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8月6日,为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促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有效减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计划于2017年在试点地区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指导意见》重点明确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
2、《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14年8月11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决定对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
3、《关于推进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的指导意见》。2014年8月11日,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和发展普惠金融的要求,银监会印发《关于推进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222号),要求在全国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基础金融服务向行政村延伸,力争用三至五年时间总体实现行政村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灵活采取多样化手段延伸村级基础金融服务:一是进一步拓展服务渠道,通过采取乡镇网点延伸服务,在符合条件的行政村建设简易便民网点和布设电子机具等方式,夯实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的渠道基础;二是进一步丰富服务功能,大力推进服务精细化,创新服务产品,持续提高村级基础金融服务的多样性和满足度;三是进一步强化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运用,打通网点、人力无法到达的“最后一公里”制约。四是进一步加强社区融合,为村民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构建紧密互动、互惠共荣的新型金融服务和消费关系。
4、《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2014年8月19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方式,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制定下发《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并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5、《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2014年8月20日,为进一步疏导燃煤发电企业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矛盾,推进部分地区工商业用电同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908号),决定适当调整相关电价,并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实施工商用电同价;江西省分步推进工商业用电同价,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用电各电压等级电价每千瓦时均降低0.1647元;云南、贵州向广东送电的价格每千瓦时下调0.2分钱,到广东的落地电价执行广东省燃煤发电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
6、《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 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2014年8月20日,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促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持续发展,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制定下发《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 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3〕202号),以推动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根据《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企一策、成熟一家、推进一家”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以及所处行业特点与发展状况等,研究提出解决同业竞争的总体思路,并综合运用资产重组、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逐步将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纳入同一平台,促进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专业化水平。
7、《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21日,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暂行办法》五项制度安排:一是明确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二是确立合格投资者制度;三是明确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四是提出规范投资运作行为的有关规则;五是确立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监管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