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容错机制”该如何科学构建?

2014-03-28 05:19郭文婧
产权导刊 2014年8期
关键词:国资国有资产依法

◎ 郭文婧

国企改革“容错机制”该如何科学构建?

◎ 郭文婧

日前,江苏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详细描述了江苏国资改革的目标和实现路径,并为改革专门设置了罕见的“容错机制”,即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依法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改革措施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应当给予包容。(7 月10 日《21 世纪经济报道》)

改革是一块硬骨头,必须创新,必须试验,“容错机制”的引入是理所应当的。但如果“容错机制”不科学,就可能演变成盲目犯错、个人英雄主义的“瞎折腾”、甚至是打着改革借口牟取私利的卸责借口。尽管江苏省的规定已经给“容错机制”加了两道“紧箍咒”,一是“依法决策、实施”、二是“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但是,在改革所依之法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决策和实施中的“犯错”就极可能在迷迷糊糊中不了了之;在利益交换、输送、变现行为如此复杂的今天,“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也多是形同虚设。因此,江苏省的“容错机制”还应该进一步从抽象变为具体,从虚悬的提醒变成现实的规制。

为免除促进改革开放工作创新者的后顾之忧,不少地方都曾出台过类似的“容错机制”,但往往在“叫好”和“质疑”的嘈杂之中没了下文。国有企业和国资改革关系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关系着百姓的切身利益,建立“容错机制”实际上也包含着尽量“少出错”、“不出错”,特别是要保障“不敢故意出错”的本意。从以往的实践来看,不乏因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损了国有肥了私有”的例子,但最后却连责任都没有明确,基本上都在“集体决策”的帽子下“集体免责”了,少数被问责的也是因为受到其他腐败案件的牵连。可见,构建科学的国企改革“容错机制”已迫不容缓,但问题是究竟该如何构建?

我们是一个法治国家,在政府、党委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性意见中,详细具体的“容错机制”显然不在其范围之内。因此,“容错机制”的建构主体应该是立法机关,即人大。“容错机制”的认定主体及认定程序应该是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程序进行,不能导致该容错的没有容错,该追究责任的又没有追究责任。“容错机制”的核心任务:一是赋予其法源依据,解决它的合法性问题;二是明确容错机制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未规定事项之内,以免出现法律冲突;三是明确“容错机制”的容错情形,以免适用失当,既不能过窄,也不能过宽;四是建立与“容错机制”相制衡的防错机制,以减少它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在“容错机制”的立法体系中,建立与其相制衡的“防错机制”是最核心的,也是最难的。具体来说,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建立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监督机制。长期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决策或局限在国有企业内部,或在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博弈,如此狭窄的决策范围,遏制不了国企的“瞎折腾”,而且一旦国企领导与官员的腐败相结合,“依法决策”就可能彻底沦为遮羞的幌子。因此,为了尽量避免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失误,就必须扩大决策的监督范围。首先,公众作为国资的直接相关利益人,必须知情和参与监督;其次,应该发挥人大作为民意机关的作用,明确什么样的改革决策可以不经过人大,什么样的决策需经过人大常设委员会的审议,什么样的决策需经过全体人大代表的表决。

二是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实施的动态评估机制。国有企业改革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对任何决策都应该有一个评估,而且随着改革措施的推行,评估也应该动态跟进,并公开透明。一旦评估出的结果与决策预想不一致或出现较大偏差,就应该寻找原因、反思和调整决策。具体来说,国有企业改革实施的动态评估机制,应该是多方评估的结合,国有企业自身的评估是第一层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评估是第二层次,作为民意机关的人大的评估是第三层次,在允许的情况下,还应该引入外部的独立评估。

三是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时有效的纠错机制。过去,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除了动态评估机制的缺席之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缺乏及时有效的纠错机制,导致改革一旦启动,即使发现可能存在严重问题,也要么硬着头皮“一条道走到黑”,致使结果不可逆转;或者“中途烂尾”,眼睁睁看着国有资产贬值。因此,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一旦动态评估发现问题,就应该启动纠错机制,尽量将错误及早纠正,避免造成巨大损失,也避免造成“老大难”的问题。

四是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容错的激励机制。即使有了完善的“容错机制”,在即使无功也要但求无过的政治传统氛围里,首先要激励有人愿意先“吃螃蟹”,那么,对完全依法进行改革的人,即使改革措施依然未达到预期目标,不仅理当给予包容,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还需要予以肯定,给予他们再次试错的机会;其次,对国有企业来说,改革是有风险的,容错是有成本的,应该建立合理的补偿或政府补贴机制,避免让先行先试者独自承担“试错”的成本。

建立国企改革“容错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国资国企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进入攻坚阶段,既有难度又极为复杂,虽然仍有“摸着石头过河”的意味,但国际国内形势和公众意识等都在变化,可摸的“石头”越来越少、越来越小,“河水”的湍急程度也越来越高,就更需要建立科学的改革观,做好顶层设计,建立切实的制度、机制保障。只有这样,允许试错才能不流于口头、流于形式,先行先试者才能不畏首畏尾,抱残守缺、瞻前顾后,那些投机、腐败者才“不敢故意出错”,我们的国资国企改革才能顺利推进、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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