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高峰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办公厅,吉林 长春 130062)
开启、开拓、开创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轨迹
徐高峰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办公厅,吉林 长春 130062)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作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同时,也揭开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新篇章。三十多年来,党的历届中央领导集体在带领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过程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权建设理论与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始终不渝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改革开放;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今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诞生60周年。6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诞生、发展和完善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也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最鲜明、最突出的印迹。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恢复和重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织体系,开启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新阶段;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执政理念,开拓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新境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依宪治国,扩大人民当家作主,开创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新局面。党的十八大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在一代又一代的接力探索中,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不断丰富完善,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人民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制定了共同纲领和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真正建立起来。在成立后的几年特别是1956年党的八大前后,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建设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1957年“反右”斗争后,随着党内“左”倾错误的发展,毛泽东等党的主要领导人改变了过去对党与国家政权关系的正确认识,强调靠人而不是靠法来治理国家,以此为分水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走上了一条踟蹰不前的曲折之路。“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严重破坏,甚至可以说是一段空白。
进入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党的中央领导集体,全面汲取“文化大革命”肆意践踏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民民主的沉痛教训,尤其是对毛泽东晚年错误进行了深刻反思,努力探索从整个体制和制度的角度如何避免或防止再发生类似事情。在此基础上,邓小平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重新进行思考,提出并形成了一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战略决策。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同志就着重提出:“为了保障
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P146)并指出要集中力量制定各种必要的法律,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此,这一直被称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这一论述,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人治与法治的界线问题,强调必须摒弃人治,厉行法治,只有这样才能从制度上防止再出现过去的个人拍板所造成的灾难性后果。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处理好人治与法治的关系,必须健全各种民主制度,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2](P220)邓小平同志的这些精辟论述,为新时期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根本的指导思想。
1978年12月,我们党召开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同时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确定下来。会议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而从工作思路上看,党和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实现党的执政方式的转变,首先从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开始。所以会议要求,“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议程上来。”[3](15)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议案》。这次宪法的修改,不仅标志着我国大规模立法工作的开端,而且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表现在: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实行选民直接选举的政权单位由乡级扩大到县一级。会议还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7部法律。在此基础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得以恢复和重建。从实践上,1979年下半年建立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就全面展开,1980年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普遍建立了人大常委会。到1981年底,2756个县也建立人大常委会。在县以上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完善了整个国家权力机关的架构,有效地保证了人民可以经常性的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历程中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
1981年6月,中共中央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提出必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强各级国家机关的建设,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并要求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1982年党的十二大总结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把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作为一项根本原则,明确写入党章。这一根本原则的确立,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突破,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由“人治”向“法制”的转变具有决定意义。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现行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从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以在稳定的政治秩序的基础上,开始了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
1984年中共中央连续发出关于两个加强人大立法、人事任免等各项工作的文件,要求各级党委加强对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支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1986年7月,中共中央再次发出关于全党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通知,明确提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事先需经过同级党委原则批准,通过后,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坚决执行。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对“党政分开”作出专题阐述,强调应当改革党的领导制度,划清党组织和国家政权的职能,理顺党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做到各司其职,并且逐步走向制度化。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上,还提出了四项任务:即继续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能,加强立法工作和法律监督;进一步密切各级人大与群众的联系,使人大能够更好地代表人民,并受到人民的监督;加强全国人大特别是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在逐步实现委员年轻化的同时,逐步实现委员的专职化;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1987年11月和1989 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议事规则相继通过实施,人大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程序化轨道。
不难看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初衷是为了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迅速改变“文革”以来的“无法可依”的局面。从实践上看,这一阶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中心工作也是强化立法职能,并取得了巨大成就。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基本上有法可依。这是这一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一个重大成果。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之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根据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深刻总结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实践经验,并从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战略布局从发,就如何加强国家政权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行依法治国等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益完善,民主和法制建设生机勃勃,开拓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新境界。
针对社会上一些受西方民主影响,鼓吹西方的多党制、三权鼎立等错误思潮,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坚持邓小平同志改革思路,坚定不移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90年3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两会”党员负责人会议发表了题为“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讲话,成为指导新时期人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在这一讲话中,江泽民同志提出一系列重要观点和要求。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建设社会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进行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我们党对国家事务实施领导的一大特色和优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性质,符合我国国情,必须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三,要继续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能,特别是加强立法和监督工作。在我们国家生活的各种监督中,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同时要进一步密切各级人大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要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第四,要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同时党不能代替人大行使国家权力,要善于把党的有关国家重大事务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4](P116)1991年,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再次强调,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能搞西方那种议会制度。”[5](P298)
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精神的指导下,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作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战略决策。党的十四大报告重申,要“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和监督职能,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并指出“为保证上述目标的实现,政府部门和立法机关的职能必须要做相应的改革”。[6](P28)为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重点开始发生重大转变。改革开放初期,立法工作的重点是恢复和重建国家秩序,实行和推进改革开放。以十四大为起点,立法工作的重点转向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把经济立法放在第一位,同时加强政治和社会生活领域的立法,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法制保障。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取得的改革开放成果固定下来。据不完全统计,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129个,通过法律85部,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3个,立法速度是前所未有的。
这一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人大制度建设有了一个较大发展。1994年9月15日,首都各界群众在人民大会堂隆重集会,纪念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立40周年。会议强调,我们在任何时候,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按照宪法规定,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建设,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有权威的国家权力机关,成为能够担负起宪法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联系群众、反映民意、解决矛盾的为人民所充分依赖的代表机关。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举行纪念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活动,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
以1997年党的十五大为标志,中国共产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高度。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
