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2014-03-28 07:57
财政监督 2014年9期
关键词: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营业税

●陈 卓

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陈 卓

一、“营改增”的现实意义和发展历程

(一)“营改增”的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税制完善的关键时刻,“营改增”改革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从税负的角度看,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具有显著的行业性,企业间税负存在实质性差异,违背了税制的公平性原则。实行“营改增”后,可以实现企业间的税负均衡,有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

当前,建筑企业按流转额征收营业税,外购固定资产、建筑材料等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实行“营改增”后,解决了抵扣链条中断问题,克服了重复征税,完善了国家税收制度,

(二)“营改增”的发展历程

1、试点期间: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上海市试点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随后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广东省、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开始试点;

2、全国推行: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国正式推行;

3、行业扩容: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和邮电通讯业纳入“营改增”范围;

4、预计纳入:预计建筑施工企业2015年1月1日纳入“营改增”范围,税率11%。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建筑业是传统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建筑企业作为传统的营业税纳税主体,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无论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供应商的选择,关联交易的定价方面,还是在制度流程的设计、财务会计的核算方面都形成了固定的模式。“营改增”将会对这些方面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由于对组织机构的认定发生了变化导致建筑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发生了较大变化

建筑业推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下设的各级子公司、分公司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特殊情况下,部分派出机构如指挥部、项目部根据业务需要也可以独立注册,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要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要求,在注册地主管国税局进行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一系列的税务活动,从而可以理顺商贸企业的抵扣链条,有利于推进施工企业物资集中采购工作的进行。

(二)由于存在进项税额的抵扣环节导致建筑企业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更为严格

推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提供应税建筑施工行为产生的销项税额可以用工程中采购工程物资、机械设备、劳务等发生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这要求供应商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同时,供应商的传统概念被颠覆,供应商应当包括劳务供应商、材料供应商、机械设备供应商、燃料及动力供应商等,所有供应商提供的票据应允许抵扣,方式可以为计算抵扣、凭票抵扣等。只有扩大抵扣范围,才能真正降低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由于建筑企业内部转移施工行为的普遍存在导致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的认定更加严格

集团公司中标项目由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予以施工,各子分公司按照国家《施工法》成立项目经理部代表集团公司进行工程建设。“营改增”后,招投标主体、合同主体、施工主体、收款单位、发票开具单位、进项发票的抵扣单位应该按照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实现一致,才能实现形式上的链条抵扣关系。并且,由于内部转移需要有票据支撑,内部转移定价的合理性得到税务局的认同比较困难,加上建筑施工内部转移施工的普遍存在,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的认定将会更加严格。

(四)由于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导致建筑施工BOT模式受到较大影响

BOT模式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但实施方会成立投资公司、施工企业、运营企业分别予以管理。“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投资公司,投资公司组资形成进项税额留抵,但不会形成销项税额。只有将该固定资产出售给运营公司,运营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会形成销项税额。但由于运营期间一般较长,每年实现的运营收入与固定资产规模相比差距较大,可能存在长时间的留抵税额,从而占用了运营企业的资金并且金额巨大。

(五)由于营业税的核算内容较增值税相去甚远导致建筑企业对财务核算的要求更加严格

增值税存在抵扣环节,抵扣的金额大,缴纳的税款相对较多,国家为了保证税收收入,对进项税额的抵扣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着严格的规定。在财务核算方面,应交税费下设四个二级科目核算增值税的内容,包括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纳税检查调整、增值税留抵税额等;同时,在应交增值税下设10个专栏。“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对财务的集中核算提出新的要求,要求集中购买发票,集中帐务处理,集中申报纳税等。

三、针对“营改增”建筑企业应采取的对策

“营改增”是国家未来5-10年的税制改革的大事,最终,营业税将在我国彻底消失,增值税将实现人大立法。原缴纳营业税的各行业都必须寻求对策,建筑企业更是迫在眉睫。

第一,对于管理链条长的建筑企业,可以实行扁平化管理,在节约管理成本的同时,实现强有力的集团管控力;对于其他建筑企业,可以参照房地产企业实行实现项目公司制,在项目施工地,进行(临时)税务登记,使合同主体、施工主体、纳税主体、核算主体、发票主体保持一致。

第二,建筑企业在供应商的资格选择上要严格把关,必须要求其为一般纳税人;收取发票时一定要考虑其是否属于增值税范围、是否能够抵扣、是否能够取得专用发票,并通过各种途径向税务总局提出建议,适当放宽计算抵扣的范围。例如,对于传统地材的采购可以参照采购初级农产品的模式实行计算抵扣;对于内部管理费用中的项目,差旅费等有外部原始票据的项目计算抵扣;对于工资等自制原始单据的费用项目按照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税金额实行计算抵扣。针对建筑业分包施工的特点,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仍应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应税销售额,而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结算收入,应由分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当期抵扣。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工程造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价格是含税价格,因此应该调整建筑业工程造价文件中的参考价,将其调整为不含税价格。

第三,和税务局进行转移定价协定,以应对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的认定,提前和税务机关进行谈判,达成共识并形成书面文件,这样才能按照施工降造的比率差额纳税,避免税务机关认为内部转移价格过低而核定建筑企业的销售额,额外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和资金负担。

第四,“营改增”对BOT模式的影响较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该尽量避免以这种模式进行投资施工。否则,为了减轻资金负担,施工和运营可以尝试合并为一个纳税单位。

第五,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加强针对增值税核算的培训;在税务管理方面,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增大,办税人员的要求提高,涉税风险较大,必须设置专人专岗,加强对专用发票抵扣联的保管,把进项发票抵扣联视同现金管理。

总之,“营改增”直接关系到国家税制结构的优化和财政制度的改革,对施工企业产生巨大的影响。就目前国内的施工环境来看,建筑业“营改增”会增加建筑企业的管理成本、税收负担和资金负担。因此,需要建筑企业对本行业实现“营改增”进行不断研究,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营改增”的顺利实践。同时,建议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相关行业税负,减少增值税税率的档次,实现税制优化、简化,在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同时减轻企业的负担,使建筑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更强的竞争力。■

(作者单位:中铁物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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