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萌竹,冯子轩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微博即微型博客,它可以通过电脑发布和手机绑定,以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将身边发生的事情传到网上,以实现实时信息分享、传播及获取。微博的发展经历了推特(Twitter)、博客和SNS、再到博客三个阶段,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并实现即时分享,网络中也戏称微博为 “围脖”。一则140字的消息,为公民提供了发声平台,从“微博打拐行动”到四川“芦山地震”,从“郭美美事件”到“刘铁男落马案”,公民通过个人微博的方式逐渐参与到政府决策及执行过程中。随着微博势力的兴起,140字的消息也逐渐成为监督官员的新阵地。
从孟德斯鸠的立宪君主论、伏尔泰的开明君主制到卢梭的民主共和制,18世纪的法国最终选择了卢梭,即主张“我们每一个人都把我们自身和我们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把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接纳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社会公约一旦破坏,每个人便立刻恢复了他原来的权利;只要一旦失去约定的自由,他就可以收回他早先为了得到约定的自由而放弃的天然的自由”[1]。这便是卢梭主张的主权在民原则的主要精髓。在随后的资本主义宪法中,这一原则不断得到深化,如美国《独立宣言》宣称的“人生而平等”;法国《人权宣言》宣称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美国总统林肯还以人民主权原则为依据,将政府界定为“民有、民治、民享”,从而将人民主权原则与政府的角色定位与职能建设紧密联系在一起。
政府的权力原本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法律(契约)将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授予给政府,因而政府拥有多大的权力、如何行使权力等问题必然要成为公民监督的重点,这也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政府权力的直接执行者是政府官员,没有官员执行的政府便形同虚设,因此对政府的监督必然要对官员进行监督,这是主权在民原则的题中之义与内在要求。
主权在民原则所衍生的代议制民主方式是各国行政法治的主流模式,但代议制民主发展至今也有其固有的局限性。正如卢梭所言:“英国的人民以为他们是自由的;他们简直大错特错了。实际上,他们只是在选举议员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选出,英国的人民就成奴隶了,就什么也不是了。在他们短暂的自由时间里,他们对自由的使用办法,正适足以使他们失去自由。”[1]在网络时代的背景下,弥补代议制民主的有效方式便是参与式民主。
自20世纪60年代西方政府遭遇政治困境以来,参与式民主便随着美国学者的考夫曼首次提出而广泛应用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参与式民主,又称为半直接民主,它强调在宏观代议制民主的基础上引进更多的直接民主因素,扩大公民在国家事务和社会组织中的直接参与,即普通民众应该参与影响他们工作和生活的决策过程[2]。
随着网络在我国的全面覆盖,人民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人民参与政治、监督政府和官员更多地通过网络渠道得以实现,网络民主越来越多地成为百姓问政、参政、议政的重要方式。现今,公民个人微博对官员监督就是参与式民主的一种重要方式。它作为一种自媒体,不仅使公民参与政府的决策、执行、监督,形成了良性的互动,还为监督政府官员提供了很好的平台。
第四权力理论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人们对新闻媒体监督与揭露政府及其官员违法行为是否正当感到疑惑之时:一方面,形式上看,人们有权监督政府权力的行使,但人民的力量过于分散,导致人民对政府官员的监督“有心却无力”;另一方面,人们实际上面对的政府是机构庞大、组织严密、掌握公共资源并拥有合法暴力的庞然大物,人民与政府的力量不对等使公民个人对政府官员的监督无异于以卵击石。随着大众传播媒体的出现,上述状况得以改变:其第一次使广泛分散的公民个人力量通过传媒这一中介得以集聚,从而对政府官员的监督形成强大的合力。第四权力理论就是诞生在这种背景之下,它认为宪法对新闻自由保护的目的在于保障一个有组织的新闻媒体,并维护媒体的自主性,使新闻媒体能成为国家三权以外的第四权力,通过新闻传媒的力量来监督政府,防治政府滥用权力,从而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个人微博是新闻传播的重要媒介,是新闻传播的新兴力量,通过个人微博对官员进行监督正是第四权力理论的正当延伸。个人微博就是以一种新的、与时俱进的方式通过网络的无界性与庞大的网民群体相结合,将群众的力量与关注集合在了一起,使博友们通过自己的“力量”对政府及官员形成“合围之势”,较之于传统媒体的监督作用,其监督力量更强大、效果更显著。
公民个人微博对官员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内在要求,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重要体现。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民通过个人微博参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的过程,及时提出个人意见,即是以新型方式参与国家管理的过程;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公民个人微博的出现有利于沟通官民意见,有利于改变官民对立的现状,是公民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现代化方式。微博的出现顺应了时代的发展潮流,能密切干部群众的联系,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个人微博是公民的发声方式,它能及时有效地反映群众心声,是言论自由权的现代要求;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在现实生活中,个人微博对于检举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个人微博形成了监督官员的最广大群体,是社会的第三只眼。由此可见,公民个人微博对官员的监督具有宪法与法律上的依据。
