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贤华 刘兴涛
☆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创新社会治理机制
□殷贤华 刘兴涛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这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工作指明了方向。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不断发展,各类社会矛盾不断增加,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深入研究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的基本特征,积极探讨解决矛盾纠纷的对策和措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矛盾类型的复杂化。近年来,各地因征地拆迁安置、企业破产或改制、劳资纠纷等矛盾纠纷激化所引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频发,同时由于面广量大、成因复杂,参与者的合法诉求与不合法方式、群体正当利益诉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群众自发性与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等多种因素交织,使矛盾类型由以往的较为单一趋向复杂,给调解处置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矛盾主体的群体化。近年来,群体性矛盾的数量和单个群体性矛盾涉及的人数呈双上升趋势,就各地涉稳重点群体和一些利益群体而言,涉及群众少则数十人、数百人,多则成千上万人。一旦矛盾激化,极易引起集体上访,甚至发生群体性事件。
矛盾领域的多样化。由于社会服务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越来越多,造成矛盾涉及领域多样化。矛盾纠纷不仅包括传统的婚姻、家庭、宅基、借贷等纠纷,而且还延伸至环境保护、民工薪酬、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企业侵权、房屋拆迁等众多社会领域,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表达方式的极端化。一部分矛盾纠纷受害当事人或利益群体在诉求利益得不到迅速处理或对解决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容易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想法,采取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等方式,向地方政府施压,进而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更有甚者,还会串连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采取围堵和冲击党政机关、阻塞交通甚至酿造严重的社会治安案件等极端表达方式,制造恶劣的社会影响。
矛盾发展的易激化。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和一些不正确思想浪潮的冲击下,部分人的价值观发生转变,在利益的驱使下将各类事件上升为社会管理的矛盾纠纷,造成矛盾纠纷发生时间和触发条件的不确定性。有些矛盾纠纷为一点小事一触即发,有些矛盾纠纷潜伏激化,突然形成群体性事件,如瓮安事件。同时,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也加速了社会矛盾影响的扩散,特别是网络民意一旦被滥用或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则难以控制。
社会整体结构的变革是引发矛盾纠纷的客观原因。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社会转型期,原有的利益格局不断被打破。不断拉大的利益分配差距,导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大量增加并日趋复杂。当前,普遍表现出的“为利益而斗争”是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都明显带有转型期社会“公权力和公民权利”冲突的烙印。
管理方式与社会发展不适应是引发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普通公民对利益关系调整的承受能力较弱,如一些失地农民因征地的补偿标准不同或补偿不能满足需求而引发的社会矛盾,一些居民因房屋拆迁补偿款无法购买到新住房而引发的矛盾纠纷,一些法规政策滞后或缺位引起纠纷当事人无法可依、有法难依而引发矛盾纠纷等。
基层工作不到位是引发矛盾纠纷的直接原因。在调查中发现,有30%的信访问题直接与基层工作不到位有关。如基层组织的管理和控制力削弱、基层调解组织工作不到位、基层个别干部的官僚作风和腐败问题,使群众产生对基层干部的不信任,政府的公信力下降。许多信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初始阶段并不复杂,但由于基层政府、部门的领导或工作人员缺乏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推诿拖拉,把小事情“拖”成大事情,简单问题转化为复杂问题。
决策不科学是引发矛盾纠纷的政策原因。一些职能部门没经过深入调研或科学评估就拟定相关政策,以致前后、相互之间出台的政策冲突引发矛盾产生;一些基层党委、政府领导急功近利,在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决策之前没有通过民主决策或没有严格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而造成决策不科学,引发诸多的社会矛盾;基层在执行上级政策时,未能及时因地制宜,解释宣传工作不到位等也引发了许多纠纷。
公民维权意识空前高涨是引发矛盾纠纷的关键原因。随着法治社会建设推进,公民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对政府在社会管理、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等方面的要求随之提高。诉求利益群体普遍存在文化素质偏低、政策和法律意识淡漠、思想观念固执、期望值过高等特点,一旦诉求得不到满足就可能采取过激、偏执的行为,采取集体上访、游行示威等行为,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同时,个别人员试图通过制造“群体效应”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影响,通过网络媒体、社会舆论等制造压力,引起党委政府的重视,致使矛盾扩大。
