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敏
行政效能建设是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通过改善行政管理,建立行政效能保障体系,加强行政效能监察,促进机关管理水平的提高,促使政府分解的各项工作任务得到全面落实,部门不正之风和办事效率低下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依法、廉洁、科学、高效的行政制度和机制创新不断取得新的进展,源头治腐的各项任务得到较好落实。开展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是新形势下规范行政机关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增强服务能力、优化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机关效能建设的成效,直接影响一个地方软环境的竞争力,也直接体现一个地方的形象和发展潜力。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不断发育和成熟,政府自身也在不断成熟。现在各级政府及其人员都能从政治的高度认识到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从调研和分析结果来看,一些部门及其人员对行政效能和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相关基本问题认识还比较模糊,存在许多疑惑,致使一些部门及其人员把机关效能等同于机关效率,认为抓效能建设就是缩短“窗口部门”的办事时间、简化对外服务的办事流程、建立提升效率的相关制度,而对其他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忽视。很多同志不能站在战略发展的高度看待效能建设,仅仅把它当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快区域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因此在具体执行中容易顾此失彼。同时很多对效能建设还存在片面认识,将效能建设与效能监察混为一谈,认为无论是“效能建设”还是“效能监察”都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进而致使开展行政效能建设工作主动性不强,机关效能建设迷失方向,最终导致效能建设流于形式。
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每年都会牵头制定下发关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发展环境建设方面的意见,但制定的标准和内容都不尽相同,大多比较宽泛,针对部门特色的细则几乎没有。各部门虽然对机关效能建设表现出了较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都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出台了相应的举措,但制定的效能标准比较笼统,一级套一级,一般性和统一性的规定居多,有部门特色和针对性的标准不多。一般性和统一性的制度让标准成为了口号标语及空中楼阁。而且各部门虽然依托自身工作职责制定的实施细则,但都未摆脱各自为政、部门本位的束缚。同时根据调查了解,在制度执行上,虽然一些单位及个人会受到问责及处理,但个别同志违反效能建设规定,其领导前来说情要求例外处理,还有极个别单位领导直接出面,要求效能督查机构作出妥协让步,制度的执行也成了束之高阁,成为一纸空文。
在行政效能建设过程中,必须依靠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来推动。而至今为止全国还没有统一性的效能监察法律制度,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效能监察程序法规,虽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提高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工作效率做了规定,但对行政效能方面的问题如何监督和处理还缺乏明确的规定,致使行政效能监察缺乏“依法监察”的行为特征,制约了行政效能监察有效性的发挥。而且现在效能监察工作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已发现的问题展开的,多为惩戒性的事后监督,预防性的事前监督、过程性的事中监督开展不够,经常是一件事情还未调查清楚,另一件投诉已经压过来,督查人员忙于纠编,无法有效制止失职问题的发生。在监督方法上,虽然利用购置摄像、录音取证设备开展一些明查暗访,但往往局限于查看记录、询问情况、督促整改等一般性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上,难以发现更深层次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问题,监督检查的实效性难以保证。
行政效能建设作为政府管理科学而有效的手段,其效果往往取决于对督查结果的正确运用,比如依据考核结果督促被监察对象改进和提升工作绩效,对被监察对象的工作进行科学排序再实腐化堕落奖惩,形成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考核依据等。但具体实践中还是不可避免出现了效能考核流于 “批评批评、教育教育”的过场行为,即使发现问题,对问题的处理也只停留在提醒、打招呼、提建议上,没有贯彻于行政效能建设的全过程。同时由于没有建立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问责档案,不能将督查结果与干部提拔使用、公务员绩效考核、目标任务考核有效结合起来,结果使用缺乏系统性。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还没有专门的、完善的成文法,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行政问责缺乏刚性;问责程序不健全,问责机制如何启动往往取决于行政领导的意志,没有规范可供遵守;问责主体和问责范围过于狭窄,一般只停留在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的问责上,而对碌碌无为的“无作为”不作具体要求;被问责官员后续处理规定不健全,被问责的官员经常是“蛰伏”一段时间就能重新履职。因此难以从制度、机制等带有根本性举措上来解决问题,大大弱化了行政效能建设的震慑力。
