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商业铺面调换的商业铺面是否应该缴纳契税
问:本人商业铺面被依法征收后,房地产公司以实物还建方式给予补偿,补偿同面积的商业铺面,双方互不找差价。请问,以商业铺面调换的商业铺面是否应该缴纳契税?
广西读者 张斌
答:根税据务原总《局财关政于部城、镇国房家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二条的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虽然该文件仅是明确重新购置房屋,并没有明确拆迁还建房屋,但拆迁还建的本身就是属于拆迁重新购置性质,但原政策仅限于住房,所以对还建的住房互不找差价的,免征契税,如果被拆迁人支付补价的,还应当就支付补价部分缴纳契税,对拆迁还建为非住房,应当照章征收契税。但2012年1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该文件同时废止财税〔2005〕45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并且规定“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所以,从2012年12月6日起,对依法征收的房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的房屋不论是住房还是非住房,互不找差价均免征契税;被拆迁人支付补价的,应当就补价部分缴纳契税。
任魁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