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80%的同时也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申请人吴某系某公司职工,刚到单位工作20天后与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试用期内的工资相当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的80%,但这个标准比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低。吴某对此提出疑义,但单位有关人员称,试用期内的工资相当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的80%,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吴某认为即便如此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啥叫最低工资标准?就是说不能比这个标准更低了,要不然制定这个标准还有啥意义?你给我发80%的工资也好,100%的工资也罢,前提就是得高于这个最低标准。
我们是按照签订好的劳动合同执行的工资标准。既然双方签订了合同,那么这个工资标准就有了法律依据。至于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也是没有意料到的。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得到了仲裁机关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从上述规定看出,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只看到了前部分规定,而没有执行后面的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作为用人单位,一定要全面正确理解劳动法律的规定,以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责编/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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