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制度化利益表达产生的原因及其治理路径

2014-03-25 11:41
关键词:制度化利益政治

张 健

(咸阳师范学院政治与管理学院,陕西咸阳 712000)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明显增加。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5年社会蓝皮书》,1993—2003年,中国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由约73万增加到约307万,年均递增17%。特别是2008年以来,发生的诸如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胶民事件”、陕西府谷县7·5警民冲突事件、云南丽江8·4环保纠纷事件、广东东莞11·25劳资纠纷事件、河北省廊坊10·19铁路征地事件和9·21乌坎村事件等体现出民众对政府的政治认同危机。另外,在全国各区域也不断发生着个体、少数人的个体性或集体性的利益诉求极端行为。这些非制度化利益表达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各级政府的正常工作,而且破坏了政治系统公共政策的社会性利益分配功能。更为重要的是,非制度化利益表达方式还严重地影响着民众对政府的政治信任,降低了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整合能力。因此,研究非制度化利益表达产生的原因有助于预断民众利益诉求的方式和发展趋向,及时切断事态扩大、升级的拐点,对于探索以制度化利益表达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理论综述及研究思路

在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基本稳定的同时,以非制度化利益表达为利益诉求方式的各种事件频发,规模不断扩大,危害程度不断加深,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关注。关于非制度化利益表达产生的原因,国内外学界的主要观点有:第一,相对剥夺理论(Relative Deprivation Theory)。这一理论分析了经济快速增长国家经常发生大规模社会冲突的原因,认为快速经济增长往往或必然导致收入分配格局的巨大改变,而贫富差距的迅速扩大使人们产生了相对剥夺的心态,相对剥夺感的产生就会激发社会成员的集群行为(Samuel Andrew Stouffer、Robert King Merton、Robert K.Merton、W.McDougall)。第二,“依法抗争”论。一种观点认为依法抗争“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的政治性抗争”[1];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农民“仍然固着于底层,进行的仍然是以具体利益表达为核心的‘依法抗争’”[2]。第三,社会排挤理论(Social Exclusion Theory)。学者们认为低地位群体成员无法加入高地位群体时,成员会加强对本群体的认同,从而引发谋求改变本群体不利地位的集群行为(Brown,2000;Ellemers,2002;Tajfel,1982;Turner& Brown,1978;Postmes & Spears,2008)。国内学者胡小平和顾金喜也断言,持续的社会排挤是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持续爆发的关键原因[3]。

以上理论对于分析我国非制度化利益表达产生的原因,都有着重要的借鉴和启发。但是,这些理论研究仍有待于进一步深化。第一,学者们重点关注非制度化利益表达产生的社会背景和社会结构,忽略了利益实现途径、利益实现要求的自我性和社会秩序之间的循环链接关系。特别是没有尝试性的研究组织、社会团体和政府行为与非制度化利益表达之间的内在关系,致使产生了一种错觉:似乎社会冲突就会必然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其实,由于经济快速发展,利益相关主体围绕利益关系,不管这些利益关系是现实的、直接的还是潜在的、间接的,人与人之间、人与组织之间或者人群与组织、政府之间就会发生冲突,但并非潜在的利益诉求就会必然导致社会冲突。第二,社会心理学只就个体或者群体内心的社会体验,运用经验性的研究方法,得出的非制度化利益表达产生的原因致使不能提出具体有效的缓解社会冲突化解社会矛盾的办法。因为非制度化利益表达方式产生的社会基础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以及利益均衡机制有着紧密的关系,如果只囿于改善宏观的社会背景来调适利益双方的冲突,显然缺乏实效性。第三,这些理论对于民众非制度化利益表达的政治心理缺乏研究,没能揭示出非制度化利益表达方式的直接动机,使研究仍停留在理论层面。

基于以上考虑,本文试图探索组织体制对非制度化利益表达产生的影响,解释个体或者小群体的利益表达行为助燃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从而提出创新非制度化利益表达的治理路径。