长期以来,我国公民对官员监督的传统方式比较单一,监督力量比较薄弱,公民力量十分分散,官员轻视公民意见。导致上述情形出现的原因是多样的,但其历史原因在于我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长期将官民置于对立地位,二者无法形成良性互动。直至公民个人微博的出现才有力打破这一僵局,微博将政府官员“拉入”公民监督的范畴,从而开启政府与公民的有效交流。公民个人微博的另一特点就是其裂变性,只要点击转发按钮,信息即刻发送出去,让关注者实时看到,并且这个关注的群体会像滚雪球一样不断扩大,通常会对官员与政府造成较大的舆论压力,这也给微博反腐带来极大的便利。例如“刘铁男落马案”就是由罗昌平在微博上实名举报其涉嫌伪造学历、与商人结成官商同盟等问题,虽然事件经历一波三折,但面对博友的强烈关注,刘铁男案件得到彻底清查,成功揪出腐败官员,成为公民通过个人微博监督官员的典型案例。
据上海交通大学新媒体与社会研究中心、舆情网在沪联合发布的 《2012年微博年度报告》所搜集的资料显示,2012年共有24起影响较大的网络反腐案件,真实的官员腐败案件有15起,而其中通过微博举报的就有6起,占40%。其他9起案件中,微博虽然没有直接充当举报平台,但其转发过程中所产生的巨大的关注与舆论压力,对案情的推动起到重要作用。13个已经处理的案件,从被举报到政府公布处理结果止,平均时间为28.08天,时间差在1个月以下的占76.9%[3]。
当然,公民个人微博由于受到公民素质、情绪化倾向和从众心理的影响,公民对官员的监督还可能存在不实现象,有可能会影响公众的正确判断,但微博至少拉开了公民监督的一道口子,公民真正有机会不受限制地对政府的决策、官员的言行提出自己的看法与意见。从过去的政府主动纠错到现在的政府主动纠错加公众监督纠错,这是官员被监督道路上迈出的一大步。
2009年,新浪微博宣布上线。几个月后,腾讯、搜狐、网易、新华网、人民网等网站也陆续跟进。2010年,微博在我国网民中被广泛应用,因此2010年被称为“微博元年”。据2013年1月15日发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微博用户规模为3.09亿,较2011年底增长了5 873万,增幅达到23.5%。网民的微博用户比例较上年底提升了6个百分点,达到54.7%[4]。
微博在中国短时间内得到如此大范围的应用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个人微博的草根性。草根性表明微博的创作准入门槛低,“一句话博客”有140字的字数限制,发微博者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无需长篇大论和深思熟虑,其短小精悍、及时快捷的特点迎合了现代人快节奏的生活方式;第二,个人微博的即时性。微博突破了传统媒体的时空限制,只要手机在手便可随时随地公布微博信息。以2011年“7·23”甬温线特大铁路交通事故为例,在事故发生4分钟后,就有网友发表微博称“动车出事了”,事故发生13分钟,就有乘客通过微博发出求救信息。
公民个人微博对官员监督当然具备上述微博的特性,公民通过微博对官员的监督不仅涉及到政府政策的出台、政策执行的过程,甚至包括官员的私生活。通过微博直播的城管打伤人案件、微博披露的官员开房案件、公车私用案件等无疑将官员的工作及生活置于更加透明的环境中,也给公民举群体之力来监督官员提供了可能。这一方面充分发挥了民众的监督力量,使行政工作、行政人员受到全面监督;另一方面还激发了公民参政议政的兴趣,提升了公民参政议政的水平,有利于我国民主法治的建设。
公民个人微博对官员的监督是新时代随着社会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所诞生的对官员监督的新形式,它适应了社会公众对官员监督的强烈要求,是我国转型时期加强对官员监督的有力手段,在我国反腐败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今后的实践中,我们还应充分发挥公民个人微博的长处与作用,不断提升网站信息技术,完善相关法律与程序规范,推动公民个人微博对官员监督走向成熟阶段。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19-20,106.
[2]李昕.论网络时代的参与式民主[J].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12(3).
[3]媒体称微博反腐进入成熟阶段,高效有效震慑贪官[EB/OL].http://news.qq.com/a/20130104/000035.htm,2013-01-04.
[4]中国微博用户已达3.09亿超半数网民使用微博[EB/OL].http://hy.stock.cnfol.com/130115/124,1469,14188825,00.shtml,2013-01-15.
[5]熊宇.“参与式民主:网络时代行政法治的信范式”[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12(2).
[6]高抗,吴兴智.当代西方参与式民主的理路及其限度[J].理论月刊,2012(4).
[7]虞崇胜,张光辉.参与式民主与主权在民的实现机制[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2(1).
[8]吴传毅.由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看现代政府的角色定位[J].行政与法,2004(1).
[9]田飞龙.新参与式民主的理论建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