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萍
(湖南警察学院 法律系, 湖南 长沙 410138 )
*收稿日期:2013-09-06
我国颁布了很有针对性的《物权法》,主要就是为了使我国的公民的合法的财产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也是公民与政府各自行使权利的界限的划分。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都凝聚在了集体财产中。集体财产成员的身份是集体财产成员权利的基础。《物权法》主要是根据户籍的登记来作为确认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的,还有在集体企业连续工作一年的或者是连续脱离集体企业一定的年限作为认定是否有城镇集体企业成员身份的。保护集体的财产不要只把它当成是标语口号来喊,更重要的是要保障物权法在集体财产在公权面前的独立性,同时,也应该防范集体组织经营者侵害集体的财产。
从物权法的立法角度来说,集体所有权在我国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的体制下一直都是存在的。物权法是不应该把集体所有权的规定只表现在宣传的作用上,而是更应该从我国的法律角度来规定成员权的标准和内容,要使我国的集体所有权落实下来。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一种形态,从它产生到现在一直就存在着这样一个界定模糊的问题。
主要是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的一种组织的制度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组成了集体所有制企业。
(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城镇集体所有制主要指的是财产是属于劳动人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实行的是共同劳动。城镇集体所有制的分配主要是按照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主要包括有各行各业的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二)城镇的组织机构
城镇集体企业的权利机关是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集体企业的主人是集体企业的职工,按照法律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利机关。城镇集体企业的负责人是经理,同时,经理也是集体企业的法人代表。至于经理的聘用人员是由选举而来的。
(三)乡村集体企业的所有经营者
由乡镇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也就是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它不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农村供销合作社,其余的所有的由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都是属于乡镇集体企业的。乡村集体企业的财产是属于乡村集体企业的乡以及范围之内的全体的农民集体所有的。企业不管是实行承包以及租赁制还是同其他所有制的企业进行的联营,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永远都是不会变的。企业的所有者都要依照法律去行使决定企业的经营的方向以及企业的经营模式,以及与其他企业之间的比例分配,都是应当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还有销售提供应有的义务。
(四)乡村集体企业相关的管理
首先是民主管理。乡村集体企业的企业职工是有权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的。在管理方面,企业中的任何的职工都可以对经理或者是其他的职工提出批评和控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是有权利提出建议的,而且还可以对经理或者是其他的管理人员及进行监督,从而来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的权益。其次,就是劳动管理。在企业用工的制度方面,制度规定企业招用的职工必须得签订劳动合同,不可以招用未成年的童工,实行灵活的用工制度。那些对于技术要求特别高的企业,应该慢慢的形成专业性比较强的专业性的技术职工的团队。而对于那些从事的工作非常的危险的职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给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如果企业的条件比较好的话,那就可以给职工实行职工社会保险。再者,就是财务上的管理。企业在交过税以后的利润,应该是由企业自己安排,可以用作增加生产发展的基金,来进行扩大规模,扩大再生产。
(五)集体财产的分配
集体财产的分配方式有很多种,有以实质性的分配方式来分配集体共有的财产。对于那些集体共有的财产的分配,主要是在不影响集体共有财产的使用价值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对集体共有财产的分配,实质性的集体财产分配主要是采取实物的分配。还有以变价的分配方式进行集体财产分配。那些对于不能够分割的集体财产可以进行变价以后再进行集体财产的分配,只要不损害它的应有的价值即可。还有最后的一种进行集体财产的分配方式,也就是以作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共有财产的分配。对于那些不能进行分割的集体共有财产,也已进行作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配。比如一辆大汽车或者是一座房等,合伙人中,只要有一个人愿意取得这个共有财产,那么就可以有这个人共有,但是得应先对该物体进行作价,并对您共有财产的其他成员给予金钱的补偿即可。
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我国的集体经济。劳动人民集体经过长年辛辛苦苦劳动创造、积累财富,是发展集体经济、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也就是我国的集体所有的财产。最近几年,我国的集体经济发展的特别的迅速,集体的资产也在不断地增长,在这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我国集体资产的管理还是非常的薄弱等问题,这样的问题不仅仅使我国的集体资产造成严重的流失,而且还使集体经济遭受了损失,集体生产力也受到了破坏,同时也直接损害了劳动人民的个人利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所以,依法保护集体财产是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需要,也是我国物权法应该有的义务。
至于那些损害集体财产的行为,例如:单位和个人的侵占、哄抢、私分以及破坏集体财产等,所谓的“侵占”主要指的是以非常占有为目的的,将集体的经营、管理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它不仅侵占了集体所有的财产,而且也侵占着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单位或者是个人的利益。“哄抢”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参与多数人一起强行的抢夺集体财产的这种行为。“私分”主要指的是违反集体财产分配的管理规定,私自的将集体财产按人头分配给部分的集体成员的这种行为。
集体财产是集体成员共有的财产。集体成员不仅有着享受集体财产的权利,同时,也有保护集体财产的义务和责任,我们应当维护好我们集体的财产,使我们每个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受到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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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菊英.集体土地所有权立法的妥当性分析[J].行政与法,2006,(05).
[3]丁文.法官要认真学好物权法[J].中国审判,20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