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女性自杀特点及动因探讨

2014-03-30 08:45顾丽华
嘉应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自杀者家庭

顾丽华,冯 君

(嘉应学院政法学院,广东梅州514015)

自杀①目前自杀研究大体从哲学、医学心理学和社会学三个方向展开。自杀社会学研究的经典著作是法国迪尔凯姆(早期译作涂尔干)的《自杀论》(冯韵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国内对现代自杀现象进行研究的成果较多,代表性著作首推吴飞的《浮生取义——对华北某县自杀现象的文化解读》(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学界关于中国古代自杀现象的历史文化解读亦有所关注,集中于宋代以后,以明清时期居多,如杨果、陆溪的《宋代女性自杀原因初探》(《兰州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和《宋代自杀女性身后之事》(《河南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张涛的《被肯定的否定——从<清史稿·列女传>中的妇女自杀现象看清代妇女境遇》(《清史研究》2001年第3期);刘正刚、唐伟华的《明清鲁浙粤女性自杀探讨》(《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1年第5期);郭松义的《自杀与社会:以清代北京为例》(《中国社会历史评论》2007年第八卷)等,宋代以前的女性自杀问题尚无专论。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由来已久。在中国古代,因诸王朝舆论导向、主流价值观念等因素的变迁,自杀现象呈现出不同的时代特征。两汉时期的自杀现象因波及社会各阶层且数量惊人而颇为引人注目,学界已对相关问题有所探究。②相关研究有:彭卫的《汉代自杀现象研究》(《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4期);刘蓉的《论西汉的自杀现象》(《晋阳学刊》2005年第1期);王长顺、张鹏的《<史记>所记自杀现象的文化内涵》(《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何美琴的《<史记>自杀模式描写及原因探析》(《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张忠炜的《汉代特权群体因罪自杀问题再研究——从唐<狱官令>的一条令文谈起》(《文史》2009年第3辑)等。但现有研究成果偏重于汉代自杀现象的整体讨论,未能关照其性别特质。本文拟从社会史和性别史角度分析汉代女性自杀的基本情况、特点及其深层动因,由此透视汉代女性自杀所折射之女性生存状态,及其所彰显的历史文化内涵。

一、汉代女性自杀概况

迄今为止,关于汉代女性自杀问题尚无专文讨论,其重要原因之一是资料的匮乏。我们据《史记》《汉书》《后汉书》《华阳国志》《舆地纪胜》等传世文献,统计汉代女性自杀成功、自杀未遂及有明确自杀意向的案例共70例,自杀人数约112人次③这个数字并不是十分确切,因有的案例中人数不明确,如西汉昭帝时的燕刺王刘旦“以绶自绞。后夫人随旦自杀者二十余人”。([汉]班固:《汉书》卷63《武五子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759页)我们在统计时按最少20人计算的。,整理成基本状况如下表1。

表1 汉代自杀女性基本情况简表①说明:本表所给关于年龄的统计数字并非绝对准确,因很多事例的年龄记载语焉不详,然统计时根据内容作了适当推测,应是可信的。

就现有资料看,汉代女性自杀情形颇为严重。从其自杀主观意愿上看,可分为主动自杀和被迫自杀两种情形。但无论主观意愿如何,其在年龄、方式和阶层和动机上都呈现出一些共有的时代特征。

二、汉代女性自杀的特点

从表1的概况中可见,汉代自杀女性的年龄分布、自杀方式选择和波及阶层上表现出以下特点:

汉代自杀女性分布于各年龄段,但以青壮年居多。汉代自杀女性能判断出明确年龄的共49例。其中东汉灵帝时期县史赵璝之女赵英因拒辱自杀,年仅13岁,是史料所见年龄最小的自杀女性。[1]4392此外,汉代也有50岁以上的老年女性因各种原因自杀。西汉东海孝妇之姑因己年老不愿拖累无子守寡的儿媳而自杀。[2]3041相较而言,汉代15到50岁的青壮年女性自杀情形较严重,有34例,占69%。青壮年女性处于婚育关键时期,在外形上又尚颇具吸引力,夫死更嫁又是汉代时俗所趋,所以骗嫁逼嫁情形严重。那些年轻守寡而又无子或子幼的女性为反抗改嫁之迫而自杀者尤多。东汉成都赵宪妻玹何,因“宪早亡,无子。父母欲改嫁。何恚愤自幽,不食,旬日而死。”[3]551东汉蜀地犍为杨凤珪妻助陈在其夫亡后,因其子尚幼,“兄弟必欲改嫁,乃引刀割咽”,幸被救回。[3]550又盛年女性常是暴力无道者的垂涎对象。东汉桓帝时权倾一时的大宦官曹节之弟曹破石为越骑校尉,“越骑营五百妻有美色,破石从求之,五百不敢违,妻执意不肯行,遂自杀”。[4]2525此外,以色侍人的宫廷女性激烈残酷的争斗亦多发生于青壮年时期。如成帝许废后、曹宫、赵昭仪自杀时皆是青壮年。[2]3983-3991总之,青壮年女性自杀数量远高于尚未婚配的15岁以下女性及年老色衰的50岁以上女性。

