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叶林, 徐文婷
(西南大学 教育学部, 重庆 北碚 400715)
制度就其本身是关系的规范,现代大学制度内涵复杂,关系样态诸多,其外部表现为组织同政府、社会、市场的关系,而内部则表现为决策权、行政权、学术权与民主权的关系。如何抓住主要关系矛盾,解决最根本的问题,是现代大学制度设计需要思考的内容。大学作为知识型社会组织存在了近八百年,其基业长青的奥秘就在于大学具有独立的自治权,而这种自治权从根本上来自于大学对真理的追求。在中世纪,每当大学受到城市当局、教会或皇权的挤压时,大学不仅以迁徙为手段进行抗争,更为主要的是坚持追求真理的内在信念。因此,以学术权力作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突破口具有重要意义。
大学学术权力是大学内部治理的重要权力单元,是基础性权力和原生权力。学术权力内涵复杂,利益相关者众多,如何理顺大学学术权力内外部关系,需要明确学术权力的来源,深刻把握其内涵。
正确认识学术是理解学术权力的前提。学术从静态来看基本囊括了人类的知识及其体系。梁启超认为:“学也者,观察事物而发明其真理者也;术也者,取所发明之真理而致用者也。”学是理论体系,术则为实践应用。从动态来看,学术是人类对世界的探索,对真理的追求,正是这种动态的探索与追求过程才形成了静态的“学”与“术”。如何确保人类对真理的追求过程具有客观性、理性、公正及批判性,这就需要对知识和学问的探索提供独立的场域,给予学术自身以特权,也就是学术权力。反观中世纪大学,“在理性、批判和求真等理念的熏陶下, 中世纪大学的主人——教授们有了强烈的管理和协调大学内部事务的意识和行动”[1],这种意识和行动的目标直接指向权力领域,一种追求学术的权力。中世纪“面对外部的多重压力, 大学迫切需要成为自治的独立机构,拥有自主管理的权力。为了获得相对的学术自由,保证学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师生与教会、政府当局进行激烈斗争, 并得到了一定的收获。这就是大学拥有学术权力的起源”[2]。因此,学术权力的出现既是学术探究活动内在的诉求,同时更是外在环境压迫的结果。
学术权力的兴起来源于学者对保障正确知识的需求,学者的一切活动只能以真理为标准。因此,学术权力明显区别于其他权属,学术权力在主体、客体及其作用途径上有着自身的特色。学术权力的主体是知识分子,亦即高深知识的掌握者、创造者和传播者,以真理为标准,以学术为志业。学术权力客体是服务于学术事业和人类真理追求的学术资源,同时这种资源需要体现稀缺性与可控制性,如果不能为主体控制,权力就丧失了其本质。从作用形式来看,随着现代大学的演进,大学组织结构日益复杂和庞大,组织的功能也在拓展,学术权力的主体构成增多,全体成员参与具体事务的权力行使必然降低学术生产效率,因此大学学术组织权力的行使以民主代议为路径,如学术委员会等。综上分析,学术权力从内涵上表现为知识分子对有关自身学术事业资源的配置与制约能力,并据此建立起了权力表达机构即学术利益相关者同盟组织。伯顿·克拉克在《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一书中从知识与专业领域的视角出发提出大学学术权力的三个层次,即学科权力、院校权力、系统权力,并将魅力权威作为第四种类型。伯顿·克拉克的四分法基本可以囊括大学学术权力现象。
学术权力生态是学术权力内外部关系及其现状的总称。当前,大学办学的功利性导向明显,学术精神萎缩,学术权力的现状并不乐观。学术权力一方面遭遇挤压和外部力量的干预,具有弱化的倾向。另一方面,学术权力也存在异化的风险。简言之,学术权力在学术信念和价值取向上有所偏离。
学术资本主义是现代大学学术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它意味着学术不再以传统的逻辑为根基,反而以市场为依据来全面衡量、要求和评价大学和大学教师。无疑,这种转变促使大学优先关注的研究领域、学术研究的操作方式、主导价值观乃至核心理念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学术研究人员逐渐从真理至上和利他主义的价值观转向市场导向的价值观,并且开始认同和接受学术资本主义的企业化和市场化理念,学术原来的精神和信念遭遇挑战。“学术资本主义已成为一种大学文化,追逐金钱和利润已不再像以前那样是遭到普遍质疑和鄙视。”[2]在这种背景下,学术部落权力开始发生分化,根据学术资本主义的逻辑,靠近市场、具有实用性的部落越容易获得资金,并因此改善大学的声誉,进而拥有更大的学术话语权。而理论性学科,包括基础性学科和永恒学科等学术部落由于其远离市场,难以为学校招揽项目经费,也不能“快速”提高大学声誉,因此其学术话语权较弱。
早期学术组织的成立是为了平衡当局和宗教势力的影响,寻求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19世纪初,随着洪堡爵士提出大学的第二项功能——科学研究后,大学学术组织才具有了现代意义。学术组织从其特征来说是松散的、民主的,由于学科及研究领域的差异,学术组织内部不能采用相同的措施实行控制性的管理。而民主是因为真理追求过程的批判性,如果组织内部没有民主环境下的批判就难以达成真理性的认识。反观当前,学术组织日益具有科层化的特征,按照学术研究人员所掌握的学术资源及专长,学术组织日益演变成金字塔结构,在这个结构中,学术权威和具有行政权力的学术研究者居于金字塔的顶端,在人事安排、学术资源配置及学术成果评价上具有垄断性的话语权,而其他学术研究者则居于被管理的地位。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教授认为:“科研组织官僚化的风气越来越严重,当官而非做学术成为一些学者的目标,官越大科研经费就拿得越多,利用行政职权谋取和占有大量科研资源,而真正做科研的人却很难获得资金支持。”[3]
