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亮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100011)
推动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提高国有资产流转公开透明程度
◎ 赵亮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100011)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目的是推动中央企业进一步加强对各类资产处置的管理,建设“阳光央企”,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013年12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以下简称《通知》),目的是推动中央企业进一步加强对各类资产处置的管理,并首次明确中央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对外转让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通知》的发布,是在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开展10周年之际,国务院国资委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精神,响应国务院打造阳光央企、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的要求,加强中央企业资产转让管理的重要举措。中央企业资产对外转让进场交易,有利于提高各类资产转让行为的规范化、阳光化程度,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通知》发布以前,各地和中央企业对国有资产转让管理的具体做法各不相同,有的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对外转让,有的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模式,探索开展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全国约半数的省级国资委已要求监管企业资产对外转让比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制度进场交易,不少中央企业出台了内部资产转让管理制度,要求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对外转让要采取进场交易或其他公开方式进行。根据初步统计,近两年中央企业利用产权市场公开处置淘汰发电机组、房产、运输工具等资产近百亿元,并且实现了10%以上的交易增值。
企业资产转让在交易特性方面与企业产权交易存在一定共性,但也有不少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交易标的种类多样化
从目前产权交易机构开展的企业资产交易看,企业转让的资产种类繁多,包括各种生产设备、房产、车辆乃至船舶、飞机等特殊资产,交易中要考虑的因素也较多,涉及对资产的清查、评估、存放、勘察、运输、交割等。
2.2 交易标的价值跨度大
企业处置的资产中,既包括低残值的一般报废设备,也包括高价值的大型专用生产设备,以及一些较大的在建工程等,交易标的的价值差距巨大。
2.3 资产交易具有较强的属地性
企业资产交易一般具有较强的属地性,一些低值报废设备不具有跨地区转移的价值,大型生产设备的转移成本又比较高,部分设施、工程类报废资产则需要就地拆解、变卖,因此,降低交易成本是资产交易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2.4 资产交易受让门槛低
与购买企业产权对受让人的行业经验、经营能力等都有一定要求,且受让后要承担标的企业一定经营责任风险相比,购买资产则少了很多上述限制,这决定了资产受让的进入门槛低、受众范围广,但也更容易受到人为因素干扰。
3.1 明确中央企业是资产转让决策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目前,中央企业对所属企业的资产处置管理方式各不相同,有的企业已经出台具体规定甚至提出了进场交易的要求,有的企业在此方面的制度仍是空白,《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均应建立资产转让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决策程序、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工作流程。
3.2 中央企业较大宗资产对外转让应进场交易
《通知》要求应进场交易的主要是指较大金额的资产转让,此类转让标的价值较高,可能涉及较大的利益转移,受到的关注度较高。从前期实践看,一些淘汰发电机组对外转让时,公开转让的价格甚至会高出评估值数千万元。因此,《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资产对外转让应进场交易,但考虑到不同企业的资产类型、资产规模差别较大,《通知》未对应进场交易资产种类和金额标准做统一规定,而是交由各中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管理制度中自行规定,中央企业可纳入进场交易的资产种类不限于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等有形资产,也可以包括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无形资产、使用权。
3.3 对资产交易的部分操作环节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在要求资产进场交易比照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进行的同时,对具有资产交易特殊性的若干操作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区分不同转让标的规模设定不同信息公告期限,要求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资格条件做出限制等。
3.4 扩大从事中央企业资产交易的机构范围
中央企业的资产在地域分布上范围较广,且资产交易属地化特征明显,为尽量减少各方工作量、降低交易成本,《通知》明确各地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开展中央企业资产交易业务,增加了中央企业的选择范围,也有利于提升各机构服务能力。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开展中央企业资产交易业务的前提,首先是所在地国资监管部门要有本地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的有关制度,其次是交易机构相关业务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测系统,能够被动态监测。
《通知》落实工作除涉及各中央企业外,其中部分事项也涉及到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地方国资委,相关各方应按照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推动相关工作,促进资产转让进场交易顺利开展。
4.1 中央企业要尽快建立完善资产转让管理制度
中央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尽快建立本集团资产转让管理制度,已经制定相关制度的要对照《通知》要求进行修订完善。中央企业的资产转让管理制度要明确资产转让的决策程序、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工作流程,以及进场交易的资产种类和金额标准。对于因特殊原因暂不纳入进场交易范围的资产种类,中央企业应制定提高该类资产转让过程公开透明程度的具体措施,以及最终实现该类资产公开转让的工作计划。
4.2 产权交易机构要尽快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保障资产交易业务规范开展
一是要统一、完善资产交易规则,统一资产转让信息披露格式。产权交易机构的业务创新都应本着制度、规则先行的原则,保证创新业务初始就运行在规范的框架之下,开展企业资产交易也是如此。目前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均有一定的从事资产交易的经验,初步制定了相应的交易规则和流程,但是各交易机构交易规则细节有所差异,有必要进行梳理规范,建立行业统一的交易规则。资产进场交易尚在探索尝试阶段,交易规则也需要一个从试行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产权交易机构开展资产交易可参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制定资产交易规则,对资产交易的信息公告、竞买人登记确认、交易竞价、资金结算、标的交割等主要环节予以明确。
二是要加强资产交易系统建设和业务流程梳理,满足各级国资委对资产转让的动态监测要求。《通知》明确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中央企业资产交易的前提之一是满足相应监测要求,各交易机构要尽快完成资产交易系统的完善工作,实现监测系统对资产交易业务的动态监测。
三是要做好资产交易业务的风险防范工作。产权交易市场近十年来的快速发展,与监管部门和交易机构始终重视规范从业是分不开的,规范是产权交易市场的生命线。资产交易容易引起利益纠纷的特点,要求产权交易机构要高度重视其中蕴含的风险,产权交易机构要对资产交易全流程设置风险防控措施,掌控交易的每个流程和环节,特别是在容易出现纠纷的竞买人信息保密、竞价方式选择、竞价现场控制等方面,采取严格的风险防控措施。
四是要不断提升交易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资产交易的低门槛、广泛参与性为产权交易机构充分发挥市场功能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产权交易机构的业务组织能力对资产交易最终效果的影响更大。产权交易机构应结合资产交易特点,通过提高信息发布范围、提供个性化服务、选择适当的竞价方式等措施,不断提高资产交易的效果。同时,各机构应加强区域市场网络建设,满足资产属地化交易要求,降低各方交易成本。
五是要重视提高市场的信息化水平。产权交易机构要充分重视信息化技术在各类交易中的应用,针对资产交易建立适合的交易系统,以信息化手段固化交易流程和岗位责任。各机构要依托信息化手段,推动实现机构间信息的互联互通,探索在信息披露、交易竞价等环节建设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另外,信息化也是交易风险防范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资产交易竞价环节,应加强现代技术手段应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大力推广网络竞价。
4.3 各地国资委可参照《通知》精神对所监管企业提出管理要求
一是可参照《通知》有关精神,制定和完善本地区资产转让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资产处置程序,并做好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是要加强对所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督指导。国务院国资委要推动所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从完善资产交易规则、加强风险防范、提升服务能力、提高信息化手段等各方面着手,切实开展业务管理提升工作,保障企业资产交易规范、有序进行,进一步树立产权市场阳光化交易平台的形象。
(作者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管理局监管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