汉代女性自杀方式各异,以自缢、服毒饮药、投水等较温和的方式为主。由表1可见,汉代女性自杀方式主要有投水、投井、投火、绝食、割喉、自缢等。其中自缢女性比例最高,共11例,占自杀方式可考40例的27%。东汉蜀地杜慈之夫虞显早亡无子,遭到父亲逼嫁,“慈缢而死”。[3]616服毒饮药和投水分别9例,占22%。就汉代现有材料看,服毒饮药共9例,发生于宫廷女性就7例,多是被赐药胁迫自杀。如成帝许废后“私赂淳于长,数通书记相报谢长。书有悖谩,赐废后药,自杀。”[2]3983投水自杀需要居住周边有江河,有时亦和自杀动因相关联,如东汉献帝时蜀地黄帛之所以投水是因其夫张贞“去家三十里,船覆死。贞弟求丧,经月不得。帛乃自往没处躬访,不得,遂自投水中”。[3]594另汉代女性割喉的7例,所占比例也相当高,这一相对残酷自杀方式多因实施者为守节、抗暴等被威逼胁迫的紧急关头,而身边恰好又有可用刀具造成的。如东汉羊子妻先“操刀而出”,当盗人以“释汝刀从我者可全,不从我者,则杀汝姑”相迫时,其“举刀刎颈而死”。[4]2793还有女性遭逼迫后志在一死,采用多种方式自杀。东汉南阳阴瑜之妻荀采遭家人逼嫁,先“怀刃自誓”,傅婢执夺其刃,后“以衣带自缢”而亡。[4]2798

汉代自杀女性波及各个阶层,以贵族女性自杀情形尤为突出。由表1可见,汉代各阶层女性都存在自杀行为,既有后妃、公主、王侯妻女等贵族女性,也有士人家庭女性和一般官吏妻女,还包括普通平民、妾婢等身份卑微的底层女性。两汉后妃多因牵涉宫廷与政治争斗而自杀,西汉有景帝栗姬,武帝李姬、卫皇后、钩弋赵婕妤,宣帝霍皇后,东汉有章帝梁贵人姊妹、宋贵人姊妹等。自杀公主有鄂邑长公主和敬武公主。诸侯王家庭女性自杀也不在少数。西汉武帝广陵厉王刘胥“以绶自绞死。及八子郭昭君等二人皆自杀”。[2]2762西汉昭帝时的燕刺王刘旦“以绶自绞。后夫人随旦自杀者二十余人”。[2]2759东汉灵帝时渤海王刘悝“被诬谋反,丁亥,悝及妻子皆自杀”。[4]333士人家庭女性亦有因故自杀的。前及东汉大儒荀爽之女荀采就因逼嫁而自杀。[4]2798一般官吏家庭女性自杀者大有人在。东汉灵帝时殉夫的韩树南,其夫为郡功曹赵子贱。[3]609东汉献帝时抗辱殉身的张昭仪之夫为郡督邮朱叔贤。[3]551汉代底层女性自杀者亦不少,东汉因家庭矛盾而自杀的沛郡周郁之妻赵阿即小民之家。就目前所见资料而言,汉代贵族女性自杀数量较多,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汉代皇权集中制下政治动荡所导致的贵族女性自杀情形之普遍。

三、汉代女性自杀动因分析

汉代女性自杀的直接诱因多样。由表1可见,引起汉代女性自杀的动机主要有殉亲、畏罪惧罚自杀、抗暴拒辱自杀、守节拒再嫁而自杀和参与或牵涉政治争斗而自杀。汉代女性因殉亲而自杀又分殉父和殉夫两种情况。殉父者多在父亲意外亡故后悲伤难以抑制而以同样方式自杀。东汉孝女曹娥在父溺死后就“投江而死”。[4]2794殉夫女性则多因夫妻情深追随而去。前及东汉灵帝时韩树南与其夫“许共并命”,虽经兄嫂百般劝阻仍在百余日后“于幕下自煞”。[3]609畏罪惧罚自杀女性多因直接或间接触犯法律。东汉蜀地敬杨为报父仇而“以大杖打杀盛”,自知触犯法律而欲自杀。[3]617有些畏罪自杀女性则是受到家人牵连。王莽居摄时期,失去平帝庇护的高安侯董贤被王莽“收大司马印绶,罢归第”,董贤及其妻皆自杀。[2]3738抗暴拒辱自杀女性多遭到盗贼逼迫。东汉灵帝时“赵万妻名娥,宕渠人。乡邑避黄巾寇走,万有足疾不能行,娥扶之,万为贼所杀,贼欲污娥,娥不肯,乃以矛拟怖之。娥束身,刃贯心达背而死。”[1]4392也有象前文提及的五百之妻那样遭上司垂涎自杀者。守节自杀女性多遭外力逼嫁。东汉张惟妻贞玦夫死后“养兄子悦。供养舅姑,夙夜不怠。资中王冲欲娶玦,玦叔父肱答以女志不可夺。冲为太守李严督邮。严记县,遣孝义掾奉羔鴈,宣太守命聘之。玦乃自投水。救援不死。”[3]593因政治争斗而自杀女性可分为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两种情况。西汉昭帝姊鄂邑长公主即因直接参与诛杀霍光被发觉而自杀。[2]3933新莽朝太子王临妻刘愔则受王临事牵连而自杀。[2]4165总之,汉代女性自杀的直接诱因多样,但以政治因素和殉亲而自杀者占多数。

