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法学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研究
——以研究生培养为例*

2014-03-25 19:34周伟萌丁爱薇
关键词:产学研导师研究生

周伟萌,丁爱薇

(1.玉林师范学院法商学院,广西玉林537000;2.玉林市委党校,广西玉林537000)

信息法学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研究
——以研究生培养为例*

周伟萌1,丁爱薇2

(1.玉林师范学院法商学院,广西玉林537000;2.玉林市委党校,广西玉林537000)

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是一种新型研究生培养模式,其特点在于将理论与实践充分结合,能显著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与应用能力,是当前信息法学科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发展趋势。文章分析了我国信息法学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的现状及问题,指出目前我国信息法学产学研首先应该建立联合培养的长效机制,同时还应在导师体系、课程体系、质量评价体系等方面进行完善。

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培养;信息法

近年来,我国高校研究生教育结构发生了重大改变。全国研究生的招生规模在不断扩大,研究生的学位类型也开始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与此同时,我国研究生教育类型已从原来的单一学术型逐渐开始向专业技术型、实践应用型等多种类型转变。在此基础上,各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多样化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应运而生。尤其是在应用性极强的信息法学科,产学研联合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得以迅猛发展,其在教学过程中发挥的优势和作用也日益彰显。但是,由于我国信息法学本身起步较晚,与之相对应的产学研培养模式在总体上也还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在此情形下,如何在信息法领域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可持续发展的产学研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模式成为当前高校信息法学科教学改革中的重要课题。本文拟对我国信息法学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进行探讨,期望对相关的教学实践能够有所裨益。

一、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在信息法学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的概念界定

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是指高校将课堂教学、科研活动与生产活动相互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其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作为中心任务,一方面,充分发挥产教融合的优势,把科研活动和生产活动引入到学生的教学活动中;另一方面,又能合理保持教学、科研与生产这三者的独立性,从而实现互惠互利的双赢局面[1]。也就是说,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能改变国内原有的传统封闭的研究生模式,其作为一种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活动相互结合的新型教育模式,有助于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有助于发挥高校学科和人才优势,有助于帮助企业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是实现高校服务地方经济,促进产教融合的有效途径。

(二)信息法学中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的地位与作用

在世界经济与科技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信息技术在全世界范围内突飞猛进,在很大程度上给传统法律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调整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信息传播、信息交易、信息安全等法律关系,信息法学在此基础上应运而生。因此,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信息法学科是一门应用性非常强的学科,因为其本身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孕育而成的,所以从其诞生的那一天开始,信息法就与整个社会的信息生产与信息消费紧密结合,与信息时代中的生活实践休戚相关。在此情形下,原有的“坐而论道”式的封闭式教学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当前信息法研究生的培养需要。因此,在信息法领域,只有通过产学研结合的培养模式,才能够给研究生提供一个面对实际问题和参与实践的机会,才可以让研究生了解信息创造、采集、传播、交易、安全等信息活动的整个过程,从而加深研究生对信息法专业内容的理解。

二、我国信息法学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的现状

如前所述,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对于整合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的资源,培养了解信息技术、熟悉信息管理的信息法专业人才,推进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等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因此,我国许多高校信息法专业在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模式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目前,我国信息法专业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项目制产学研培养模式

