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视域下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以高校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结构分析为例

2014-03-28 10:29:01周长友
重庆高教研究 2014年1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益空间

周长友

(重庆文理学院, 重庆 永川 402160)

新媒体(New media)的概念由美国学者戈尔德马克(P·Goldmark)于1967年率先提出,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的,是报刊、广播和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后发展起来的新的媒体形态,是利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移动技术,通过互联网、无线通信网、卫星等渠道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机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的传播形态和媒体形态”[1]。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新媒体因其交互性、即时性和共享性等特点受到人们的广泛欢迎。当前新媒体正以其独特的方式迅速改变着社会信息的传播途径,但人们在享受新媒体带来的生活便利的同时,却也为电话骚扰和垃圾短信等而苦恼。这使得在新媒体环境条件下如何保护个人合法信息权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高校作为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的主体,如何在新媒体环境条件下建立和完善高校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结构将成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议程。本文将从高校大学生所处的高校组织、关系网络和空间环境这三个方面探讨如何构建高校大学生个人信息预防保护的“纵向”与“横向”机制问题。

一、新媒体视域下高校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

个人信息一词由英文“Personal information”翻译而来,美国商业部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简称 NIST)定义个人信息为“由代理机构收集的与个体特征相关的所有信息,包括能用于识别和追踪个体身份的所有信息和与特定个体相关或相关度高的所有信息。通常包括如下内容:1.全名;2.email地址;3.身份证信息;4.IP信息;5.汽车牌照;6.驾驶证号;7.肖像、指纹和笔迹;8.信用卡号码;9.电子身份证;10.生日;11.出生地;12.基因信息;另一些信息因其多人共有的特征虽不常用于确定个体身份,但可以同其他信息一起用于确定特定个体的个人身份,如姓名、国籍、省份、定居城市、年龄、性别、曾经学习的学校名、曾经工作的单位名、薪水、工作岗位、种族和犯罪记录等”[2]。目前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尚处于立法探索阶段,根据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规定: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籍、遗传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可以识别该个人的信息”[3]。由此可见,我国司法中对于个人信息范围的界定与国际定义基本一致,包括一切可以识别和追踪特定公民个体的所有信息的总和。

大学生个人信息则是指一切能识别或追踪到特定大学生个体的信息的总和。这些信息包括:1.个人身份信息,如姓名、班级、学号、性别、年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父母电话和银行卡号等;2.个人健康信息,如指纹、血型、身体健康状况、患病记录等;3.大学生学业记录,如学习成绩、操行表现、奖惩信息和就业信息等;4.大学生生活和消费记录,如大学生消费支出状况、经济来源和消费习惯等。这些信息不仅是大学生个体人格的组成部分,而且具有商业经济价值,因此应从法律人格和经济权益两方面对其进行法律保护。

如何对高校大学生个人信息进行依法保护,重庆大学李晓秋教授在《“需要知道”与“合理期待”》一文中主张借鉴多伦多大学在执行加拿大安大略省《个人信息自由与隐私法》的经验,在高校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中遵循“需要知道”和“合理期待原则”[4]。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也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如下法律原则:“1.知情同意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应当合法公正,没有法律规定或在信息主体知情权同意下,不得收集个人信息。2.目的明确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应当有明确而特定的目的;3.限制利用原则,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和利用必须与收集目的一致,必要情况下的目的变更应当有法律规定或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4.完整正确原则,信息处理主体应当保证个人信息在利用目的范围内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5.安全原则,应当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保护个人信息,防止个人信息的意外丢失、毁损、非法收集、处理、利用或披露。”[3]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新媒体环境条件下对高校大学生的个人信息保护应遵循知情同意、目的明确和限制利用原则,并应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大学生个人信息的正确完整和安全性。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笔者认为需要从高校组织、关系网络和空间环境结构三方面建构高校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预防机制,从而有效预防新媒体环境下对高校大学生个人信息侵害行为的发生。