干部队伍的能力是机关效能的基础和保证。在效能建设中,一些部门还没有真正认识到干部队伍能力建设和整体素质是提高机关效能的基础性工程。有些部门没有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有些部门有规划但没有具体措施,有些部门有规划有措施但停留在队伍建设的一般层面,致使干部队伍法律模糊、政策不清、流程不熟,不能及时发现潜在问题,面对新问题一筹莫展,解决问题照框框条条等问题表现还较突出,大大阻碍了机关效能的提升。
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事业的成败,当前在基层行政人员中对于行政效能建设的观念转变还没有完全到位,要通过多层次、多形式、多方位的宣传教育活动,表彰先进、通报典型,让广大干部和社会各个方面认识到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性,对行政效能建设的相关基本问题有比较清楚的了解。要教育党员干部认清“权力是谁给的”这个根本问题,解决好 “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这些现实问题,强化每个公务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时效意识和成本意识,使每个公务人员时刻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切实推动行政效能的不断提高。
李克强同志在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把政府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因此基层政府必须按照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要求,合理划分职责权限,进一步消减行政审批事项,根除政府职能的越位、缺位、错位现象,真正实现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
政府效能建设与制度建设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享延顿强调,“制度化程度低下的政府不仅仅是弱的政府,而且还是一个坏的政府”,“一个拥有高度制度化的统治机构和程序的社会,能更好地阐明和实现其公共利益”[1]。要将制度落实到位,就必须强化监督检查,才能深入持久推进行政效能建设,构建效能建设长效机制。
效能建设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需要有强大的推动力和落实机制,离不开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离不开政府各部门的积极履职,离不开监察部门的组织协调,更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因此,必须明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行政效能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范围内的行政效能建设负总责,做到思想认识、工作举措、精力投入三个到位。
各级政府作为党和国家战略、政策的重要执行机器,其行动制约于作为“方向盘”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政府绩效评估是运用科学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政府机关的业绩、成就和实际工作做出尽可能准确的评价,以此来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2]所以要促进和提升政府部门的效能,必须构建与科学发展观相匹配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
绩效评估指标是对政府绩效信息的科学构建,地方政府在确立评估指标时,要根据评估主体和评估定位的要求做全面综合的判断。因在指标体系设计是必须把握以下原则:一是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上把握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建设指标之间、显性绩效与隐性绩效之间和当前与未来之间的平衡;二是要根据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政府职能定位,结合本地实际,以政府职能转变为依据;三是要借鉴参考各国绩效管理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指标设计上有所区别。
(五)改进工作作风,锤炼干部队伍
建设一支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精干高效的干部队伍是深化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保障。要充分激发政府行政人员勤政工作的动力,努力提高每一个行政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为政府机关的高效运转提供坚强的人力保障。
要严把公务员队伍的入口和出口,一方面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严禁超编进人、扩编进人、违规进人、升格进人,控制公务员队伍的总体规模,真正把优秀人才选入公务员队伍。另一方面要畅通公务员队伍的出口,严格执行公务员的退休、辞退、辞职、开除等规定,激活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打通公务员能者上、庸者下的“双向车道”,保证公务员队伍的基本素质。
要引导党员干部加强业务学习,利用好身边的报刊杂志、网络媒体、垫江大讲坛、重庆干部网络学院、党员干部在线学习平台等多种方式,多读书、读好书、读对提升业务水平有帮助的书籍,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和目的性,以自身素质的提高保障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以此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和政府工作的社会满意度。
[1]姜仁良:政府效能建设问题研究[J].经济师,2005第4期.
[2]蔡立辉:政府绩效评估的理念与方法分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