二、组织缺位或越位:非制度化利益表达事件产生的体制原因

利益分化促使社会成员产生了不同的利益追求,造成了利益差别。桑玉成认为,利益分化的影响是:既定利益关系被打破,社会成员间的利益差别很快凸现,而建立在新的利益关系基础上的新的利益差别迅速扩大。这样,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被不断唤醒和强化,不可避免地会使社会产生广泛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4]。利益矛盾的输出形式就是不同的利益群体通过利益表达诉求自己的愿望并反映建构利益均衡的机制。一旦这样的利益表达不能成功地转换成权威性政策,利益双方就会采取不同的方式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利益。也就是说,当正常的渠道和专门的利益表达机构不能满足利益双方实现自己的目标,矛盾双方或一方就会采用最便捷的、自认为最有效的利益表达方式满足自己的利益诉求。然而,人民公社体制和城市的单位制解体后,农村和城市的社区组织又没有发育成熟,致使民众最便捷的利益表达组织缺失,由此导致非制度化利益表达不断涌现。

(一)利益表达主体没有可以依赖的单位或组织

改革开放后,集体制和单位制的解体使集体成员和单位成员与集体或单位的有关社会资本全部失效。而在集体和单位之外,社会成员又没有可以依托身份的社会组织,自然也就没有可以聚合其利益的团体。所以,当个人或者一个群体的利益受损后,其利益表达只能有三种方式:以终结个体生命为代价引发社会关注的利益表达、以机械团结为纽带的利益表达和聚众式的利益表达。这些缺乏组织性的非制度化利益表达可能成为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助燃器。正如阿尔蒙德和鲍威尔所言:“当一个社会中各种成分缺乏有组织的集团,或无法通过现存的有组织的集团充分代表自己的利益时,一个偶然的事件或一个领袖的出现都可能触发人们蓄积着的不满,并会以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方式突然爆发。”[5]

(二)利益表达主体利益诉求缺乏社会资本支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日益分化和阶层日益清晰是中国社会的特点。利益分化和阶层清晰不仅意味着社会成员追求利益的取向具有差别,而且意味着他们维护或者进一步获取利益的社会资本不同。对于众多的弱势群体而言,由于他们可以凭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资本较少,这就决定了他们进行利益表达的社会网络缺乏。一旦无法接近国家政治制度安排的利益表达渠道进行有效及时的利益诉求,他们可能就会采取极端行为,以示抗议。

(三)利益表达主体利益诉求遭遇政府防卫过当

利益聚合要通过政府来完成。李景鹏认为,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政府做任何事情都必须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但是,由于历史局限性,一些人形成了片面的思维逻辑即政府能够代表人民利益,政府就是代表人民利益,人民利益只能由政府替人民进行表达,民众个体没有必要单独去表达利益,由此出现了政府包办人民群众的利益表达的倾向[6]。这样,当利益群体之间产生了利益矛盾或冲突时,政府就会上演防卫过当的行为,进一步刺激民众的非制度化利益表达升级,导致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四)利益表达主体利益诉求缺乏终止机制

近年来,以改善民生为主要宗旨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社会弱势群体的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权益逐渐得到了加强。但是,伴随整个社会财富的不断增长,城乡差距却逐渐拉大,弱势群体产生了强烈的贫困感和不公平感,激发了他们更高的利益诉求。一旦其权益受损而又未能有效维权时,他们就会产生更强烈的挫折感和更强烈的参与集体行动的冲动。这种由相对剥夺感导致的非制度化利益表达缺乏法律法规约束的终止机制,使其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助燃器。

三、组织缺位或越位对民众政治心理的影响

利益主体的政治心理直接影响其政治行为。因为政治心理是社会成员在政治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政治行为的自发的心理反应,显现着民众对于政治权力体系的忠诚还是背叛、认同还是疏离、积极参与还是政治冷漠?所以,政治心理可以分为冷漠型政治心理和热情参与型政治心理。观察非制度化利益表达事件的发生过程可以发现:冷漠型政治心理和热情参与型政治心理在不同的利害关系下,呈现相互转变或交叉作用的状态。但是就民众的政治行为对社会秩序的影响来看,两种类型的政治心理均表现出了其消极的一面,而这种政治心理也就是非制度化利益表达事件产生的社会原因。

