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疑难案件的法律解释

2014-03-31 12:06龙御天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4年10期
关键词:漏洞法官案件

龙御天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法律解释是法律规范与实际案例的中介,是个案中所包含的案件事实有效的涵射至法律条文所包括的法律事实上的桥梁与纽带。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法律解释活动尚未克服案件的个性与规范一般性的差异化之前,法律规范条文是不能被法官拿来作为裁判依据的。简单的案件中,当清晰明了的案件事实很容易找到可以适用的法律条文时,经典的司法三段论便能解决问题,且裁判结果也无争议可言。而复杂多变的实际生活中出现的新纠纷、新矛盾所带来的疑难案件,其往往具有事实模糊,适用法规不明确等特点,如果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依旧机械的照搬三段论,显然是有失偏颇的。

一、疑难案件概述

(一)疑难案件的类型

疑难案件可以分为不同的情形:有关案件事实的疑难案件,有关法律规定的疑难案件,有关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相结合的疑难案件[1]。由于不是本文的重点,故笔者只对最后一种情况加以探讨,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语言解释的疑难案件。这是最常见也是最典型的疑难案件。立法者的能力是有限的,任何法律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加上法律法规条文的概括性与抽象性,针对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同的人在解释相关的法规时往往出现“复数的解释结果”。由于作为逻辑推理大前提的法规在语义表达上本就是含糊不清、闪烁其词,所以很难具体的指出哪种解释结果才是正确的。

2.处理结果有争议的疑难案件。伴随着社会生活的急剧发展,借助网络媒体的传播,一个涉及大众利益或价值取向的案件往往会“一石激起千层浪”,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此类案件中,裁判者如果严格的依照法律规定裁判的话,处理结果常常合理但不合情,舆论反对使此类案件处在了风口浪尖。

3.归责不明确的疑难案件。这类案件中,裁判者进行逻辑推理的大前提并不存在,立法工作相对于实际生活的滞后性导致了法律调整上的“真空地带”,增加了裁判的难度。

4.规则规定相互冲突的案件。此类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被多个法规所调整,适用何种法规成为难题。

(二)疑难案件的成因分析

从浅表的现象来看,疑难案件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1)立法上的缺陷和漏洞。(2)法律文本中语义表示模糊不清。(3)法律形式价值对法律稳定性的要求与不断变迁的社会生活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4)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受其个人价值观和理解的影响。

从根源来看,疑难案件之所以会产生,本质在于案件背后不同的权利主体对于利益的诉求,即案件中不同权利主张和利益要求的价值冲突。疑难案件存在着社会价值与法律价值、法律的实质价值与实质价值、法律实质价值与形式价值之间的价值张力与价值冲突,需要法官通过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进行平衡和选择[2]。

二、疑难案件中影响解释者法律解释的重要因素

(一)价值判断

如前文所述,疑难案件背后的推力是不同的价值冲突,那么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对不同的利益要求和权利主张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形式主义法学主张解释者应尽力排除自身主观的价值观念对解释的影响,以一个完全中立的立场进行演绎推理,实现价值无涉。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价值判断在法律解释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无法被忽视。疑难案件的法律解释既是法律发现的过程,也是法律论证的过程。法律解释整合性和创造性的特点决定了法律解释不是单纯的从法规中寻找裁判依据,而是需要解释者在法律价值的指导下去理性论证的实践性活动。法官不是“法律的自动售货机”,其解释活动必然带有主观色彩,这是不容否认的。同时疑难案件中价值冲突存在和立法的滞后性也需要法官在自身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的基础上选择最合乎情理的规则或修正、创立新的规则,以期较好的解决社会纠纷。

(二)法律原则

英国法学家沃克说过:法律原则是许多法律推理所依据的前提,不断地、正当地适用于比较特别和具体规则解决不了或不能充分明确地解决案件的一般规则。作为具体法规基础性的真理、原理,法律原则背后包含的是人们共同的价值追求和立法目的,这一特性使其不仅具备立法的指导功能,也能起到对具体规则的不完善之处的补充作用。疑难案件的法律解释过程中,无论是具体适用规则的缺失还是法条法规冲突无疑都会增加法律解释的难度。当法官很难从现成的条文中找到确切的依据时,法律原则便成了法律解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借助法律原则对疑难案件进行法律解释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承认和接受的做法。

(三)社会舆论

社会舆论代表了大众的观点和态度,舆论的力量早已渗透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甚至到了可以左右司法裁判的程度。法官对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时除了要充分考虑个案与罪行的适应程度,也要兼顾舆论的倾向。无可否认舆论的巨大压力在某些备受关注的疑难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已经超越法律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舆论漩涡中法律与情理的激烈冲突如何平衡已成为法官法律解释过程中需要时刻思考的命题。