项目制产学研培养模式是以科研项目为依托联合培养人才,是信息法产学研的重要途径之一。科研项目主要集中于信息法领域,既包括政府立项的信息法纵向课题,例如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还有国家教育、科技、司法、信息等行政部门所设立的课题;也包括与企业单位合作的信息法横向课题,例如腾讯公司、阿里巴巴公司等信息企业设立的研究课题,即由企业提出科研课题和项目,设立相应的科研资金,由高校或科研机构根据企业确定的研究目标和技术指标进行攻关,最后由企业根据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另外,项目制产学研培养模式还可以整合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的力量,共同申请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然后以此作为信息法学科研究生培养的重要平台,让研究生在参与项目的过程中详细了解信息产业与信息法之间的关系,深入挖掘信息技术对信息法提出的挑战,充分体会信息法在信息安全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以横向项目为依托的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其能把高校、科研机构的信息法专业与生产第一线的信息企业联合在一起,不但能充分利用各方优势,实现优势互补,而且还能够让研究生在完成项目的过程中知晓信息法的社会价值与市场前景,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项目制产学研培养模式目前是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在研究生培养中普遍采用的模式,尤其是横向合作模式,其优点在于项目形式比较灵活,既可以是一个单项的技术合作,也可以是较全面的合作,甚至还可以将高校信息法学科集群和信息企业产业集群进行对接,进行长期合作。

(二)基地制产学研培养模式

基地制产学研培养模式是指高校联合政府部门、企业单位设立人才培养与科研基地,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联合信息企业共建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在信息法领域,一方面,我国部分高校的信息法学科也开始联合政府信息管理部门或者大型信息企业共建信息法博士后流动站;另一方面,国内部分大型信息企业也开始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建立企业的博士后工作站,例如,2008年7月,经人事部批准设立的阿里巴巴集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其是阿里巴巴集团联合中国工程院、国务院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北大光华管理学院等单位的相关专家在国内电子商务领域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2]。二是联合政府部门、信息企业设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近年来,国内许多高校的信息法专业,通常以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为主体,联合地方政府信息管理部门或者联合国内生产研发能力较强的一流大型信息企业集团、高新企业等有关单位,建设了一系列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同时,部分高校信息法学科还联合政府部门、企业单位与科研院所共同设立联合实验室和研发中心,例如,电子信息证据固定中心和网络法研究中心等。研究生在校内导师的带领下,结合校外实践部门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科研攻关,其培养模式既增强了研究生对政府信息管理工作以及信息企业的了解,又提升了研究生自身的创新能力,还大幅度提升了信息法专业研究生的就业率。除此之外,国内部分大型信息企业也开始与全国各知名高校的法律研究机构、社会研究机构、企业研究中心、法律服务机构等建立广泛的学术合作关系,积极筹建企业自身的研究机构。例如,腾讯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其是腾讯公司专门设立的信息法律研究中心,中心研究范围涵盖即时通讯、搜索、电子商务、互动娱乐、信息安全等互联网产业各领域的法律问题[3]。腾讯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与国内诸多高校的信息法学科开展合作,为这些高校的信息法研究生培养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三)导师制产学研培养模式

导师制产学研培养模式是指邀请实务部门人员兼任研究生导师,这也是目前我国信息法专业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模式的常见方式。实务部门的专家、工作人员与高级管理人员不仅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而且具有高校不具备的实践经验。针对信息法这样一个实践性极强的应用性学科,高校信息法专业往往通过聘请他们来学校担任兼职研究生导师,其不仅能够有效弥补自身师资的不足,弥补自身培养背景与教育模式的缺陷,而且能够加强高校和实务部门的联系。例如邀请政府信息化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担任兼职导师,其会把涉及国民经济发展迫切需求的信息管理问题带进高校;邀请公安系统信息安全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兼职导师,其会把涉及国家信息监管的流程机制带进高校;邀请信息企业的管理人员担任兼职导师,其会把涉及信息技术的前沿问题带进高校。这些兼职导师都能使研究生近距离地接触信息法的社会前沿,从而打开学术视野。

(四)企业制产学研培养模式

企业制产学研培养模式是指通过组建信息公司,依托企业培养研究生,这也是国内信息法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的一个重要途径。信息公司主要是依托高校的信息法学科优势,以信息产业为核心的科技型企业,其将运用现代企业制度,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更有效地开展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并反过来推动高校学科建设的发展。企业制产学研培养模式在调动师生积极性、整合高校资源、实现产教融合、促进信息产业化、推动学科发展等方面均起到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如果企业运营得好,能够为研究生提供一定的物质基础,保障研究生在求学的同时还能自给自足;另一方面,通过经营信息企业,能够充分锻炼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开拓研究生的社会视野。

