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社会不良情绪的成因与施治

2014-03-25 12:13
关键词:转型期诚信法治

冯 磊

中国当下的社会转型与改革开放事业同步启动,也是一场对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的重大变革。这场变革必然引起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深刻变化,引起人们精神面貌、价值观念及生活方式的重大变化。然而,任何一场变革都不会一帆风顺,伴随现阶段社会转型的是当代中国的发展已进入到一个不可绕行的矛盾凸显期与风险高发期。唯物史观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出现的风险和矛盾反映到每位社会成员身上,不同年龄段、不同社会阶层的人的心中,会不约而同地产生一种莫名其妙的不良情绪,即无论在现实的人际沟通中,还是在网络的虚拟交往里,我们都能强烈地感觉到普通百姓生活在不同程度的闹心、纠结、郁闷、恐慌、焦虑、愤怒等消极情绪中。于是,我们不禁要问:大多数社会成员为何会在社会转型的当口不由自主地出现负面情绪?这种不良情绪又当如何舒缓?

一、转型期社会不良情绪的成因

不良情绪,通常是指个体的合理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而产生的一种持续紧张不安的心理状态。具体而言,这里的“合理需求”是可以计算、衡量的。它多指一个人对私人产品、私人服务、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基本满足状态。以发展的眼光看,这里的“合理需求”是不断增长的,是与社会经济发展总水平相适应的。以满足个体合理需求为内容的不良情绪还可进一步分为适度和过度两种基本类型。适度的个体不良情绪与人们经常讲的“人无远虑必有近忧”的“远虑”相去不远。因为,每位社会成员只有找到了自己安身立命的根基,才能活得有幸福感。相反,当一个人的合理需求因受社会转型期中出现的“安全荒”的影响而长期得不到承认或满足时,就会变得患得患失、不良情绪过度。当有过度不良情绪的个体增多时,整个社会内部就会出现大面积的集体性恐慌情绪,即社会不良情绪。因此,本文关注的社会不良情绪主要是指当前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大多数社会成员“因荒而慌”后,普遍产生的一种情绪失控。

二、转型期社会不良情绪的表现

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的社会转型进入到一个加速发展的阶段。与此同时,社会各主要阶层的人却产生了来自三个方面的社会不良情绪。

(一)生计慌

1.农民的不良情绪

上个世纪80年代,中国农民的日子是最舒心的。到了90年代,农民普遍出现了卖粮难问题,他们的收入急转直下。又经上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的几次物价闯关,中国大多数农民的生活成本一直没有降下来,城乡收入比也从原有的1.5∶1拉大到现在的3.3∶1。所以,现阶段农民阶层的生计发展慌主要表现为是增收慌。

2.工人的不良情绪

工人阶层的生计发展不良情绪是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的。此间,国企改制,城市工人纷纷下岗。下岗后,产业工人的生活水平相对下降。上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工人也曾仿效过农村的承包制改革,那个时候工人的收入并不低。遗憾的是,他们高收入的黄金期同农民80年代的增收蜜月期来得一样短暂。黄金期结束后,工人阶层的再就业慌延续至今。

3.工商业者的不良情绪

同工农阶层的发展状况相比,工商业者在改革开放的30多年里,可以说是时来运转,顺风顺水。中国的工商业者日益分化为三股力量:一股是大公司的职业经理人,一股是中小私营企业主,一股是个体工商户。如今,进入改革深水区后,不稳定的市场投资环境使他们内心不时产生产权慌、发展慌。严峻的现实迫使他们不得不跑路移民,另谋发展。

4.中产者的不良情绪

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各类知识分子为代表的社会中等收入者最先受到了社会的尊重,他们的社会地位与日俱升。脑体倒挂问题解决后,其收入也在逐年增涨。然而,时隔30年后,我们却看到了另外一番景象:以知识分子代表的中产者们不少人的生活状况已陷入窘境。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已经不知不觉地变成房奴、车奴、孩奴、卡奴,不断加重的生活压力迫使他们不得不透支更多的精力。从中产者诸般辛苦中,我们不难感受到他们难以言表的生计慌、发展慌。

(二)安全慌

处于社会转型期当口,中国普通百姓(农民、工人、工商业者、中产者)对公共安全不良情绪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害怕车被抢、家被盗;害怕煤气管道爆炸;害怕楼歪歪、楼脆脆;害怕上班的环境不安全;害怕朋友之间的杀熟;害怕自己的隐私被银行、网站、移动、电信泄露、倒卖等等。又如:在食品、药品、医疗方面,他们也存在着过度不良情绪。食品方面,人们害怕吃上过量的添加剂、防腐剂,吃上排泄不了的重金属,甚至还对食品生产的标准担忧。医疗卫生方面,尤其在乱用抗生素方面,百姓不良情绪也不少,本来花上100元就能治好的病,非得被过度医疗一回,花上上千元,甚至数万元。此外,我们还应看到,对公共安全的不良情绪不独属于普通人,富贵阶层也会受到这样的“礼遇”。或可说,这类人的公共安全不良情绪无疑与转型期的仇富情绪如影随形、相依相生。