三、疑难案件的法律解释方法

从法律逻辑的角度观之,法律解释就是为了求得具体案件的解决而获得法律推理大前提的活动[3]。由于本文讨论的疑难案件往往是社会上的新纠纷、新问题,所以传统意义上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即法律发现已经很难解决此类案件的实务问题。故疑难案件的法律解释方法应当是广义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法律发现,漏洞补充和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

(一)法律发现之于疑难案件的法律解释

关于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的具体内涵,学界普遍认为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和注意解释等。

疑难案件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只采取某一种解释方法必然无法有效的解决问题。笔者认为法官在解释过程中理应综合运用各种解释方法,方能得到合理的结果。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并无严格的效力的等级之分,且每一种方法有其优点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例如文义解释固然忠于法律原意,解释的正当性无可厚非,但在疑难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复数解释结果却是难以避之。再如体系解释将具体的法律条文纳入整个法律体系当中,虽然有助于解释者理解立法意图,并为个案的法律解释起到指导作用,但一味的追求法律的统一性会损害到个案的实质正义。笔者建议灵活运用各种解释方法,先就法律原意进行思考,在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运用其他的解释方法进行补足,最后细致查究所得出的解释是否符合立法目的及宪法规定,这样的综合解释对于实现疑难案件中的实质正义是大有裨益的。

(二)法律漏洞补充之于疑难案件的法律解释

法律作为理性发展的产物,在时代的变化当中不断的完善自身。没有一部法律可以称之为完美无缺,都有其不完善的地方和落后于现实的一面。当然法律漏洞固然存在,但由于疑难案件解决的难题,堂而皇之的认定所涉法律法规存在漏洞显然是欠妥的。法律漏洞的存在必须包含两点要素。首先,案件所包括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应有相关法规调整和规范。其次,针对案件的解决,从现行法中确实难以找到依据,或法律虽有规定,但由于规定不明确、不妥当无法被采用。归责不明确的疑难案件中如果僵硬的适用该实在法的法律规定,结果多因违背公平、道德或社会正义而引发诸多争议。就存在法律漏洞的疑难案件,其解释方法应包括以下两方面。

1.现行法漏洞补充

现行法的法律漏洞补充是指在实在法的基础上就法规缺失和不明确之处加以补足、完善。主要方法有:类推适用,以社会习惯为依据补足,目的性解释、限缩和依据法律原则填补缺失。

2.法律续造

疑难案件的特殊性决定其法律解释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发现的过程,也是法律论证的过程,更是法律创造的过程。每一部新法的出现都是由于旧法的规范已不够调整新的法律关系。当法内之漏洞补充不足以解决疑难时,新法应运而生。可以说疑难案件既是解释的难题,也是法律续造的契机。本文主张,社会的进步与价值观念的变迁引发了新法的需要,这是历史发展的潮流。在疑难案件的法律解释过程中,以法律原则为本源,基于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的适当超越实在法的法律续造为法官解释工作之必须。

(三)不确定概念和概括性条款的价值补充

依据是否具有确定的标准,法律概念可以分为确定性概念和不确定性概念。在不确定概念之中,又因内涵、外延的不同细分为封闭的不确定概念和开放的不确定的概念。前者虽然具体的归责不明确,但外延的封闭性使其已十分接近确定性概念,典型代表如“物”,后者如公平、善意等,内涵模糊、外延具有延伸性。对于疑难案件所涉及的开放性的不确定概念,法官在解释的过程中应结合生活习惯、法律精神与案件事实,合理补充。

典型的概括性条款如诚实信用,情势变更等,因个人理解程度不同,其含义无法明确。立法者在制定此类条款时,本意便是赋予了法官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在具体的疑难案件中,法官只有结合自己的价值判断和理性思考,使概括性条款具体化,才能起到规范作用。

四、结语

由于未经解释的法律规范不能直接适用于具体的个案,疑难案件更是如此,因此法官的法律解释在司法过程中便显得尤为重要。可惜由于法律解释在我国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研究者不多且理论体系尚不完善,仍旧存在很多的不足。笔者会加强对法律解释相关问题的研究,以期提出更加成熟的观点。

参考文献:

[1] 蒋兴权.通往正义之路—法律推理的方法研究[M].北京: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51.

[2] 沈仲衡.疑难案件的法律解释[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4,(5):54.

[3] 雍琦,金承光.法律适用的逻辑[M].北京: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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