学术权力运行同盟化就是在资源配置中,在有关学术评价、学术项目的申请及学术交流等学术活动中,以学术利益共同体的形式进行运作,维护自身的最大化利益。这种为了共同学术利益形成的团体早在中世纪大学的组织中就已经萌芽。如前所述,正如同乡会组织、教授会组织以及各种行会组织等,“在行会控制中,每个师傅都有一个王国,他控制着下属;而师傅们又组成一个平等的团体,控制着一个更大的领地,行会中的控制阶层是由既是贵族又是同僚的人组成的”[4]。同盟化运作的纽带是共同的利益追求,这种追求既有纯粹学问的追求,也有纯粹的利益追求,要么为了学术自身,要么为了权力本身。学术权力运作同盟化的主要表现有两种:一是拥有相同或相似的学术观点、学术人脉、学术地位而结成的老友同盟,控制本学科的学术标准和学术资源;二是基于学术传承中的门派体系,也就是师徒关系网络,通过学术近亲繁殖而形成的学术联盟[4]。
反观大学内部,行政权在组织内部对学术行为的影响显著,在学术资源的获取与配置上具有优势。据李海萍教授对我国约100所高校的抽样调查显示,大学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三大学术机构成员与处级干部、系主任职务的相关系数分别达到0.786、0.910、0.738、0.916、0.721、0.721[5]。 学术权与行政权处于一种纠缠态中,学术权力行政化,行政权力学术化,“仕而优则学,学而优则仕”的传统社会理念在大学组织体系内部得到充分体现。如果不能厘清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边界,学术权力在行使过程中遭遇行政权干预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因为某些学术权力的拥有者同时也是行政权力的拥有者,这样一来,其权力就大于纯粹学问研究者。
解决学术权力的乱象问题,其根本办法还在于规制,即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厘清学术权力的边界,以理性化的制度安排规约学术权力行为。学术权力的规制不仅能够保护学术权力不受外部力量的非法干预,同时也能防止学术权力的越位、缺位和错位,让学术权力在学术逻辑的指导下,回归正确的权力之道。
权力的范围和边界来源于权力的属性,权力的大小取决于制度的规约。大学学术权力以服务于学术需要为核心,体现于学术事项、学术活动的制约能力以及对学术资源的配置能力。2001 年,加布里埃尔·E·卡普兰在对美国1 321所大学治理状况的调查结果中指出:“学术权力主要集中在确定课程内容、设置学位要求、遴选学校的委员会成员、全职教师任命、终身教职的晋升等方面。”[6]与此同时,在我国还体现在科研项目评审、学术评价、教学指导、专业设置等方面。大学学术权力是基于知识的生产、传播、储存、应用而产生的权力。依此,现代大学学术权力机构的功能主要表现于教学、科研、学科、学位等方面。具体而言,学术权力机构要服务于大学的教学活动(包括课程设置、教材建设、教学评价等)、科研活动(包括学术方向确定、学术规范制定、学术评价标准、学术资源分配、学术成果奖励等)和学科建设(包括学科方向确定、学科人才培训、学科平台建设、专业设置等),这是基本要务,同时大学学术权力机构还要为学术本身负责,维护学术的公正、客观及实现学校可持续发展。
大学章程是大学组织内部的宪法,学术权力是大学内部的重要权力类型,理应纳入大学章程要素构成。在章程制定过程中,要有明确的条款内容规制学术权力边界,并进而明晰学术权力机构的功能与职责。《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11条明确规定,大学章程必须明确规定有关学术权力的事项:“保障学术组织在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同时,教育部的指导意见还要求将学术权力机构设置及其职责纳入大学章程的范畴。如《办法》要求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同时给出学校学术评价和学位授予的基本规则和办法”[7]。
如前所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处于一种纠缠态中,学术权力行政化,行政权力学术化,学术与行政的边界模糊。行政存在的价值是平衡利益关系和力量,同时提高学术生产力,行政力量越位进入了学术系统内部,甚至直接干预学术事务,严重阻碍了学术生产力的提高,违背了行政的效率价值取向。学术权力本应该服务于学术事务,却越位进入了行政系统,学术权力呈现官僚化的特征,科层印迹明显,违背了学术自由的价值取向。在同一组织体系内,存在两种不同价值取向的活动,因此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冲突难以避免,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这种交互,急需建立协调机制予以解决。
