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特征和应用对策研究

2014-03-29 13:22张明哲
创新 2014年2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金融信息

张明哲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融资以及其他网络金融服务平台等互联网金融迅速崛起,引起了学术界和政策机构的高度重视。谢平等(2012)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概念,指出互联网金融是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模式。曾刚(2012)从货币金融理论的视角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指出互联网金融在多数金融功能的发挥上较传统金融更有效率,交易成本和风险成本可能都会更低。杨涛(2013)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技术在金融活动中的运用与创新,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的实质,只是将线下传统金融模式披上了互联网外衣。人民银行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予了肯定,在其《2013年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指出:“互联网金融业在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之间提供了有别于传统银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新渠道,提高了资金融通的效率,是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

目前已经有不少学者将系统论的分析方法引入对社会科学和金融体系的研究中,但学术界尚未从系统论的角度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分析。本文尝试应用系统论的原理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特征,并对完善互联网金融系统提出相应建议。

二、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特征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结合的产物,属于金融体系的一部分,从系统论的整体性、层次性、开放性、目的性、突变型原理出发,互联网金融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相互融合

系统整体性是指,系统不是各个部分的简单拼合,而是互相制约、互相关联的各个部分组成的有机联系。互联网金融是由不同的要素主体组成的,既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又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商务企业、搜索引擎企业等组成的互联网企业。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各要素主体之间呈现相互竞争、彼此融合、共同发展的趋势。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给传统金融机构造成一定的压力,也带来了新的活力和冲击。一方面,互联网企业通过对非结构化信息的挖掘和处理,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和交易成本,逐步蚕食了金融机构核心业务领域。例如,支付宝网上购物结算、淘宝网上购买基金、人人贷上获得贷款、众筹融资模式募集投资项目股本金,在便捷性上胜过传统金融机构,对银行业、证券业等传统金融机构造成竞争压力。另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也纷纷完善电子银行和电商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业态,将线上交易和线下金融对接融合,与互联网企业形成竞争态势。

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相互融合、共同发展。一方面,现行体制下,所有机构的资金划拨和结算核算最终都需要借助银行平台完成。互联网公司从事金融业务,仍然需要传统金融机构的配合。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各具优势,通过共设子公司等形式,共享牌照、研究、平台、技术、数据积累方面的优势。例如2013年2月,阿里巴巴、中国平安、腾讯等9家公司合作筹建众安在线,开展专业网络财险公司,为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公司的合作提供了范例。

(二)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多样化

所谓系统的层次性,是指由于组成系统要素的种种差异,从而形成具有质的差异的系统等级。从各个组成要素分析,互联网金融系统既包括金融机构互联网化,也包括互联网企业涉足金融领域,可以称之为金融互联网子系统和互联网企业金融子系统。根据不同的结构和功能,互联网金融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业务模式。

金融互联网子系统是互联网金融的基础子系统,具有实力雄厚、基础设施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健全等优势,业务模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应用互联网技术,将传统金融产品放到网上销售,比如电子银行、电子保险、电子证券等;二是电商模式,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直接自己搭建电子商务平台,进入电商领域,比如建设银行“善融商务”、交通银行“交博汇”、招商银行“非常e购”等;三是和网络公司合作,在对方的平台上销售产品,比如方正证券在天猫商城开设旗舰店。

互联网企业金融子系统,是互联网金融系统中最活跃的子系统,具有支付便捷、资金配置效率高、交易成本低等优势,已经形成了多个业态模式。一是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企业,包括支付宝、财付通、银联在线、快钱、汇付天下、易宝支付、环迅支付等,2013年上半年我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达到6.91万亿元,其中互联网支付达2.27万亿元。二是小额贷款模式,包括阿里、苏宁为代表的独立放贷模式以及京东商城、敦煌网等在内的银行合作模式,这类模式的特点是拥有成熟的电商平台和庞大的客户基础。三是第三方信息平台,包括宜信为代表的P2P网贷、众筹模式、融360等,纯粹作为合作平台提供服务,除了必要的手续费用外,不接触任何交易双方的资金。四是其他模式,包括信用支付业务、融资性担保业务、互联网保险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成立网络银行等。互联网企业大多为民营企业,机制灵活、创新能力强,未来还将不断涌现出新的业务模式。

从更高的系统层次分析,互联网金融系统是金融系统的子系统。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我国将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稳步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互联网金融能够客观的反映市场供求双方的价格偏好,有利于寻找市场均衡利率。此外,互联网企业为资金供求双方提供金融搜索平台,充当资金信息中介的角色,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降低了金融中介门槛,进而加剧金融脱媒。从这个意义上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利于促进金融体制改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三)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创新性活动

系统的开放性,表现为不断与外界的环境进行信息、技术、能量的交换。互联网金融是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等技术进步的背景下金融体系的不断创新、不断突破的过程,是金融创新性活动。

从支付清算功能来看,互联网金融的创新至少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支付终端从最初的银行柜台分散到每个网络用户的电脑和手机上,这一创新降低了支付成本,刺激了实体经济交易的增加。二是推动了身份认证的数字化进程。互联网技术使得企业和消费者的行为状态通过电脑或者手机被记录和储存在云端,并通过对行为的分析实现网络身份识别。

