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娜
(宁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宁波 315211)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出发,十八大报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全新的概括,体现了国家政治理想、社会价值导向、公民行为准则在价值目标上的统一。基于“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个人价值观有利于认识和理解现代合格公民的素质要求和价值追求,而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层面的内在联系出发积极培育个人价值观,有利于培养和塑造现代合格公民。
十八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方面地展现了国家、社会、个人的价值诉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深刻体现了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方面的价值要求和制度追求,是我国社会赖以生存的灵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充分表明社会的主导价值取向,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彰显以人为本、人人平等、公平正义、依法治国,为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涵盖公民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各个环节。三个层面的价值诉求是相互联系和贯通的。一方面,确立了国家、社会、个人三者价值目标的统一基础。另一方面,反映了现阶段全国人民的最大公约数,实现了国家发展目标、社会价值导向、个体行为准则的统一。
个人在国家和社会关系中处于最根本的地位,而公民个人价值观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处于最基本的地位。“作为个体的人,对国家、对社会来说,都是最高贵的、最重要的,是它们存在的根据和前提。”[1]马克思、恩格斯探讨社会问题的逻辑起点就是个人,“没有了‘个人’,社会就变成了一个空洞的抽象物,也就不可能有人类的历史。正是因为许许多多的个人,他们为了生产所必需的生活资料而互相交往,在分工和合作的基础上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才形成了自己的特有的世界——社会。”[2]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都渗透着一种道德人格的因素,这是作为公民和法人都应具有为社会公共利益而服务的道德自觉[3]。由此可见,公民个人价值观对于市民社会来说至关重要。
公民个人价值观的塑造有利于社会的良好运转,同时也需要社会规范的引导。社会核心价值观,是指导社会成员价值选择和行为取向的基本标尺,体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有利于引导和塑造公民个人价值观[4]。
塑造公民个人价值观有助于国家层面价值观的整体提升,反之也需要国家制度和法制的保障。“个人至少能为国家作的第一个贡献就是把自己从一个人变为一个‘个人’,去接近一个大写的‘人’的标准,去发展人的心智和道德潜能。”[5]公民个人价值观的塑造对国家的发展具有重大贡献。黑格尔曾说:“在市民社会中,社会成员的人是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在国家中,人在统一中返回于自身,人的意志自由才达到了真正的实现,因为在国家中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统一了。”[6]这表明公民个人身份只有在国家中才得以实现。“制度是直接或通过影响人们的价值取向而间接地规制或约束人们行为的社会交往规则。”[7]“国家价值理念是管理者根据国家利益制定的明确个人以及社会组织思想和行为取向的价值标准。”[8]国家的价值观通过制度保障来为个人价值观奠定基础。
何谓合格公民?社会主义现代合格公民至少应该具备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意识、珍视权利自觉履行义务意识、遵纪守法意识等。我国公民基本的道德规范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由此可见,合格公民的素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个人价值观相契合,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又是培养现代合格公民最基本的素养目标。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的人。公民具有国籍规定性,是在特定的国家和民族中生存的人,国家意识是萌发和养成公民意识的基础,公民教育以培养民族精神为首要任务,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应具有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意识。“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意识是指公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热爱、认同、归属和维护国家独立统一、建设国家为国奉献的意识。”[9]爱国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公民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爱国还是一种道德准则,道德意义上的爱国主义,是爱国主义情感的理性升华,它要求人们把关心和维护祖国的前途和命运视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把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看做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要牺牲个人利益而服从国家利益。因此,现代合格公民首先应培养爱国的个人价值观。
德国的马丁·海德格尔曾描述这样一个过程,在道德行为领域,个人突破自我的偏狭,关注别人,与他人分享,因为他所承担的活动使得自我本性和社会规范相融合,构成了自我的意义世界。一个人热爱本职工作,敬重岗位职责,恰恰体现了这样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最终将使个体获得生命意义,实现人生价值。职业道德的根本宗旨在于实现人的生存意义和自我价值,而敬业使人通过自觉追求良好的职业行为而找到人生意义的归属,它体现了职业道德宗旨和人生的价值。热爱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职业荣誉感和职业责任心,是公民基本的道德修养。现代合格公民应当培养敬业的个人价值观。