(五)其他产学研培养模式

在信息法领域,其他产学研培养模式还包括以科技园、孵化园的模式培养研究生,其是指高校在政府的支持下设立相应的科技研发园区与企业孵化园区,通过在财政税收、专利申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与在市场营销方面给予的配套服务来直接或间接扶持并促进园区的发展,同时将市场机制引入到研究生的创业平台中的一种产学研培养模式。此种培养模式高度注重与地方政府、企业单位与社会机构的合作,极大锻炼了研究生专业实践的能力,拓宽了研究生技术创业的渠道,加快了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孵化,在此基础上,此种模式迅速成为国内外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中重要的环节。目前,国内许多高校也都纷纷建立了科技园,其往往与专业科研机构或者生产企业合作,一方面,既极大地促进了校企合作,加强了企业信息化建设;另一方面,又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培养了大批高水平研究生,促进了高校教育的教学改革。除此之外,接受企业定向委培也是重要的产学研培养模式之一。目前,我国高校信息法专业每年都会招收大批委培研究生,通过此种模式加强高校与企业的沟通,实现专业与实践的融合,并反过来进一步促进高校的学科建设与教学改革。

三、我国信息法学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信息法学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通过在实践中的不断探索与尝试,在学生培养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与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第一,产学研专业性不强。信息法学极具实践性与应用性,信息法学的产学研联合培养更应该重视培养的专业性。即信息法的研究生既要了解与掌握信息法的基本原理与常识,同时也要知晓政府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与社会信息产业的生产运营。只有在此基础上,信息法专业的研究生才能将所学知识与社会实践融会贯通,从而成为精通专业、适应社会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但是,目前在我国高校信息法产学研联合培养实践中,由于受各种因素所限,其联合的产学研真正与信息业相关的并不多见,甚至联合的单位与所学专业风马牛不相及的也很普遍。这种产学研虽然也能够促进研究生接触社会并了解社会,但是由于未能进行专业上的产学研对接,因此无法发挥信息法学研究生的专业优势,从而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产学研一体化。

第二,研究生导师制度不完善。目前,在我国信息法产学研联合培养中,研究生导师制度存在两大问题:其一是导师的遴选制度不完善;其二是导师的指导制度不完善。前者主要是指高校信息法学科在聘请政府工作人员或企业管理人员担任校外研究生导师的过程中,其遴选的标准还不够规范,要么随意性较大,要么直接参照校内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标准,无法真正达到信息法研究生的学习要求。后者主要是指高校信息法学科聘请政府工作人员或企业管理人员担任校外研究生导师,往往重在聘任仪式的举行与聘任证书的颁发,并没有真正形成校外导师对研究生的指导制度,尤其是未形成校外导师指导研究生的长效机制。因此导致许多校外导师往往重于形式,甚至形同虚设,无法真正起到指导研究生产学研一体化的作用。

第三,研究生课程体系不完善。信息法产学研联合培养一定要适应信息法专业研究生的要求。就目前而言,国内高校信息法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严重缺乏与信息法专业产学研相适应的课程体系。一方面是课程体系在培养方案上过时陈旧,与当前信息社会发展后的社会需求相脱节,无法达到预定的培养效果;另一方面是高校原有的课程体系在专业内容上无法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实践相衔接,导致研究生对课程学习不感兴趣,从而严重影响了产学研联合培养的质量。

第四,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价体系不完善。以往的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价体系比较注重学生的理论研究能力,因此其衡量学生学习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学术论文发表量,尤其是核心期刊的论文发表量。这种强调学术成果的评价体系对于学术性的基础研究来说确应如此,但对于实践性的应用研究而言则并不恰当,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中,其培养质量的评价体系则应侧重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4]。目前,我国信息法学领域在产学研过程中也意识到这个问题,但是在实践中尚未完全建立适应信息法研究生的产学研联合培养质量评价体系,这就使得当前研究生在产学研过程中的培养质量难以保证。