从资源配置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具有强大的信息处理能力,可以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一是社交网络能够生成和传播信息。二是搜索引擎能够对信息排序、检索和管理,提高信息搜集效率。三是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具备高速处理海量信息的能力。在这三个优势下,互联网金融能够快速获取供求双方的信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互联网时代的大数据积累和数据挖掘工具,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交易体系获取交易双方的信息,将交易主体的资金流动置于有效的监控下,降低信息处理和加工成本,提高资产定价的对称性、风险及信用违约管理的可靠性。

(四)互联网金融是普惠金融

系统的目的性,是在系统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表现出的某种趋向预先确定的状态特性。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降低了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程度,让那些无法享受传统金融体系服务的人群获取金融服务,从而提高了金融的普惠程度。

普惠金融是指能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由于小微企业、部分个人客户等大众客户群体信用记录很少,缺乏有效的抵押品,加上交易金额小,难以实现规模经济,运营成本较高,传统金融机构无法有效满足这部分客户的金融需求,从而导致金融排斥。在互联网金融下,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搜集信息,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拓展了金融服务边界。以阿里金融为例,截至2013年6月底,累计为超过32万家电商平台的小微企业、个人创业者提供融资服务,累计投放贷款超过一千亿元,户均贷款4万元,不良率0.87%。2013年6月13日,支付宝和天弘基金联合推出余额宝,仅仅17天就吸引了251.56万用户,累计存量转入资金规模达57亿元,人均投资额仅1912.67元,远远低于传统基金户均7~8万元,满足了最普通老百姓碎片化的理财需求,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收益也更加普惠于普通老百姓。

(五)互联网金融是新的金融模式

系统的突变是系统质变的一种形式,表明系统通过失稳从一种状态进入另一种状态,系统的突变主要源自系统内部以及变化中的环境因素。谢平(2012)提出,互联网金融下,借助技术的手段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成为不同于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模式,即“互联网金融模式”。

从发展历程看,信息技术进步促使互联网金融兴起,成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互联网企业最初是为了满足电子商务平台的支付需求,提供了与各家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起到信用担保和技术保障作用。但随着电子商务在中国蓬勃发展,尤其随着海量用户数据的积累,加上云计算和搜索引擎的突破和应用,充满创新精神的互联网企业已经不满足只做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而是凭借数据信息积累和挖掘的优势,直接向转账汇款、小额信贷、现金管理、资产管理、供应链金融、基金和保险代销等传统金融领域渗透和扩张。互联网企业依靠于信息价值的挖掘,特别是大数据对于非结构化信息的处理,识别用户的行为和潜在需求,向“金融服务提供者”转变,从而驱动产生新的金融模式。

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从资金配置上看,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创新,抵消了传统金融机构的规模和网点优势,并使金融子行业间的混业经营加速,出现了类似P2P、众筹模式等更加自由化、民主化、分散化的模式,更关注居民和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二是风险控制上,风险对冲需求下降,单个主体的风险更易被分散,但是大数据时代的系统性风险威胁较大。三是互联网环境下的电子商务、社交网络、搜索引擎、云计算等,可以展现客户的行为轨迹,进而低成本地建立金融交易信息基础,加上数据挖掘,从而培育新的客户群体。四是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创新的一部分,尚未形成定式,各国监管部门尚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措施。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应用对策

互联网金融系统是正在发展的金融子系统,具有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属性,未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逐步构建互联网金融的理论体系和政策框架。理论研究方面,不能局限于金融或者技术的单一分析视角,应该从信息理论、金融理论、行为经济学等多个学科进行分析,对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基础、概念范畴等进行深入研究,构建互联网金融的基础理论体系。政策框架方面,一是在严格的金融监管和充分的市场创新之间寻找平衡点;二是完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的业务种类、经营范围、准入门槛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三是对互联网金融实行综合监管,建议由央行负责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协调,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工信部等部门共同参与、相互配合、各司其职。

第二,创造普惠金融的实现形式,提高金融覆盖面,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金融机构方面,应借鉴互联网金融的技术路线和组织模式,为更多的人群提供普惠金融服务。以商业银行为例,产品设计方面应立足客户体验,提供简便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渠道方面,加大对互联网的融合,完善电子银行和网上商城等平台,拓展小微客户资源;信息方面,依托数据挖掘和信息平台,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互联网企业具有数据挖掘优势,未来应继续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定位服务等前沿信息技术进行金融服务创新,通过和金融机构合作,促进自身服务能力的提升和服务效率的改进。不断强化风险控制,提高电子支付安全性,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第三,重视基础设施建设,防范技术风险。一是加大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设施投入,增强系统的防攻击、防病毒能力。二是加强数据管理和信息管理,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增强互联网金融系统内的协调性,利用数字证书为互联网金融的交易主体提供安全的基础保障。三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包括互联网加密技术、密匙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等,降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技术选择风险。

第四,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网络借贷平台、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规则。一是信息公开透明,按照统一的风险指标定义方式定期进行统计,通过独立审计,形成完善的业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体系;二是清结算分离,P2P服务机构的运营资金与所服务的出资人、借款人的资金必须完全分离,防止平台机构挪用出资人的资金。

第五,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降低信用风险。建议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基础,搜集吸收网络借贷平台等非银行信用信息,最大限度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特别对于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也要建立信用评价体系,避免消费者由于不了解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服务质量和风险而作出逆向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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