群众路线是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把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运用于党的工作实践,创造而形成的科学的工作方法和优良传统。它的科学含义,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其实质就是要建立密切的党群、干群关系,善于集中群众智慧,善于把党的思想、理论、计划、方针变为群众的实际行动,推动革命事业的发展。坚持群众路线,就要深入群众,进行艰苦细致地调查研究;要坚持群众路线,就要正确对待群众意见。要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水平,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健全科学现代的社会治理机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一是构建系统治理机制,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二是构建依法治理机制,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三是构建综合治理机制,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四是构建源头治理机制,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的诉求。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健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强化源头预防。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是将社会利益协调的重心从事后处理前移到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上来,从而推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各项工作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尤其在政策调整、征地拆迁、工程建设、企业改制、环境污染等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以防止和减少大量的矛盾纠纷。要进行重点领域监控,采取民意调查、专家评价等措施,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城乡规划、环境污染等高发性矛盾纠纷开展行政风险监控,对已出现的矛盾纠纷多变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将矛盾纠纷化解于未发或初发阶段。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及早排除矛盾。矛盾纠纷有其“酝酿-发展-激化”转变过程,只有及时将矛盾纠纷隐患排除,将矛盾化解于将发或初发状态,才能最大程度减少矛盾。健全领导定期接访、下访制度,解决群众的突出诉求;健全社情民意收集研判机制、定期研判分析机制、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将矛盾纠纷控制在源头;建立健全信访“三级终结”机制、分级包案责任制、督查督办制度,着力规范信访秩序,着力推动“事要解决”;建立重大疑难信访事项集体会审制度,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对认识偏执、思维狭隘的矛盾诉求个体进行思想认识困境纾解、心理辅助治疗和精神治疗。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健全社会组织作用发挥机制,激发自治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引导它们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机制,依法化解矛盾。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化解“信访不信法”,让信访功能回归本位。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在信访分流后,坚决执行案件两审终审制,加强对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严格实行案件责任追究,强化案件执行力度,保障判决的有效执行,在社会上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可性信,让诉讼成为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最有效方式。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健全“两代表一委员”调解机制,畅通对话渠道。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社区、倾听民意的优势,畅通矛盾个访理性对话的渠道,促进矛盾纠纷化解。一是畅通诉求表达渠道。构筑“两代表一委员”参与收集社情民意的制度,健全履职机制,固定和公示接访、下访、走访制度,及时收集反映区域内的群体性社会问题。二是强化政策下传作用。发挥“两代表一委员”开展政策宣传、说服帮教工作的作用,将政策精神准确、及时传达给公众,纠正社会群体对政策的错误理解,减少因政策产生的矛盾纠纷。三是搭建理性对话平台。搭建以“两代表一委员”为中立中间人、矛盾各方平等参与的理性对话平台,劝解各方理解互让,促进矛盾有效化解。四是推动“事要解决”。“两代表一委员”将收集的社情民意和排查掌握的矛盾纠纷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反馈,并积极监督对此类问题进行快速解决,迅速回馈“两代表一委员”和利益当事人,对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要给予合理解释,通过此办法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健全基层信访调解机制,提高化解水平。基层信访工作是解决群众信访问题,减少群众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的关键环节。一是切实加强县、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信访维稳工作网络建设。特别要抓好镇(街道)一级信访维稳工作中心建设,并建立信访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干部,在村委、村民小组分别设立信访调解员、信访信息员。二是切实加强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工作水平。法院要建立专业合议庭,不断充实专业人才,针对征地拆迁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医患纠纷、未成年人伤亡赔偿纠纷(包括校园学生伤亡赔偿纠纷)、农民工讨薪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方面的矛盾纠纷,集中力量进行化解处理。同时,建立健全医患纠纷、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专业行业调解组织。
作者单位:中共重庆市荣昌县委党史研究室
责任编辑:马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