四、我国信息法学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制度完善

如前所述,我国信息法学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在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问题,从而影响了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与培养效果。对此,笔者认为高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建立培养的长效机制

各个高校的办学定位与培养目标都不同,因此,产学研联合培养也应该根据每个高校的办学定位和研究生培养目标来进行。在信息法领域,各大高校的信息法学科也应该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根据自身学科的特色与优势选择相应的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首先建立信息法产学研联合培养的长效机制,其一方面对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进行激励,一方面反过来又能起到约束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的作用。长效机制具体包括以下四方面。

第一,建立经费资助机制。高校应根据自身情况,对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可以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一方面,学校可以通过奖学金设置、课题经费设置、成果转化奖励等形式大幅度调动研究生参与产学研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学校还可以联合其他单位,对积极创业的师生提供部分启动资金,全面支持高校师生的产学研热情,但是在此过程中,信息法学科的产学研经费资助机制应该注重资助的专业性。

第二,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利益共享机制是指在高校信息法产学研联合培养的过程中,要形成产学研互惠互利的格局,既要让高校获得更多的研究生培养资源、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也要确保政府部门或者企业的投入有良好的回报,切实提高校外单位参与的积极性。

第三,建立风险化解机制。风险化解机制是要在现有的基础上,针对信息法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的特点,完善相关的产学研联合培养协议,从制度上防范和化解合作的风险。

第四,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首先,高校应明确产学研联合培养过程中各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分工,在此基础上应鼓励研究生导师积极参加产学研联合培养工作,充分肯定其工作价值,甚至可以在绩效考核中对参与产学研联合培养工作的研究生导师给予适当的倾斜,同时也可以把参与联合培养工作作为评选优秀研究生导师的参考。其次,对于校外研究生导师,高校也应该努力给予其合理的评价以及相应待遇、报酬。还可以鼓励校外导师共享学校资源,共同申请课题,积极调动校外导师的积极性,以此来开展产学研联合培养工作。

(二)完善校外导师体系

完善校外导师体系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建立校外导师的遴选标准;其二是建立校外导师的指导制度。

建立校外导师的遴选标准是指根据高校信息法学科的办学定位与研究生培养的总体目标,在相应的地域范围建立一个合理的校外导师聘任制度。通过这个制度来规范校外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其应在制度中明确校外导师的准入条件与标准,减少校外导师遴选的随意性与非专业性,切实把好校外导师的质量关。

建立校外导师的指导制度是指高校信息法学科应根据自身的培养方案与课程体系,对遴选的校外导师制定相应的指导任务以及考核标准,以此加强对校外导师的约束,切实发挥校外导师在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中的作用。例如,规定校外导师每学期的教学任务、实践任务、课程目标与指导方式等等。

(三)完善课程体系

完善课程体系是指高校信息法学科在产学研联合培养过程中应建立适应学科需求的研究生课程体系,其包括培养方案、培养目标、培养内容等。具体而言,我国信息法学科完善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课程体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课程体系的培养方案需要符合信息法社会实践的具体需求。其在课程设置上要加强信息法学科与政府部门、企业单位的横向合作,需要根据信息社会发展的需求,开发出一套体现信息法学科前沿性、实践性的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课程体系,以此来不断提升信息法专业研究生面对实际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例如,在课程设置上加大实践课程的比重,增加专业见习与专业实习的学分,强调学术论文的实践性与应用性等。