(一)政治疏离心理

所谓政治疏离是指公众对政治体系及其运作缺乏认同,从而产生了自己没有能力影响政策的心理态度,并且付诸实际可见的不关心、不讨论、不作为等拒绝参与政治活动的行为实践。具有政治疏离心理的人们认为政治已经没有改变他们生活状态的功用,所以他们就会不顾一切地超越正常的政治规则来释放自己的利益需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多元的利益主体开始产生,追求利益的欲望被激发出来。因为一些民众产生了政治疏离感,一旦其利益受损,他们就会不断地与政府及其上级政权机关进行利益博弈,甚至不惜诉诸暴力或其他类型的自力救济。他们认为只有通过非制度化利益表达的利益诉求方式才能产生社会轰动效应,使政府关注他们的利益受损程度,并动用政府的权力解决他们的现实问题。这样的思维定势,使他们认为只有将利益表达的事态不断扩大,甚至产生社会性破坏结果,才能实现利益受损的补偿。由此会引发重大的群体性事件。

(二)以破坏社会规范刺激政府的心理

社会规范指人们社会行为的规矩,社会活动的准则。它是人类为了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相习成风,约定俗成,或者由人们共同制定并明确施行的。当社会规范一旦被破坏或者被扭曲,整个社会就会趋向社会认同弱化和信仰缺失,从而导致人们之间关系的物质化。一些利益受损者认为,只有破坏了社会规范,地方政府才会提高其利益协调的时效性和公正性。因此,非制度化利益表达群体往往采用暴力抗争或自我放逐等方式以刺激政府提高利益关系的整合能力。而政府在整个社会秩序和发展遭受到严重破坏或产生了消极影响后,往往也会关注利益受损者的集体行动,并采取有效的方式协调利益双方的关系,使利益受损者得到较好的补偿。尽管这样的利益协调方式破坏了政治系统的稳定、有效运行,使政治系统不得不采取妥协甚至屈服的方式维护社会稳定,降低了政权的政治效能感,但是这种利益表达方式却逐渐固化了民众利益表达的思维。

(三)政治认同缺失心理

政治认同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产生的一种感情和意识上的归属感。任何一个政治组织得到了成员的广泛认同,就能获得充沛的生命力并能长期存在下去。一旦政治认同缺失人们就会丧失自我判别力,在一种“集体无意识”的状态中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民众的生存状态得到了根本的改善,其需求层次不再局限于获得维持生命的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而是上升到对幸福生活的渴望、对社会公正的主张、对民主权利的追求上来。一旦感觉到其生存状态受到了挤压,他们就会对政治权力表现出某种不满、不信任。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威胁,他们就会奋起抗争,甚至引发群体事件。实际上,非制度化利益表达不仅严重破坏了参与型政治文化的形成,最关键的是直接降低了民主政治的效能,使人们对民主政治文化的合理内核丧失了认同,成为民主政治发展的障碍。

四、创新社会管理:非制度化利益表达的治理思路

非制度化利益表达事件的发生都有一个酝酿、显露、发展,甚至激化的演变过程,真正“突发”的并不多。首先,非制度化利益表达事件是可以预测的。其次,非制度化利益表达事件也是可以控制的。非制度化利益表达的主体大都是在利益格局调整过程中利益受损或获益较少的部分群体,只要把握好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和节奏,对于可能出现的社会震荡应采取小步分解运行的方式,适时调整,稳步推进。如此,就能使影响范围和反应强度无法集聚叠加起来,把人民内部矛盾控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非制度化利益表达事件的发生。再次,非制度化利益表达事件是可以化解的。当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多是社会经济转型过程中利益格局调整出现的利益矛盾,其性质大多为非对抗性、非政治性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因此,只要运用合理合法的手段和教育、协调、调解等方法,就可以化解绝大多数的非制度化利益表达事件。

治理非制度化利益表达的关键在于“防范”,只有“防范”才能“于未然”。利益表达强调利益主体诉求利益的过程性或者说动态性,而利益获取则强调利益主体诉求的结果性。只有畅通或者拓展利益表达渠道,才能增强利益主体利益表达的效率,保障利益主体利益表达的效果。

