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如良,李佳欣
(西安交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罗吉尔·培根(Roger Bacon,以下简称培根)是中世纪英国杰出的科学家、经院哲学家、百科全书式的博物学家,被认为是中世纪最后一位具有科学思想的学者,也是近代最早的一位科学思想家。他的科学技术伦理思想集中表现为智慧能驱除愚昧无知,使人行善避恶;德行使人更易了解和更好应用科学真理,不盲从权威,真理来自实验[1]。其四障碍说直接指出了阻挡人们获取真理的种种障碍。这些思想不仅对当时的宗教信仰界与科学伦理界产生了巨大影响,而且对于培育和强化当代的新闻工作者及受众的公民意识具有借鉴意义。
培根的基督教学术观点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宣扬上帝的智慧,同时他反对当时迷信权威,脱离实际的社会风气,倡导科学的、革新的批判精神。他在《大著作》开篇指出,在理解上帝光辉之前,首先必须扫除盘踞在人们头脑中的虚假成见,培根称这种成见为障碍,并把人类错误认识根源归结为四大障碍。他说:“理解真理主要有四个主要障碍。他们妨碍着每一个人的正确认识。无论人们如何学习,也无法获得真正智慧和学识。这些障碍是:第一,靠不住的、不适当的权威榜样;第二,习俗的长期性;第三,无知的民众意见;第四,以虚夸的智慧掩饰无知。每一个人都陷入这些困难,人们的状况靠它们维持,因为每个人在生活、学习和职业活动中都用下面3种糟糕的理由达到相同的结论,即:第一,这是我们前辈树立的榜样;第二,这是习俗;第三,这是共同信念,因此必须坚持它。可见,纵使这3种错误被理性令人信服地驳倒,人们还可以原谅他们的无知,第四个障碍总是出现在眼前或嘴边:虽然他不知道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但还是无耻地夸大所知道的一切。这样,他压制并避开真理,满足于可悲的愚蠢。”[2]
培根的四障碍说是对经验学术的尖锐批评。崇拜权威是以圣徒和教父言论定是非的教条主义,因袭守旧是恪守传统的保守主义,服从一般人信念是盲目的信仰主义,夸夸其谈是不学无术的文字游戏[3]。在培根那里,科技伦理思想和神秘主义,理性和上帝常常交织在一起。尽管这样,他依然具有强烈的批判革新精神,多次写文向教皇申诉,提出改革基督教学术的宗教目的和神学意义,这些都体现了他的科学理性精神。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依据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的认识。公民意识主要体现在公民广泛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具有多方面意义。公民意识体系中的主人意识是公民的根本意识[4]。它是影响公民个人是否积极担当公民身份角色的晴雨表,它直接指引着公民个人参与社会关系的行为。公民意识有其自身内在逻辑联系的层次结构,其核心内容是公民的身份意识,其具体内涵则包括权利意识即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以及义务意识即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内容还包括平等意识、独立人格、公共精神、自主理性等。全体公民普遍的公民意识有利于民主体制的健全,有利于法治秩序的建立,有利于宪法的实现。而公民意识的强化则是关乎公民个体主体性的塑造与规范。
我们不难看出,培根的“四障碍说”也与我们今天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尤其是和新闻工作者的公民意识有着深刻联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媒体的市场化运作也逐渐加速,相关问题也不断暴露。同时,大众媒体借助全球化的浪潮席卷世界各国,构成了当代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环境因素。人们也越来越依赖于媒体提供的讯息了解、选择和判断生活环境的变化,媒体也已经成为影响人类生活的重大社会动力之一。而新时代公民意识往往被忽视。这其间主要包括当代新闻工作者与受众的身份意识,参与监督意识与责任法律意识的塑造与规范,培育与强化[5]。
受众需求往往作为新闻传播活动最终归宿的对象,并且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实实在在的、不以任何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的制约。它与功能定位在一起相辅相成,共同决定着媒介传播的内容、风格和整体面貌,并最终决定着媒介传播的成败得失。受众对媒介的利用、参与的态度和行为,直接影响着新闻传播者的传播活动和媒介素养。因此,受众是影响新闻传播的一个重要的非媒体因素。施拉姆曾形象地打了个比喻:受众参与传播犹如在自助餐厅就餐,每个人都会根据个人的口味和当天的食欲来挑选某些品种、某些数量的食品。这些食品就相当于媒介提供的讯息。传播学家麦奎尔在对电视受众进行研究后发现,受众的接受行为主要是为了满足4种需求:即心绪转换、人际关系、自我确认和环境监测。也就是说,只有当媒体能够充分地满足受众这些需求时,受众才会更乐于使用媒体,从而也更容易产生对媒体的信任。但是,受众自身的素质也影响着对媒体的接受程度。“受众都是有个性、有自尊的社会个体,在传播活动中希望能在自己认识的基础上做出对事物的准确判断。越是文化水平高、素质高的受众,在传播活动中越不愿意受别人支配。”[6]所以,缺乏辨别能力与理性思考的部分受众表现出责任意识、法律意识的淡化与忽视,又深深影响了新闻传播的公众印象。
