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克服平均主义”,会后,以农村为突破口,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缴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是分配制度的重大改革。
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并作出了若干具体规定。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后,一是改革国有企业工资管理体制,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制度;二是改革了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实行结构工资制;三是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十三大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必须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和正确的分配政策。第一次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以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原则,提出了允许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要在促进效率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等政策主张。
十四大提出,“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运用包括市场在内的各种调节手段,既鼓励先进,促进效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首次提出在分配制度上要兼顾效率与公平。
十四届三中全会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作了详细阐述,提出了收入分配制度的十一项基本原则。如“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将多种分配方式作为与按劳分配方式长期并存的制度确定了下来;个人收入分配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是在党的文献中,首次提出了在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上应坚持的原则。
十五大在分配制度改革方面的最大突破,就是解决了生产要素能不能参与收入分配的问题,明确提出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第一次把其他分配方式科学地概括为“按生产要素分配”。
十六大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解决了其他生产要素能不能和怎么样参与收入分配的问题,是我国分配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十六大还提出,我国的分配制度改革要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这指明了今后我国要努力形成的收入分配新格局,即中等收入者居人口的多数,并占有大部分收入和财富的格局。
十六届六中全会针对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中央经过反复研究,决定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同时,改革和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继续适当提高相关人员的待遇水平。
十七大针对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强调,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