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上的“公共领域”尚未形成*

2014-03-25 08:24胡春铮
关键词: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舆论

胡春铮

(武汉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武汉430072)

一、公共领域理论的流变

(一)公共领域

自“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概念产生之后,公民社会理论在政治与社会形式多元化的维度上也得到了相应学术描述。当代政治哲学家、社会学家就用“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来诠释“公民社会”。在哈贝马斯之前,西方众多学者如熊彼特、布鲁纳、杜威、女学者阿伦特等分别从公共哲学的角度探讨过相关问题。

同其他许多社会科学领域内的学术名词一样,“公共领域”概念在不同思想家那里涉及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荷兰学者丹尼斯·麦奎尔认为这是“一种概念上的、存在于社会中的‘空间’,这种空间位于私人生活领域以及倡导自身目标的机构与组织之外。在这个空间中,导致民意形成的公共联系和公共辩论是存在的。现在,媒介可能是公共领域的主要机构,而公共领域的品质则有赖于媒介的品质而定。从极端方面来说,特定的媒介结构倾向,包括集中化、商业化与全球化,都会对公共领域产生危害。”[1]哈贝马斯是这样定义公共领域的:“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但私人随即就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自身,以便就基本已经属于私人,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2]

哈贝马斯上述定义指出了公共领域必备的三个要素:公共空间、公众和公众舆论。公共领域是存在于“公”(公众开放场合、国家机构办公场所、公共权力机关)与“私”(家庭和私人)之间的领域,这个领域更加接近私人公众或群体,其主体是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遵循公共性原则,不受限制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讨论是它的基本特征。可以说,公共领域是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的活动空间,这一领域处于政治权力之外,是民主政治的基本条件。

一个现代社会之所以需要公共领域是希望在国家和社会之间进行调节,从而使国家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整体利益。因为,尽管国家存在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它所管辖公民个人的和整体的利益,但在现实中,国家作为最大的公共权力拥有者,它在行使公共权力过程中会作出有意或无意的失当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导致国家对公众利益的伤害。因此,整个社会包括个人需要一种机制,来保证公民可以与国家公权力之间进行理性论辩,为国家制定公共政策提供参考,保护自己合理、合法的正当利益和应当享受的权利不被国家公权力侵害,从而达到对公共权力及其行使方式进行民主控制的目的。这种机制则被哈贝马斯概括为“公共领域”。

(二)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理论的补充

哈贝马斯在其后期更为成熟的著作《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里,对早期公共领域的理解做了一些更富新意的补充:第一,公共领域应该被理解为社会问题的“预警系统(Early-warning system)”和“传感器(sensor)”,“也就是说不仅觉察和辨认出问题,而且令人信服地、富有影响地使问题成为讨论议题,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并且造成一定的声势,使得议会组织接过这些问题并加以处理”[3]445第二,“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3]446第三,公共领域不能被理解为组织,它是一个松散但开放的弹性交往网络,但离不开国家与宪政的保护与稳定作用;第四,公共领域作为一种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进行调节的领域,在政治系统中将政治权利转化为“合理性”权利,“人们在生活中感受其共鸣的那些社会问题,经过私人方式处理后,成为公共领域的新鲜而有活力的成分。”[3]453

二、公共领域与网络舆论监督

自近代以来,公众舆论主要作为一种政治现象,可以说出现过两个源头,即开放的舆论生成与流通系统和封闭的舆论制造与灌输系统,尽管它们都会出现一个复杂程度不相上下的舆论生成过程,但是结果却大相径庭。李普曼的《公众舆论》对成见、兴趣、公意的形成和民主形象等问题做了精辟而深刻的探讨,完成了新闻史上对舆论传播现象的第一次全面的梳理,为后人的研究奠定了基础。[4]他认为公众舆论并不限于新闻学或者传播学范畴,而应被置于整个民主政治的运作逻辑之中进行审视。媒体只是公众舆论的载体或者源头之一,公众舆论固然可以通过作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权力”而参与政治运作,但显然并非仅限于此,而是广泛存在于社会的各个角落。

就目前来看,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在中国被广泛认可,主要是用来印证网络舆论监督的合法性。

舆论监督是指,公民通过新闻媒体对公共事务的批评与建议,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人民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舆论监督的本质主体是人民大众,实施主体是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体,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的方式是事实的披露与意见的言说。[5]