仇富情绪为什么会在转型期内大范围流行?笔者认为,这与当代中国是一个消费社会有直接关系。在消费社会中,人们喜欢对日常消费的各个方面进行攀比,攀比之后又很容易产生心理落差感和相对剥夺感。这种感受非一日可消,仇富心理因此而起。有了这种心理,富人阶层在财产和人身安全上的不良情绪就会纷至沓来。消费社会是产生仇富心理的直接因素,转型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不协调性则是诱发这种心理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经济与社会的失衡发展不仅影响了国家民生建设的速度和质量,也带来了国家法治公信力削弱、流失等一系列复杂的社会问题。为更好理解后两类社会问题的实质与危害,我们将继续探讨转型期的第三类社会不良情绪。

(三)法治慌

30多年改革开放使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我们仍可感受到普通百姓身上频频流露出的法治慌。

1.农民和工人的法治不良情绪

农民和工人对法律维权的期望值原本很高,但由于我国的法治环境与人们的期望还有不小距离,人们有时会感到权大于法,所以,遇到问题时就索性绕开司法部门,以“按闹分配”的方式解决个人问题。他们认为,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甚至还认为法律途径的维权远不如私人救济来得 “及时”、“有效”。

2.工商业者的法治不良情绪

工商业者是市场的主体,他们原本也希望用法律的手段规范自己,规范同行。但由于经济生活中的一些“潜规则”作用,使他们感觉找法律、找市场不如找政府、找市长,遇到问题后的第一反应总是先找保护伞,再争小红帽。

3.中产者的法治不良情绪

在转型期中,我们会发现,中产者中的一些人的法律人格也在缩水、扭曲。他们经常会在法理与人情之间犯糊涂,在理论与现实的冲突中,他们最终学会了台前讲法治至上,台下却只知道明哲保身,靠关系网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转型期社会不良情绪的施治

转型期的社会不良情绪,究其实质,是一种社会性疾病。以上所述的三种社会不良情绪,从根本上讲都与现阶段我国转型期的社会安全度较低有很大关系。正如美国精神病学教授恩格尔所言,新的医学模式必须考虑到病人、病人生活的环境以及由社会设计来对付疾病的破坏作用的系统。只有以社会性的国家制度干预为主,个体性的生物、心理治疗为辅,主辅结合,社会不良情绪的医治才会收到事半功倍的理想效果。社会给个人一分安心,个人才会给社会一个笑脸。为此,今后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舆论引导,调整分配结构

1.舆论引导

释放各种媒体的正面能量,让主流媒体多宣传一些社会转型给人们带来的好处和福利;多展示一些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因改革、转型带来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成果;多聚焦一些改革开放后我国各个层面的巨大变化,让社会各阶层都能活得有信心。国家还应让普通百姓明白一个道理: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是国家繁荣进步的标志,每个人都应跟上时代步伐,做下一次利益调整的赢家。对上一次利益调整的输家来讲,则应做好他们的社会保障工作。

2.增加收入

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比如:可按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形成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提高农民工、失地农民以及下岗工人的工资待遇。

3.综合减负

以大幅减税、提供社会保障、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减轻中等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比如,国家今后可以重点缓解一下中产者的税负不良情绪,多关心一下他们的身心健康。中国的中产者表面收入不低,但有些人的身上或多或少有按揭负担,没有高工资支撑,他们的生活很可能会迅速边缘化,被社会淘汰,跌到底层。要缓解他们的身心压力,国家的政策性减负(减税)可谓当务之急。

4.产权保护

保护工商业者的合法产权,保护他们创业、投资、发展的积极性。在这个方面,已有的成功经验是:2004年全国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正式提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 《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出台了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制定了支持微小企业发展的9条财政金融政策。这些政策无疑为工商业者的放手发展吃了“定心丸”。

(二)加大民生建设,创新社会管理

在缓解转型期社会各主要阶层的公共安全不良情绪时,除严格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外,国家还应做好加大民生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1.民生投入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摆在突出位置,强调要“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新期待”;“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些重要论述充分表明“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已经成为“十二五”乃至今后很长一个时期的一项基本要求。针对我国转型期的民生保障待遇水平不高、制度体系不健全等现实问题,为更好缓解普通百姓的公共安全不良情绪,政府应继续坚持民生为重、富民优先的原则,通过调整相关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加大公共福利投入,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普通百姓。在投入方面,政府应首先做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工作,尤其要加大力度改善基层在政务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就业服务、公共福利服务、公共治安服务、公共环境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的环境。最后,政府还要在“十二五”时期保质保量地完成民生投入方面约束性指标,并进一步创造条件基本完成民生投入中的预期性指标。