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7](P258)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1998年江泽民同志在纪念党的改革开放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再次重申:“我们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国家法制,改革政府机构,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7](P258)1999年3月,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至此,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得到确立。从“法制”到“法治”,将“刀”制改为“水”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意味我们党和国家从重视法律制度的建设,向着不仅重视立法,而且强调遵守、守法这一依法治国国家和社会的方向转变,意味着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更为广泛、更为深刻、更为持久的作用和影响。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设计上,就国家层面而言,从1998年全国九届人大开始,委员长都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担任,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也从6个增加到9个。从地方人大来看,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逐渐成为主流格局。这些举措,都强化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地位和作用,加强了人大自身建设。
进入新世纪后,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完善。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8](P24)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规律,将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理论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境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载体和保证,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国家制度依托。从此,“三个有机统一”成为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报告还提出要实现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目标;要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要加强人大的自身建设,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这些具体规定,进一步丰富了人民代表大会建设的内容,有力地推动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走向成熟和完善。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实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继续大力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开创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新局面。
党的十六大以后,胡锦涛同志的第一篇公开讲话是在宪法施行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新的中央领导集体第一次组织学习的内容是宪法,抓的一件大事是修改宪法,并且第一次以中共中央的名义发出进一步学习贯彻实施宪法的通知。在2002年12月现行宪法施行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胡锦涛同志指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并要求全党同志、全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全国各族人民都要认真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保证宪法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强调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突出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核心地位,这表明十六大以后中央领导集体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新理念和新发展。
2004年9月,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活动。胡锦涛同志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同年9月19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支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使国家的立法、决策、执行、监督
等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9](P226—227)这都要求我们在完成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历史性任务中,必须紧紧抓住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重要环节,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2005年5月,中共中央专门以9号文件形式,转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最大的两个贡献,一是从保障代表知情权、改进代表议案工作、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加强和规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为代表活动提供服务保障等五个方面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二是从落实和健全立法制度、监督制度、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若干具体工作制度、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等五个方面,为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制度建设提出具体办法。[10](P887—894)9号文件对全国人大成立五十多年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后的实践经验作了深刻总结,明确了新时期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反映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人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2006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颁布。这些法律和制度的颁布施行,为人民代表大会更加有效地行使宪法赋予职权,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依据,大大推动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自身建设,开创了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优化组成人员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11](P28)这是在党的历史上,党代会报告首次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单列一段集中阐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比较直接地体现在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改革上。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关于“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精神,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选举法修正案,首次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使人大代表农村与城镇人口选举代表比例从1953年的8∶1到1995年的4∶1再到2010年首次实现1∶1,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变化,保障了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深入推进,人大工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明确提出,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并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和新举措。一是在强调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时,不仅要依法独立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四项”权力,而且要“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特别是党的报告首次要求人大对“钱袋子”的监督,体现了中央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位作用的强化。二是提出“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比例,降低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这是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以来告首次就“降低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提出明确要求。长期以来,我国人大代表中党员干部比例过高,既不利于发挥代表联系群众的作用,也不利于人大对国家机关监督职能的发挥。按照这一要求,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组成人员构成中党政领导干部比例有所降低。三是首次提出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这是人大工作特别是代表工作的一项创新,一方面可以加强代表与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另一方面可以实现代表与选民群众的便利沟通。四是提出“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优化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知识和年龄结构,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增强依法履职能力”。[11](P24)可以说,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论述,内容更加具体、更加充实、更加完善,意味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体地位更加凸显,表明在新的历史时期党更加重视人大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
党的十八大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进一步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理论观点、重要战略思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了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这也是他担任总书记后第一次在公开场合讲话。他强调全面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
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此基础上,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新目标,成为自党的十五大以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升级版”。建设法治中国,需要国家权力机关更好地行使立法权,加强法律监督,为法治中国建设打下坚实基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目标,进一步提出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的新要求。同时,在十八大“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的基础上,这次全会把人大的监督职责更为具体化和制度化,进一步丰富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紧紧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方向,及时修改了《文物保护法》等一批法律,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域内暂停实施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废止劳动教养,这一系列举措都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和推动改革的生动实践。
回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六十年的发展历程,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实践,围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坚持和把握了四个原则:一是在方向上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强调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历史的选择,符合国家国情、符合中国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绝不能动摇、削弱和丢掉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不能照抄照搬西方的“多党性”、“三权分立”等政治制度模式。在此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优越性,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二是在载体上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是在目标上坚持人民民主体地位。坚持实现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本质和精髓,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最高目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四是在保障上不断坚持和改进党的领导。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切实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通过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党组和党员干部的作用,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始终按照正确的方向进行。另一方面,不断改进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充分运用国家政权机关处理国家事务,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
毛泽东在《实践论》中指出:“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进入到了高一级的程度。”[12](P296-297)事物的发展是一个阶段性演进过程,每一个阶段的开始,都是一个新的起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实践也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随着实践的发展,我们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也一定会继续深化和拓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定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4]江泽民文选(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5]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
[6]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
[7]江泽民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8]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
[9]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
[10]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1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12]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责任编辑:李冬梅]
G034.3
A
1008-8466(2014)02-0030-06
2013-12-25
徐高峰(1973— ),男,河南虞城人,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