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结红
(安徽巢湖学院 经济管理与法学院,安徽 巢湖 238000)
婚姻暴力现象一直伴随着婚姻制度而存在。无论从生理属性还是心理属性,婚姻关系中一旦发生矛盾,相对弱势的一方都极易成为婚姻关系的受害者。现代社会尊重人权,倡导平等与自由,因此如何保护婚姻关系中婚姻暴力受害者的权益成为全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我国政府相关机构一向重视弱势群体的保护工作,尤其针对婚姻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及教育工作,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然而近年来,恶性的婚姻暴力事件频发,女性婚姻受害者的保护工作依然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形势。[1]
1.什么是婚姻暴力。
一般意义上的婚姻暴力属于家庭暴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中针对家庭暴力的相关条款限制与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2]我们所说的婚姻暴力概念是专门限定在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之中,特指夫妻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然而针对婚姻暴力包含的具体内容,不同研究领域的学者界定却并不相同。女性主义研究学者通常倾向于将凡是对妇女造成伤害或者潜在伤害的,使其处于屈尊地位的行为全部笼统地归纳到婚姻暴力的概念之中进行研究。然而,针对那些对婚姻关系中的弱势一方造成潜在伤害——精神层次伤害的行为,其实际计量和判断上往往存在一定的主观成分,无法采取客观的形态予以裁定。本文倾向于将婚姻暴力中的“暴力”概念限定在切实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对他人的身体实施有据可查的伤害(包括性侵害)的强暴行为上。
2.婚姻暴力的类型及其主要特征。
(1)婚姻中的身体暴力及其特征。
目前,婚姻中的身体暴力是婚姻暴力的主要形式,这是被举报以及接受调解案件中涉及最多的,也是涉及范围最广的一种婚姻暴力行为,其往往没有地域、阶层以及种族的差异。从广义上来说,婚姻中的身体暴力包括夫妻双方关系中一方针对另一方实施的所有针对身体的明显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均隶属婚姻中的身体暴力行为。从外在特征上看,婚姻中的身体暴力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对受害者身体及心理造成创伤大、影响深等特征。通常来说,基于男人和女人生理结构上的差异,婚姻中的身体暴力行为受害者多为女性一方。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男女关系的位置差异变化,婚姻中的身体暴力中男性成为受害者的例子也已经逐步浮现并增多。但是整体来看,婚姻中的身体暴力依然是女性为受害者占据了绝大部分的比重。
(2)婚姻中的性暴力及其特征。
婚姻中的性暴力是婚姻暴力中另一种常见和多发的暴力行为模式。从广义上来说,婚姻中的性暴力包含夫妻双方之间一方针对另一方展开的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包括婚内强奸行为等。婚姻内的自由性行为属于法律保护的内容,关于婚姻中的性暴力如何界定如何区分,目前也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和困境。婚姻中的性暴力也是隐蔽性最高,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种婚姻暴力行为。从目前社会中被举报以及接受调解案件比重上看,婚姻中的性暴力受害的一方多为女性。如果婚姻暴力中性暴力的受害一方出于难以启齿、无力以及不愿家丑外扬或者维护另一方权益等诸多理由而隐瞒性暴力行为,那么社会其他力量是无法发现性暴力存在并介入与帮助的。当前社会范围内针对婚姻性暴力的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
(3)婚姻中的精神暴力及其特征。
1993年的联合国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将人对人实施的暴力范畴引申与扩展到心理和精神的领域,婚姻中的精神暴力也逐渐成为受到重视的婚姻暴力内容之一。广义来说,婚姻中的精神暴力包括婚姻关系里一方对另一方精神造成的有据可查的无形伤害行为,如威胁、恫吓、辱骂、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挖苦、嘲笑、限制行动自由等。婚姻中的精神暴力具有危害范围广,危害程度不易测量、不易裁判等特征。从当前我国现有的婚姻暴力案件来看,针对婚姻暴力中的精神暴力进行惩治和介入的比例相对而言依然较小,相关的界定、裁定机制尚处于完善阶段。关于婚姻中的精神暴力相关问题的工作,依然停留在社会范围内的教育引导和宣传的阶段,其收效甚微。
1.基于社会科学院的调查。
由于我国社会转轨阶段各类问题比较多,社会整体的气氛比较敏感,全民的幸福感和安全感指数均比较低。这样的阶段特征导致了近几年我国的婚姻暴力事件持续多发,社会科学院的相关研究工作因此也十分重视对该领域的调查。根据社会科学院公布的针对北京市婚姻暴力问题的一项最新的调查结果显示,全国的已婚妇女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女性比例高达33.9%,其中年龄高于60岁的老年女性遭受婚姻暴力的比例为29.7%。在老年女性婚姻暴力受害者中,针对身体的暴力是最常见的形式。接受此次调研的老年女性中有31.7%的人表示受到过打耳光、揪头发、拳脚殴打等暴力行为。整体来说,当前我国的婚姻暴力事件比较高发,统计数字显示,仅北京市司法机关2010-2012年间接受调解处理的婚姻暴力相关案件就高达2.6万起,其中受害者为年龄高于60岁的老年女性的案例超过8000起。[3]