第二,课程体系的知识结构需要符合信息法社会实践的具体需求。在我国,信息法的专业学习依然十分重视基础理论的教学与研究,其主要原因在于目前的研究生课程体系还是以理论学习和理论研究为主,鉴于此,课程体系的知识结构在内容上也应该符合当代信息社会发展的具体要求,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在内容上不应过于理论化与抽象化,否则会严重影响研究生面向实践应用的能力。同时,建立面向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课程体系,其理论教材应该与信息技术、信息管理、信息安全等核心问题相结合,从课堂上提升研究生面向实践学习和研究的能力[5]。另外,课程体系的理论教学在内容选择上还应该多与实践部门的专家联系沟通,把握信息法的前沿问题,从而更好地促进信息法学科的发展与教学。

(四)完善质量评价体系

完善质量评价体系是保障信息法产学研联合培养效果的关键。因为没有良好的考核体系,再好的机制也无法发挥预定的作用。在信息法领域,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评价体系应充分考虑两方面因素。

一是要充分考虑培养的有效性。即考核评价指标的设计要充分考虑如何保障产学研联合培养在实践过程中的可行性与有效性。产学研联合培养模式的质量评价体系不仅仅要与高校信息法专业研究生的人才培养目标相符合,也不仅仅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相符合,还要考虑到培养模式本身的可持续性。因此,评价指标和条件的设置要与高校的实际情况相符合,尤其是要与信息法学科的教学实践相符合,充分考虑研究生的能力水平与导师的师资力量。只有这样,评价体系才能发挥良好的导向作用,保证联合培养的方向和质量。

二是要重点考虑培养的应用性。即考核评价指标的设计要重点考虑信息法专业应用型、实践性的学科特点,从研究生招生、校外导师遴选、合作单位选择、日常教学管理、实践机会参与、科研成果转化与毕业论文审核等环节入手,凸显产学研联合培养中研究生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6]。不像传统研究生培养模式一样单纯重视学术论文发表的数量和质量,还看重研究生的其他能力,例如,项目申报能力、课题动员能力与组织能力、科研攻关能力、社会沟通能力、对外联系能力、创业能力等,还可以引入“课题申报量”、“成果转化情况”等核心指标。总而言之,考核评价指标的设计要根据社会需求和研究生培养自身的客观规律,努力探索多种形式的质量保障机制,确保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

[1] 刘娟.国外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主要模式及策略研究[J].职业技术教育,2009(28):84.

[2] 阿里巴巴集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第三批招收工作启动[EB/OL].[2014-02-26].http://www.aliresearch.com/html/stopic/bsh.html.

[3] 腾讯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EB/OL].[2014-02-26].http://law.tencent.com/.[4] 程爱婕,孙跃东,曾忠.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模式与问题[J].教育发展研究,2008(13/14):120.

[5] 代金平.产学研合作视域下的高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127-131.

[6] 刘秀.官产学研合作视野下知识产权专业实践教学创新研究[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113-117.

Training M odels of Production-Study-Research Cooperative Education of Information Law:A Case Study on Graduate Cultivation

ZHOUWeimeng1,Ding Aiwei2
(1.School of Law and Business,Yulin Normal University,Yulin 537000,China;2.The Party School of CPC Yulin Municipal Committee,Yulin 537000,China)

Trainingmodels of production-study-research cooperative education is a kind of educationmode which can fully integrate the theory with practice.Training models of production-study-research cooperative education is an important trend of graduate education of information law.It can significantly improve the comprehensive qualities and application abilities of graduate students.Trainingmodels of production-study-research cooperative education of information law in our country should establish a long-term mechanism of cultivation.It should be improved in the tutor system,curriculum system and quality evaluation system.

production-study-research cooperative education;graduate cultivation;information law

D90-059

A

1673-8268(2014)05-0044-05

(编辑:刘仲秋)

10.3969/j.issn.1673-8268.2014.05.010

2014-03-14

玉林师范学院校级专项课题:桂东南特色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研究(2012YJZX02);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重点项目:产学研联合培养信息法学研究生特色课程体系之构建与创新(2013Y06)

周伟萌(1982-),男,浙江丽水人,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山大学博士后,广西玉林师范学院法律系主任,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与信息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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