二、新媒体视域下高校大学生个人信息的组织保护

高校组织(Organization)是大学生生活和学习的主要组织基础,也是在新媒体环境下大学生个人信息的重要来源和保护的主要载体,通常可分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两种类型”[5]。正式组织如院系、专业、班级和学生社团等,通常有固定的关系结构和确定的信息流通渠道。非正式组织则是高校大学生在学习和生活过程中基于共同的感情或爱好等而形成的没有正式规则的群体,如各种粉丝团和兴趣组等。无论正式组织还是非正式组织都是大学生个人信息收集的主要来源,也是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载体。

高校大学生正式组织在对组织成员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通常需要其成员提供相应的个人信息,如基于对学生管理的需要要求学生提供详细的个人资料、健康状况和学习记录等信息。这些信息的收集应当在获得学生同意的情况下用于特定的目的和用途,除非经学生本人授权同意,不得超越其采集的原始用途。正式组织的信息管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大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发生信息泄漏。除了收集学生个人信息外,高校正式组织管理人员通常也是学生个人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如老师对于学生的成绩评定和操行评价等均构成大学生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些大学生个人信息的使用过程中除了经过大学生本人同意外不应公开使用,在获得授权使用信息的过程中也必须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以免构成对大学生个人信息权益的侵犯。新媒体为正式组织对大学生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利用提供了便利条件,但也导致对大学生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行为易于发生。因此高校正式组织应建立规范的大学生个人信息管理制度,从而避免大学生个人信息侵害行为的发生。

高校大学生非正式组织作为大学生活动的主要载体,组织成员间存在着非常广泛的信息联系。虽然非正式组织不像正式组织那样具有重要的个人信息收集功能,但通过成员之间的相互沟通与交流,也可成为个人信息流通的重要渠道。新媒体所具有的信息即时性和共享性等特征也使通过非正式组织对大学生个人信息权益构成侵害成为可能,这就要求高校大学生在非正式组织交往中树立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捍卫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而交往中的其他个体也不得利用新媒体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综上所述,新媒体以其丰富的形式和便捷高效的信息传递方式正日益改变着高校大学生的日常生活。在此背景下,高校组织作为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责任载体,在其活动过程中应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意识,建立和完善大学生个人信息的规范收集和发布制度,在实践中贯彻执行知情同意、目的明确和限制利用原则并采取安全有效的方式切实保障大学生个人信息权益不受侵犯。

三、新媒体视域下高校大学生个人信息的网络保护

高校网络(Network)是指大学生个体之间由于相互交往而形成的关系体系,也是新媒体环境条件下实施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途径,通常根据其稳定性差异分为正式关系网络和非正式关系网络。正式关系网络是大学生在交往中形成的稳定关系体系,如同乡、同宿舍和同寝室关系等。非正式关系网络则通常是由诸多偶然性因素聚合而成的特定交往关系,如基于同一场球赛的观摩或一次同学聚会而形成的关系网络。除此之外,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大学生通过互联网技术而建立的虚拟网络也是大学生关系网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大学生正式关系网络的形成为大学生个人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有利条件,许多大学生个人信息非常容易通过这一途径得到收集和泄漏,如大学生个人通讯信息、家庭住址、身体健康状况以及生活经历等。新媒体技术的兴起和发展为通过此途径获取大学生个人信息提供了便利,甚至有不法分子借此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曾在许多高校出现的“传销”活动正是利用此途径不断渗透发展的。大学生非正式关系网络虽不像正式关系网络那样引人关注,但大学生在交往过程中的不慎通常会导致个人信息的泄漏并导致个体权益受到侵害,这在新媒体环境条件下显得尤为突出。因此,在新媒体环境条件下应强化大学生在网络交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树立保障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制观念,切实维护大学生个人信息权益。

基于现代信息技术而发展起来的新媒体更易于实现与虚拟网络的良好对接,从而使信息通过网络媒介迅速传播。不同于现实关系网络受限于时空局限,大学生通过QQ群、新浪UC和微信等方式建立的虚拟关系网络使交往空间迅速延伸。现实关系网络因大学生之间的个体交往互动而呈现出“熟人”社会特点,那么虚拟关系网络则呈现出“匿名化”特征。由于虚拟网络的“人格”虚无和信息失真,其信息安全问题成为一个令人堪忧的社会问题。因此,在大学生通过虚拟网络进行交往的过程中,应特别强调网络的虚拟性质,尤其应注意避免通过新媒体途径侵犯个人信息权益事件的发生。此外,在新媒体环境下网络信息安全也是高校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高校责任主体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网络信息安全,从而避免大学生个人信息泄漏事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新媒体环境下大学生关系网络的形成增加了对大学生个人信息权益侵犯的可能性。这要求在大学生现实关系网络和虚拟网络交往过程中增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制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手段维护高校大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与完整性,从而避免侵犯大学生个人信息权益事件的发生。