倪春鹏在《网络民主浅议》一文中提出,“技术进步是新闻自由实现的有力杠杆。传播技术的进步为新闻自由的普及实现提供了实际的可能,有力地推动了新闻自由的发展。”“特别是网络时代的到来,人们发表和接受思想与信息的自由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新闻自由有了技术上的保证。”[6]

依赖现代数字技术而实现的互联网传输、交流手段,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而实现充分民主又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必然。网络监督正是这种现代科技同现代民主的有机结合,它为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公民权益的实现,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成为当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同时,也构成了一种社会的制衡力量。

网络,从某种程度上讲,扮演的是民意表达的一个平台角色,它使公民意见有了一个宣泄、表达、汇集的渠道,成为公众的“出气筒”,也是淡化社会矛盾的“减压阀”。特别是微博客的兴起,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互动空间,各种意见和利益诉求均可通过这一平台来表达。在一定情况下,网络上的公民意见会被传统媒体“加工、提炼和综合”,线上线下形成互动,进而形成强大的舆论场。在网络监督压力和传统媒体的跟进报道下,云南改变了“躲猫猫”事件的调查结论;南京撤了周久耕局长的职;而“雷振富”们也纷纷落马。

在网络公民的推动下,互联网成为一个开放的参政议政渠道和观察了解现实社会状况的重要窗口。而以微博客为代表的新媒体所具有的交互性特点,使得网络监督不仅有精英阶层言论,也有来自不同阶层的声音。因此,网络监督已实实在在影响着上层建筑即现实的政治生活。

凡此种种,从表象上看,我们似乎已经形成了网上的“公共领域”。但是,从本质上讲并非如此。

三、国内互联网上的公共领域还停留在“乌托邦”层面

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公共领域并不直接形成公共权力,其宗旨不在于取消或获取公共权力本身,也不在于控制整个政治系统,而仅仅在于运用交往理性对公共权力进行反思、审视和批判。其前提是协商民主,即公众在公共领域里充分表达之后,形成共识,最后采取行动。就国内现状而言,网络是广大人民群众与政府沟通的一个信息平台,网民在上传海量真实信息的同时,还会掺杂许多虚假信息甚至谣言,这些失真的信息极易误导广大民众,从而左右民众的政治参与及政治判断,产生评价偏差。同时,一些网上意见领袖的观点和论调,很容易影响普通网民的认知和判断。而网民间的思想交锋也常常是针尖对麦芒,互不妥协,无法形成共识。即使微博客符合了哈贝马斯所提出的公共领域所具有的开放性、多样性、平等性的特点,但由于其参与的无序性、内容的碎片化以及部分网民的非理性,使得当下国内的“公共领域”还仅是存在于理论层面。

(一)网络监督与批判受制于个人情绪和偏好

借助于网络的技术手段,公民直接的政治参与变得非常容易。然而,如果政府在一切问题上都依赖于从民众那里反馈回来的网络民意,很有可能使民主本身失去意义。因为,许多网络舆论的倾向是推崇社会底层的文化价值观,强调社会底层群众的利益,并用这一视角来评判历史和现实,所以它不能完全代表大多数人的意见。进一步来看,网络民意往往会产生政府为难而民众不买账的情况,这时就出现了所谓的“情绪民主”,公众为争取各自的利益而互相抵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决策的效率。

(二)网络监督可能会产生新的不平等问题

网络民主为民众提供了各种各样政治参与渠道,但是这些渠道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熟悉掌握并使用的。尽管我们每一年都可以看到令人欣喜的网民增长数据,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上网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还不是很高。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很多人虽然有能力上网,但是能够在网络这个信息平台上挥洒自如、畅所欲言的人仍然是少数,这就造成了人们在获取和利用信息方面的能力的不平等,从而导致政治参与能力的巨大差距。

(三)网络监督可能会引起道德失范

目前,我国网络道德规范体系是非常薄弱的,在网络上仍旧有很多不良信息在传播,其中就包括很多的诈骗信息以及谣言等。网络侵权现象十分猖獗,这主要表现在对知识产权的任意侵犯。而动辄对一些人进行的“人肉搜索”,则严重侵犯了个人的隐私。另外,很多数据表明,网络犯罪行为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在网络公共环境中,大多数网民充当的是旁观者的角色,然而却悲剧性的卷入“沉默的螺旋”之中。微博上的极端情绪通过一次次的转发以暴风般的速度铺天盖地而来,营造出一个虚拟的“意见环境”。处于沉默中的大多数中间派(即旁观者)会在舆论的巨大压力下,倾向性地认为网上的言论代表的是多数人的意见,自己的观点也极易受到意见占上风那一派的影响。可以说,网上“沉默的螺旋”的现象,间接性地剥夺了公共环境中个体思想自由的权利。[7]

