种苗法》,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加强了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1997年,日本相继公布了对微生物授予专利的考察标准,对微生物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该考察标准明确规定了可以成为专利权保护对象的微生物种类,包括病毒、原生物、单细胞、细菌、霉菌等以及与此相关的微生物,为微生物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提供了理论基础。日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除了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制裁两种途径之外,还可以通过刑事处罚打击知识产权侵犯,进一步加强林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和实施力度。
3.我国林业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及刑事保护立法概况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林业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林产品地理标志等林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得到全方位发展,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保护体系。2011年,国家林业局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林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了一系列林业知识产权专题调研、组织培训活动,并对制假造假等侵犯林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为林业知识产权科学发展奠定基础。2013年4月24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林业知识产权工作,为林业知识产权提供全面的信息保障,我国成立了林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该研究机构以林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为研究方向,涉及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林业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机制、林业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国际林业知识产权规则制度等研讨内容,旨在实时探测和研究国内外林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动态,探讨国内外林业知识产权保障机制,为林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信息保障。2013年4月26日,全国林业知识产权高层论坛在北京隆重举行。该论坛以知识产权与现代林业为主题,旨在增强全行业的知识产权意识,积极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大力促进林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加快推进现代林业科学发展。自我国加入WTO先后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作了修改,并于1997年修订《刑法》时加入知识产权保护内容,为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奠定法律基础。经过几十年的司法实践,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水平不断提高,逐渐形成了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完备的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体系。但是,受到许多限制因素,我国林业知识产权侵犯行为依旧屡见不鲜,刑事保护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和优化。
1.缺乏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意识
全社会权利保护意识的增强是保护林业知识产权的重要保障,但是,目前我国民众普遍缺乏刑事法律保护意识,不能及时将侵犯林业知识产权的不法分子给与法律制裁。首先,我国林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较晚,并未引起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和认可度,广大公众根本无法认识侵犯林业知识产权后果的严重性和运用刑事法律保护林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其次,林业科技人员作为林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应当在自身利益遭受严重的不法侵犯时采取刑事法律手段加以保护。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林业科技人员过于注重科研成果关注度和知名度,对相关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程序缺乏了解,未能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权利。最后,林业行业维权意识薄弱,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某些跨国林业知识侵权等重大侵权案件的发生。
2.林业知识产权刑事立法不够健全
(1)缺乏专门立法体系和刑事法律保护体系
林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加强林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目前,与林业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有很多,包括《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条例,并没有对林业知识产权的统一规定。对林业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也只是参照《刑法》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规定,并没有一部系统的有关林业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法律体系。林业知识产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为了进一步加强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定统一的林业知识产权法典和专门的刑事保护法律体系实属必要[3]。
(2)刑罚结构不够完善,可操作性较低
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体系有所规定,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罚金刑的上限,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造成处罚偏失,降低了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可操作性,不利于在整体上加强对林业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此外,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并行,这就在罚金制度适用上容易造成冲突,甚至在一些地区出现适用罚金刑差距较大的现象,严重违背了刑罚公正性的理念要求,既不利于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工作的展开,也不利于林业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
3.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存有缺陷
(1)执法机构管理混乱
我国贯彻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机制,这就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产生行政执法机构与公安执法机构之间难以衔接的现象,造成执法机构管理混乱、权责不明、执法资源浪费等问题,大大降低了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执法效率。此外,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行政机关掌握大量的执法信息,但是由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管理混乱,往往难以实现执法信息共享,不利于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解决。
(2)执法力量薄弱,缺乏保护力度
纵观我国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执法状况,明显出现执法力量薄弱、保护力度欠缺等问题,不利于林业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工作的有效展开。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执法人员未能具备林业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执法的能力。高素质的技术人员是加强执法力量的重要保障,林业知识产权犯罪本身就具有特殊性,这就决定了案件的侦查、证据调查和执行刑事处罚需要较高的技术性和较强的专业性。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林业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工作开展较晚等限制性因素,致使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和职业技能普遍较低,难以胜任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调查取证、证据保存等重要工作,严重削弱了林业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第二,缺乏资源保障。由于我国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执法水平不高,至今难以保障正常的资源需求,使证据调查、证据保存等重要环节无法精确实施,大大降低了我国对林业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第三,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处罚门槛较高,致使很多林业知识产权犯罪逃脱刑罚的制裁,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3]。
1.强化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意识
