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巍
(大连市口腔医院,大连 116021)
近年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努力下,各地院前急救体系逐渐建立、发展、壮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将加强城乡急救体系建设,并首次将院前急救纳入了公共卫生范畴,指明院前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但由于经济水平和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各地院前急救模式不一,服务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本文通过对各种模式的探讨,认为应建立和发展以独立型为主的院前急救管理模式,为患者提供规范、统一、及时的院前急救服务,并引入社会资本进入院前急救服务领域中,作为院前急救体系的补充,以满足患者差异化需求。
国外院前急救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1)美英模式:英美院前急救模式侧重先在事故现场对患者进行简单处理,然后送往附近医院,即“拉了就走”。2)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模式[1]:法国急救模式则侧重现场急救,即将“医院急诊室搬到急救现场”,通过专业急救人员现场抢救,稳定患者病情,然后根据病情将患者转送到相关医院。
国内各地区发展差异较大,模式较多,主要存在3种模式:独立型模式:急救网络由急救中心、分中心和急救站组成;急救中心独立建制,配备院前急救专业人员和救护车辆,独立完成院前急救任务。指挥型模式:急救网络由急救指挥调度中心和协作医院组成;急救指挥调度中心只有接警、调度和管理人员,急救车辆和急救人员要依靠各家协作医院派出。依托型模式[2]:当地没有独立指挥或运作的急救中心,政府将院前急救的任务委托给当地的一家大型综合性医院,由医院内部成立接警调度中心,派出急救车辆和急救人员对区域内的患者实施救援。大中型城市多为独立型和指挥型模式,小城市多为依托型模式。独立型急救模式中急救中心和医院之间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可以真正意义上做到就近、就急、就能力和尊重患者意愿等急救原则。指挥型和依托型模式都有医院参与,政府可以用相对较少的投入,调动各大医院资源为患者提供院前急救服务,但参与医院出于利益驱动,往往希望把患者送到自己医院接受后续治疗,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难免出现舍近求远,挑拣患者等违背院前急救原则的情况,且二次转院率也相对较高。
各地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在原有医疗体系的基础上形成了不同的院前急救模式,由于体制机制不明确,政府责任落实不到位,急救资源投入参差不齐,收效并不理想。一方面急救资源不足,缺少专业的院前急救医务人员;另一方面急救资源浪费,配备了急救医生、护士、驾驶员、担架员及急救医疗设备的急救单元经常要执行出院患者转运等非院前急救任务。随着院前急救事业的不断发展,多模式并存的局面不利于全国急救事业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从国外经验看,发达国家普遍对院前急救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模式,并且由政府提供基本院前急救服务,我国应逐步统一院前急救模式,建立起独立型院前急救服务体系。
独立型院前急救模式主要依靠政府投入,体现了政府的公共卫生职责所在。笔者认为,在院前急救事业起步阶段,由于经济水平、财政支出能力有限,为满足患者院前急救需要,由部分医院介入院前急救是可行的,但随着院前急救事业的不断发展,患者对院前急救需求的不断提高,政府应该承担起职责,按标准建立专业化、独立型院前急救体系,并维持其正常运营和发展,以满足患者基本院前急救需求。
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中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实际工作中,院前急救机构还承担了出院患者转运等非院前急救任务,非急救用车占用了有限的院前急救资源。为此,一方面应通过医疗收费价格杠杆,分流非急救用车,即急救用车的医疗费用可以由医疗保险基金或商业保险按一定比例支付,非急救用车由患者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并适当调高院前急救收费标准。另一方面应建立社会化救护车服务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和医院进入院前急救服务领域,并建立相应的标准和规范,将非急救用车服务工作交由社会型院前急救机构承担。
目前院前急救管理缺少行业性标准,从接警到出车转运、现场救治,尚无统一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标准。应借鉴国外经验,在各地多年发展的基础上,按城市规模、人口数量等,确定相应的院前急救资源配备标准、作业标准,统一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明确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医疗机构和公民在急救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患者、院前急救机构及急救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的法制化管理。
[1]张振新,林长春.中国和法国院前急救体系比较及启示[J].现代医药卫生,2009,25(4):624-625.
[2]蔡文伟,叶再元,王显荣,等.医院参与型院前急救模式在急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和地位[J].中国急救医学,2008,28(7):652-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