汉代女性自杀的深层动因则与家庭的平静与平衡被打破乃至社会环境的动荡联系密切。汉代女性自杀多发生于家庭宁静被突发变故所打破及社会秩序紊乱、整体环境动荡之区域或时代。家庭的平静与平衡被打破,致使女性失去正常家庭庇护是汉代女性自杀的重要家庭因素。从女性的角度看,汉代时人所谓“正常”家庭指未婚有父、已婚有夫有子,生有所依、老有所靠的相对健康完整的家庭。汉代部分女性自杀正因其所依赖之家庭遭到突然致命变故而或残破或飘零。汉代皇权集中制下的政治风云变幻导致的侯王将相家庭变故就常致使其家属自杀。如东汉明帝时新阳侯阴就之子阴丰“尚郦邑公主。公主娇妒,丰亦狷急。永平二年,遂杀主,被诛,父母当坐,皆自杀,国除”。[4]1132那些因丈夫忽然亡故而只剩下“孤儿寡母”的残破中下层之家不被视为正常家庭,故汉代夫死更嫁乃时俗所趋,夫死己壮而又无子或子幼的女性则往往会在立志守节的情感与家人逼嫁的现实之两难选择中自杀。如东汉蜀地武阳仪成妻谢姬“成死,以己年壮无子,将葬,乃预作殡殓具,毒药,须夫棺入墓,拊棺吞药而死”。[3]593也有女性以收继养子方式企图构建一个相对“完整”的家庭,但这一策略和妥协却不大见效而不得不以死相博。如东汉蜀地元常在夫宾早亡后,因己无子而“养宾族子。父母欲嫁,乃祝刀誓志”。[3]550于此可见,汉代女性依人而立、凭借家庭而存在的生存状态。

社会环境的动荡,使女性面临暴力侵犯的威胁是汉代女性自杀的重要社会因素。汉代虽是礼教初成时期,但贞节观念已深入人心,那些因抗暴拒辱而自杀女性即是对此观念的践行。汉代女性抗辱自杀有三种情形:一是反抗上级对部下之妻的淫威。如前文提及的五百之妻即为不屈于丈夫上司而自杀。二是反抗寇贼之侵犯。东汉吕荣“郡遭寇贼,贼欲犯之”,荣以“义不以身受辱寇虏也”而自杀。[4]2795又前文提及的东汉灵帝时赵万妻名娥遭遇黄巾寇贼逼辱自杀。三是不屈于外族人之辱。如东汉安定皇甫规妻遭董卓威逼时便言明:“君羌胡之种,毒害天下犹未足邪!妾之先人,清德奕世。皇甫氏文武上才,为汉忠臣。君亲非其趣使走吏乎?敢欲行非礼于尔君夫人邪!”[4]2798总之,汉代所见女性抗辱自杀多发生在贼寇流行的地域、兵戎难安的边地或是汉末烽烟四起之时,不安定的社会环境可谓是重视贞节女性之生命的最致命威胁。

四、余论

汉代女性自杀虽是颇为有效的反抗手段,亦不乏壮烈,却不过是女性作为弱者的无奈之举。自杀无疑在任何社会关系中都构成一种强大的威慑力。从自杀后的效果看,汉代女性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自杀,某种程度上确实维护了自身意志与尊严。前及东汉蜀地助陈自杀铭不更嫁之志后“宗族骇之,几死,遂全其义”。[3]550有的自杀还能达到引起官府关注从而伸冤的效果。东汉韩姜二十岁夫死,“资中董台,因从事王文表弟求姜。不许。台门生左习、王苏以为姜可夺,教姜家言母病,迎还韩氏,因逼成婚。姜闻故,自杀。太守巴郡龚杨哀之,杀习、苏以报姜死。”[3]593前及吕荣自杀后甚至感动贼寇,史载“是日疾风暴雨,雷电晦冥,贼惶惧叩头谢罪,乃殡葬之”。[4]2795但毕竟是以生命相博,对汉代女性而言,自杀无论有多强大震慑力,亦不过是迫不得已的无奈之举。正如司马迁所揭示的:“夫婢妾贱人感慨而自杀者,非能勇也,其计划无复之耳。”[5]要之,自杀行为虽颇具震慑力,亦不乏壮烈,却并不具有摆脱伦理束缚的自觉意识,只是女性情急之下的无奈之举。这种自毁式行为不但不具有反抗性,反而在看似彰显人格和维护意志与尊严的表象下,更深刻的折射出汉代女性依人而立、凭借家庭而存的生存状态之悲凉。

[1][宋]王象之.舆地纪胜[M].北京:中华书局,1992.

[2][汉]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3][晋]常璩撰,任乃强.华阳国志校补图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4][宋]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

[5][汉]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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