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青
摘 要:文章分析阐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分别就“营改增”政策对广播影视产业的直接影响及“营改增”政策对广播影视产业的深层次影响展开深入探讨。
关键词:“营改增” 广播影视产业 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2-122-01
自2011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选择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简称营改增)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后,2013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8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正式推向全国,具体到试点行业上,在“1+6”基础上,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包括放映)、发行等也纳入其中,所涉及的企业主要包括进行各类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的制作企业,如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是以纳税人收入全额作为计税基础,乘以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来说,营业税的税率较低,但每经过一道流通环节就需要缴纳一次税,重复征税问题比较突出。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通过销项税与进项税抵扣机制,让纳税人只需要为产品的增值部分进行纳税,成功解决了营业税中重复征税的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部分城市和部分行业试行,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将范围扩大至全国,1994年税制改革,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营改增”试点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促进企业发展。作为文化产业重要组成部分的广播影视业,此次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行业,有利于形成相关的产业链,促进专业化分工和产业融合;降低税收成本,增强产业发展能力,意义深远。
二、“营改增”政策对广播影视产业的直接影响
1.税率变化。营业税制下,广播影视产业中的“制作、发行”服务按照“服务业”缴纳5%的营业税,“放映”属于“文化体育业”的范畴,实行3%的营业税率。“营改增”后,广播影视企业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为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对于年销售额不足500万元(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征收办法,征收3%的增值税,不能进行抵扣纳税;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广播影视服务业实行6%的增值税率,实行抵扣纳税。这也意味着符合小规模标准的影视制作、发行企业税负会下降40%,而对于小规模播映企业,税负至少不会增加。但是鉴于影视企业规模效益的行业特点,绝大多数影视企业将会依法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率。对于一般纳税人影视企业,6%的增值税税率较营业税制下的3%或5%的营业税税率,提升了3个百分点和1个百分点。
2.缴税基数变动。营业税制下,缴税基数为广播影视产业全部的营业收入,没有可抵扣项目。实行“营改增”政策后,可以将购入商品和劳务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尤其是购入的固定资产也纳入了允许抵扣的范围。从广播影视服务产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播出的影视节目将更多的采取外部购买方式,可以实现进项税抵扣,这有助于降低整个行业的税负。
三、“营改增”政策对广播影视产业的深层次影响
1.有利于广播影视产业调整经营模式,实现制播分离。目前我国广播影视服务业主要采取制播合一的运作方式,这是与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和简单的节目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行,受众对广播电视节目的需求越来越高。制播合一体制下,广播电视精品节目少,整体节目水平长时间在较低水平上重复运转,所以迫切需要广开渠道,拓宽节目生产平台,推动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聚集全社会的力量,即实施制播分离,来生产丰富多彩的节目。此次国家将广播影视服务全产业纳入“营改增”范围,节目制作、播映权采购与播映环节的链条全部打通,可以促进广电产业进一步细化分工和调整产业结构,以前一部影视作品或一套播出节目的创作、拍摄、剪辑、制作、发行、放映可能都由电台、电视台自行完成,实施营改增后,因为产业链条上的每个环节都可以抵扣税款,两台就可以将自己并不专业的环节外包出去,如成立新媒体制作公司或委托独立制片人,实现节目制作与节目播出分离,让更有条件的企业去做,从而专心做好自己的主业,使整个产业链都得到更好得发展,并使播出成本获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减轻税负压力。这一政策达到了鼓励广播影视产业进行专业化分工,实现制播分离的效果。
2.促进广播影视行业进行技术设备升级,促进产业发展。“营改增”政策规定可以抵扣资产购置的进项税额,对广播影视这一高人工支出的产业,无疑是一利好消息。影视制作产业的突出特点就是人工成本高,其中,演职人员劳务费约占到总成本的70%,而这一部分成本是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的;另一高成本的影视剧的剧本创作费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范畴,也是无法取得进项税抵扣的。随着3D特效技术、IMAX电影放映模式的引入,未来影视制作会越来越精细化,视觉冲击也会越来越强,这就对拍摄机器设备和放映机器设备和技术提出更高的要求,广播影视服务全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后,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就客观上鼓励广播影视行业进行设备升级改造,促进产业发展,并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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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营改增政策或撬动广播影视服务业深层变革.中国经济网
[3] 朱青.“营改增”的意义及面临的问题.税务网
[4] 蔡方良,张学东,叶翩.今起“营改增”扩至全国 电影制作单位喜忧参半.长江商报
[5] 陈林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商,2012(3)
(作者单位:河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七一七发射台 河北石家庄 050000)
(责编:贾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