四、新媒体视域下高校大学生个人信息的空间保护

高校空间环境(Space and Environment)是高校大学生活动的主要物质载体,高校大学生的任何活动均是发生于特定空间环境内的活动,而只有依赖于特定的空间环境大学生才能进行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新媒体的兴起使高校空间环境成为一个重要的信息收集和发布平台,个人信息权益非常容易受到侵犯。高校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空间环境可分为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私人空间是指专属于个体的空间范围,通常因其私密性而不允许别人侵入,如寝室和个人私有物品等。公共空间则是指每个成员均可自由进入并进行正常活动的场所,高校作为大学生共同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许多地方被视为公共空间。新媒体在高校大学生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渗透成为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侵犯的一种潜在威胁。

高校大学生个体私人空间本身即构成大学生个人信息的组成部分,因而对于属于大学生私人空间的信息资源应受到充分尊重和有效的法律保护。在新媒体环境下高校应尤为重视大学生私人空间信息的尊重与保护,不应随意侵入大学生私人生活空间,进而构成对大学生个人信息权益的侵犯。高校公共空间是大学生活动的主要场所,将原本属于私人空间的信息扩展到公共空间将是对大学生个人信息权益的侵犯。因此,新媒体作为公共信息平台,其公共性特征要求高校在管理中应对大学生个人信息和公共信息作界限划分,充分尊重大学生私人空间信息的完整性,同时避免利用新媒体侵犯大学生个人信息行为的发生。

在新媒体环境下,高校不同的空间环境对高校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也具有重要影响。如何在空间环境设计中强化对大学生私人空间的保护,减少公共空间对大学生私人空间的“挤压”应是高校在规划建设过程中考虑的重要内容。通常拥挤狭小的空间环境因人口密度高、个体空间小和信息传播迅速等特点为侵犯大学生个人信息权益提供了有利条件,从而不利于大学生个人信息的保护。此外,高校所处的校区空间环境、城区环境和区域环境等也是影响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因素。新媒体所具有的信息开放性和共享性等特征使得每一个人都是信息的制造者和传播者,而对于高校特定空间环境的利用应特别注意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从而避免对大学生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高校空间环境是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物质载体,也是新媒体环境下可能构成大学生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发生的主要场所。这要求在新媒体环境下对高校空间环境进行公私空间划分,充分尊重大学生私人空间信息的完整性,避免通过新媒体途径对大学生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发生。

五、结语

新媒体的迅速发展在带给人们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人们对新媒体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犯的担忧。在此背景下,近年来因高校大学生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犯而引发的法律诉讼也日益增多。这凸显出建立和完善当前高校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结构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新媒体环境下的高校组织、关系网络和空间环境是高校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所规定的知情同意、目的明确、限制利用、完整正确和信息安全法律原则是高校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需要知道”与“合理期待”原则是高校教学管理中进行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可遵循的实践准则。规范高校组织的信息收集与利用、增强关系网络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完善高校大学生公私空间的划分、建立和完善“三位一体”的高校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预防机制是当前高校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结构建设的主要任务。

参考文献:

[1] 石磊.新媒体概论[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2.

[2] Erika McCallister, Tim Grance, Karen Scarfone. Guide to Protecting the Confidentiality of Personally Identifiable Information.(PII).[EB/OL].(2013-03-29)[2013-07-21]. http://en.wikipedia.org/wiki/Personally_identifiable_information.

[3] 齐爱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J].河北法学,2005(6):2-4.

[4] 李晓秋.“需要知道”与“合理期待”——多伦多大学保护学生个人信息的实践及启示[J].中国高教研究,2009(4):40-44.

[5] 赵鼎新.社会政治运动讲义[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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