(一)强化已有利益表达渠道的组织效能,使民众获得组织归属感

目前我国为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方式建立了两种渠道。一是群众上访制度。即群众与有关部门的直接对话。此制度虽然可以使部分弱势群体的诉求上达上层,但是因为一些体制上的原因,以及政府效率和有关社会稳定等因素的考虑,对于人数众多的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来说难以达到全面的覆盖。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各级地方通过民主形式,选举出可以代表自身利益诉求的代表人,通过会议参与等方式与上层进行交流,倾诉自己所代表阶层的的利益诉求。但是,代表人往往只能代表自己所在阶层的利益,其他阶层的利益时常难以顾及。因此,一旦正常的诉求渠道在一些地方不能得到认真落实,或者使公众对这样的方式失去信心的话,那么非正式的方式和渠道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所以,建立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以制度化方式调整和规范各利益群体的利益表达方式,支持合法、正当、富有建设性的制度性利益表达,控制、疏导非制度性利益表达,防止和化解抗议性利益表达。第一,加强立法,依法规范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表达。在立法过程中,各利益群体通过沟通、交涉、妥协等程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分歧,进而达成为大多数人接受的协调方案。用这样的方式来化解冲突、协调利益要求,也就减少了各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第二,强化人大和政协的利益表达功能,有效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使之成为各利益群体的利益表达主渠道。第三,充分发挥工、青、妇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利益代表作用,通过更多、更广的渠道表达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从而使政府的决策能够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

(二)拓宽利益表达渠道,化解民众消极政治心理

我国社会结构的分层化和利益格局多元化的发展变化,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由单位人向社区人、社会人转变,人们因职业、行业、居住小区、户籍、年龄、经济收入的不同而拥有多样化利益诉求,不同人群的利益诉求表达出现了不平衡性。因此,必须要拓宽利益表达渠道,才能适应利益分化时代民众多元化、多层次的利益表达需求。

第一,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要积极拓展党组织设置领域,扩大利益表达的覆盖面,切实提高基层党组织利益表达的广泛性。比如在城市社区,党组织的设置和运行机制要涵盖社区中的各类群体和组织,包括居民群众和新的社会阶层、行政组织、驻区单位、“两新”组织等,使社区党的工作最大限度地体现民意,最大限度反映各行业、各群体的利益诉求。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中,继续加强转制企业党组织建设,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完善企业内部民主制度上,加强企业党组织对工会工作的领导,依靠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表达职工的利益诉求,把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利益有机结合起来。在“两新”组织中,除了要加大组织建设的覆盖面外,还要加强行业协会党建工作,在无党员的各类社会组织中要有党的声音和党的工作,扩大基层党组织利益表达的覆盖面,提高基层党组织联系多元社会、表达不同群体利益的能力。

第二,培育社区民间组织。以高度的组织化代替分散的个体表达利益诉求,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社区民间组织具有自治性、民间性、志愿性、组织性、公益性以及社会与个人中介地位的特点,民间的社会组织能有效地动员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帮助政府解决社会管理中的一些薄弱环节,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援助,增进社会福利,促进社会公平;居民通过志愿参与无偿服务他人、回报社会为特征的社会组织,有利于促使全社会形成热心公益、团结互助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三,建设大众传媒表达渠道。要充分利用地方报纸、电台、电视等大众传媒的开放性、社会性,建立有效的群众意见和建议的接收机制,确立适度的传播及有效的导向机制。要重视新闻媒体、广播电视、文学艺术等的作用。新闻媒体、广播电视、文学艺术等都是社情民意表达的重要渠道,尤其是报纸、广播、电视更是表达社情民意的重要阵地。应引导新闻媒体坚持“三贴近”,增强社会责任感,不断了解民情、倾听民声、集中民智,把群众的真知灼见集中起来,把群众的合理诉求反映出来。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等新媒体的作用。我国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为广大群众表达意见提供了新的平台。应充分发挥互联网时效快、容量大的特点,开辟诸如“网络论坛”、“民情邮箱”等,为熟悉互联网的群众提供便捷的表达渠道。

[1]于建嵘.当前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J].社会学研究,2004(2):49-55.

[2]应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四个个案的比较研究[J].社会学研究,2007(2):1-23.

[3]胡小平.顾金喜.社会视野下群体性事件冲突的内在机理及其应用——基于孟连事件的反思[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0(3):61-65.

[4]桑玉成.利益分化的政治时代[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2:4-6.

[5][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曹沛霖,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7:182.

[6]李景鹏.政府职能与人民利益表达[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6,10(3):15 -18.

[7]李伟.群体性事件软着陆的技术性手段探析[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4-47.

(责任编辑 张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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