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铮(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长沙410000)
重视公司章程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的作用
◎李铮(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长沙410000)
在公司参与产权交易活动的过程中,不论是作为转让方,还是竞买人,产权交易机构查看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合规性审核是必不可少的工作流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 营业范围、 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和经营活动基本准则等重大事项的基础性必备文件。《公司法》第11条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在公司各类文件中,公司章程的效力最高,是公司的“根本大法”。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须经全体 股东一致认可(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这次修改放松了行政管制,监督手段从强制登记、年度检验转变为“监督公司自我约束”,让公司实行自治管理。而公司实现自治管理的“宪章”就是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制定适合公司实际需要的章程,但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背现行的法律法规,否则相应的规定归于无效。例如,公司章程作出:“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由董事会过半数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决议”这样的规定就是无效的,因为《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属强制性规定,不能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来排除适用。
股东出资协议是公司股东之间就公司设立相关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是公司另一个重要的法律文件。由于协议(合同)具有相对性,这就决定了股东出资协议只约束协议的当事方(公司的股东之间)。而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它的效力及于公司存续期间的全过程。
由于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公开性(有限公司章程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上市公司章程需向社会公众公开),一旦公司章程与股东出资协议发生冲突,一般应以公司章程为准(即公司章程的效力大于股东出资协议)。
3.1 公司转让其持有的资产
当公司作为转让方转让持有的资产,产权交易机构在进行合规性审核时,应重点查看其公司章程,看其规定由哪个组织机构可作出最终同意转让资产的决定。例如,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出售2000万元(指评估价值)以上的资产,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决定。那么,产权交易机构通过查看公司章程即可获悉该公司资产处置的内部决策权限。如果甲公司转让一批评估价值为5000万元的机器设备,则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3.2 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
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如果该股东本身为公司,产权交易机构应查看其公司章程,看其是由哪个组织机构有权作出对外转让公司持有股权的决定。同时查看转让标的公司的公司章程,看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特殊规定。例如,乙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这一规定并不与《公司法》相冲突,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于股份公司主要是资合性公司(人和性较弱),因此《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股份转让没有限制性规定,基本上可自由转让(除对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相应限制性要求外)。
3.3 公司作为竞买人时需注意的事项
当公司作为竞买人参与受让相关资产,产权交易机构在进行合规性审核时,应当查看其公司章程就公司收购资产需履行的内部程序所作的相关规定。例如,丙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购买1亿元以上的资产,应当提交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
转让标的公司能否受让本公司的股权?需要区分两种情形来具体分析:
一是转让标的公司为有限公司时,转让标的公司除出现《公司法》第73条规定情形外,不得收购本公司股权。其原因在于:《公司法》第73条实质上只规定了允许转让标的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的三种情形,除此之外,禁止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这是《公司法》第73条的立法本意),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则转让(收购)行为无效。如果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任意收购本公司股权,就相当于允许有限公司不经减资程序而实现减资,这会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正常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无人收购,但该股东又急于退出时,可按《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减资程序。
二是股份公司除《公司法》第141条规定的情形(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之所以规定股份公司不得任意收购本公司股份,原因在于股份公司如果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即“将自己变成了自己的股东”,使公司具有“纠缠不清”的双重身份,使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复杂化,容易损害公司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此外,股份公司如果拥有本公司股份,必然会造成公司实际资产的减少,使该股份所代表的资本实际上处于虚置状态,这无疑有违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也称为股本维持原则),可能导致侵害债权人权益的后果。
基于上述分析,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即便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允许公司在任何情形下收购本公司股权(股份),这样的规定也由于违背《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