2.基于全国妇联的调查。
全国妇联专门负责针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婚姻暴力是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重点问题,因此历年来全国妇联针对婚姻暴力问题的各项调研及深入探访工作从未止步。全国妇联组织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曾经针对我国21个省市自治区的已婚女性展开过全面的婚姻暴力认知普查。调查结果显示农村地区丈夫曾经动手打老婆的比例高达24.4%,而城市中这一比例也高达17.2%。农村地区,夫妻争吵时女方曾经动手打男方的比例仅为3.2%,城市中这一比例则不足2%。这项调查中的所有4万名女性对象里,年龄高于60岁的老年女性比例占到39.4%。[4]整体而言,透过中国妇联的相关研究数据来看,我国的婚姻暴力事件中,女性沦为受害者的占大多数,以老年夫妻的婚姻暴力来看,其分布比例更为显著。
3.走访的老年女性婚姻受害者实例。
老年女性的婚姻暴力受害者往往受到暴力侵害的事件较长,情节也较为严重。根据对安徽省潜山县乐明村50位老年妇女进行走访和调查,14位表示自己受到过婚姻暴力伤害,占28%;被别人反映受过婚姻暴力伤害的有29位,高达58%,可见婚姻暴力现象的严重性。受访的老人都是在1949年以前或稍后结婚,她们受封建思想影响深重,“夫为妻纲”,“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封建思想在她们脑海中根深蒂固,她们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低下,女人成为男人的附属品。“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让她们选择了长期忍受,她们一味地服从和忍受换来的只是婚姻暴力的加剧。通过对一位老年女性进行深入访谈得知,这位老人与丈夫结婚近40年,育有三女一男,她白天下地干活,晚上服侍丈夫孩子,丈夫不高兴了就随时对其实施拳打脚踢,即便后来丈夫瘫痪了,这位老人仍然悉心照顾丈夫起居,可丈夫还是用拐杖随时殴打她,将端来的饭菜打翻在地。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这些表明当前我国的老年女性婚姻暴力受害现象依然十分严峻,相关保护工作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1.建构婚姻暴力领域反压迫实务模式的必要性。
(1)严峻的婚姻暴力状况对弱势妇女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
虽然国家通过法律规范以及社会机构引导等措施不断地解决和疏导家庭暴力问题,然而,从现状看,我国的婚姻暴力整体状况依然不容乐观。随着全民的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加上现代通讯的进步,社会层次内被发现、引起关注的家庭暴力事件不仅数量上呈现持续增多的趋势,而且事件的恶劣程度也呈现加深的趋势。从过往几年社会上被举报以及接受调解的案件来看,家庭暴力的形式逐渐增多,家庭暴力受害一方遭受的痛苦和磨难程度也进一步加深。目前严峻的婚姻暴力状况对弱势妇女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也促成了社会整体层次内的不和谐因素急剧增多。为了维护这些婚姻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必须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建构婚姻暴力领域反压迫实务模式,以便从整体上控制婚姻暴力的持续发生。
(2)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发展方向呼吁婚姻关系的平等。
进入21世纪以来,以人为本、遵循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整体趋势。在世界范围内,对人权的尊重与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升。在这样的背景下,随着家庭暴力事件发生的频次不断增多,各种家庭暴力事件伴随着发达的网络媒介大范围曝光,给和谐的社会环境增添很多潜在的隐患。当前我国的社会整体处于转轨发展的关键性阶段,各个阶层之间的矛盾本来就比较突出,这种格局下如果不能很好地处理家庭婚姻关系,不能有效地保证婚姻关系中双方权益的平等,将不利于社会整体的和谐与稳定。目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发展方向呼吁婚姻关系的平等,因此建构婚姻暴力领域反压迫实务模式势在必行。
(3)社会伦理道德支持婚姻关系中双方权益应得到保障。
由婚姻关系支撑起的家庭关系是社会整体组成的最基本单位,只有婚姻关系健康和谐才能维系社会整体关系的协调发展。社会整体的伦理道德支持正当的婚姻关系,并且尊重婚姻双方之间各项权益的平等得到基本保障。不断高发的婚姻暴力问题破坏了婚姻关系中双方的权益平等关系,也影响了婚姻关系以及家庭关系的稳固,实际上是对和谐社会关系基础的一种销蚀和瓦解。社会伦理道德从宏观角度谴责婚姻关系中存在的一切暴力行为,支持婚姻关系中双方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因此,面对现代社会逐渐高发的婚姻暴力行为,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控制和引导。为了更有效地做好未来保护婚姻暴力受害者的基本权益,引导婚姻暴力逐步减少的相关工作,势必要建构婚姻暴力领域反压迫实务模式,以落到实处的各项基础工作保障社会范围内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固。