日本学者藤竹晓认为,信息时代“信息环境的环境化”[6]趋势日益明显,因而新闻传播活动对人们的认识和行为的影响也日益加强。大众传播的环境监测和舆论引导功能日益扩大。如果新闻信息不及时、准确和全面,那么公众很可能被误导,从而使其判断失误,引起思想和行动的混乱,严重者还可能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道新闻是新闻传播者首要的职业责任,也是其最低层次的道德义务,它要求新闻传播者所传播的信息及时而准确,对事实的报道和评价要全面。当下,一些职业道德缺失的新闻工作者为了追求收视率或点击率,一味迎合低级趣味,流于浅薄、煽情,忽略重大社会问题和国际新闻,奉行只报喜不报忧、只报明星不报民工等片面的做法,扭曲了受众对现实环境的认识,不能“正确投射出社会组成群体的典型画面”。除此之外,新闻工作者的个人主观臆断也会对新闻内容的传播产生重大影响。一些新闻工作者在报导新闻时会先入为主地加入自己的主观情绪,这些都背离了新闻传播的真实、客观“生命线”,*信息环境的环境化是指大众传播形成的信息环境(即一个社会中由个人或群体接触可能的信息及其传播活动的总体构成的环境),不仅制约人的认知和行为,而且通过这种制约对客观的现实环境产生影响。这就使得现实环境不仅越来越信息化,而且也越来越环境化。也就是说,大众传播提示的信息环境越来越可能演化为现实环境。从而影响了新闻内容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这也是其自身身份意识,权利义务意识缺失的显著表现。
隐私向来是新闻传播中的一个主要内容,隐私观念也是传统文化中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新闻语境强调要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但中国传统观念认为中国的传统文化是崇尚集体主义,中国人在特定的集体内部是没有隐私的,而所谓的隐私大都属于群体内部的秘密或不可张扬的丑事,具有很强的集体功利性,维护隐私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不同层面以及社会整体的和谐和稳定。过去用以表示礼貌和关心的问题,比如询问对方的年龄、收入、工作、婚姻状况、宗教信仰、政治态度等,往往被现代新闻语境所忌讳[7]。尽管隐私具有特殊价值,但媒体对隐私的传播不能随心所欲的,如果处理不当,往往会影响他人的名誉和尊严,甚至带来伤害。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受到法律的保护[8]。所以一些传统的社会文化观念和习俗往往会影响新闻现代传播的方式,束缚其活力。
培根四障碍说的第一条“靠不住的、不适当的权威的榜样”会阻碍人们的正确认识。霍华德·拉塞尔是伦敦《泰晤士报》的新闻记者,在1845~1856年的克里米亚战争期间,他敢于突破英国政府的权威限制,在战场中“无所畏惧地”发掘事实真相,将战争和士兵待遇等情况翔实地公之于众,迫使政府在公众的批评监督下,督促英军内部进行彻底改革。他的壮举为战地记者和之后的新闻工作者确立了基本的行为准则,即坚守真实、客观的原则进行报道。所以新闻工作者应该强化身份意识与责任意识,敢于突破现有的已经僵化了的新闻体制的束缚,真实客观地再现新闻事实。
培根四障碍说的第二条强调“习俗的长期性”会阻碍人们的正确认识。随着新闻媒体发展新时代的到来,我们发现:在有关罪犯或违法行为的行为人的视频或图片中不难发现,这些在以往一定是面目全现地公之于众的行为人在现在则被打上了马赛克。这深刻体现了对于个体尊严的价值转变,无论是罪犯(犯罪嫌疑人)还是普通人,我们都应该尊重他们的人身权利与尊严。尊重个人隐私与尊严,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坚决保护国家秘密,强化国家意识[9]。
培根四障碍说的第三条强调“无知的民众意见”会阻碍人们的正确认识。2011年3月,日本福岛核电站核泄漏事故发生后,人群中流传着“吃碘防辐射”的“生活贴士”,中国许多地区出现公众盲目抢购碘盐的情况,随着消息传播,碘盐抢购潮也愈演愈烈。专家指出,碘防辐射的机理是碘迅速充满甲状腺以免放射性碘被甲状腺摄取,但是正确的方法是可能受到大剂量放射性碘辐射之前或受辐射后立即服用大剂量碘化钾,提前服用不能见效。作为接受和再传播新闻消息的广大受众,则应该强化责任意识与法律意识,理性看待新闻信息,对于其中的谣言形成基本的辨别力,不传谣,也不添油加醋。谣言虽然生命力短,但极易形成杀伤力,让谣言跑在真相前面,会形成相当的屏蔽力。所以做现代的理性公民,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与批判意识是刻不容缓的。
培根四障碍说中的第四条“以虚夸的智慧掩饰无知”会阻碍人们的正确认识。《中国青年报》记者刘畅在令世人震惊的山西繁峙矿难中冒着生命危险揭露了之前11名记者在报道过程中收受贿赂、隐瞒事实的真相,为案件突破提供了宝贵线索,体现了一名记者以生命坚守职业道德准则的高尚情怀。作为第一传播的新闻工作者与接受和再传播的广大受众都应该明确权利与义务意识,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努力核实事实,使用两个以上的消息来源、尽量不要使用匿名消息源,不能先入为主地带有个人感情进行报道,合理地传播新闻消息。
如果说培根的理论成就四障碍说为当下新闻工作者及受众的公民意识的培养提供了理论指导,那么其优秀的人格品质也更是新时代新闻工作者及受众的公民意识的精神榜样。
[1] 王国聘.罗吉尔·培根的科学伦理思想初探[J].科学技术与辩证法,1995,12(5):29-32.
[2] 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西方哲学原著选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3] 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4] 秦树理,王东虓,陈垠亭.公民意识读本[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8.
[5] 胡弘弘.论公民意识的内涵[J].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24(1):70-74.
[6] 廖冲.我国新闻传播者的媒介素养状况及影响要素[J].科技信息,2013(17):150-151.
[7] 贺琛.新闻传播者的道德责任:规范维度与美德维度[J].江汉论坛,2012(8):73-77.
[8] 翟石磊,李灏.隐私与跨文化交际[J].大连大学学报,2007,28(5):118-121.
[9] 吴晓春,江丹.隐私在新闻传播中的特点、价值和方式[J].新闻界,2007(2):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