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 琳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处,湖南 长沙 410004)
2010年9 月以来,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秉持“国际化、标准化、模 块化、信息化”的教学建设与改革理念,以“职教新干线”信息平台为依托,引领湖南省教学信息化建设,兴起了一场从“传统”到“空间”的教学创新与变革。在法律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在上世纪80年代被引入我国并迅速得到推广普及,与传统的讲授法不同,它有利于素质教育的深入推进,有利于教育理论的丰富发展,有利于学生创新思维和动手能力的培养。
案例教学要以案例为支撑。根据笔者对部分教师的访谈得知,在案例的选择过程中,教师一般是以自己对法律的学理认识去影响学生,依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来选择合适的案例的。然而,目前我国很多大学法律教师并没有司法实践的体验,更谈不上法律运作的技巧。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师选择案例的途径较为单一,一般都是从专门编写的部门法案例教程辅导书中选取,或者干脆根据要传授的内容自己想象编造。案例的选取是为教师讲授而准备的,其编辑思路是以典型案例来说明法律规定的核心条文,但却忽视了在司法审判、诉讼中如何寻找法律、解释法律、运用法律的技术运作,因此缺乏对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指导。再者,很多教师通常在上完课后对案例的内容通常不加保存,更很少结合课堂教学进行整理,下次再上课的时候再重新编辑案例或者下载现成的案例资源进行整理。
职教新干线世界大学城是一座网络虚拟城市,依据六度分隔理论、XML、Ajax等理论和技术设计并以网络交互远程教育为核心、综合了远程教学、网络办公、及时通讯、商务管理、全民媒体、个性化数字图书馆等功能的一座既虚拟又真实的大学社区平台。而网络汇集了报纸、杂志、电视台和网络媒体等披露的大量现实案件,其网络终端无论延伸到何处,连接终端的用户都可以自由地利用案例资源。依托职教新干线,利用网络的海量信息及强大的检索功能,精选最近发生的典型案例,通过分类、标引、组织,建立案例教学资源库,然后对不同类型的法律进行归类。网络以及各种资料上的案例很多,案例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教学效果的好坏。教师需要结合学生特点以及教学任务中的具体工作任务,建设好教学案例。在选取教学案例时,既要根据教学目的和讲授内容选择贴近生活、为教学提供线索、背景且具有典型性特征的教学案例,以使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还要注意所选案例不能完全拘泥于现行法的框架,要具有一定程度的疑难性,避免采用单一化、模式化的僵硬思维方式。这样,通过学理的分析及各种研究方法的导人找到对案件的最佳解决方案,使学生能够接触具有一定深度的法律理论、了解当前法治的热点、感受法律实务的问题,进一步增强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教学中,通过多媒体网络连接的方式在课堂中展示相关案例,不仅可以丰富教学内容,活跃课堂气氛,而且可以开阔学生视野,扩大知识面,培养学生多视角、立体式的思维方式。此外,教师可事先组织编辑并向空间上传在有关案例的原始资料,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初步分析,再以回复方式回答的问题,并发起针对性的讨论。教师还可以鼓励学生挖掘更多类似的案例,进一步总结共性,提升理性认识。同时,我们必须根据社会的发展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对案例教学资源库进行更新,避免“新知识旧案例”的现象出现。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综合学科。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之一,在于提高学生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对实现这一目的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实践中,法学案例教学的手段、方式大多是教师在法学教学过程的不同阶段,适时地运用现有案例解释和研究成文法,通过讲授案例进行案例教学,这种方法不仅可以使理论讲授变得生动活泼,具有启发性,而且有利于学生尽快掌握抽象的法学原理,并能灵活运用,举一反三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同时,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从中可以发现立法的成功与不足,进而针对立法漏洞寻求填补方法,以推动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但是,我们看到,上述案例教学的手段、方式较为单一,基本是“师教生受教”的单向模式,虽可节约教学时间,使学生容易掌握重点,但教师与学生之间缺乏互动。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现行法条与相关理论,学到的只是机械的公式而非能动的方法,鲜活生动的案例也成了僵死的教条。纵是有师生互动,师生互动的时间是有限的,也仅限于教师跟少数学生之间的交流。