总体来说,我国全社会林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人制造了机会。加强林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现实需要,而刑事制裁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中最权威、最严厉的保护手段,对林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切实和全面。首先,相关机构和组织应该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通过网络、杂志等传播平台加大对林业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宣传工作,以便让全社会认识到刑事法律保护的快捷性和重要性。其次,应该加强林业科技人员自身素质提高,促使其运用刑事法律途径保护自身的科技成果。最后,增强林业行业的维权意识和刑事法律保护意识,在捍卫国内林业知识产权的基础上高效应对林业知识产权海外纠纷。
2.完善林业知识产权的相关刑事立法
(1)加强林业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建立专门立法体系。
从法律层面讲,一方面,确立一部统一的林业知识产权法律,更有利于让广大民众认识到林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有利于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认可,进而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对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设置专门的章节,既方便处理不同知识产权的刑事处罚,又能进一步加强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力度。因此,笔者建议立法机构应该在充分理解和分析林业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涵盖林业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林产品地理标志等统一的林业知识产权法典,并对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措施设置专门章节,对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中的犯罪构成、刑罚体系、诉讼程序等方面加以全面、详细规定,在加强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基础上促进我国林业全面、科学的发展。
(2)调整刑罚结构,增强林业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的可操作性。
首先,针对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中对知识产权犯罪罚金刑没有规定上限的规定,笔者认为,为了增强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实际打击力度,应该取消知识产权犯罪罚金刑无限额要求的规定,在适用罚金刑过程中考虑犯罪人林业知识侵权的数额,采用“限额罚金制”,进一步加强刑罚的惩罚力度和效果。其次,应该完善资格刑,可以考虑将“禁止从事一定的职业”增加规定为资格刑的内容,这样既能充分发挥资格刑惩治林业知识产权犯罪的作用,又能增强林业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可操作性。
(3)保障权利人刑事自诉权的行使。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权利人对于那些“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提起诉讼,但是由于林业知识产权案件本身的特殊性,致使权利人的自诉权难以有效实现。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明显增多,由于林业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致使在收集证据和证据保全等环节困难重重,这就容易使法院因证据不足等原因驳回权利人的起诉,也使很多权利人愿意与侵犯者私了,不仅放纵了犯罪人的不法行为,难以对社会不法分子产生震慑作用,而且无法真正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对此,笔者认为,为了防止林业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进一步增加和加大林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力度,应该借鉴德国、韩国等国家的经验,规定侵犯林业知识产权的刑事诉讼采取公诉与自诉相结合的方法,并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除了权利人放弃自诉权转交公权力机关处理或危及到国家利益等情况,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都享有自诉权[4]。
3.改善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执法
(1)加强各执法部门的衔接和合作。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管理混乱,致使保护林业知识产权的目的难以有效实现。为此,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该加强联系和协作,加强知识产权案件信息互相之间的沟通和交流。行政机关在发现林业知识产权犯罪的重要线索时应该及时告知刑事执法部门,刑事执法部门在执行完毕后也应给与行政机关反馈信息,争取实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打击林业知识产权犯罪中的有效合作,这样既能节省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又能提高知识产权办案效率。
(2)加大执法力度。
刑事执法的进一步完善是加强林业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强有力的保障。首先,应该加强对刑事执法人员专业素养、技能的培养和训练。相关司法机关应该对执法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深入掌握和理解林业知识产权的相关理论知识和实践要求,为刑事执行提供坚实的专业基础。其次,政府和相关机关应该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重要性,在基础设备和资金上给与大力支持,以促进执法力度的提高。最后,应该适当降低林业知识产权刑事处罚的门槛,进一步扩大刑事保护范围,加强刑事保护力度。此外,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犯罪只适用自由刑和罚金刑两种手段,打击手段单一。对此,应该适当增加和完善“资格刑”等刑罚种类,以加强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力度。
[1]范圣明.我国林业知识产权发展研究[J].世界林业研究,2012,(4):57-59.
[2]邵建东.中国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几点思考[J].中德法学论坛,2005,(2):110-115.
[3]许云峰.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研究[D].上海:华中师范大学,2012.
[4]黄万莉.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措施研究[D].广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07.
[责任编辑:李其光]
OnCriminalLawProtectionofForestryIntellectualPropertyinChina
ZHANG Di
(Northeast Forestry University,Literature and Law School,Harbin 150040,China)
With the deepening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forestry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 promote modern forestry and promote the scientific development of a new force by the attention and recognition of the world,countries have also develop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y,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ystem.The criminal protection as one of the most authoritative and comprehensive means of protection,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forestry plays a vital role.Although China has formed a relatively complete forestry crimin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ystem,but in practice there are still many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Deep understanding of forestr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eory,accurately grasp the dynamic of forestr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t home and abroad,scientific learn the advanced experience of the national criminal protection,to further improve China's forestry form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ystem,help to promote the scientific development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China's forestry.
forestry intellectual property;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criminal enforcement
2013-12-15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DL13CC03);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13D00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1YJC820048)
张 镝(1980-),女,黑龙江牡丹江人,讲师,东北林业大学环境法研究中心成员,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研究。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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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7112(2014)04-01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