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勇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创意产业的发展正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崛起。1998年英国政府出台《英国创意产业路径文件》(Creative Industries Mapping Document),首次明确提出了 “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ies)的概念,并积极推动创意产业的发展[1]。因为创意产业已不仅仅是一种理念,而是有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十几年前,全世界创意经济每天就制造220亿美元的价值,并以5%的速度递增[3]。创意产业构建起新的经济核心要素和产业结构通道,成为推动城市发展的新引擎,现在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目前,在我国经济较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深圳等龙头城市,创意产业已经初具规模,出现了一批具有一定竞争力的创意企业,产业集群的趋势较为明显。但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创意产业还很不发达,无论是创意的挖掘、企业竞争力的提高,还是市场的开发以及产业链的整合,都还处于起步阶段。创意人才缺乏、资金不足、政策局限等,是制约我国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关于如何促进我国创意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问题,许多学者从经济、产业、制度等层面进行了研究。下面我们将从公共组织的角度,探讨公益文化组织参与创意产业发展的问题。
公益文化组织是指从事文化公益事业的各种非政府、非营利机构,它们除了具有萨拉蒙教授赋予非营利组织的组织性、民间性、自治性、非营利性、志愿性特点,还具有文化艺术性特点。
公益文化组织具有多种组织形式,如高校、科研机构、艺术团体、文化馆、博物馆,以及协会、基金会等,这些组织发展的状况各有不同。单就这些组织的本身特色来看,它们往往是技术、资金、人才的联合体,是文化与知识的创造者与传播者,处于文化创造与创意的前沿阵地。创意产业完全可以借助公益文化组织在人才、资金、政策等领域的优势推动自身的发展。创意产业的发展也会反过来影响公益文化组织的发展。在合作过程中,公益文化组织若能全程参与创意产业的流程,这对其自身能力的提高、实力的增强也大有裨益。因此,公益文化组织参与发展创意产业,应该是一个相得益彰的双赢的合作过程。
公益文化组织与创意产业之间存在着某种契合,要把这种契合转变成现实,则有必要对公益文化组织面临的各种内部和外部影响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从而采取正确的行动策略,扬长避短,获得最佳的效果。
目前,我国创意产业发展还处于初创阶段,企业规模较小,创意人才比较缺乏,这为公益文化组织的参与提供了很好的机遇。公益文化组织能否有效参与,这与其自身的独特优势紧密相关。
第一,公益文化组织的志愿性、公益性与创意产业的本质相契合。从组织的宗旨和使命来看,公益文化组织带有很强的公益性、利他性,在社会实践中,往往表现出强烈的志愿精神、伦理价值与公共责任,这决定了公益文化组织往往从事的是带有正外部效应的社会公共事业。创意产业作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其产业属性来看本身就带有部分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特征,显然它也不完全是一种营利性产业。“市场机制之所以不能完全取代文化发展的机制,主要原因还在于文化产品的外部性问题所导致的文化公共物品供给不足”[4]。因此,完全依靠市场化的供给方式来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显然是不充分的。公益文化组织的自身属性带来的精神影响,对于创意产业的繁荣与发展的意义,无疑是营利企业所不可比拟的。
第二,公益文化组织的人力资源基础雄厚。公益文化组织特别是专业的文化组织,如高校、科研院所、协会等,内部往往有很多优秀的文化工作者,他们可能不是专职的文化创意人员,但却有转化为创意人才或具有文化创意的潜质。年富力强的年轻人在工作之余可以从事一些带有公益性的文化兼职活动,服务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有的年轻人其工作本身就是能够应用于文化创意的创作活动。有些老一辈的文化艺术工作者也在公益文化组织中发挥余热,它们的创作及对文艺活动的指导,也是对公共文化建设的贡献。
