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的反特权性
——基于市场经济的视角

2014-03-31 12:06张腾龙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4年10期
关键词:特权民法民事

张腾龙

(成都师范学院 经济与管理系,四川 成都 610031)

真正意义上的民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民法自其产生和发展以来,一直肩负着反特权的任务和使命,这也是其基本性质。本文拟从民法的产生、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和民法的基本内容三个角度对民法是反特权之法进行具体分析。

一、民法的产生是反特权的产物

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和民法观念发源于资本主义社会,是商品经济的发展的必然产物。商品经济要求市场主体平等、人身自由和意思自治等基本要素,通过民事立法的方式予以确立,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从民法最初的立法形式上来看,现代民法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中已有了一些基本的民法概念和民事法律制度,如 “人格”的概念、所有权、地役权、委托等都有一定的规定。正如恩格斯所言:“罗马帝国法学家所完成的完美的体系,不是封建法,而是罗马法,即商品生产社会化的法律”。 从一定意义上看,罗马法虽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法,但其在民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不仅“民法”一词直接来源于罗马法,民法的基本精神和内容也深受罗马法的影响。

资本主义社会和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经济对自由、平等和法治的要求,必然会反对封建特权和等级制度。为了反对封建特权,体现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要求,资产阶级纷纷以民法立法的形式确定平等、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和自己责任的基本民法原则和理念,反对封建特权,实现天赋人权的平等理念,典型的如《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确立了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享有崇高的历史地位。从学理上看,整部法律在立法和法律制度上体现了权利本位的基本民法理念,现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法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近代以来的平等、自由、财产权保护和自己责任,从根本上反对封建社会中身份制度下的财产、权利等特权,体现了民法的反特权性,表明民法自产生和发展时起就是一部反特权之法。《德国民法》,在现代民法的实质精神和理念上,和《法国民法典》是一致的,仅存在具体结构上和制度上的差异。

由于竞争实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竞争必然会出现企业或个人在竞争中的强弱分化和差异,导致出现了一些垄断巨头,从而导致自由竞争的提前——双方地位平等和在交易过程中地位的互换逐渐丧失。由于平等性和互换性的丧失,出现了两极分化和对立, 导致在市场经济中出现了一些特权和不平等现象,反映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的三大民法原则已经无法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和发展,难以调整当时的社会关系。因此,《德国民法》在立法中出现了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论点,民法三大原则受到修正与限制,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受到限制、对契约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社会责任的出现。《德国民法》对《法国民法》的修正,是建立在经济社会发展、法国民法出现了“两极分化对立和特权及不平等”的基础之上的,其修订的本质在于反对特权,进一步体现民法的反特权的本性。因此,从民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来看,民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修订完善,时刻体现着民法的反特权本质。

二、作为市场经济法治基础的民法具有反特权性

市场经济是反特权的经济,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意志自由且交易要有保障,故通过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以确定相关制度,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理性的人,具有平等身份的主体,基于对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通过意识自由进行市场交易,并通过合同法、物权法对其交易的过程和结果进行保障,以促进交易和经济活动的自由。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反对基于命令、身份的特权存在,需要一套完整的交易活动规则,在市场经济进行交易,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中,最重要的相关制度是交易主体、交易自由和产权保护等制度。

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民法上的平等原则与平等观念,是由民法所调整的现代社会关系性质,特别是市场经济的性质所决定的,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 在不同的所有者之间进行的商品交换,必须彼此承认对方享有物权且双方在交易中处于平等协商的地位。

民法确定的市场经济中的交易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主体地位不平等,就不可能贯彻交易自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交换。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正是商品经济关系对现代民法平等性立法的必然要求。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作为市场经济的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没有特权存在。

民法确定的市场经济中交易的基本原则是契约自由(意思自治)。意思自治是商品经济关系共同特征的表现。在我国民事立法中,意思自治是民法的核心要素,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自主决定自己的交易行为和内容,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自主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基于民法意思自治的本质,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原则上当事人可以自由进行交易,法律不得进行限制,仅在民事活动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时才能干预,这在最大限度上保护了当事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自主决定和自由交易,活跃了市场经济,也为市场经济提供了法律保障。合同关系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在市场交易中大量发生且是交易的常态。合同(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其本质源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民法的意思自治,主要就体现为契约自由,市场交易主体自己决定自己的交易行为,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积极的推动作用。

财产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民事权利,民法通过物权法、知识产权法、股权保护等财产权制度对市场经济主体的财产权进行保护,这是激发市场经济主体创造财富,发展经济的根本动力。因此,界定和保护不同主体的财产是交易的基础,也是激励民事主体创造财富的基本制度。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了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为在商品交换中权利的正常转移和交易秩序的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反对以命令或身份等形式强制取得财产或界定产权归属。

市场经济是反特权的经济,强调平等、自由、产权明确及保护,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民法通过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界定和保护、交易自由原则的确立和保护、产权界定和激励等相关法律制度,为市场经济的发展确立了基本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法治基础的民法,充满了反特权的法律制度。

三、民法的基本内容具有反特权性

在市场经济中,民法总则主要是确立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范围、民事主体、法律行为和诉讼时效等问题,这些内容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民事主体的平等及权利能力的平等等相关内容,充分体现了在民法中没有特权主体、特殊身份、特殊权利存在,具有反特权性。

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主要是确立静态的财产归属归责,对市场经济主体的财产权给予平等保护,一视同仁,激励其创造财富的热情,并同时为主体间的合同关系提供担保,以保障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侵权法主要为主体权利遭受侵害以后提供相应的救济,这一救济具有平等性,只要构成侵权,任何主体都负有赔偿责任,在侵权的构成要件中,除特殊侵权要求特殊主体外,其他侵权主体没有任何差别,不存在特权主体或特殊身份不构成侵权或免除责任的情形。婚姻法和继承法在反特权上体现得更为明显,现代的婚姻法和继承法打破了一夫多妻制、建立了婚姻自由原则、夫妻平等的财产权处分、废除了父家长、嫡长子继承制和世袭等特定主体的特权和身份,实现了结婚和继承上的平等和自由。

因此,从民法的内容中可以看出,民法的所有内容都体现了主体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契约自由、产权保护和权利救济、婚姻平等和自由、继承权平等等思想和内容,鲜明地反对特权和身份,整个民法就是一部反特权法。

四、结 语

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民法自其产生和发展以来,一直肩负着反特权的任务和使命,这是由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民法从其产生和发展的历程、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及民法的基本内容等方面都坚定地表现出了反特权的本质属性。在现代市场经济生活中,民法这一反特权的品性应该坚持,在我国法制建设中,民法的反特权属性仍应作为法制建设的重要理念予以贯彻落实。

参考文献:

[1]王建东.论民法与市场经济[J].法学,1995,(8).

[2]魏振瀛,钱强波.市场经济与民法观念[J].中外法学,1994,(5).

[3]张金海.重思“从身份到契约”的命题[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2).

[4]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J].中外法学,1997,(2).

[5]王泽鉴.台湾民法与市场经济[J].法学研究,1993,(2).

[6]孙召银.“论经济法的运作机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利与权力二元博弈”[D].长春:吉林大学,2004.

[7]谢鸿飞.民法典与特别民法的关系建构[J].中国社会科学,2013,(2).

[8]曹继明.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作用的再认识[J],现代法学,1998,(3).

[9]孙宪忠.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问题[J].清华法学,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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