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觉明
“What are arts and crafts?” This is a fundamental theoretical question in the field of arts and crafts, but also a practical question. Otherwise, it is unable to define meaning, category and distinction from other art disciplines, which inevitably causes confusion and error at the philosophical and practical level.
何谓工艺美术?这是工艺美术界的一个基础性的理论问题也是实际问题;非此,无从界定其内涵、类别及与其它艺术门类的分野,难免会在理念与实践的层面出现混乱和差错。
多年来,众多学者曾就工艺美术的定义作了多次讨论,每次都有所进展,但都未能达成让大家都满意的共识。原因有二:一是各家的视角和理解不尽相同;二是对“什么是定义”、“如何下定义”缺少认知。后面这个原因是更关紧要的。所以,要解决问题还得从这方面着手。
什么是定义?我的理解:定义是对所论概念的质的规定性的界定。如《辞海》“定义”条所称:“定义,亦称界说,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即指出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 (引自《辞海》1979年版第1011页)
按概念可以“属”分,每一属下又常有若干“种”。种与种之间的差别统称“种差”。据此,得出下定义的公式亦即方法如下:
被定义的概念=属+种差
为确保定义的准确性与严谨性,须遵从下列要求:1,定义概念与被定义概念外延相等;2,不得以循环的方式下定义;3,一般不作否定判断,4,简练、明白、确切。按以上形式逻辑的界定方法,科学界给众多学科下了定义,诸如:
数学是研究现实世界的空间形式和数量关系的学科
物理是研究物质运动最一般的规律和物质基本结构的学科
化学是研究物质(单质及化合物)组成、结构 、性质及其变化规律的学科。
诚然,现实总比理论来得丰富和复杂。随着科学的进展、各学科的相互渗透和融合,会出现一些新的现象和动向。例如, 用物理学的方法研究化学现象,便形成了名为物理化学的分支学科,等等。尽管如此,上述定义仍是正确和适用的,并长期间为学术界所认可和奉行,对规范学科性质、推动学科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从而具有了经典的意义。上世纪八十年代,为编撰《自然辩证法百科全书》需给“技术”、“工程”等大概念下定义,用的也是同样的方法。
由此推论之于工艺美术,首先,我认为,可将它归为艺术门类之一属。按艺术可分为语言艺术(文学)、表演艺术(音乐、舞蹈)、造型艺术(绘画、雕塑、建筑……)和综合艺术(戏剧、电影)等属。“造型艺术”一词在英语中为plastic Arts,意为有形态的艺术;在德语中为Bildende Kunst,意为模写、模拟的艺术。十八世纪德国美学家莱辛始用此词,在初仅指绘画、雕塑等再现客观事物形象的艺术。之后,才把具有实用功能的工艺美术也纳入其中。讨论中,有些学者就工艺美术是否属于造型艺术、或“造型艺术”一词是否适用于工艺美术,提出了质疑。他们是有道理的。据此,尽管稍嫌笼统,把工艺美术归为艺术门类之一属是可行的。事实上,虽同称造型艺术,非实用的绘画、雕塑属于纯艺术,而建筑艺术具有实用功能,和工艺美术是更为相近的。(正因如此,这两种艺术是有交叉的,如工艺美术即有建筑装饰和家具一大类,而家具在建筑业中是属于室内装修部分的。)换言之,同为“造型艺术”却有实用与非实用之别,固未可一概而论。
如果按原先的分法,将绘画、雕塑、建筑艺术和工艺美术归为一类,它们的种差又是怎样的呢?
工艺美术和绘画的种差在于前者以工艺为制作手段,后者则否;前者有实用功能,后者作为纯艺术不具备实用功能。
工艺美术和雕塑的种差在于前者有实用功能,后者作为纯艺术不具备实用功能,两者的相同点(或称“种同”)是都以工艺手段制作,都有审美价值。
工艺美术和建筑艺术都具有实用功能和审美功能。工艺是工艺美术必备的制作手段,不使用工艺的不得称作工艺美术;而建筑艺术有时仅使用绘画、书法等非工艺制作手段。二者的区别还在于前者所制作的是通常可移动的、供日常生活使用或用以观赏、陈设的物件,统称为工艺美术品;而后者则施之于通常不可移动或不移动的建筑物与建筑构件。
综上所述,可知工艺美术可归为艺术门类这一属,使它与其它艺术门类特别是绘画、雕塑、建筑艺术等造型艺术相区别的是工艺手段、实用功能、审美价值和制品特性等要素的叠加。据此,工艺美术可定义如下:
工艺美术是由设计指引、使用天然和人工材料、以工艺为制作手段、制品具有实用功能和审美价值的艺术门类。
定义强调设计的指导、引领作用,以凸现工艺美术的本质, 并与当代学科理念相衔接。
“以工艺为制作手段”,意为工艺是所有工艺美术必定要用到的制作手段,非此不得称作工艺美术。但工艺并非其唯一的制作手段,有时也使用绘画、书法等非工艺手段。
“制品”在此特指“工艺美术品”。作为生活用品或装饰、陈设品,它们通常是可移动的物件,与建筑艺术所施为的通常不移动或不可移动的建筑构件和建筑物有别。
这一表述的定义与被定义的概念外延相等,非循环界定,属肯定判断,简练、明白、确切,符合下定义的方法和界定规范。
先前的界定每多“其材料、设计、制作因时代、地域、民族而不同”这类措辞,我以为是可以省略的。理由是:1,这是一种具有普适性、近乎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用语,既可用于工艺美术也可用于绘画、雕塑、建筑以至戏剧、电影等等,把它作为定义的组成部分是不可取的;2,不符合下定义的逻辑规则和公式构成。去掉这类冗辞,毫不影响上述定义的完整性和严谨性;3,如果容许这样的措辞存在于定义之中。那么,还有许多类似的说法可以纳入,如“工艺美术源于人民的创造”,“工艺美术和人们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有密切的联系”等等。先前某些对工艺美术的界定之所以不妥当,不确切,其原因盖在于此。那些是对工艺美术的说明与阐发,而非定义的必要组成。说明与阐发是可以铺陈成一部专著的,而定义须揭示所论概念的本质特征,表述应是简练、明白、确切的,二者固不可混为一谈。
作者于工艺美术知之甚少,贸然介入这样的讨论难免出错, 以上所议仅供参考,还请读者惠予指教为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