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文珍
(湖南工人报,湖南 长沙 410005)
在互联网高度发展,特别是微信、微博得到广泛应用的今天,人人都成了新闻人,“网络媒介审判”这种新型的现象逐渐显现出来。近年来,针对“网络媒介审判”,不少学者对其进行了较全面的阐述。概括言之,“网络媒介审判”就是指网民、网站或网络公关公司通过网络媒介,对某些还未正式审判的社会性案件进行分析调查和评判,其结果将影响人们对事件真实性的认识,并妨碍司法的独立和公正、使当事人受到重大伤害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我们在坚持媒体监督的同时,要反对媒体审判。然而,因为网络舆论十分自由,并且具有匿名性、双向性及非理性等特点,网络中的个人开放地表达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行容易放纵和过激,无限扩大化,从个体到群体,演化为非理性“维权”,从而直接转化为“网络媒介审判”。
其中有一种情况,“网络舆论”给人一种有事找媒体,通过传统媒介、网络引导舆论,进而解决问题,不再通过其他一些正常的合法途径。这也助长了少数当事人寄希望于通过案外途径施加影响,干扰了审判的正常秩序。
2010年10月河北大学发生的车祸案和西安音乐学院药家鑫杀人案,媒介一经报道,事件在网络上迅速引起关注,网民的“爆料”、“人肉搜索”接踵而至,导致舆论不再局限于该事件本身,而是转向对当事人的人身攻击。最终导致网络舆论发生错位和偏移,无形之中影响了司法公正。
2011年7月发生的“达芬奇”事件至今还在更新当中,仍是一个未解之“达芬奇密码”。中国传媒大学网络舆情(口碑)研究所/艾利艾咨询(简称IRI),根据承办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07&ZD041)子课题“网络舆情指数体系研究”,从I-Catch全网动态分析和网络舆情100典型网站样本分析,所绘制的“达芬奇家具造假事件舆情指数图”中可以发现,达芬奇家具造假事件曝光以来,舆情指数一直处于80分上下的高分,这种态势是不多见的。毫无疑问,媒体的推波助澜发挥了不小的作用。这起事件中最大的受益者应该是报道中的唐女士,唐女士作为消费者,因货款、质量等问题与达芬奇产生民事纠纷,此前就已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3次。在媒体介入后,她本来只有50万元的预付款最终获得了480万的和解金。这其中虽有达芬奇公司危机公关处理不恰当,但由于媒体的介入,法院先后3次审而不结的案件得到解决,不得不说媒体的“实力”远高于法院。
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小事,经互联网与手机相结合炒作,更具有舆论杀伤力。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手机的结合,使得微视频、微博客、微信成为又一种新技术催生下的媒体形态。这些媒介容易催生网络舆论的形成,同时又影响到传统媒体而扩大影响力。
杭州的富家子胡斌飙车案刚一发生,网络上立即造成轰动,媒体迅速传播,并在网络上热议不休,从而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让公众高度关注这一案件。这一案件的网络舆论中,因涉及“豪华跑车”、“富家公子”等敏感词,网络媒介中的舆论直接将此案件的焦点转移到贫富阶层之争,最终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由于公众的仇富心理,许多非理性的言论必然会对案件本身的客观性造成影响,也影响到司法的公正。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院享有独立审判权,检察院享有独立检察权(《刑事诉讼法》第5条),但是纵观上述两种情况,当前,在网络舆论环境下的司法独立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考验。
在民主与法制社会的今天,网络媒介如何在保证司法独立的情况下,发挥正确舆论监督作用,杜绝言论左右司法公正的“越位”行为,必须预防和抑止“网络媒介审判”。
一是要对网络监管加大力度,补充并且完善网络的法律法规。这个监管的主体应该是相关政府部门,另外还需要组织网络监管的义工或志愿者队伍。一方面保持信息公开透明,保障网民的知情权,可尝试建立一支与政府各部门保持联系的网络义工或志愿者队伍;另一方面,政府等标志性网站要将其社会典型示范功能体现出来,加大宣传力度从而提高民众信赖度、减少误会、从而使网络舆论走向正轨。同时,司法机关要取信于民,执法为民,在审理案件时候要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通过有效的传播途径,做出符合审判原则又公开透明的判决,让民众心里清楚,自然就没有质疑,就不会掀起更大的舆论狂潮。
二是尝试建立专门接受舆论监督的“安全通道”,及时解疑答惑,主动接受网络监督,同时调整网络表达形式,抑制群体激化。司法机关应当加强民意沟通,正确处理、分析舆情,引导网络舆论回归理性。通过指定专门负责人,与网络媒体之间密切沟通,网络媒体也可通过情况反映、内部反映、建议书等形式,向司法机关反映存在的问题,由负责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把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媒体,增进社会大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感,促进司法机关规范执法,实现网络民意与司法审判的双赢。
三是需要积极加强网民媒介素养教育。舆论监督的最终目的是要解决问题,而网络上常见的发牢骚、骂大街、怪体制等不当做法,不仅于事无补,还会令人反感。将媒介素养教育纳为学校基本课程,并利用公共信息平台教育提升网民媒介素养,同时充分发挥网络义工或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并针对热议案件邀请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公众点评,传播法律知识,提高相关法律的普遍性,从而将公众的关注点引导在案件的真正焦点上来,进而培养公众的法律思维,提高公众进行理性思考的能力,避免盲目的“激情宣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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