四、公共领域建设应遵循非零和博弈的理念

一个成熟、理性的“公共领域”,需要公民、媒介和政府三方在非零和博弈的理性状态下建成。非零和博弈不是谁灭了谁,而是寻找最大公约数,从而实现“多赢”的局面。我们常说,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但从另一层面讲,网民的非理性情绪又何尝不该放进笼子里呢?因为,只有在法制的框架下,我们才能够拥有真正的网络民主与自由,“公共领域”学说也才会具有现实意义。而网络公共领域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网络参与主体(网民和网站)和政府三方的共同努力。

(一)全面提高公民的媒介素养,有序参与网络监督

媒介素养,指人们面对媒介各种信息时的选择能力、理解能力、质疑能力、评价能力、思辨能力等反应能力。我国网民的素质参差不齐,许多用户往往在微博中获取信息,并很容易信以为真,继而被相关利益操控者所利用。[8]所以,提升网民明辨网络信息真假的能力并有序参与网络监督是十分必要的。网民媒介素养的提高,是建设网络“公共领域”的重要前提。所谓公民有序参与是指,公民为促进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良性循环、为提高政府管理水平进行的各种有秩序的活动,包括各种利益表达、利益维护的行动。其前提是这些行动是依法的、理性的、自主的、适度的。同时,还要具有尽可能广的代表性。

提高公众的媒介素养关键在于养成教育,要从学生抓起,纳入正规教育体系,使人们从小就拥有一定的媒介选择和媒介批判意识,从而能够辨别和抵御大众传媒的不良影响。这也是文化自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增强网络媒体社会责任,提升综合业务能力

在目前网络舆论格局中,充分发挥主流网络媒体的作用至关重要,包括: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压缩虚假信息传播空间,提升舆论引导能力等,从而把网络民意纳入主流舆论中。新闻网站主动邀请权威专家在线回答网民提问,现场进行解疑释惑,是目前对网络民意进行积极引导的一种有效方式。经过多年发展,新华网“发展论坛”和人民网“强国论坛”等知名论坛,都已经成为很有影响的时事论坛,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网友群体,并培养了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意见领袖”。利用“意见领袖”引导网上舆论,也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另外,进一步提高互联网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也是当务之急。去年,笔者的所在单位对新浪、搜狐、网易等北京地区14家主要商业网站500名内容编辑和管理人员进行了调查,据统计,网络编辑中新闻专业出身的不到10%,远远低于传统新闻媒体的比例,有过新闻从业经验的人员仅占9%,且多数来自都市报。因此,网站从业人员树立起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的路还很长。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来增强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及自律意识,使他们能够本着对社会大众负责的态度去工作,客观、真实、准确地进行网上报道,努力为构建健康、文明、和谐的网络文化环境服务。

(三)政府部门要加强正面引导,依法进行监管

针对“网络监督”新的表达形式和形成的规律,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互联网自身特点制定政策、法规进行合理引导。除对确有危害的信息严加防范外,应适度调整网络舆论管理的政策和策略,立足于“疏”和“导”,变排斥为正视,变被动为主动,变封堵为疏导,积极回应关切,化解矛盾。在多元化舆论相互碰撞和交锋中,政府部门要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布信息,从而掌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9]

同时,在国家层面要逐步完善网络立法,切实实现依法管网。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项具有法规性质的决定,虽然在一些具体的处罚力度以及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责任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够细化的问题,但是,对于保护个人隐私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以及规范网络活动等方面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未来在法制的框架下,在公民、媒介和政府的共同参与下,一定能够打造好我们共同的网上精神家园,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网络“公共领域”。

[1]麦奎尔.麦奎尔大众传播理论[M].第五版.崔保国,李琨,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7.

[2]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3]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北京:三联书店,2003.

[4]傅永军.公共领域与合法性——兼论哈贝马斯合法性理论的主题[J].山东社会科学,2008(3):5-11.

[5]陈惠娟.传播学的十大经典解读:李普曼的《公众舆论》.浙江在线—中国新闻传播学评论,2006.4.6.

[6]陈建云.舆论监督三十年历程与变革[J].当代传播,2009(04).

[7]倪春鹏.“网络民主”浅论[J].现代阅读,2011(11).

[8]朱燕.对微博语境下公共领域建构的思考[J].新闻世界,2011(11).

[9]陶鹏.新媒体语境下的网络舆论:异化、冲击与引导[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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