2.加强社会治安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面对经济社会领域的深刻变革,我国始终保持了社会大局稳定。分析原因,主要因为我们在党的领导下,找到了一条通过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成功之路。今后一个时期,在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中,政府还应努力适应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的新要求,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全面覆盖、动态跟踪、联通共享、功能齐全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社会治安的信息化水平。这里可以借鉴广西南宁市的做法。2010年6月23日,“全国安全生产万里行”采访团来到广西南宁的应急联动中心参观,他们发现这样一个情况:在南宁接通一个报警电话只需要2秒,从接到报警到出警,只需38秒。如此神速的反应让采访团深感震撼。正是依靠这套系统,南宁市的公共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从2004年的3023起下降到2009年的1577起,事故死亡人数从2004年的852人下降到2009年的508人,总体降幅分别为47.83%、40.38%。总之,国家在民生建设及社会管理方面的制度性干预不仅能够做到“贫者有保障,富者有保护”,而且也从根本上舒缓社会各阶层在公共安全方面的过度不良情绪。

(三)促进司法公正,培育诚信公民

1.公正办案

缓解社会各阶层的法治慌时,首先要依靠司法机关的公正办案。近几年,我国几乎每年都会出现一些具有重大影响的司法诉讼案件。如:“躲猫猫”案、开胸验肺劳动仲裁案、唐福珍“暴力抗法”案、邓玉娇案、上海“钓鱼”执法案、河南灵宝“跨省抓捕”案、杭州“飙车”案、冒名顶替“罗彩霞”案、“临时性强奸”改判案、“杀童”系列案、赵作海案、“张悟本造假”案、“7·3”福建紫金矿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安元鼎”保安公司设立“黑监狱”案、李启铭校园撞人案、上海“11·15”特大火灾案、陈淼盛被单位强制治疗案和李天一强奸案等。从这些案件的公正办理中,我们不难看到,公正审判具有重大影响的司法诉讼案件,不仅能大幅提升国家法治的公信力,缓解普通百姓的法治不良情绪,也能使整个社会的诚信氛围浓厚起来。

2.诚信教育

为缓解社会各阶层的法治慌,现代公民诚信人格的培养也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法治慌是由诚信慌导致的。当社会中的一部分人为了自身利益而不择手段时,整个社会的诚信资源就会不断稀释,进而就会形成诚信慌,社会各主要阶层不约而同地产生了一种不好的社会交往心态,即人们之间普遍缺乏一种“人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诚信心、公德心、责任心、友爱心;盛行的却是“己所不欲,勿施于己”的侥幸心、自私心、逃避心、冷漠心。就此点而言,我认为,现阶段国家应着重培养全体社会成员的责任心、友爱心,这是现代社会对公民道德人格的新要求。这种新型公民人格的核心特质是:人们应该首先学会对陌生人负责,而不是只对自己的家人、朋友负责。这种负责还应是一种明文规定的法定义务。进言之,现代公民的道德诚信人格虽不必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保证,却一定是它的人格保证。成功的社会转型既需要科学的制度设计来给力,也需要公民的诚信人格来推动。科学的制度设计要以加强民生建设和法治建设为重点;成功的诚信人格教育则首先要从改变人们“己所不欲,勿施于己”的冷漠心、侥幸心、自私心做起。当然,正如林语堂所说只有道德也是罪恶。道德自律虽然重要,但它发挥作用的时间应该稍靠后些,靠前一些发挥作用的是诚信制度建设。这个制度是我们现在最需要也是最缺乏的。没有一个良好的征信制度,恐怕我们的诚信教育会半途而废。诚信制度和人格培养是相互促进的,好的制度能限制人性幽暗面的副作用,好的制度为培养社会各阶层人士的诚信人格上奠定基础。

总之,转型期的社会不良情绪是由个人与个人之间、人群与人群之间的焦虑互动传带出来的。只要形成气候,这种焦虑就会不服管束,自我复制,向外传播,而且还会把过度的焦虑情绪反压给个体,让没有焦虑的人焦虑起来,让焦虑轻的人焦虑重起来。在这种恶性循环下,个体焦虑为社会焦虑提供着病体,社会焦虑为个体焦虑输送着病毒。用一句话来讲,中国转型期较多的社会问题使整个社会的安全度走低,出现了安全荒,“因荒而慌”这就是社会焦虑的总成因。走出这种社会情绪靠的不是禁欲、穷开心,靠的是国家强有力的民生保障和法治保障,以及以诚信为灵魂的现代公民的人格保障。

[1]庞革平.市民求助电话即时通[N].人民日报,2010-07-08.

[2]涂尔干.自杀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3]马塞尔·德吕勒.健康与社会[M].江苏:译林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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