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铮(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长沙410000)
产权市场迎来新的发展契机
◎李铮
(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长沙41000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吹响了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同时,这一轮全面深化改革为产权市场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产权市场的区别,不少学者和研究人员从两者的功能定位、业务范围等方面做了不同角度的阐述。《决定》中关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的论述,从根本上厘清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产权市场的关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业务范围,主要为土地使用权一级市场流转、政府大宗采购、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招投标等相关领域,这些业务领域均具有十分明显的公益性(社会公共利益),主要由行政主导,除考虑价格等市场因素外,还需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真正意义上的公共资源交易不能完全市场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是一个完全市场化的平台,这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产权市场的重要区别之一。
而产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源配置的基础性平台,是完全市场化的,市场化正是其根本的立足点和生存土壤。产权市场的交易标的主要为具有排他性的物权,这些物权的持有方一般是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比如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这些市场主体通过产权市场实现产权的流转,是一种完全的民事交易活动,强调的是公平、诚信和等价有偿,行政力量无权也不应干预。在产权交易的整个过程中,产权流转依据市场来决定,通过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规则和公开竞争的方式发现价格,发现买家,实质就是让市场成为产权流转(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产权市场是一个产权流转的中介平台,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市场规律依法进行。需要说明的是,国有资产在转让前,须得到国资监管部门或授权单位的批准,这是监管部门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属于行政干预。国有资产一旦完成转让前置审批流程,进入市场交易环节,则行政力量不得进行任何影响公平竞争的干扰。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国有资产交易也是完全市场化的。
从是否实现完全市场化这一角度,来厘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产权市场的关系,我们不难理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产权市场在性质上有很大差别,牵强地将两者‰整合‰既不符合市场规律,也不利于两者的健康发展。应当由市场说了算的事情,应当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配置作用,而不应当以行政手段取而代之。反之,涉及公共利益,不宜完全市场化的领域(如公共资源交易),政府应当进行有效的引导和控制,以弥补市场之不足。由此可见,产权市场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有本质的差异,需分别设立,各司其职,各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决定》指出:„必须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坚持市场化改革,就是要理清政府与市场的相互关系,政府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应当有明确的界定,否则,政府就可能越位替代市场,造成市场混乱,影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北京大学刘伟教授在湖南的一次讲座中就谈到:市场化改革将带动交易相关行业的发展,比如物流、金融、结算、产权流转等。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的职能将严格限制在„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的范围内,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只能在既定的范围内伸展,而不得插手由市场决定的事务。市场化改革将加快促使政府放手原来不当干预的事务,并交由市场来打理,这无疑将大大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真正实现„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深入推进市场化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由市场决定价格,必将促进作为产权流转基础性平台的产权市场进一步发挥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不断发展的产权市场无疑将成为现代市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和入股,也将进一步丰富产权市场的交易品类,进一步活跃产权市场。
《决定》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总目标,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强调宪法法律权威。这无疑将为产权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更好的法治环境。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一切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市场规律,遵守法律法规,否则市场将陷入无序状态。
回顾产权市场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产权市场的发展初期,相关法律法规基本上是空白的。直到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明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入产权市场。2003年12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业内通称为„3号令‰),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2008年10月,《企业国有资产法》正式颁布,告别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无法律规制的历史。尽管这一法律并未就产权交易的具体流程进行规定,但已经确立了产权市场的法律地位。随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业内通称为„120号文‰)相继出台,进一步促进了国有产权交易程序的规范化。在省级层面,以湖南省为例,也出台了相应的产权交易配套政策规定,比如:《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资产交易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实物和无形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被写入《宪法》。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这一切均表明,我国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不断强化法治建设,通过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健康发展。在这一宏观背景下,尽管产权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性配套规定在不断地发展、完善,但是产权交易的法治之路远没有走到终点。比如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产权交易法律;与产权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需要加以配套,《资产评估法》还处于立法阶段,尚未正式颁行;与产权交易相关的《拍卖法》亟待修订,以适应产权市场的快速发展;产权市场常用的网络竞价方式亟需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则等等。总之,产权市场要发展,法治是基本保障。新一轮的全面深化改革必将加快产权市场的法治建设进程,为产权市场的大发展、大繁荣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鉴于此,产权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诸多资源配置平台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责任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保障公平公正交易,使产权市场成为各种市场主体值得信赖的交易场所。
除国家层面需加强产权市场相关立法工作外,产权市场应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市场内部管理,全力防范交易风险,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杜绝„暗箱操作‰、„幕后交易‰、„人情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平等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产权市场的社会公信力。
产权市场需加强对外宣传,特别是要重点宣传该市场价格发现、阳光交易、规范运作的优势,持续提升社会对产权市场的认知度和美誉度;需以服务资本市场为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通过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努力提高服务附加值,不断做大做强产权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