首先,建立内部对话机制。对话是合作的前提,行政权与学术权在大学内部都具有必要性,其存在的价值不同,但总体上均服务于大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实现,因此,对话成为了两种权力协调共生的重要手段。学术权力代表与行政权力代表在对话机制下,遵守各自的价值边界,平等对话,相互尊重,寻求问题解决路径。其次,建立内部仲裁机制。鉴于对话不能解决的问题,大学内部需要成立校级仲裁机构,根据大学章程及部门规章对学术权力及行政权力范围的规定,明确事实,无论学术权还是行政权,只要存在越界或越权行为均要给予相应的惩戒,同时对弱势权力主体给予相应的保护,如基层教职员工和学术研究人员,在既没学术话语权又无行政权的情形下,他们的权力诉求更应该关注。第三,建立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如果说权力范围的厘清是前提,制度设计的完善是基础,那么监督机制则为制度实效性提供保证。易言之,在高校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我们仍然需要对其运行进行监督,从而发现制度设计存在的深层的、隐藏的问题,高校内部权力关系制度的构建不能停留在制度的设想上,必须建立相应的内部权力约束和监督机制,保证各种权力按照制度的安排有序运行,防止权力的滥用与寻租腐败。
伯顿·克拉克认为:“就系统本身以知识任务为中心而言,有关系统操作的一项重要的事实是,学科和院校的联系都汇聚在基层操作单位,即学术界的基本工作群体。学院、学系、讲座或研究所既是学科的一部分,也是院校的一部分,这种结合使得操作部门既能显示出强大的势力,又能成为系统的核心。”[8]大学的组织结构特点决定了大部分学者集中于基层学术组织的“底层”。他们在学术组织中致力于教学与科研活动,并成为推动大学组织蓬勃发展与不断创新学术的动力源。这是学术组织基本的建筑块料或操作单位,与此同时,越是接近知识探索活动越是应该赋予独特的学术场域和权力,从而保护人类高深知识的探究、整合、传播和应用。由此看来,学术的底层主导具有必要性。那么如何实现底层主导,这一方面需要加大制度对权力的规约,赋予基层学术组织相应的学术权力,另一方面,从组织设计上进行优化,扁平化组织体系有利于减少行政的干预,赋予学术研究尽可能大的自由权力。扁平化组织意即尽量减少组织的决策层与中间的行政管理层,尽可能地使组织内部将决策权延及底层,进而提高学术生产效率。扁平化组织突出的优势表现为管理层次少,管理链条短,便于高层领导和基层人员直接沟通,同时资源和权力侧重于基层,高层管理人员不会对下属层面控制过多过死,有利于下属主动性和首创精神的发挥。有关资料显示:“美国大学内的教学科研实体学院的设置平均数为9个以下,英国大学不超过10个。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大学在探索‘学院制’改革的进程中,二级实体院系设置数普遍在20个以上,不少学校在30个左右,个别学校甚至在40个以上。”[9]为了适应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减少管理层级成为现今的当务之急。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10]这一顶层设计要求大学自身必须探索路径,承载学术权力,切实保障学术权力落到实处。一方面,由于学术权力的分布事项及内容不同,我们需要对学术权力承载组织进行体系化设计。其一,建立校级学术委员会,统筹全校学术权力运行,并具有最终裁定权,参与重大学术活动决定;其二,建立基层学术组织学术委员会,统筹本学科领域内学术活动事项,进行学术决策,基层学术组织参与学术决策,是重要权力体现;第三,根据学术活动的专门性特征,建立专门化的学术权力组织,如教学指导委员会,科技工作委员会和学科建设指导学委会等。另一方面,建立运转顺畅的机制体制,提高学术权力机构的实效性。学术权力机构的运转顺畅与否,根本原因在于学术权力承载机构成员公信力和权威性以及运行机制是否有效。从前者来看,主要在于机构代表的产生方式即如何遴选和确定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从后者来看,主要在于权力如何运行,在机制与制度层面如何保证学术权力组织依据机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如校级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一定次数的会议,同时各学术委员会和机构需要递交工作计划,并在年终进行执行考评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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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止喧.学者称科研体制行政化官僚化严重致创新动力不足[J]. (2012-07-16)[2014-06-18].http://www.chinanews.com/gn/2012/07-16/4036101.shtml.
[4] 黄永忠.高校学术权力的异化与规制[J].现代教育科学,2013(1):22-24.
[5] 李海萍.高校学术权力运行现状的实证研究[J].教育研究,2011(10):49-53.
[6] 顾建民.超越大学治理结构:关于大学实现有效治理的思考[J].高等教育研究,2011(9):7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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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约翰·范德格拉夫.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M].王承绪,张维平,徐辉,等,译. 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
[9] 储召生,唐景莉.北师大学部制:高校“大部制”改革掀起盖头[N].中国教育报,2009-07-07(6).
[10]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