第三,公益文化组织可以获得政府的资金、政策支持。公益文化组织作为重要的社会组织形式,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政府与市场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一些欧美国家,政府正在将诸多的事务外包、委托给公益文化组织,有他们来进行运作与服务。在美国,政府是通过财政安排、设立基金、提供场所或政策设计等来支持这类组织的发展。“政府已经成为美国非营利部门获得财政支持的一个主要来源,以几乎是二比一的比例,远远超过了私人慈善机构的捐款。在其他一些发达国家,政府的支持甚至更加突出。”[5]目前,我国的政府职能也正在进行转变,服务外包的理念逐渐被认可与接受,政府与公益组织之间的关系势必会向这种委托代理关系转变。政府负责提供资金、政策等资源支持,公益组织负责提供服务、公共产品以及接受必要的监督,两者之间将会是一种规范的合作关系,而非对抗关系。因此,只要公益文化组织有提供良好服务的资格与能力,我们就不用担心公益文化组织的资金来源与可持续发展问题。
第四,公益文化组织具备信息共享优势。中介组织的主要功能在于为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服务,以便降低交易成本,特别是信息成本[6]。公益文化组织也属于中介组织的一种,通过公益文化组织的有效参与和交流,必然带来公益文化组织与创意企业之间信息与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的共享,而且可以设置创意的共享平台,降低信息搜寻的成本。比如设置“创意箱”,员工可以将自己的创意投递进“创意箱”;或者在自己没有创意、灵感匮乏时,去“创意箱”查看别人的创意,激发新的创意灵感。这带给创意企业的收获往往是令人意想不到的。
第一,组织自身的问题。从组织运作实际情况看,公益文化组织需要面对内部冲突和外部限制,还有资源不足、效率低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内部管理混乱、营利化倾向及评估体系不健全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影响公益组织在区域合作中正常地发挥自己的作用。
第二,志愿失灵。志愿服务是一项利人利己的公益活动,然而公益文化组织的志愿活动往往缺乏对公众的吸引力,也难以吸引专业人才。在我国,志愿精神长期被简单地理解为一种无私奉献的 “利他精神”,志愿服务就是“学雷锋,做好事”的单纯奉献行为,因而志愿服务并没有成为能够吸引广大公众自觉参与的公益活动[7]。志愿者大多是一些青年学生,或者业余爱好者,服务范围局限于专业性不强的领域,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文化产业往往爱莫能助。
第三,组织人员的“边缘态”倾向。在我国,许多公益组织还是一种比较“安稳”的半官方组织,很多员工逐渐表现出“边缘态”。“边缘态”是指员工虽然在组织工作,但没有真正进入到工作状态,就像组织的“边缘人”,既不真正进去又不愿意离开。如果公益文化组织不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放任自流,就可能导致组织员工不思进取、创意缺乏、效率降低。
第一,创意产业发展初期需要培育。我国的创意产业近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目前仍然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比如:政策扶持不足,法制体系不够健全,盗版侵权问题突出,创意产业人才短缺,产量小、水平低,缺乏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资金不足,融资难,等等。创意产业的发展任重而道远。要快速发展创意产业,必须依靠多方力量的合作与支持。
第二,企业与政府力量的不足。一般来看,公益文化组织的兴起源于政府的 “失败”与市场的 “失灵”。公益文化组织凭借自身的特殊优势,能够介入那些企业和私人组织不能或不愿介入的外部性较强的公益事业或服务,并且能够低成本地、快捷地运作起来。创意产业在前期往往需要对文化产品与服务投入大量的人力、资金、时间等,而且回收周期长,这对很多企业和个人来说意味着高成本与高风险。许多文化企业规模较小,资金受限。创意产业投融资体系也尚待健全,资本流入渠道很少。这些无疑都是制约文化创意企业发展的重要原因。公益文化组织由于具有相对的人才与资金优势,往往可以帮助中小型企业起死回生,但这并不意味着公益文化组织可以拯救与哺育所有的资金不足的中小创意企业。具体的帮扶合作机制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公益文化组织居于主导,企业获得帮扶并接受相应的监管,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可以是双方的平等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一,立法滞后。近些年来,政府对公益文化组织的发展给予了一定程度的鼓励,放松了限制,但有关公益文化组织的管理体制与立法建设仍滞后于形势的发展要求。比如《民法通则》关于社团法人的规定仍然是比较粗糙的;1980年代延续而来的双重管理体制、注册登记的高门槛等问题依然突出。很多公益组织不能进行合法的登记,只好采取工商注册等变相合法的形式。迫切需要完善相关的立法与管理体制,为公益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第二,多方合作的机制与渠道不太畅通。在创意产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是核心,政府是桥梁,公益文化组织则是智库,三者是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的关系。