2.建构婚姻暴力领域反压迫实务模式的途径与方向。
(1)构筑社会层次的政策及法律保障体系。
要建构婚姻暴力领域反压迫实务模式,首先必须具备一定层次的法律政策支持环境,才能保障各项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有制度可控。只有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以法律制度为基础,以社会舆论道德监督为辅助的强大社会环境,才能促进婚姻暴力领域反压迫实务工作取得更好的社会效应,真正地控制住越来越高发的婚姻暴力事件与行为,为构建和谐的社会婚姻关系添砖加瓦。构筑社会层次的防治婚姻暴力政策及法律保障体系,首先要在社会范围内建立一个高效运转的防治婚姻暴力公共政策机制,以有效的政策惩治各种婚姻暴力行为;其次,要从立法的角度完善关于反对婚姻暴力、支持婚姻暴力领域反压迫的相关法律条文,逐步加强婚姻暴力专项立法的实施,尽快落实相关法律条文的修改、增补以及完善普及,使得针对婚姻暴力领域反压迫实务的各项实践真正有规可依,有法可循。
(2)筹建直接为婚姻关系中的受虐妇女提供庇护的社会机构。
建构婚姻暴力领域反压迫实务模式除了要具备一定层次的法律政策支持环境以外,还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筹建社会机构,直接为婚姻关系中的受虐妇女提供庇护。社会工作是一个包含多种机构与组织有效运转的模式,其为有效控制和解决逐年增多的婚姻暴力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与方向。通过在社会上筹建相关社会机构以及建立针对婚姻暴力的社会救助资源网络,直接从实践层次为婚姻暴力中的受虐妇女提供援助以及庇护等有针对性的专项服务。专门负责婚姻暴力领域反压迫相关工作的社会机构需要培养专门的社会工作者,积极协调和利用政府机构所能提供的资源、各个社区本身拥有的资源、医疗教育机构具备的资源、街道司法机关具备的资源,通过齐抓共管的模式共同倡导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辅助婚姻暴力领域反压迫实务工作取得最大成效,从更全面的视角对婚姻暴力中的受虐妇女给予系统的帮助与引导。通过筹建针对婚姻暴力的直接救助社会机构,可以给众多的婚姻暴力受害者提供一个彼此交流、舒缓情绪压力的平台与中介,从而在思想和情感上建立相互扶持的关系,共同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而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
(3)建立全国范围内妇女反压迫危机介入机制。
建构婚姻暴力领域反压迫实务模式还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妇女反压迫危机介入机制。由于婚姻关系属于私人范畴,但是涉及到婚姻暴力,就必须将私人范畴引申到社会范畴,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引导与治理。鉴于此,针对婚姻暴力的控制与维护,势必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妇女反压迫危机介入机制,通过引导社会内各个机构、各种资源的有效介入来调节婚姻暴力行为,重新恢复稳固和谐的婚姻环境。为了更有效的帮助婚姻暴力中受到压迫的妇女更好的维权,妇女反压迫危机介入机制主要可以从社区介入、小组介入、个案介入几个层次分步骤进行。所谓社区介入就是形成以社区婚姻暴力受害者庇护中心为核心的社区介入支持系统,借助社会内可调动的多机构资源协作来介入婚姻暴力事件的调解以及事后的受害者援助工作,与此同时,做好社区内的婚姻暴力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形成保护婚姻暴力受害者的有力舆论环境,促进婚姻暴力问题在社会范围内因伦理道德的谴责而逐步缩减。整体来说,妇女反压迫危机介入机制既包括了对婚姻暴力的预防,也包含了协助婚姻暴力惩治、反婚姻暴力的培训等多项工作内容为一体,是一个综合的工作网络机制。
结合社会科学院以及全国妇联关于婚姻暴力的相关调查和实地走访的老年女性婚姻受害者实例,得出结论,目前我国婚姻暴力问题的形势还非常严峻,婚姻中保障女性人身安全及基本权益的相关方面依然存在困境。鉴于当前严峻的婚姻暴力状况对弱势妇女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构建婚姻暴力领域反压迫模式显得十分迫切。然而,构建婚姻暴力领域反压迫模式是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包括政府、社会机构、以及每个受到婚姻暴力侵害的妇女等在内的共同努力。
[1]徐慧,谢育敏.国外反对对妇女家庭暴力理论与制度的借鉴[J].求索,2011(7):106-108.
[2]沈文捷.家庭暴力的社会学思考[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28(2):103-107.
[3]李霞.社会工作介入家庭暴力的优势分析[J].阴山学刊(社会科学版),2011,24(1):87-91.
[4]黎光宇,陈晓婷.警察干预家庭暴力问题研究[J].法学杂志,2010(1):2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