《说文解字》上说“诚,信也”,二者互训,本意相通。古人把“诚”和“信”合起来使用,意指诚实守信、表里如一、言行一致,既不自欺,也不欺人。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为人处事的基本原则,也是古今社会共同遵奉的道德原则。中国儒家将诚信看作是人最重要的德性,为进德修业之本与立人之道。诚信既是一种基本的道德品质,也是一种公共义务,它是一个合格公民在道德上的起码标准和一般要求,是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理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因此,现代合格公民需要培养诚信的个人价值观。
重友善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10]唯有与人友善,才能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生活的经验告诉我们,对他人友善的人必然会得到他人的友善,对他人敌视的人也必然会受到他人的敌视。一个孤立无援的人常常陷入困境,而一个多助的人则处处都是坦途。能否团结他人、友善他人,关系到一个人的前途和幸福。”[11]因此,友善不仅有利于社会和谐,还有益于公民个人的良好发展。此外,友善是公民基本的道德规范,是善良友好的公民伦理关系。作为必然性的公民伦理关系,友善直接规定了生活在公民社会中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公民都享有对其他公民友善的义务,同时也有权利享受其他公民所给予的友善。因此,培养合格公民理应塑造友善的个人价值观。
如何培养合格公民?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层面出发,国家层面价值观的实现为塑造合格公民奠定基础,社会层面价值观的认同为塑造合格公民提供引导,个人层面价值观的追求是合格公民实现的主要内容。因此,国家、社会需要为培育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公民个人价值观创造条件,公民个人要培育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观,成为现代合格公民。
公民社会的合作性伦理实体,是通过自我意识的行动而达到现实性,这种行动就是设定其存在的规章制度,合理有效的规章制度是培育个人价值观的保证,这些规章制度是公民行动的标尺,公民是对制度认同从而实现道德社会化。因此,国家的规章制度要体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理念。
法律约束是硬性的,它使一些最基本的社会价值取向明晰化、规范化、权威化,为人们提供具体的行为模式,并着眼于对每个人的行为及后果的约束。因此,我们要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制定和颁发一些新的法律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塑造典型是社会舆论发挥作用的重要形式,现代心理学表明人们的行为普遍地会受到模仿这种心理机制的作用。正面的典型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高度形象化,对个人有鼓舞和激励作用。因而,我们必须运用大众传播媒介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为现代合格公民的培养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价值观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内容。它是一种内在的启发和引导,能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转化为人们的自觉认同。而价值观是情和理的统一,价值目标和标准是一种外在于主体、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要求,它以理性的形式存在于人的思想观念中。价值情感是以心理体验的方式反映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表达主体对客体的价值态度。强烈的价值情感能促使人们产生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强大精神动力。因此,在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必须加强情感熏陶,使价值观深入人心。
现代合格公民的培养不仅需要外在因素的制约和引导,而且还需要公民主体不断加强自身道德修养,提高公民素质。首先,认真研读十八大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科学理论,增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其次,加强实践锻炼,积极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个人价值观。价值观作为一种实践精神,不能脱离实践,唯有通过反复的实践,才能不断加深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感悟,并最终得以践行。最后,自觉进行自我陶冶。我国自古就注重个体的自我修养,提倡“吾日三省吾身”、“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自省”、“改过迁善”、“慎独”,主张个体进行自身修养,主动净化升华自己的灵魂。在日常生活和社会实践中,要不断地反省和检查自己的言行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主动地进行自我修养和调整,使自己的言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1]宋惠昌.当代政治伦理学的基本问题[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5,(4).
[2]耿步健.马克思、恩格斯“个人与社会”关系思想的当代启示[J].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0,(8).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1995.
[4][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0卷)[M].1995.
[6]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7]董建新.制度与制度文明[J].暨南学报,1998,(1).
[8]侯淑芳.论个人价值理念与国家价值理念的协调发展[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2).
[9]秦树理,王东虓,陈垠亭.公民意识读本[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8.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1995.
[11]焦国成.作为公民道德基本规范的团结友善[N].中国教育报,2001-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