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公益文化组织自身发展不足、信息不对称以及人们的某些偏见等,企业、政府未给予公益文化组织足够的重视,互相之间疏于联系、缺乏互动,没有建立起正常的沟通、协调机制。对于发展创意产业,企业与政府也缺乏吸引公益文化组织参与的意识,公益文化组织也不知道如何配合政府与企业提供相应的智力与资金支持,这就难免造成三方无法合作的遗憾。形成多方互动、合作、沟通的渠道与机制,共同致力于创意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促进创意产业快速发展,需要公益文化组织的积极参与。公益文化组织的积极参与,可以推动创意产业快速发展,同时也有助于自身的发展。在发展创意产业过程中,公益文化组织需要积极地去把握机遇,也需要认真地去应对挑战。参与发展创意产业,公益文化组织拥有独特的优势,也面临诸多障碍与困难。公益文化组织需要进一步明确自身的功能定位,系统思考,统筹发展,进行长远的战略设计,进而采取相应的行动策略。
公益文化组织能否有效参与创意产业的发展,首先应在立法、政策等制度层面上获得支持。在立法制度上,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破立结合。(1)废除或修订不利于我国民间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的有关立法与制度条款,降低民间组织登记和注册的“门槛”,实行直接登记和统一管理。(2)完善对民间组织的扶持、奖励政策,重视对公益组织的培育,加大资金、人才、信息等方面的扶持力度,特别是为公益文化组织参与文化建设事业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与政策支持。(3)加强立法的权威性与监管的力度。我国目前关于民间团体管理的法规如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都属于行政性立法,立法的位阶较低。应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保证立法的完备性与权威性,体现政府对公益组织发展的高度重视,使公益组织的成立、运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在促进公益组织快速发展的同时,还要注重监管。
公益文化组织与创意产业之间的合作,有赖于员工的创意和忠诚。员工的一个优秀创意,可能挽救一个衰败的企业,甚至可能开启一个新的产业。公益文化组织应正视自身的冗员低效问题,重视组织的能力与激励机制建设。员工的能力欠缺、创意缺乏,可能是员工自身的问题,也可能是组织的问题。针对“边缘态”员工,组织应加强内部激励机制建设,既要注重物质激励,也要注重精神激励,重视运用心理契约,提高员工忠诚度。公益文化组织也有管理性职能,要加强制度规范与纪律约束,增强自律机制,防微杜渐。针对归属感不强的员工,应加强组织的文化建设,培养员工的团结与合作精神,增强组织的向心力与凝聚力。
社会组织公信力的滑坡必然会影响到公益文化组织的信誉。缺乏信誉的企业或组织,往往很难获得良好的机遇与公平公正的对待。公益文化组织在内强素质的同时,还必须外塑形象。社会公信力的获得是一个品牌塑造的工程,也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内部的能力与自律机制是公信力的基石,公益文化组织只有加强规范化管理,提升自身的素质与能力,才有可能获得公众的好感。应建立严格而规范的内部监督体系,同时主动接受社会公众以及第三方机构的监督,做到信息的公开与透明,赢得社会公众、企业等利益相关者的信任,提高组织的社会公信力。最后,要善用媒体、舆论的正面示范效应,不断提升公益文化组织的形象。
合作固然有利,然而不合作却是常态。打破合作的障碍,降低交易的成本,共享合作带来的信息资源,是公益文化组织与创意企业的任务,也是政府部门的职责。为实现有效的合作,政府应扮演主导者角色,企业与公益文化组织则是合作的主要参与者。政府部门掌握政策、资金、信息等公共资源,是信息主导者与提供者,要为双方的对接合作创造条件,给予政策优惠支持,促进政府与企业、公益文化组织、科研机构的有效合作。
[1]徐丹丹,孟潇.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文献综述[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1(2).
[2]李箭锋.文化创意产业的集群问题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8.
[3]John Howkins.The Creative Economy:How People Make Money From Ideas[M].Allen Lane/Penguin Press,2001.
[4]夏辉.非政府组织与文化发展:兼论文化事业社会化改革[J].广东社会科学,2004(5).
[5]莱斯特·萨拉蒙.非营利部门的崛起[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3).
[6]吴敬琏.市场经济需要中介组织[J].党政干部文摘,2002(7).
[7]任金秋,刘伟.我国非政府组织志愿失灵问题探讨[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