职教新干线教学空间是由湖南省教育厅主管、湖南省教科院职成所承办的湖南职业教育网站,是以个人空间为基础,基于实名制、开放的网络学习互动交流平台。湖南省为加强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实现优质职教资源共享共用,建设了“职教新干线”这一覆盖全省职业院校的网络学习交流互动平台,通过这一平台进行教育教学方式和学生学习方式改革,进而整体推动全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职教新干线”空间与QQ空间、新浪或搜狐博客一样,具有添加好友、发表文章、评论、添加音乐视频等功能,所不同的是,职教新干线允许上传无限量的资料,更适合于教学工作的开展。依托职教新干线教学空间的诸多师生互动新形式,有利于法学案例教学方式的创新。首先,留言评论。留言评论是职教新干线教学空间最常见的交流方式。留言只需进入对方的展示空间,展示空间中下方有一个留言板可以给对方留言。评论也只需进入对方的展示空间的某一资源处,在下方就有一评论框,写下自己的评论即可。这种互动方式可以很好的运用到法学案例教学中,学生可以针对课程的案例在课下与教师进行充分的互动,对自己不清楚的问题给教师留言,教师给予回答,其他同学也可以针对教师的回答或者其他学生对问题的回答进行评论。其次,交流群组。职教新干线教学空间可以创建交流群组进行交流互动,交流群组既可以建立班群组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建立课程群组的方式建立。群组的内容可以设置为公开或半公开的形式。案例教学中,教师可以针对某个案例或者案例中的某个问题利用交流群组与学生互动,进行伸性学习,由于交流群组可以同时多人参与,所以交流群组是交流互动中思想碰触最多、互动效果最好的方式。再次,发送私信。职教新干线教学空间中,除留言评论和交流群组外,还可以通过发私信的方式进行交流。发私信既可以在自己空间的信息中心处发,也可以直接进入对方空间,点击头像下方的“发送私信”的方式进行。留言、评论、交流群组的互动大学城居民一般都可以看到,而独发私信这种方式只有双方可以看到,所以发私信是最隐秘的交流方式。法学案例教学中,一些同学可以利用这种交流方式对自己感兴趣但不愿被他人看见的问题与老师互动,教师也可以利用这种交流方式针对个别学生的问题进行互动。
法学是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它既要给人类各种活动提供规则,又要为违背规则提出最终处理方案。实践性是法学学科所要彰显的个性,是法学学科之所以存在和发达的目的和宗旨。法学若没有实践性就会脱离为其提供阳光、水分、养料和土壤的社会生活,这不仅会使法学学科的生命和生命力受到怀疑,而且会使法学学科所代表的公平、正义、自由、权利、秩序等价值遭遇贬损。而法律实践是一种创造性的工作,而不是简单的逻辑推理过程。从抽象正义到个案的具体正义,从普适性的法律规范到具体事实中的行为规范和法律结论都需要具有创造性的努力。实践中的案件一般总要涉及事实与法律、实体与程序等多方面的知识。而法学教学中,传统案例教学模式是一定数量的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在一定空间下开展教学活动的一种模式,受时空、信息量、教师指导能力和学生个人学习能力等因素的限制。在教学中,很难就如何发现、证明和重构事实,如何理解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和现象的相互关系、宏观正义与微观正义的关系,如何运用诉讼策略与技巧等进行系统的训练,从而造成理论与实践脱节,使得学生在课堂上轻而易举地解决了案例提出的问题,而在真正的现实案件面前却不知所措,难以达到培养法律应用能力的初衷。
职教新干线作为一个信息化教育的教学平台,将新技术、新方法溶于一体,已成为我校教育教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随着大学城空间的推广,创新活动蔚然成风,建设、使用空间已成为师生的自觉行为。通过师生共建,职教新干线已成为学生学习的一片新天地,使得教育教学工作从课堂上延伸到课堂外,使得师生间的互动更为频繁。学生可以利用大学城空间随时、随地学习,老师可以随时、随地辅导和监督学生的学习情况,使得课堂45分钟延伸到课外。大学城空间丰富的资源使学生的学习、知识的获取变得更加容易。依托职教新干线,为法学案例教学的学习方法创新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这里重点就基于职教新干线的协作学习在法学案例学习中的运用进行说明。协作学习是一种通过小组或团队的形式组织学生进行学习的策略。小组协作活动中的个体(学生)可以将其在学习过程中探索、发现的信息和学习材料与团队中的成员共享。依托职教新干线,可以采取以下模式进行法学案例的协作学习。首先,竞争模式。所谓竞争模式就是在世界大学城教师教学空间中,由任课教师针对一些热点案例设立限制人数、权限的讨论群组,使两个或更多的协作者必须通过竞争才能进入群组,才能参与到案例的讨论、学习中来,这种竞争模式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其次,辩论模式。所谓辩论模式就是在世界大学城教师教学空间中,主题群组协作者之间围绕教师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案例确定的主题,发表自己的观点,或赞成或反对别的协作者的观点。辩论模式深受学生欢迎,大部分学生都跃跃欲试,要发表自己的观点。通过辩论得来的理论,易懂、易记、印象深刻。且有利于培养学生发散性思维,使学生通过比较、分析和综合,加深对法学知识的理解和运用,以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再次,角色扮演模式。角色扮演模式就是教师选取经典案例,设置与案例相关的逼真工作环境,协作学习者进行恰当工作角色分工,扮演案件当事人,如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案件,同时利用学校提供的网络同步直播设备进行现场直播,开展相互学习。角色扮演模式强调把学习设置到复杂的、有意义的问题情境中,通过让学生合作解决真实性问题,可以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参与性,由于学生亲自扮演某一角色,全面介入模拟诉讼活动中,为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创造了一个“真实”的环境,从而学习隐含于问题背后的法律规则,形成解决问题的技能,有助于增强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1]程宏.法学案例教学的方法与运用[J].湖北社会科学,2008,(11).
[2]王恒.对法学案例教学的几点思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1).
[3]刘洪宇.空间革命——高职院校开放发展的新起点[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
[4]易程.对教学方法改革的思考——在职教新干线空间教学改革的背景下[J].企业家天地,2011,(5).
[5]刘晓.从“传统教学”到“空间教学”:回归教育原点的自然选择[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4).
[6]方明月.网上法学案例教学法的理论与实践[J].经济研究导刊,2011,(2).
[7]谭秋霞.网络多媒体环境下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构建[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